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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
作者:张晓山     来源:《中国合作经济》2009年10期     日期:2011-01-15  浏览:327

  在现已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往往成为主要形式。长期以来,在全国各地农村一直就有大户领办、控股或主导的合作社存在。

  关于大户领办和控制合作社的问题,一种观点是担心合作社受大户的控制,民主管理形同虚设。但一些合作社的实际工作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必然遇到法与操作之间的矛盾。从制度设计来看,由于合作社过于强调公平,利益激励不足,运行成本较高。在处理社员积极性和带头人积极性的关系上,带头人的积极性将受到抑制。他们认为合作社的规定太死,没有资本的投入,合作社很难做大做强。

  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中国农村农户的构成将长期保持少数专业种植、养殖和营销专业户和大量的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的格局。在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的同时,在合作社内部大户社员和普通小农户社员之间能否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这些大户及他们发起组织的协会或合作社能否起示范效应和带动效应,把他们的技能、知识、管理和市场渠道扩散给其他的群众,尤其是村里的弱势群体,是否能建立一种机制促使和保证他们这样做?这两个问题是合作社能否健康发展、合作社能否恪守其旗本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关键。

 

  在当前合作社的组成中还存在一个问题,那架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不少农头企业跃跃欲试,特别是一些大型龙头企业要求加入合作社或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一个政策出台,往往是与该政策相关的强势集团首先利用政策上的优惠,抢占制高点,龙头企业加入或领班合作社就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

  关于公司领班和控制合作社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在交易上存在供求关系,但从交易的本质看,他们都是以合作社服务的利用者和使用者而不是投资者的身份来加入合作社,他们的目标一致。合作社中,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合作关系。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成员实现利益平衡的平台。合作社成为“农民的靠山,企业的基石”。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作为投资者,只能通过返还一小部分利润的方式对农户做一些让步,但他们与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暗战,按照目前合作社法的规定,许多非合作社性质的龙头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挂起合作社的牌子这样的结果会使真正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社难以得到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使用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利益交换的两方,如果提供农产品销售、加工服务的是龙头企业,利用产品的生产者(农户),农户社员希望初级产品能卖个好价钱,并能分享加工、销售的增值利润;而公司社员则希望农产品的价格越低越好,公司的利润越大越好。法令本身已经蕴含着利益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实质上是将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外部关系内部化到合作社内部,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内化于合作社中。

  龙头企业加入或领办合作社,是剥夺小农民呢,还是实现双赢、成为利益共同体?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在合作社内部,看这种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建立,就要看合作社内部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怎么划分作为社员的专业农户能否成为合作社资产的主要所有者、合作社事务地 控制者和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受益者。

  根据当前的现实社会经济情况,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初级产品生产者)收入的可行的现实的途径。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没有成功的合作社。

  对外来的工商企业,试图进入合作社或领办哈做社,圈钱圈地、套取优惠政策,一定要保持警惕,防止侵犯农民社员的利益和败坏合作社形象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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