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双办发〔2010〕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县按照县委“135610”现代农业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农村三大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组建速度较快,培育效果明显,现已建成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68家,但大部分合作社还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推进我县合作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办社原则
(一)坚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坚持“三民”、“四自”的原则,即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合作社按照成员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事宜和实行民主管理,通过统一打造、联合经营,努力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
(三)坚持市场主导、多领域发展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要按照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副、渔等多种产业,通过种植、加工、物流等多个环节,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
(一)完善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在制订章程时要以农业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范本,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组织全体成员讨论。讨论记录要妥善保存归档。讨论通过的正式文本要经全体成员签名认可,并报双流工商局登记备案。
(二)规范股本金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应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成员应自愿按章程约定采取现金、实物作价等形式认购股金。在股本构成中,要充分体现农民合作,防止“一股独大”。以记名方式建立成员个人账户,对成员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公积金份额、国家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使用、合作社交易和分配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成员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作社每年底在留存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实行按股分红。
(三)严格工商注册登记。所有合作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并报县农发局备案。
(四)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建立健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做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设,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各合作社每年应召开2次以上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地位一律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决策机构,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讨论决定,理事会要严格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有关规定进行账务核算,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独立建账,规范会计核算,每一季度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财务人员须持证上岗,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六)实行“四统一”运作
1.统一种苗和投入品供应。根据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合作社所需种苗、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集中供应,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生产质量。
2.统一标准化生产。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严格实施标准化生产。并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不符合规程和标准的社员按合作社章程约定予以追责。
3.统一品牌打造。合作社要统一开展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著名商标等创建活动,集中力量打造特色优势品牌。
4.统一市场营销。同一合作社成员要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统一的产品包装和宣传品牌,制定统一的销售价格,统筹调度营销资源,共同开拓营销渠道,合力提高产品附加值。
三、强化合作社政策保障
(一)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以上关于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六点要求是合作社享受政策扶持的基本前提。对运行机制完善的合作社,按照《中共双流县委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发展现代农业若干扶持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双委办〔2009〕13号)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投入、奖励补助、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对运行机制不健全的合作社,必须在整改完善后方可给予相关扶持。
(二)建立联席会制度,及时解决发展难题。建立由县农发、发改、财政、国土、科技、交通、地税、国税、工商、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县农发局,主要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并广泛深入调研,准确掌握合作社发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促进我县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三)开展示范合作社评选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原则上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一次对全县合作社的检查验收,对运作规范、发展前景好、符合示范合作社有关条件的合作社,授予县级规范化示范合作社称号,并推荐申报市、省、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对获得各级示范合作社称号的合作社,优先依规给予政策扶持,并积极宣传推介,努力营造积极创示范、合力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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