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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文:合作社在城镇化中的作用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1-09  浏览:303

  刚刚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指明,未来一段时期推进城镇化将是“三农”发展的重大目标之一。

  城镇化不仅关乎“三农”,更涉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全局。城镇化,是一个具有全局性的重大中长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群策群力,但更离不开广大农民的主动响应和积极参与。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通过实现农民的组织化,使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促进农村产业升级

  合作社作为农业一体化的主体,不仅促进农业产业升级,而且增加农民收益,与城镇化“减少农民、升级农民”的宗旨高度吻合。

  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减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因此,需要改变工业集中于城市,农村仅仅保有农业的状况;需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工商业的升级,还要在农业内部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升级。要形成产业升级,关键在于形成越来越多的“农业剩余”。而“农业剩余”的大小与经营规模正相关。中国数千年的农业文明,正是建立在家庭小规模经营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两个基石之上。这段历史深刻地表明了,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不能制造出足够的“农业剩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克服小规模农业生产的缺陷,在农村产业升级方面发挥突出的作用。农村产业的升级,其实就是从单一的传统农业中衍生出现代工商业,就是通过农业产业链向加工销售等环节延伸,让农民分享农业生产之外的利润。

  实践中,我们已经找到了产业升级的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历史上,实践的第一步,是出现涉农工商企业。晚清时期出现的民族资本工业企业中,很多与农业关系密切,如著名的纪昌隆缫丝厂;实践的第二步,是各种农业生产要素、各种农村资源与工商业生产连接,形成农工商贸工农的一体化经营。晚清时期英美烟草公司,租买农民土地、雇用农民耕种、产品销售中国的做法,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较早蓝本;末代状元张謇创办的南海大通纱厂等企业及其产业化经营的具体做法,是中国人实践农业产业化的较早尝试。

  改革开放后,从1990年代的山东潍坊开始,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逐渐风行于中国农村,并且正改变着中国农村的面貌。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要使中国农民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实现素质提高、收入增加、生活改善等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目标,就必须使农民得到这些“非农经营”的利润,而不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显然,要实现农业的“非农化经营”不是单个小农户能够胜任的。实现农业产业升级,只能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组织化相结合,让组织起来的农民实现农业的“非农经营”利润,并通过自己不断健全的组织体系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

  农民的组织化加上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就是农业一体化(Agricultural Integration)。农业一体化问题,实际上是由谁来实现农业产业升级,实现和享有农业的“非农经营”利润问题。中国在改革开放后走过了一条选择农业一体化主体的道路。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各种股份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曾经是被选择对象,但最后,不管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理性地选择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过程证明,农业产业升级的推动主体和农民利益的保障主体,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不像公司加农户模式中的公司,与农户都属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难免存在利益冲突。由于合作社与农户利益的一致性,可以避免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博弈格局,即一旦出现利益冲突,受损害的、承担风险的总是农户。

  创造农村就业岗位

  中国的城镇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至今我国还有超过一半的农村人口。但是,中国的城镇化,决不是农村被动地“被城镇化”。农民的作用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将是成败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是不可或缺的主体。

  乡镇企业在人民公社时期就出现了,当时是社队企业。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在1980年代,乡镇企业借助“依附于”乡村集体经济而得以大量利用公有资源,并选择不进行产权的明晰化节省了大量交易成本,这一时期乡镇企业造就了违背“产权清晰定理”的增长奇

  迹。到1990年代,由于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推行,不断清晰的产权制度、日益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良好的政策环境,造就了乡镇企业在这一时期“异军突起”。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到1997年,乡镇企业创造的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吸纳剩余劳动力占所有被吸纳的剩余劳动力的比重都达到了1/3,吸纳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了一亿多。“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不仅创造了产值奇迹,更营造了就业奇迹。一时间,发展乡镇企业似乎成了破解二元经济结构的中国模式。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市场化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了现代企业的道路,创造农村就业机会的功能不断减弱,从农村吸纳剩余劳动力的数量越来越少。农村工业作为城镇化的关键,也离农村越来越远。乡镇企业奇迹逐渐走下神坛。

  农业产业化,是把农业延伸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农业产业化能够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原因在于,把农业变成了产业化经营的一个环节,或者一个生产车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深入,其主体不再局限于龙头企业,逐渐扩大到一些涉农企业和农村经纪人,吸纳剩余劳动力的方式也不再局限于公司加农户形式。农村劳动力在农村按合同或者订单生产、到企业就业,到企业兴办的市场、基地中劳动,都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多样化就业方式的表现。但是无论哪种形式,都存在着农民与企业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这个关键性的缺陷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在这些组织制度形式中,最容易忽视的就是农业自身。近代以来,农业自身也处于不断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机械技术、生物化学技术等的应用,使农业各产业——农林牧渔,在内涵和外延两方面,不断扩张。例如一些地区的畜牧业从单纯的养猪业扩张到了十余个畜禽品种,而且每一个品种也不断升级换代。农业的扩张和升级自然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数千万的农民工回流,但很多地区的农业用工工资不降反升,说明农业创造就业的能力还有很大的潜力。但是农业的扩张和升级,不能完全寄托在小规模生产的小农户身上。

  要解决城镇化中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农业本身的扩张和升级,而且需要实现从农业向非农业的升级和扩张。这两方面都离不开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乡镇企业制度不管是在社队企业阶段,还是后来的产权不明晰阶段和股份合作制阶段,都与合作社及其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业产业化更离不开合作社的参与,否则内在的利益纠纷就会逐渐将其制度绩效消蚀殆尽。农业自身的升级与扩张,更要求以完成农民组织化为前提。可见,农村就业的创造,需要兼顾农业和非农业两方面,合作社是关键。

  促进农村消费

  合作社促进城镇化的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组织。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与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无法比拟,农民经济利益的维护和保障,需要合作社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合作社是促进农村消费的重要力量。合作社统一批量购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不仅可以保障成员的利益,而且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维护农村市场稳定。合作社的统一购买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消费现象。

  第三,合作社是农村文化的重要引领者。合作社是农村文化的重要建设者,会经常组织各种科学、文化、市场和合作社知识方面的培训,为提高农民成员的文化素质发挥着春风化雨的作用。合作社是农村先进文化的引导者,合作社的“劳动神圣”价值观,不仅与“勤劳致富”的传统一脉相承,而且与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高度一致。城镇化所需的文化,需要从合作社文化中吸取营养并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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