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房、良地区合作社的历史已久,在民国期间,无论“七七”事变前的国民政府,还是“七七”事变后的抗日根据地、日军占领区,以及日军投降后的蒋管区、解放区,根据所需,都各自建有合作社。但当时的合作社尚未引起社会上的注意,又因时过境迁,人们对合作社的记忆已遗忘不清。在老一辈人当中,除当事人(健在者已无几)尚能回忆起外,其他人提起来,只在印象中有过合作社,详情记忆无存,年轻人更是闻所未闻。在战乱期间,又很少有人为合作事业著书、立传、登报、上刊,就连知识界也少有人知。因此,作为当代合作社工作者来说,进一步探讨研究合作社,写好合作社史,是责无旁贷的当务之急。
合作社之始
房、良的合作社始于民国十四年(1925年),较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晚八年,迟于随“五四”运动俱来的国内合作运动七年。我国自秦、汉以来,由于在伦理的束缚下,时时在讲知足,事事在讲知止,故经济思想趋于守旧。缘欧风东渐,才觉中国农工商务业的落后,就中国合作运动而言,较欧州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迟了七十五年。
合作社的起源
合作运动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它是被剥削被压迫劳动群众的社会运动。合作运动广泛发展之前的十九世纪初叶,合作社的启蒙者为英国的欧文、法国的傅立叶和圣西门等空想社会主义者。他们看到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想通过和平道路,用合作社组织起来代替资本主义制度。但受社会制度的制约,他们虽曾努力宣传,尽力实验,终究失败。但对以后的合作社运动,却起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时至1844年12月,在英国北部罗须特尔镇的工人运动中,由二十八个纺织工人组织起一个“罗须特尔公平先锋社”,是世界上为减除商人中间剥削,改善工人生活,能够巩固和发展起来的第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
鉴于罗须特尔合作社的经营原则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同时又能适应资本主义环境,后来各资本主义国家消费合作社的经营,大多采用它的原则。
国内两种不同性质的合作社
中国合作运动是随“五四”运动而出现的,所以开始传播时,就出现了革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合作社思想与改良主义的合作社思想对立的局面。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作社,是随着工人阶级和农民的革命运动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真正的劳动人民的合作社组织。它的宗旨是为“贫农打算”,是生产者自助互助的团体,其组织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并不把它视为单纯的商业企业,而是把合作社运动做为引导工人、农民参加革命的方法之一,以便把合作社的革命群众集中起来,组成战斗团体,同工会采取一致行动,从而争取革命的胜利(如1922年潮汕铁路工人纽建的汕头米业合作社,是年7月由安源路矿工人组建的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以及苏区、根据地、解放区建立的消费、贩卖、信用、运输、粮食、耕牛、渔业、医药、手工业生产和延安南区式的综合性合作社等)。
改良主义的合作社思想,是以“合作社社会主义”理论为宗旨。它把当时中国社会的落后,广大人民的贫困,以及各阶级之间的矛盾,都归咎于没有合作社,把合作社视为阶级调和的工具。改良主义的合作社倡导者薛先舟主张要实现民生主义,以国家的权力,用大规模的计划去促进全国的合作化,实行全国合作共和。他提出:“由合作社运动而实现社会革命,唯有合作,始能防止资本主义;唯有合作,始能打倒共产主义;有了合作,社会革命始能实现”。
改良主义的合作运动,在“北伐”前,为提倡、宣传、示范阶段,“北伐”胜利后,国共分裂,蒋介石在南京成立政府,视合作运动的重要,竭力提倡,广泛建立。于民国二十四年五月九日,在实业部设立合作司,九月一日施行合作法。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合作社法。在组织合作社过程中,是按合作社章法建社,但在行为上却与他们所提倡的合作社能发展“平民经济”、“繁荣农村”的谈法,反其道而行之。事实上合作社领导权是控制在国民党CC派手里,把合作社规定为“七项运动之一”,使合作社与保甲运动联系起来,从组织上和立法上把合作社控制起来,把合作社作为巩固统治农村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基层合作社的权力,掌握在富有阶层和保甲长等人手中,而无补于广大劳苦群众。
华洋义赈会为防灾举办合作杜
当时除国、共两党建立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合作社之外,还有“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组织领导下的合作社。
“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由来,是源于民国九年(1920年)北方五省的大旱灾。当时待赈济者有三千余万人,单就国人的奔走呼号,劝捐募款以谋救恤是不够的,也要争取一部分外国人要尽其互助上的本能,乃联合国人和外国人作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劝募运动。赈务结束,即1921年,将其余款移作基金,成立“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各省设立分会,其目的一是筹办赈救天灾,二是提倡防灾事业。最后通过会议决议,以举办“合作社”为救济农民困苦的最好方法。自民国十二年四月始,首先在河北省组建了一批“信用合作社”,但其联合的社员绝大多数是中农以上的富有阶层,合作社的领导权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给劳动的困苦农民带来的利益甚微。
日本侵略军在占领区举办合作杜
日本建立合作社,在世界上也是较早的国家,于1895年正式颁布合作社法,所以在他侵略中国后,很快在其占领区组建合作社,其目的在于殖化反共,施行经济封锁强力统治物资。通过合作社,完全控制人民一切生活物资与日用必需品,实行配售制度,发展农副业生产,意在达其以战养战的目的。
房良早期的合作社
房良早期的合作社,始于民国十四年,是“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河北省分会,在房、良两地经常受灾的农村,举办的“信用合作社”。据当地调查,华洋义赈会在良乡、琉璃河,由谢华臣负责曾组织过“信用合作社”,并贷款给困难百姓。据北京图书馆有关中国华洋义赈总会的部分史料中记载,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北作社”四个,其中被承认社一个,未承认社三个;房山共有“信用合作社”二十三个,其中被承认社十一个,未承认社十二个。又据同年底合作放款县别统计表中:房山借款社数六个,借款社员数一百零七人,借款额数二千四百二十元。其借款利率为划一起见,于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改为月利八厘。又查“华洋义赈总会”,民国二十三年总结资料中:“房山县,白岱社,已无形停顿,历经派调查人员鼓励无效自愿停办,承认书及长方形社戳,均经调查员携带回会,经合委办会第八十五次会议议决取消”。因对该会办社具体情况缺乏,又便于对“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举办的信用合作社有所了解,特将该会所推行的方案、章程、准则等原文附后。
附一:
本会推行合作事业方案
(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三五次执行委员会通过)
一、本会提倡合作事业之目的在救济农村贫困促进农业建设故本会合作事业应以农村为对象。
二、合作社乃农民自身之组织其发达与进展应基于人民之自觉与努力但在农民能力尚在薄弱之时本会应尽全力灌输关于合作之知识技能及供给资金之便利以引冀农民之兴趣与热心以连纯由农民自动组织合作社及联合会之境地。
三、本会推行合作之时应以物质增进及精神陶冶并重并于合作之推行同时国民道德亦有向上之趋势与实践之机会。
四、本会推行合作先从信用合作入手但因地方需要亦可先由运销合作或供给合作或利用合作入手唯以一村只组织一社由一社兼营各种业务以便集中人力财力为原则。
五、本会指导合作人员应随时指导各社各联会在可能范围内与办切身需要各种公益事业如提倡节俭戒烟戒酒与举办民众学校养老恤贫之类是。
六、提倡农家副业及较大规模之共同生产事业对确有把握之生产事如旱田掘井类可以扩大经济的协助。
七、本会对于中央及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营利团体之有益农村建设之工作均当予以充分之协助力避重复冲突等弊以求事工之一致而增进工作之效能。
八、在不妨碍合作事业生存发展之条件下介绍资金流入农村。
九、一切章程规则均依据现行法规订定之。
附二:
贷放准则
(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三五次执行委员会通过)
一、合作社借款以业经本会承认且遵守本会章则及接受本会指导之合作社为限。
二、合作社借款之最高限度按照所经营之业务分别规定其标准如左。
(甲)为经营信用业务而借之款其数额以社员每人平均二十元为准。
(乙)为经营运销业务而借之款其数额以运销产品百分之七十为准办理青苗抵押时以上年度实收产量或本年度估计产量百分之二十为限。
(丙)为经营供给业务而借之款其数额以所需供给数量三个月为准但平均不得超过社员每人二十元。
(丁)为经营利用及生产业务而借之款其数额以其设备总值百分之八十为限。
三、合作社同时兼营数种业务时得分别商订借款但其总额除经营运销或利用或生产业务著有成绩者得随时特予核定外通常以平均社员每人六十元为限。
五、保证责任合作社借款总额以其所认股额及保证金额之合计额五倍以内为准有限责任合作社借款总额以其所认股额三倍以内为准。
六、合作社借款时须将该社未清债务详细申明本会认其负债能力不充足时得减少放款额或停止放款。
七、还款期限依经营业务之种类及还款来源(借款时须申明还款来源)而定其属于运销者最长不得过一年属于信用供给者最长不得过三年属于利用者最长不得过五年在此限度内并得订定分期归还办法。
八、还款日期载明合同但得随时提前偿还借款之全部或一部其到期不还者在延期内之利率应按原订利率增加四厘且延期至长不得超过—个月以上。
九、借款利率以月利八厘为准但得各依当地情形分别规定之。
十、借款利息自本会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收据及汇款票据为凭)所有汇况期间之损失其属于付款者归合作社负担属于还款者归本会负担。
十一、借款免费属于付款者归本会负担属于还款者归合作社负担。
十二、合作社借款侧重(集合使用)借款后尚有违背原订用途情事发生或社务上业务上发生任何变化时本会均得斟酌情形随时提前收回借款之全部或一部。
十三、联合会借款时准用本件之规定。
附三:
联合会章程拟订准则
(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三五次执行委员会通过)
一、区联会设于有合作社各村之经济中心即以与该中心有经济联系之地域为区域但不得超越县境县联会当以县之区域为县域。
二、区联会之名称以会址所在地地名定之如县区联合会是。
三、凡有县联会之县份不必再组区联会但得于相当地点由县联会设办事处。
四、联会责任法定有有限与保证两种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采用保证责任为准且会股金额应以每股五十元为准每社或会之认股多寡以各该社或会之人数比例定之以每二"> 五、保证金额以所认会股之十倍为准。
六、联会之盈余分配方法准用合作社准则之规定。
七、联会会员入会时应各缴入会费五元。
八、合作社或联会出席于联合会之代表依各该社或会之人数定之。
附四:
合作事业人员标准薪给表
(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三五次执行委员会通过)
〔附注〕
一、见习以一个月为期试用甲乙两等为二个月丙等为三个月。
二、进级以一年一级为准(进至丙等十级者得继续乙等七级及进至乙等十级者得继续甲等七级递进)但得依工作之考成特予提升或留级及降级。
三、等级之起止并须参照所在职务分别规定其标准如左
(甲)书记司事力、事员等自丙一起至丙五上(二○——四○)
(乙)股员课员调查员等自丙三乙一及甲一起至丙七乙三及甲一止(三○——六○)
(丙)课长视察员等自丙七乙三及甲一起至乙七甲五止(六○——二○)
(丁)组长股长主任等自乙八甲六起至甲十止(一二五——二二○)
四、具有有关经验之人员开始任用时其等级得斟酌定之。
五、大学程度以上及进至甲十以后之人员其薪额得临时定之。
六、本件标准薪给之规定实行时各地得依其经费预算为比例之变通。
附五:
农村合作社章程拟订准则
(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三五次执行委员会通过)
一、名称:以社址所在地名定之。
二、责任:
(甲)信用社以无限责任为宜。
(乙)运销供给利用等社均以保证责任为宜。
(丙)凡兼管他种业务者依其原定之责任为责任。
三、区域:各种合作社区域以一村为准其距离相近之村庄亦可共同组织但一村不得组织同一性质之两社。
四、社员:以农民为主其情愿入社而尚未照章取得社员资格者得为预备社员此项预备社员得享受本社之便利但不得参与社务及申请信用借款。
五、社股:社股股额以三元为准在一年内分期缴齐以后每年至少续认一股至五年为度其兼营业务者每增加业务一种至少添认一股。
六、盈余分配:信用社股息以年利六厘为准公积金百分之四十公益金百分之二十酬劳百分之十其余百分之三十为储蓄奖励金或按交易额分配于社员。
凡兼营业务之合作社各部业务会计独立但所得盈余混合分配之其预备社员应得之储蓄奖励金或交易额分红由社暂为存储将来入社时抵充社股如三年以内不能入社时即拨充公积金。
七、保证额:保证责任合作社之保证金额以十倍为准。
国民政府在房良举办合作社
继“华洋义赈会”之后,在房、良两地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各省建设厅设立合作指导委员会。房山于是年上半年,在河北省合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在县政府建设科设一名合作指导员,并成立民众教育传习所,宣传、培训合作社干部,组织业校。房山九个行政区,各选派三名专职人员,由政府合作指导员李启如主持,举办了第一期“合作训练班”(地址在孔庙教育馆院内)。学期半年,其课程以中央合作法为主,结合学习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合作社暂行规程以及如何组建村合作社和组建合作社的重要性等内容。讲师有韩效侯、济冠英、李启如。学习期满后各自回村宣传组建合作社。当时办社较快较好的合作社是一区夏村,由民众自愿入股,选举理监事会,该村曹立本当选为理事,社址设在曹的院内,日用商品齐全。为推动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县组织各区办社人员,到夏村合作社进行了参观学习。
“七七”事变前的良乡县合作社组建状况。从“七七”事变后日军办的《新民月刊》中查到1938年春《肖昔生良乡调查》一文。文中叙述到:“良乡合作社事变前业经成立,章则亦已订妥,各村正式成立者约二十余村,唯一般人民未得其实利。其组织方法,每社理事五人,监事三人,及司库计等。统辖干县政府第三科建设科。本县合作社,初由华洋义赈会来提倡,创办成立后归华北合作委员会统辖,唯成立以来,除信用合作稍见成绩外,余多未见实效”。
自民国十四年至二十六年房、良两县共建信用、消费合作社有五十多个。
日本侵略军在房良沦陷区举办合作社
为了稳定民心,整顿社会秩序,于1938年春组织了一个良乡县战后社会调查小组。调查结束后,组员肖昔生(中国人),在新民月刊内作了报导,他说:“良乡事变后,富室逃避他乡,警团解体,加以兵事之余,散兵游勇,聚众劫掠,粮食缺乏,金融吃紧,民生愈困,饥民铤而走险,流为盗匪,社会秩序完全破坏,即中产之家,亦不敢安居乡里”,因此日军确定良乡为新民会实验县。为整顿农村经济,恢复农业生产,肖在报导中又说,“盖目下本县金融吃紧,人民借取无门,交易停止,尤其春耕期间,应先借与种籽及肥料等现款,至秋归还。如此不但可以救济农村之贫困,且可避免将来之凶荒,引起人民之信仰,则推行合作自可得良好之基础。……据彼之见,此时推行合作运动,应由信用合作做起,渐及其他”。
在调查后的第二年,1939年2月,由良乡新民会以协助指导的方式,先后组织村“新民合作社”七十六个,拥有社员二千五百九十九人。在全县九十三个乡当中,除河东村落因隔永定河难于管制外,普遍建立了合作社。建社后各社都订立了“河北省良乡实验县村新民合作社规约”,共三十六条。根据规约第十七条之规定,设置如下之役员:理事长一名,理事四名,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又按规约第十八条之规定,理事长从社员互相选举五名理事中,由县指导部及县联合会任命之,任期二年。但连选得连任之,监事由社员中选任之,并互推一人为监事长,连选得连任之。
合作社的经营是以民众生活日用品为主。良乡县合作社联合会,在城内南大街设立一个合作社购买部。购入大宗民众日用之需要物品,以最低价格供给农村社,免除商人之重利剥削。为了联络与商人之间的感情,双方互不侵害,采取向各大商店进行批发。
为普及民众对“新民合作社”的认识,健全“新民合作社的组织,创设合作社传习会,对优秀之理监事加以合作事业的训练,灌输合作理论,业务执行技术”等。时间在1939年4月,时值春耕季节,由原定学习一周改为五日,后又缩短到三日。为弥补之不足,传习会将所有讲义及其他重要资料在《新良乡月刊》上辑成专号刊登,然后再由各社理监事,召集社员甚至村民进行广泛的宣传、灌输、讲解。
房山沦陷区在新民会组织领导下,于1941年春,成立“县合作社联合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名,常务理事一名,理事三名,监事二名。理事长无,副理事长中小洛道田(日
本人),常务理事田口多喜雄(日本人),理事三个系本县城内豪绅,监事二人系本县乡绅。下设总务、信贷、业务三个科和南大街购买部一个,资金上级拨款。主要供应面粉、食盐、火柴、煤油、布匹、纸张等日用必需品,还供应鸡雏、白薯秧、树苗,肥田粉等生产资料。为稳定物价,价格比市场上便宜。上级业务关系是北京合作社地区业务办事处。为了农事之改良,合作社在房山城南肖庄建立了一个“农业实验场”,专门培育推广薯秧、小鸡、洋槐树苗等优良品种。新民合作社,除经营上述业务外,还负责管理交易市场和税收。
在农村采取村村建社,以各户户主为社员,以人定股(每人一股),每股(伪币)二元。合作社发展之速,建社之广,但虚有其名,与合作社之规约而皆非。绝大多数社是掌握在保公所手里,有社见不到货。特别是晋察冀边区,冀中和平西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巩固与壮大,牵制了日军的行动。不但打乱日军侵华的战略计划,同时日军在沦陷区的后方,梦寐通过合作社运动,达其以战养战的经济目的,也未能如愿已偿。当时沦陷区的经济崩溃已无法控制,老百姓给他们总结了一句话:“日本兵吃高梁米没法子”,日军的处境不言而喻。
日军为拯救面临的经济危机,极力利用合作社,充当其实行经济封锁的工具,强力统治物资,对几种主要生活必需品,食盐、火柴、煤油等,实行配售制度,但时有时无。不久,就这点点配售商品也很难见到了。平日百姓吃的是小盐、混合面,用的是火镰,点灯用的是大麻子串。“新民合作社”是名存实亡,百姓称它是“昧心合作社”,是套在百姓脖子上的枷锁。
日伪县合作社的覆灭:1945年7月17日,八路军七团夜袭房山县城的战斗中,在随军入城的民兵、担架队群愤之下,把南门里日伪合作社的三百多匹布和纸张肥皂等运走,而后付之一炬。
日本投降后房良蒋管区的合作社
日本投降后,房、良沦陷区,国民党害怕八路军收复,蒋伪合流向人民夺取胜利果实。房、良伪军摇身一变又成为国民党地方保安团,伪官吏被加委成了先遣要员,置八年抗战人民的灾难而不顾,继续反共与人民为敌。效仿日军之政策,大肆向解放区进行“围剿”,实行“经济封锁”,其势比日军有甚之而无不及,严厉统治物资,臆想通过合作社力挽农村经济危机。
房、良两县在国民党统治区,于1947年3月先后成立“县合作社联合社”。房山县联社设在城内北街福音堂。县联社由理监事会组成,理事由十个乡乡长担任,常务理事主席王星三兼经理,监事三人主席一人。城内北街设直属门市部一个,经营火柴、食盐、布匹、百货等日用品。
各乡设中心社,各村以保建立“保合作社”,每股法币一千元,全县约收集社员股金二千多万元。
房、良国民党合作社成立,正值国、共和谈破裂,内战爆发,蒋介石全面进攻被粉碎。处于经济全面崩溃,商品奇缺,物价暴涨,民心动摇的时期。国民党对合作运动的发展与巩固,已无力顾及。
在县级以上合作系统,即无业务主管机构,又无商品调拨、批发,组织徒具虚名,是一个没有物质基础的空架子。
县合作社是内无资金外无货源。在资金方面,除当地政府投给一小部分外,急需时要靠向上级贷款,根本不能满足需要。在货源方面,合作社只能从私商批发进货,对奇缺商品,要靠自身投门路搞关系解决一部分。
国民党房山县联社,在建社一年多的期间内曾做了三件大事:(一)1948年春,县联社向北平合作金库给棉农按种植棉花户,取得每户十元的贷款;(二)县联社因统治区严重缺盐,经理张××亲自去天津托亲靠友,百般周折,好不容易从河北省银行天津分行农贷股,取得五千元金元券的贷款,由天津茶淀购进食盐两车皮,分给各中心社;(三)从北平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运回煤油五大桶。政府得知,还被留做县军政机关使用。
房、良两县自1947年初,在国民党统治区,政治、军事、经济严重危机的形势下,刚刚成立的县合作社情况如此,更何况在我党政治、军事深入影响下的农村,其情况就可想而知。除县城附近尚有几个“保合作社”还能有点日用商品维持经营外,大多数合作社的情况是;入股后无社,有社者而无货,普遍处于消极懈怠状态。
1948年8月,国民党房山县联社理事会选举业务员张××任经理,又经经理张推荐,调夏村乡中心社张××为副经理。
1948年12月14日,房山县城解放,国民党房山县合作社联合社的帐目财产,经副经理张××向县人民政府实业科做了交接。
(《房山文史资料》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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