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社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合作社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当时,与资本主义制度相伴而来的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大量增加,同时,也带来了劳动者经济、生活状况的不断恶化,从而引发了工人、农民和手工业者与新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紧张对立。这就是19世纪中叶在欧洲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合作社初建时期的基本社会背景。
世界上的第一家合作社——公平先锋社,于1844年产生在工业革命的发生地英国罗奇代尔镇。罗奇代尔镇位于当时英国纺织工业的中心地带,距曼彻斯特约25英里。有资料显示,在19世纪30年代,当地纺织工人的工资每周约一英镑,但是到1840年以后减少到每周7至8先令,而女工则更低,每周约2先令6便士,6岁童工每周仅一便士,而且工厂主还经常以指定商店的购货券代替工资,工人得到的往往是价高质劣的商品。当时英国下院一位议员的报告指出:1841年,罗奇代尔镇工人的工资每周6便士者135人,10便士者200人,一先令者500人,有1500人每周工资不超过一先令十便士。由此,他认为罗奇代尔镇是“饥饿之城”。
在19世纪中叶,工人阶级对资本家的反抗,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在推动工厂立法、10小时工作制以及反对降低工资的罢工等运动中,罗奇代尔镇在英国常居领导地位,因此被称为兰开夏和约克夏地区的动乱之源。但是,工人们反抗资本主义剥削的种种政治运动并未使自己的经济状况产生实质性改善,在种种努力均未奏效之后,一些工人运动的领导者(也是罗奇代尔合作社的先驱者)决定采取新的方式,就是依靠工人自己的力量,以合作社的方式组织起来,通过自力更生,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由此产生了世界第一家合作社——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公平先锋社是消费合作社,通过批量购买消费资料,向社员低价出售,帮助社员解决生活困难。
当时,欧洲一些国家农村中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德国从19世纪初期开始了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在1816-1848年,解除封建义务的“赎免农户”(即具有较好财产权的世袭农户,他们一般很少割地,而是付现金或利息以赎买义务)已有289651户;同期,解除封建义务的“调整农户”(即具有较差财产权的农民,一般均需割地以赎买义务)也有70582户。因此,普鲁士农业改革的过程也就是容克大肆掠夺农民的土地和金钱的过程。据统计,当时,容克靠牺牲农民得到的土地总计为400万莫尔根①以上;在1815-1847年,农民向容克支付现金为18544768塔勒尔,每年支付利息159992塔勒尔和260069雪菲尔(桶)谷物。虽然农业的普鲁士道路确立了德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是在德意志的其他地方,农业资本主义的实现过程却各有不同。例如,莱因兰由于曾有20年在法国的统治之下,所以当地实行了法国革命期间的土地法,从而造成众多小农土地的存在;在其他各地,也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实行农民对封建义务的赎买,因而被称之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道路的变革。②正是这种激烈的社会动荡和小农因此面临的经济困境,以及高利贷者借此对他们的大肆盘剥,使小农陷入了深深的困苦之中。为了帮助农民解除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在经济上自立,赖夫艾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旧译“雷发巽”)于1864年建立了德国第一家农村合作社——信贷协会。
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也对手工业者造成了强烈冲击,机器大工业要求的工厂制和大批量生产的廉价工业品动摇了手工业者赖以生存的基础,致使大量手工业者破产,沦为无产者,而其他人则在困境中挣扎,艰难度日。德国手工业者合作社的创始人是舒尔茨-德利奇(HermannSchulze-Delitzsch,旧译“许尔志”),他很早就投身于1840-1848年的德国政治运动,并在1848年成为普鲁士国民立宪会议代表,还出任了立宪会议的一个负责调查当时民众情况的委员会主席。
担任主席之前,舒尔茨从他日常的接触中就已经了解到德利奇一带的手工业者的苦恼和愿望,担任主席后,在委员会收集到的报告中,绝大多数也是有关手工业者的问题,这使他对德国手工业者的状况有了更多的了解。因此,在1849年,舒尔茨在德利奇创建了一家共同购买原材料的木匠、鞋匠协会,并在1850年建立了以扶助手工业者为目的的信贷合作社(即现今德国大众银行的前身)——互助储金会。③在当时,合作社被视为解决资本主义制度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因此得到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支持,从而得到快速发展。正如德国学者指出的:当时,一批具有合作思想的代表人物之所以倡导实行合作制,其目的就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和自由竞争的基础上,以基督教准则、人道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将社会底层组织起来,使之能够在社会的剧烈变革中自立。④或者说,一些合作社运动的先驱主张温和的转变,主张通过合作社的优越性示范来改善资本主义制度,使人们确信合作社纲领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的优越性,由此从内部来改造资本主义制度。⑤拉坦认为,由技术变迁释放的新收入流是产生制度变迁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新收入流的分割所导致的与技术变迁或制度绩效的增进相联系的效率收益,是实施进一步的制度变迁的主要激励。
因为“技术的进步可能会调动个人对其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积极性,以及为了再确定产权以实现新收入流的分割而组织和引进集体行动的积极性”⑥。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的基础之上的,作为当时创新技术代表的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财富的分配失衡。一方面是少数资产者的社会财富的大量积累,另一方面是大量劳动者的贫穷、饥饿的大量积累。因此,如何改变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财产分配制度,使劳动者也能分享机器大工业所带来的新收入流,也能在当时剧烈的社会变革中得到生存和发展机会,就成为一些劳动者所追求和奋斗的目标。作为工业、农业和手工业劳动者组织的合作社,就是力图通过社员的集体行动,使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也能有效分割机器大工业所带来的新收入流的一种制度安排。①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收益的增长,也带来了新的社会成本——交易成本、市场风险及其他种种不确定因素。在欧洲合作社发展初期,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如穆勒、马歇尔、庇古及帕累托等人,就曾强调团队经济的积极作用,并且指出,以增进社员利益为目标的合作社避免了市场调节不足的可能性,而且使外部收益内部化。②正如洛普克指出的,合作社的作用主要是可以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打破市场垄断。③所以,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所带来的组织收益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在以上四种收益中,前两种属于效率收益,后两种属于公平收益。在提供效率的同时,也要提供公平,这正是合作组织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合作社运动的先驱才认为可以通过合作社的优越性示范来改良资本主义制度,并且通过合作社制度的推广,从内部来改造资本主义制度。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
合作社产生于19世纪中叶,其产生和发展时期也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和革命理论的形成时期。此前,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试验,以及此后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逐渐兴起的合作社运动,引起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高度重视,并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合作社运动的高度重视,是以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深入考察和分析为基础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以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生产力的基础之上,而机器大工业所要求的是联合劳动,所以,由联合劳动来取代分散的个人的独立劳动是历史必然。而且,由于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是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截然不同的新型关系,因此,马克思将合作社运动视为“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他指出:“这个运动的巨大价值在于它能实际证明:现在这种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制造贫困的残暴制度,可以被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造福人民的共和制度所代替。”④对于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和流通领域的合作社这样两种合作社形式,马克思更为看重前者。他指出: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⑤马克思之所以持有如此见解,是因为流通领域的合作几乎不涉及生产者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合作,因此这种合作不可能直接触及资本主义制度的根基,从而也不可能改变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实。而生产合作则不同。
在生产合作社中,社员是依靠自己的经济投入并使用作为共有资产的生产资料来从事生产,而且企业由社员民主治理,劳动积累为社员共同所有,这样也就对劳动附属于资本的资本主义制度造成了强烈冲击。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认为,对于合作工厂这样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不是过分的。他指出: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而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①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将合作社视为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各种力量之一,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支持,但是,他们同时也注意到合作社(即使是生产合作)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改造能力是有限的,仅凭合作社的发展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指出: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的手中才能实现。②同样,恩格斯也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③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掌握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建立起自己的国家的基础上,合作社才能成为进行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载体。
对于德国手工业合作社的创始人——舒尔茨—德利奇的合作社实践,恩格斯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舒尔茨—德利奇和拉萨尔④提出建立小合作社,他们两人都认为,这些合作社不应占有现有的生产资料,而只是同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地建立新的合作生产。由于舒尔茨—德利奇的合作社是在不改变小手工业者的生产方式的前提下,为其解决原材料采购和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并未触动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因此,恩格斯接着指出:我的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这是一个巨大的差别。⑤由于舒尔茨—德利奇等人的合作社制度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方式,不会对资本主义制度形成威胁,因此逐渐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支持。面对这种情况,马克思在分析了1848-1864年工人群众的经济状况后指出:1848-1864年这个时期的经验毫无疑问地证明,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没有越出个别工人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它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贫困的重担。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所以那些面善口惠的贵族,资产阶级的慈善空谈家,以致机灵的政治经济学家,先前在合作劳动制处于萌芽状态时枉费心机地想要把它铲除,嘲笑它是幻想家的空想,咒骂它是社会主义者的邪说,现在都突然令人发呕地捧起它的场来了。⑥尽管如此,马克思依然认为合作社是一条可以使劳动者获得解放的道路,但是,要达到这一点还需要条件,这就是合作社的发展必须突破“个别工人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不过,要使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就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但是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的。他们不仅不会赞助劳动解放的事业,而且恰恰相反,会继续在它的道路上设置种种障碍”。所以,马克思接着机关都无从知晓。如果不是《人民日报》等媒体的悉心采访、及时报道,那么南丹矿难的真相就永远也不会被上级机关所知晓,死难的80多名工人只能是冤沉海底了;如果不是新闻记者的及时反映,那么由县委书记和有关人员联合策划的定州血案也很可能是大事化小,事件的真相也永远不会为人知晓。可以说,新闻媒体是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调查和结果处理起重要监督作用的社会力量,而且它们对于突发事件的公开报道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4)要建立更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在这方面走得很快,措施很得力。但这是件永无止境的事,因为具体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具体法律条文自然要与时俱进。更要紧的问题是,我们目前所建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宏观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5)要把提高领导者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建设的重要内容。管理学家西蒙指出,突发事件的实质,是非程序化的决策问题,一个优秀的领导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拘泥于陈规陋习似的程序,因为如果那样,就难免陷入教条主义的泥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决策中,可以为所欲为,任意行事,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只不过这些原则和程序不能按照正常情境下的方式来进行,它的要求是非常规性、紧急性、果断性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决策者们的本能似的反应能力,当然这种本能不完全是先天的素质,更多的是后天的训练积累的结果,在突发事件爆发时,这种先天的本能和后天的训练积累便以条件反射的形式激烈、迅速地表现出来,而表现出来的应对措施是否适当就能鲜明地反映决策者们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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