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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1-10  浏览:431

  关于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

 

 

 

  为学习借鉴法国等发达国家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做法和经验,推动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供销社系统组织部分人员,于10月26日至11月10日前往法国等地,对法国农业合作社的情况进行了考察。法国退离休专家协会的负责同志介绍了法国农业合作社的有关情况,双方在友好的氛围中进行了交流。现将对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一) 法国概况:法兰西共和国位于欧洲西部,国土面积55万平方公里,人口6140万。地势东南高、西北低,80%是平原和丘陵。东南部是阿尔卑斯山区,其勃朗峰是欧洲最高点。法国濒临四大海域:北海、英吉利海峡、大西洋和地中海。西部属海洋性温带阔叶林气候,南部属亚热带地中海式气候,中部和东部属大陆性气候。法国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之一,工业部类齐全,农业是世界上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金融业在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

  (二)法国农业合作社及其作用。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80年代以后,合作社规模逐步扩大,数量减少,经营内容也扩展到加工、贮藏和销售领域。目前,法国有3500个各类农业合作社,常年雇用员工15万人,总营业额将近670亿欧元。全国40.6万个农业经营户中,90%都是合作社成员。农业合作社在法国农业和食品业领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合作社收购了全国60%的农产品,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法国40家最大的乳品企业中,有25家是合作社。在葡萄酒行业中,全法有86个葡萄酒酿造合作社,其葡萄酒产量占全国产量的52%。法国北部地区糖业合作社,拥有6000多名会员,年产糖40多万吨,占全国产量的10%。目前,法国15%的大型合作社实现了全部合作社营业额的80%,其雇工占全部合作社雇工的70%。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法国合作社的规模逐步扩大,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也从最初的技术、采购、销售,扩展到从产前、产中到产后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的服务内容有:(1)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的生产、采购和供应;(2)生产过程的技术服务,包括土壤成分分析,农作物的生长管理,化肥、农药使用的时间、数量指导,动物营养和保健等;(3)统一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这些标准的落实;(4)共同使用农业机械;(5)统一进行农产品的贮藏、运输、加工和销售;(6)信息服务,包括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7)农业科研服务。例如法国香槟地区一谷物生产合作社,该社由9家合作社改组建立,社员经营面积达75万公顷,为社员提供从种植到生产,再到加工、销售的全方位服务。合作社建有物流中心,103个农资供应站分布在不同的区域内,向社员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及植保产品;合作社有6300块试验田,技术人员通过对土壤成分的化验,向社员提出最佳化肥施用品种比例和施用量的建议,对市场上出现的新肥新药进行试验后向社员推广,提供种植环节的技术服务;合作社建有网站,向社员发布产品市场信息和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及防治办法等信息;合作社拥有164个粮库,每年收购粮油250万吨,并通过合作社集中贮存后选择价格最高时出售,避免粮食集中上市给社员造成损失;合作社还向社员提供加工、销售和科研服务,收购的粮食有35%经过加工增值后再销售,大大增加了社员的收入。

  (三)法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早在1883年,法国出现了首批农业合作社,与此相适应,也先后制定了有关农业互助信贷、渔业互助信贷的专门立法。二战后,合作运动得到很大发展,一些关于合作社的法律相继出台,内容涉及零售商合作的法律、运输合作社的法律、手工业合作社的法律、互助信贷的法律、合作社形式的私营公司法律以及关于农业合作社章程的法令。1972年颁布的法律及其后一系列的法规是规范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依据,它界定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1、合作社实行统一章程。章程由国家的法令进行规范。

  2、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及其合作社联盟是不同于民事企业和贸易企业的一类特殊企业,它具有独立法人权利和完全民事权利”,“农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农民共同利用便于发展其经济活动的相关手段,以扩大该经济活动的效益”,合作社不追求社员所要求的经济与社会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

  3、农业合作社是可变资本企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资本和社员可随时变动,理事会有权吸收新的社员以增加合作社资本,也可以因为社员的退出而减少资本。

  4、合作社应当主要同社员交易。法律规定,合作社可以同非社员进行交易,但交易额占营业额的比例不能超过20%。

  5、合作社是体现一定公共利益的组织。法律规定,如果合作社因解散或其他原因进行清算,其剩余财产必须交另一家合作社或能体现公共利益的组织经营或管理。

  二、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合作社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协作经济组织,其运行机制与一般的经济组织存在较大的区别,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社的股份。社员入社时一般都要按照与合作社预期交易量的多少交纳股金。股金不参与分红,但每年可根据全体大会的决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一般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利率。

  (二)社员的入社与退社。在法国,合作社的组建是基于农民的自愿合作,而不带有任何的被迫性质。社员入社的程序根据合作社的规模大小而有所区别。规模较小的合作社,社员入社前要填写申请书,由理事会决定是否接纳入社;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则设分区管委会,申请入社只需征得分区管委会同意后即可到合作社总部办理登记手续,勿需理事会批准。社员退社受到一定限制,有的规定社员5年内不能退社,如果退社则要支付罚金。

  (三)合作社的内部机构。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则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报告,由社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和表决。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法律允许合作社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承担的责任、职务和作用的不同,给予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不得歪曲“一人一票”的总原则。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多数不设监事会,社员的监督权主要通过对理事会年度财务和工作报告发表意见的方式来行使。由理事会聘请的总经理及其工作人员是合作社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四)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法国合作社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社员和非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必须在财务上分开核算,税收政策也因交易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法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二是留作合作社的发展基金。两部分的具体比例一般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确定。部分合作社对社员入股的资金也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率也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利息列入合作社的经营成本。

  (五)合作社的投资。随着规模的扩大和资金实力的增强,合作社希望从事更多的经营业务,因合作社的经营受到与非成员交易不能超过20%的限制,故法律规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可以投资建立商业公司。在法国,许多大的农业合作社都设立了子公司,子公司属于一般的企业,不受合作社法的限制,可以不受限制地与非社员进行交易。目前法国3500家农业合作社有1500多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完全依照市场规则运行,其获得的利润要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按利润返还原则分配给社员。

  三、法国农业合作社给我们的启示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且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法国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颇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启示一:发展合作社经济是对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现行家庭承包经营条件下,分散的农户面向市场,信息不灵,资金、技术有限,市场交易能力低下,而社会服务体系在农村尚未建立,农民基本上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和市场变化的直接受害者。农户通过合作社组织形式,在信息、资金、技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联合起来,办理单个农户“办”不了,政府“包”不了,社区“统”不了的事情,对于农户驾驭市场、增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在法国农村,越是生产规模较大的农场主,参加合作社的种类越多,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越高。实践证明,发展合作社经济,农民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自愿结合,仍然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是独立的生产者,与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仅没有矛盾,而且填补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空缺,是对我国现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启示二:发展合作社经济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把合作制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与传统经营方式相比,农业产业必须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农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必须从自给性生产向商品化经营转变;农业生产必须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农业生产者必须从单家独户向合作组织一体化经营转变。从我市已经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看,凡是组织起来的农户,在产业化经营中明显地得到实惠,在市场竞争中也优势明显;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订单”兑现率低,农民吃亏多。因为农户与公司根本利益的不一致性,单个农户无法与实力较强的公司抗衡,在遇到风险时,公司首先考虑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有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为了自身共同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到产业中,才能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增值利益。

  启示三:发展合作社经济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据湖北省民政厅统计,截止2007年9月,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达到622420户,人数为1419121人,政府低保支出10.91亿元;另据资料显示,中国目前依然有2148万绝对贫困人口(年收入低于683元)和3550万低收入人口(年收入低于958元),需要帮扶的人口1亿左右,这些贫困人口主要是农民。庞大的弱势群体事实上已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最大瓶颈,也是社会安全运行潜在的严重隐患。法国的经验表明,合作社在缩小城乡差别、有效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的收入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作用。首先,合作社与私人企业不同,它以维护全体社员利益为目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经营比较稳定,很少出现破产;其次,通过合作社,使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具有了大体相同的竞争能力,农民不仅从第一产业,而且从第二、三产业获得收入,从而缓解了城乡之间和农户之间贫富悬殊的矛盾;再次,城市消费合作社通过互助共利的合作制原则,有效地维护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也能起到积极作用;此外,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全社会人员的文明素质,增强群体合作、社会民主和公有意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启示四:发展合作社经济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经验表明,农户组织起来兴办合作社,对增加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合作社能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形成一定的规模优势,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合作社通过联购的方式帮助农民购买生产和生活资料,解决“买难”问题,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解决“卖难”问题,不仅可以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还可以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同时,合作社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农户组织起来兴办购销、加工企业,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提高经济收入,这是农业发展新阶段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据调查,近几年我国(特别是沿海地区)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收入增加40%左右。

  启示五:我市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势在必行。目前,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越来越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组建或者加盟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共同抵御市场风险,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当前农民奔小康的必然选择。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合作社是扶强农村弱势群体的有效途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必须遵循合作社经济的特定规律,按照合作社原则办社,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合作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农村合作社,一是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不能刮风,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主选择;二是合作社要坚持民主管理,把办好合作社当成培养农民民主意识的学校;三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要形成利益共同体,不能搞“架子工程”,要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聘请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使合作社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四是加快供销社、信用社等农村合作组织的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要把全市供销社系统遍布城乡的4600多个服务网点、830多个村级综合服务社、55个基层合作社以及12个商品生产基地作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依托。

  四、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运用合作社的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又用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把农民合作社与大市场对接起来,从而促使农业产业的发展,是法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特色。综观法国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对比我市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甚感差距较大。为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长足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考察组的同志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意义的认识。近年来,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数量上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规范化程度也不断提高,组织规模和带动力明显增强。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数量较少,且地区发展不平衡;内部运作机制有待完善;合作社资金困难,外部环境不够宽松;宣传力度不大,公众对合作社的优越性不甚了解等。特别重要的是,人们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不够统一,在要不要大力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小康建设有什么作用、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等问题上看法不尽一致,办法和措施也不够得力,这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障碍。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思想统一到以下几点认识上来: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靠合作经济组织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靠的是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而合作社在组织化程度、市场化运作、民主化管理、现代化生产等方面比单家农户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而只有生产的发展,才能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改变目前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格局,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规模化,使其与市场的接触更直接,对市场供求状况更了解,可以审时度势,适时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发展农村经济要靠合作经济组织来促动。合作社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所有制形式。其辐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生产、加工、流通、建筑、运输、旅游、服务等多个农村经济领域。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如住宅合作社、购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供水合作社等等。由此可见,合作社可以调动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家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办理现行体制下一家一户难以办到、难以办好、办了效益不高的事情,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是发展现代农业要靠合作经济组织来带动。发达国家的农民都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进入国内外市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运用现代工业装备、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方法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促使其向现代农业转变;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使标准化生产具备了物质载体和实施的可行性,便于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市场价值;合作社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实行农村土地和产业的集约化经营,使土地、人力和其他生产要素实现最优化配置,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四是增加农民收入要靠合作经济组织来牵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自愿联合起来,发挥群体优势,实现自我服务,以满足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自治组织。它通过组织起来的形式,通过教育培训使农民懂技术、会管理,提高自身素质;通过直接参与市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获得价格优势;通过联合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联合防治病虫害,降低生产成本,避免“中间剥削”;通过合作社内部分配机制,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盈利;通过拓展领域,向运输、加工、旅游等二、三产业渗透,以取得二、三产业的平均利润,从而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中的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在该法条中,除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较明确以外,“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并无具体内容,应该由各级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予以细化,明确具体单位和职责分工。否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的法定职责将无法落实。从全国的情况看,有的省、市、县(市)明确由供销社来履行该职能,有的明确为农经部门的职能,有的明确为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不尽一致。这样就导致了一种职责不清、不明的局面,与农业有关的部门都在插手,但谁也没有对此事认真负责,结果是那些真正尽责的部门在“干别人的事,帮别人的忙”,却“无自己的利”。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身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因此,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应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能,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组织形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解决农民在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困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建议,市政府在制定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见时,应充分考虑供销社在组织、网络、人才、经验、品牌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明确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中的具体职能,使供销社真正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规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可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实践中,无论是对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社,还是对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新登记合作社的规范管理,要切实做到“三个始终坚持、三个正确把握”。就是要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始终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要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帮助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确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正确把握法律规范,创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

  二是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与完善章程和各项制度。首先,对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帮助其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其次,统一制定合作社的理事会职责、业务管理规程等各项示范制度,在此基础上指导合作社制定工作制度、培训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社员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社员行为,保障和促进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再次,制定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指导合作社完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管;第四,要求每个合作社必须设置社员(代表)会议、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合作社工作活动等4项记录,使合作社按要求和制度运行,促进和带动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合作社的培训和具体工作的指导。组织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会计等工作人员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财务准则》等方面的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经营管理能力,将合作社日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四是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完善产权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管理和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等措施,正确处理好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服务实体,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创造条件,把积极为全体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优质服务作为首要任务;对外则要努力扩大经营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外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无论在数量、规模上,还是在运作机制、管理水平上都有很大差距,合作社事业的发展还处于“稚嫩期”,需要政府乃至全社会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搭建合作社之间交流的平台近几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全市依法正式登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84个,其中农民专业协会323个,专业合作社61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但是,农村大量存在的、由各部门领办或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规模小、实力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自生自灭。这些合作经济组织迫切需要进一步联合和合作,需要一个行业组织维护其利益,成为合作经济组织与党委、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建议各县(市、区)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会,“联合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可以为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和活动的平台。同时,“联合会”可定期进行法律和技术等培训,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信息交流网络,进行工作研讨,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行为。政府在要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是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要象抓民营经济、招商引资一样,着力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合作社的登记、业务开展、市场准入、技术推广等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其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使其得以迅速成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从四个方面列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内容包括项目、资金、金融、税收等。湖北省委、省政府也于今年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不仅阐述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发展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重点,而且进一步细化了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全面落实上述扶持合作社发展各项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从财政资金、部门业务、项目安排,到合作社用地用水用电、规划建设、工商注册、金融信贷等诸方面,都要给予最大限度地扶持,使合作社这棵幼苗得到“政策雨露”的滋润,迅速成长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参天大树。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舆论宣传

  一是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原则、成员资格、组织机构、业务范围、议事规则、财务及分配、管理和扶持等内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其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规范、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该法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并不大,公众对其知晓度也十分有限,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局限。因此,我们要利用一切有效的舆论宣传工具,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度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公众对这部法律的知晓度、关注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培育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要通过重点扶持和指导,培育一批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全市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经验,树立典范,以典型引导发展。对一些运行规范、效益显著的合作社,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向全市推广。同时,经常组织召开合作社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组织合作社之间相互参观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典型合作社的示范作用,从而带动全市合作社的共同发展和完善提高。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建议各级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奖励基金,对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那些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可纳入当地的人才队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享受当地拔尖人才、乡土人才、首席专家和高级管理人才相同的待遇,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去关心、关注合作社事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考察团成员:彭海波 郑邦奋 周厚知 熊化军 韩国穆 杨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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