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的问题,是解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和指导意义。为充分有效发挥示范社作用,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保障示范社的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措施发挥出示范社的示范作用。
一、采取措施保障示范社的规范化建设,确保示而有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兴的农村市场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组织建设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组织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在农业农村市场经营主体中的新颖性和特殊作用,成为了农业农村经济增长的新的着力点。受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各产业不同的组织资源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了不同的阶段性组织特点和发展特色。在全社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意义有了普遍认同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当前情况下如何把握合作社阶段性发展特点,促使合作社发展有秩序、可持续。因此,在开展示范社建设的工作中应当始终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任何阶段,或是合作社发展的任何时刻,开展示范社建设,都要始终把合法性摆在所有工作的首位。即,无论是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本身而言,还是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以及服务工作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工作中行为的依据和判断的基本准则。示范社的选择是示范社建设中的首要问题,示范社的合法性则是所有示范工作开展的前提,也是保障示范社建设工作质量的关键。示范社的选择行为本身就是促进、带动其他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环节,依法认真地选取具有代表意义的合作社,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才能有利于构成良性、有序的组织、制度以及政策环境,为其他合作社发展构建出规范的发展框架。
其次, 在示范社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明确、始终严格执行示范社的相应标准,将示范标准的特殊性与严肃性有效结合起来,把握政策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益经验的宣传推广有力地促进和激励合作社的发展,从中央到省、市、县都有针对合作社开展的示范推广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一个问题非常突出,即示范社申请获准的标准趋同,不区分东中西部,不区分行业和产品,基本一致,而且这些标准还存在含混、宽泛、弹性大的特点。各地的农业农村经济基础和发展特点各有不同,不同的示范社建设活动面对的群体和植根的区域是有差异的,合作社发展的状况也是千差万别,所以应当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地区的特殊性,制定出有的放矢的、有针对性的示范社建设标准。此外,通过观察已经开展的示范社建设工作,存在着获得示范社项目支持后疏于管理,在内部治理结构、盈余分配方式、资金管理或者成员帐户设置等方面的不规范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不能够对其他合作社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反而会给其他合作社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也会影响项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在示范社建设行动中,要认真总结本地合作社发展的经验,结合本地特点,将示范标准的特殊性和严肃性有效的结合起来,保证示范活动开展的质量。
再次,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在示范社建设中,应当依法加强示范项目的指导,使得示范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在示范社建设行动中处于主动地位,拥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可以通过其行为对示范项目和示范社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示范社建设行动中,作为项目决策方的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职责办事,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特别要做好示范社项目执行的监督工作,保障示范社建设工作的质量,创建公平有效的合作社发展空间。坚决杜绝将示范社项目视为合作社获取临时性资金支持途径的思想倾向,要注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示范社组织能力的提高,把对示范社的支持作为一项长期、可持续的工作开展下去。
二、采取措施促进示范社的示范性建设,确保范而有示
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通过示范项目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国家财政手段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财政资金的注入,无论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整个事业,还是对于接受资金支持的示范社而言,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特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是要发挥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本区域内的合作社发展的作用,以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组织优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职能。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辐射现象还未如预期有所出现,示范项目多停留在示范社自身建设的局部上。因此,在下一步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中,要采取措施,确保示范社建设的带动效应的稳定出现和逐步增强,使得示范社建设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做到“范而有示”。
示范社的选择及示范项目的执行过程,对于示范社本身而言,即有总结自身发展积极经验,巩固发展成果之意,即示范社建设行动是示范社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借助外部资源的积极介入,主动构建完备的组织制度体系,提升竞争水平和实力。当然,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点还在于,如何通过特定的示范社的规范建设达到拉动、促进整个区域、领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的。示范社建设绝不是闭门造车,不是仅仅求得一支独秀,而是要谋求百花齐放。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示范社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畅通合作社之间,特别是示范社与其他合作社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发挥示范的标杆、带动作用。在总结经验的过程中,不应当只满足于示范项目中有多少合作社获得了支持,不应安守于示范社数量的增加,应当在开展示范行动的过程中注意如何将示范社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合作社的龙头、产品的龙头、产业的龙头。
示范社建设行动,是涉农领域中重要的民心工程,如何把示范社建设工作做好,是我们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将持续讨论问题,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工作,对于广大农民而言意义十分重大,对于整个社会市场体系的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示范社建设行动的公平性问题,提升广大农民对于示范社建设的信任度,从而拉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示范社建设切实有效开展,确保农民对于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拥护。此外,在示范社建设行动中,还应当有战略性眼光和全局性的视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在示范社的选择和示范社的建设中,要注意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合作社的选择性的培养与支持,要从大局出发,注意多种经验的积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的发展储备力量。
(作者:门炜 任大鹏 门炜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任大鹏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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