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9)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着组织管理松散、利益机制不健全的突出问题,由于缺乏利益联结和利益驱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丧失了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动力,这是造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难以提升,只能长期在低水平上徘徊,不能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新的环境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尽快成为新的市场经济的主体。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建设,既要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又要结合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必要的制度调整和机制创新。
一、传统合作社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以及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基本的分配原则,这一制度规定虽然将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赋予给了惠顾者社员,充分激励社员与合作社发展业务关系,有利于合作社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但是,由于社员股金一般不再参与剩余分配,而只获得固定的利息,合作社这一分配制度也存在以下缺陷:(1)对于投资者激励不足。合作社对入社股金及股金分红的数量限制谢绝了投资激励,不利于合作社向加工领域和更大的市场范围发展。(2)对于经营管理激励不足。由于管理者只能以普通社员的参与盈余分配,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容易导致管理者投机取巧行为。也就是说,传统的合作社制度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损失了部分组织效率。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特殊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都有特殊性,目前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两个方面:(1)合作社发展面临资金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中小农户,这些农户生产规模小,合作意识薄弱,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缺少对合作社投资入股的积极性。(2)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高度稀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各类农村能人的带动,而农村中合作社企业家供给严重不足。
为了获得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经营管理人才,合作社不仅要激励社员惠顾,还要增强对于社员投资的激励和对于合作社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为此,合作社需要进行制度调整和机制创新。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与机制创新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与机制创新的核心问题是理顺多种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在保证社员利益的前提下注重调动农村各种能人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实现合作社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1.创新、完善产权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合作社要保持生命力,离不开农民社员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需要能人、大户的带动,各类农村能人往往掌握着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技术、销售渠道等关键生产要素。因此,农民作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既要在财产上确立农民社员的主体地位,又要有利于吸引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尤其是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和资金,所以,合作社的股权设置既要体现广泛性以及生产者的主体性,又要充分考虑股权对合作社关键社员的激励作用。现阶段,股权设置应该承认社员之间的差别,建议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设置股金,即依据社员的生产规模或交货能力配置股金,使成员的付出与回报成比例,以平衡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立协调的利益分配制度
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仍然以向社员农户提供服务为主,生产资料的购销、农产品的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是合作社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按交易量(额)分红,能够激励广大农户对于合作社的惠顾和贡献,形成合作社发展的利益驱动机制和良性发展机制。因此,按交易量(额)分红应该成为现阶段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分配方式。此外,为了体现资本的稀缺程度及其贡献,调动社员投资的积极性,合作社可以实行有限制的股份分红,也可参照国外一些合作社的做法,按照银行的利率或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作为出资人股份的固定报酬。
另外,合作社里往往还有一些成员既不能完全通过股份也不能通过交易量(额)体现的。如高层管理者、有经验的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可采取报酬与业绩挂钩的办法,根据当年的实际经营状况给予绩效奖金,以体现他们对合作社的价值和贡献。
3.完善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
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意味着对于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失去监督和约束,难以避免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的状况,造成大多数社员利益的流失,从根本上挫伤社员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完善,关键是合理划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经营者的任务、权力,既要保证社员的民主参与和管理,又要有利于提高集体决策的质量,促进合作社的业务经营。为此,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社员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制度,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和各项重大事项。(2)赋予理事会更多的决策权。为了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率,充分发挥各类农村“能人”的带动作用,合作社治理应充分发挥理事会的决策作用,全体社员大会只保留对合作社基本问题的决策权(如修改制订内部法规、选举和罢免行政官员、分配合作社的经济成果),而制定政策和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则由理事会负责。鉴于理事会的重要作用,合作社可以对理事会的成员构成和产生方式作出特殊规定,如理事会成员应主要由生产者社员组成,中小农户应该有相应的代表,政府部门的人员应该退出理事会。(3)完善监督机制,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
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程度决定着社员对于合作社和管理者的信任,没有真正的信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因此,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保护社员利益的需要,更是合作社稳定发展的需要。
4.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完善组织章程
章程是约束合作社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由成员民主控制的自助组织,其内部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科学、严密的章程进行自我规制。目前,合作社章程建设的关键是体现组织特点,让社员充分地了解、接受,只有这样,才能对社员的行为产生影响,产生合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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