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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文: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来自浙江的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1-21  浏览:531

  当前,我国农业一体化发展的实践表明,发展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既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学术界对合作社一体化的关注热度也是有增无减。郭晓鸣,廖祖君等(2007)将中国农业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三种模式: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做了对比,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合作社一体化是最优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冯开文(2008)综述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发现农民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是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的共同选择;蒋燕,冯开文(2008)从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和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一体化出现并能够发展生存下来的原因;徐旭初(2007)则进一步指出,走向供应链管理是农民合作社问题的出路。

  从以上可以看出,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浙江省合作社一体化的现状为调查依据,试图了解合作社一体化的实际运行情况、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等,以期为合作社主导的一体化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调查的组织及问卷的设计

  2008年7月,笔者以农民合作社农业一体化发展相对较好的浙江省为代表,组织调查小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地点覆盖杭州、宁波、绍兴、嘉兴、金华、丽水和台州,占浙江省11个地级市的63.63%,走访的合作社数量为39家。调查主要围绕问卷设计的三大部分展开:(1)合作社整体发展情况;(2)合作社的横向联合与纵向一体化情况;(3)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调查取得的39份问卷中,有3家对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相关问题回答不完全,有1家对合作社自身制度问题回答不完全,1家对合作社一体化影响因素相关问题回答不完全。

  二、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

  以下将从浙江省合作社整体发展情况、合作社横向联合与纵向一体化情况、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一)浙江省合作社整体发展情况

  我们调查的合作社中,成立最早的是新昌兔业合作社,于1996年成立,经过10多年的发展,该合作社的资产和营业额都达到了数千万,是浙江省的省级示范性合作社之一;成立最晚的是绍兴市保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成立,剩余的合作社成立年限都集中在4~9年之间,说明浙江省合作社普遍发展起步早。在39个合作社中,资产拥有量和收入水平在100万元以上的占多数(具体见图1),说明这些合作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了一定的竞争能力,能够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盈余,积累资本。调查中还发现,合作社领导中文化程度都在中专(高中)以上的占比64%(见图2),说明合作社的牵头和发展主要依靠农村中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精英们。

 

 

  (二)合作社的横向联合与纵向一体化情况

  1、横向联合情况

  合作社吸纳的社员普遍增加,地域跨越范围也越来越广。本次调查的合作社中,社员数从成立初到现在有增加的共30家,占比最大,为76.92%,不变的6家,减少的2家,变化不详的1家。可以看出合作社的规模有扩大的趋势。调查了解到,社员数量最多的已上千人,有74.36%的合作社社员人数集中在100~300人之间,100人之下的只有2家。

  社员覆盖范围广泛,从村到乡、县、市、省都有,有1个合作社的社员还跨越了省份。如表1所示。

 

  目前的合作社仍以基层社为主,我们调查的合作社全部都属于基层社,但50.32%的合作社都加入了当地的联社。联社与各合作社没有经济业务上的往来关系,只负责协调业务相近的合作社之间进行业务上的合作,如对社员进行培训等,联社在业务上不干预基层社的决策,与基层社之间不存在利益分歧。

  2、纵向一体化情况

  我们将合作社对社员提供的服务归纳为以下几类:①市场行情预测②病虫害/疫情防治③生产技术培训④生产贷款⑤其它。在所调查的39家合作社中,有34家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占比最高,为87.18%;其次是病虫害及疫情防治,占比38.46%。提供两项及以上服务的合作社为21家(如下表2),占比53.85%,超过了只提供单项服务的合作社的数量。可见目前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已经能够为农户提供多种服务,指导农户的日常生产活动如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三园鸡专业合作社定期举办标准化生产专题技术培训,使产品做到安全、规范统一,符合无公害标准的要求,合作社还开设兽医门诊,为社员提供门诊剖检和技术咨询。龙泉市龙之玉优质米合作社除了对社员进行统一技术培训外,还为部分困难社员提供年均3.3万余元的生产底垫资金。

 

  我们将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条分为:生产资料(饲料、种苗)购买、生产、加工和销售。本次调查发现,社员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有29家都经过了产业链的全部环节,合作社全部可以掌控这些环节的只有5家,占全部合作社的12.85%;其他的合作社多数以两项或者三项一体化业务为主,只有个别合作社停留在单项的一体化业务上。由此可以看出,多数合作社都能实实在在地为农户在产业链环节上提供各种服务。调查中还发现,社员对合作社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肯定,有的加入合作社之后提高了单产,有的节约了生产资料成本,有的可以将自己的产品卖个好价钱———多数合作社都以保护价收购,还有的认为加入合作社后务农更省时省力,满足兼业的需要。

  (三)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资金和利益机制

  1、组织结构

  调查中,所有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章程。有25家合作社的章程是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并结合合作社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有13家合作社是直接应用了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章程,有1家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研讨制定的;60%以上的合作社的章程有变更,因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多合作社在变更登记、改变组织形式的同时,章程也做了相应的改变。组织机构方面,94.87%的合作社组织机构齐全,设立有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被调查的39家合作社中,只有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三园鸡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其余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都是社员(代表)大会。

  调查的39个合作社在投票方式上主要以一人一票方式为主,占比38.46%(表3);其余的大部分实行在一人一票基础上附加表决权。如一人一票和多股一票相结合,在一人一票基础上附加对合作社贡献大、股金份额较大社员的表决权。其它表决方式有以产品规模的股份多少来设置,单一社员不超过总表决权的20%,还有以交易额为基础与股金相结合的“一人相对多票制”,规定对合作社贡献大的社员可拥有不超过总票数20%的表决权。调查了解到,大部分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制度都比较规范。

  社员代表通过社员大会选举,确保了农户的利益和发言权。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方式多为简单多数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调查中还了解了一些特殊的形式:如社员代表产生方式中有企业委派与农户选举相结合的产生方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方式中有按股与按交易额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资金及利益机制

 

  我们调查的39个合作社中,社员会费与股金是合作社资金来源的一个普遍途径,其次是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再次是政府的扶持资金,可以看出,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大,是合作社从外界获取资金的首要渠道(表4)。

  调查发现,有6个合作社无二次返利,剩余的合作社采取的返利形式由多到少依次为:按股与按交易额返利相结合、按股返利、按交易额返利,人均返利金额范围为0~6872元/人。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是以成本价提供农资和高于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合作社允许社员免费使用其商标和技术,增强了社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调查了解到,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收入普遍有所提高,各合作社人均增收幅度从1320元~64000元不等。

  

 

  三、总结及启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浙江省农民合作社的横向联合和纵向一体化情况整体较好,在引导当地的主导和特色产业发展、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说明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多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资金利益机制也在传统意义合作社的基础上有所演化,比如多数合作社的投票方式已经不是“罗奇代尔原则”所要求的严格的“一人一票制”,而是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附加表决权,合作社的二次返利也相应出现了按股返利、按股与按交易额返利等多种形式。说明合作社应该在不改变实质的基础上变通灵活发展,走出适合自己的道路。

  另外,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鼓励和支持也相当重要。以绍兴市为例,政府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合作社都会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省、市级合作社建立冷库、笼位等设施,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我们调查的合作社中,申请到专项资金的金额从10万到100万不等。全市大盆补贴为4000元/亩,机械化作业券补贴为50元/亩(省20元/亩+市30元/亩)。税收方面,除了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当地还规定,对于从事农业服务行业的合作社,免征所得税。这些都在一定条件上促进了合作社一体化的快速发展。

  最后,从浙江省合作社一体化的实践可以看出,应该提倡农业小生产者们联合起来应对大市场,以增强谈判地位和应变能力。但是,也应该看到,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们联合起来成立的合作社,其发展的路必然很长,任何希望一合作就变强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调查中的那些走合作社一体化成功的典范,无一不是已经创社10年左右的合作社,因而合作社的一体化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四、问题及对策

  我们调查中还发现了以下需要在合作社一体化过程中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1)龙头企业出于稳定货源、避税、减少谈判成本等目的,联合当地的营销或者种养大户创办了合作社,也有的龙头企业自行发起和创办合作社,由于企业在资本、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由他们创办的合作社成功率较高。但是,这类合作社应关注和权衡各方力量的控制权,如果社员代表、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都是由企业提名或者指定,这种一体化的实质等同于“公司+农户”的形式,双方的利益纠纷依旧不能消除,农户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依据合作社的原则来判定和甄别,避免企业为了避税而“冒名顶替”的机会主义行为。

  (2)政府牵头创办合作社,有利于合作社更快地步入发展轨道,但应避免过分的引导和干涉,导致产权不明晰等问题。合作社一体化的发展,主要还是靠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能自觉适应产业形式和市场环境的变革,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注重规模报酬和产品附加值的提高,在市场经济考验下逐步走向成熟。

  (3)目前合作社融资渠道不畅,导致在起步发展阶段资金匮乏,服务设施不足,经营服务功能不强,难于满足所有社员的要求。调查中的合作社有的由于资金匮乏而不能从厂家直接购买原料,只能高价从中间商处购买。有的合作社想建饲料加工厂,有的想购买加工设备,但由于资金问题,计划只能落空。目前资金缺乏仍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而,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支撑体系或者通过增拨财政资金的方式来弥补合作社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

  从长远来看,目前一些实力较弱的合作社,可以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一体化模式,通过横向和纵向发展,演化到合作社主导的一体化模式,从而使农产品加工值大多数甚至全部归农户所有,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服务实力和农户的经济效益。这既是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盛行的模式,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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