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法发【2010】326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科技局、司法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各银监分局:
近年来,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发展现代农牧业,带动农牧民增收,创新农牧业经营体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有待规范、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带动农牧户能力有待增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十一部委文件(农经发[2009]10号)要求,自治区将全面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从2010年起,每个旗县根据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品,每年培育5—10个县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盟市每年择优培育20—30个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自治区每年择优培育扶持100个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经过几年的培育扶持,逐步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体系和现代农牧业的经营主体。
一、 指导思想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发展现代农牧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的,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强化内部建设,加强服务指导,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牧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牧业经营组织。
二、建设目标
通过示范社建设行动,规范和壮大一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带动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到2014年,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600家,力争参加合作社的农牧民占到全区总农牧户的30%以上,带动农牧户能力明显增强;全区5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合作社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合作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牧户高10%以上,成员收入明显提高。
三、创建标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根据农业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五个方面制订创建标准。“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标准是: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及成员的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7.设立成员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和盈余返还情况等。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并自觉接受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旗县级或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自治区同行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自治区同行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对运作规范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草原牧区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农牧民占成员总数达到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畜产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畜产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畜产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其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旗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牧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牧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四、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办法及程序
(一)评定办法。在我区现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按照自治区级示范社标准,采取逐级申报。
(二)评定程序。县级农牧业局会同十一部门按标准认真调查筛选,每个旗县在10月底前向盟市级农牧业局申报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个;各盟市农牧业局等十一部门在县级申报的基础上,认真调查审核筛选,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申报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15个;自治区农牧业厅将会同十一个厅局组成专家组,对各盟市申报的示范合作社按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评定出100个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年末前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十一厅局发文公布,统一授牌。
(三)上报材料。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由盟市农牧业局十一部门发文上报自治区级示范社推荐名单。申报的每个示范社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2份,装订成册,由盟市农牧业局十一部门随文上报。
1.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概况(撰写字数1000字以内);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工商部门备案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4.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5.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6.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7.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和品牌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其他证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9.获得的自治区、盟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
五、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示范社建设活动由各级农牧业部门主抓,各相关部门配合。自治区由农牧业厅牵头,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示范社建设活动的各项活动。各级要高度重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尽快组织本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评定工作,加强对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基本信息、经营管理状况的了解,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示范社确定后旗县、苏木乡镇要落实专人从事示范合作社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加强对示范社经营业绩的跟踪与监测,搞好对示范社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经常监督检查对合作社各项政策支持的落实情况,反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为全面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行动提供支持保障。
(二)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推动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都已颁布实施,各地要结合示范社建设做好具体落实和执行工作,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农牧业保险、用地、用电、绿色通道、自营进出口以及人才支持等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到位。
(三)以项目带动为抓手,促进合作社示范社的发展。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现代农牧业中的示范作用,优先支持示范社承担各种涉农建设项目。通过项目拉动,大力培育发展一批产业优势和产品特色明显的农牧民专业合社,整合资金,加大扶持,做大做强一批示范专业合作社。大力支持示范社发展特色农业,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畜产品,加强原产地保护,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使用农畜产品地理标志。各地安排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要向示范社倾斜。今后,自治区各部门支持合作社的项目要全部安排自治区级示范社承担实施。开展示范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等工作。积极支持示范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帮助开拓产品市场。
(四)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管理经营制度。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统一商标,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制订章程和建立成员账户为重点,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五)加强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培训网络体系。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订培训规划,大力加强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教育。结合示范社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建立健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体系。在示范社建设期间,自治区农牧业厅将对以理事长为主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以会计为主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财能手,以经管干部为主的旗县基层业务辅导员进行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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