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速度加快,农业女性化日益突出,农村妇女正在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农村妇女劳动力已经占农业劳动力总量的60%以上,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产品的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农民不仅面临国内市场,而且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如何提升这些弱小农户的市场竞争力,迫切需要农业经营组织方式的创新。
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加速发展态势,成为引领农民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重要载体。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9年12月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21.16万家,比2008年底增长90%。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养、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编织、农家乐等农村各个产业。其中手工编织业基本是妇女合作社为主体。因此,如何引导妇女组织起来,发展合作社,以有效发挥妇女的作用,直接影响农业的生产经营、农民的增收效果。从笔者这些年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情况看,妇女参与合作社发展并不顺畅,还存在很多的障碍。现行制度,传统观念,妇女自身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着妇女的有效参与。
一、制约因素
第一,现行制度环境造成妇女缺乏参与的机会。集中体现在户籍制度的约束,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基础上的小农的联合体,尽管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像有的国家那样,规定农民入社必须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是以农户,而不是农民个人为单位加入合作社,因为家庭承包经营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而农户的户主是以男性为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参与。如笔者调查的吉林梨树某合作社,社员119户,都是按照户主登记其中男性117户,女性只有2户。因为是男性在合作社注册为成员,因此社员选代表都是男性为主。
此外,现行农村的宅基地和土地承包制度也对妇女参与不利。宅基地的分配政策一直是指给儿子,不给女儿,除非是无儿户;在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度中,尽管是按人口分配,但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制度下,如果妇女嫁出去或离婚,离开了原来的家庭,那么她在新的家庭中没有自己独立的土地承包地结果导致妇女参与合作社发展的财产基础脆弱。
第二,父权制结构弱化了妇女参与的能力。在以父姓为家族延续纽带的亲缘系统下,妇女婚后居住地的选择基本是一种,从夫居,的传统习俗其结果,婚姻变成了不同家庭之间女子的交换。妇女婚后进入到的是一个没有自我独立承包地的男性控制的家庭:土地家庭承包证的户主基本是男性,家庭财产通常由男性继承,家庭房屋由男性提供并拥有。绝大多数妇女进入到的是一个全新的社区,面对的是一个陌生的环境,人生地不熟,缺少人际关系、社会网络,因而在参与合作社中,为了保证自己家庭有更强的话语权,家庭的最优选择将是男性。如笔者在一个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原合作社中的某骨干妇女因为远嫁而被迫退出合作社,在新嫁到的村庄里,基本是足不出户。
并且,中国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男刚女柔”,这种性别社会化教育的一个现实结果是,家庭中男性的综合素质、能力水平平均高出女性。如果以户为单位参与合作社,从理性出发每个家庭要派出最强的人选作为代表,因此,倘若没有特殊的原因,如男性外出不在家,或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自然就会选择男性参与合作社活动,从而进一步制约了妇女在合作社中的直接参与。有学者对河北沧州、青县、吉林榆树3县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5%的随机抽样,共调查了19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结果显示,19个组织共有正副会长43人,只有2位女性,其余都是男性,即男性占91%,女性仅占9%。
第三,个人文化素质偏低影响妇女参与。以文化水平为衡量指标,农村女性平均低于男性年。2005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15岁以上文盲人口中女性占72%,而这与传统的父权制结构关系密切,因为在“女儿是泼出去的水”的男权体制下,家长缺乏内在的动力对女孩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结果导致妇女参与的能力受到限制。
第四,传统社会性别角色定型影响妇女主动参与。“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中国农村占主导地位,尽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入,妇女们在家庭事务中的决策地位不断提高,但是传统分工观念的影响仍然很大,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对于“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男性的支持比例达到53.9%,女性的认可比例也有50.4%。这种歧视妇女的、根深蒂固的两性角色分工社会文化观念进一步恶化了妇女的直接参与。如笔者在合作社的案例调查中发现,合作社开会和培训时,基本是以男性参加为主,因为妇女要在家做饭,带孩子,时间不足。而实际从事农事活动又主要以妇女为主,妇女行动受到限制显然不利于她们在合作社的参与,最终结果是影响了农户的生产经营水平提升。
第五,缺乏外部机构的支持,性别意识知识供给缺位,进一步影响妇女参与。吉林梨树县在此方面提供了一个正面的典型。2005年该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了一个妇女部,以充分发挥妇女作用,保护妇女利益,更好地促进合作社发展。县妇联发现这一创新形式后,积极将此经验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推广,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积极支持,几乎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成立了妇女部妇女部积极发挥联系女社员的工作,从而建立起了广大女社员参与合作社事务,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一个稳定的组织平台,尽管效果参差不齐但是普遍好于没有妇女部时的状况。妇女社员的一些特殊要求,如提供情感交流,临时生活困难求助,社交平台等,在妇女工作部的帮助下得到了满足或改善。
第六,合作社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成员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从笔者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调查发现,如果合作社没有一个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成员就无法正常参与合作社决策,妇女的参与就更无从谈起。但是即便是合作社有了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如果成员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妇女的参与也无法保障。因此,妇女有效参与合作社的重要条件或基本前提是合作社有效地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并且合作社的决策层中有充分的妇女代表参加。
二、对策建议
建立和健全妇女参与合作社的机制,是充分发挥妇女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保障妇女权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从未来发展看,要改善妇女在合作社中的参与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需要政府和合作社的共同努力。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妇女参与合作社中的引导作用
第一,政府应当在制定政策中引入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公正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把,男女平等纳入政府工作的各项政策方针中来,使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各项政策和计划,提高现有制度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能力。
第二,加强社会性别意识培训。重点是面向农村干部,让他们系统地了解和理解社会性别概念在指导合作社的工作中引入社会性别意识,建立起外部支持妇女参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第三,加强合作社的性别统计,引入社会性别意识,制定反映合作社妇女数量,参与决策层比例变化的指标并公开化,从而鼓励和促进政府制定促进妇女参与的政策措施。
第四,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利用政府的新闻媒体,大力普及社会性别主流化思想,让全社会树立性别意识,努力克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形成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加强合作社的社会性别意识建设
首先,建立起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制度。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有效落实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原则是实现妇女有效参与的基本前提,也是合作社满足广大社员的共同需要、为社员服务的制度保障,因此,合作社应当首先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
其次,将开展社会性别培训作为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培训内容,通过对全体社员开展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树立并增强全体社员的社会性别意识。这项活动可以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单独开展培训,或结合合作社的技术培训等活动一起展开。
(三)合作社的决策层中,应当考虑有妇女代表。女社员作为合作社的一个基本群体,只有直接参与到理事会,监事会决策层中,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广大女社员应当积极争取自身在合作社中的直接话语权、决策权,积极争取在合作社决策层选举中,有自己的代表加入。
(四)加强妇女的能力建设。合作社应当制定计划鼓励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合作组织的生产和管理,包括在职培训计划,帮助妇女树立参与意识并提高她们的生产技能,管理水平、决策能力。通过提升妇女成员能力,最终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为成员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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