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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
作者:孔祥智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2010-02-02     日期:2011-01-25  浏览:233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深化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重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配套改革。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支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2003年前后,由福建、浙江、江西等南方集体林区率先发起,目前逐步推进到北方林区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进一步的改革,要在配套改革和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等方面下功夫。实践证明,林农专业合作社对于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区农民致富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林农专业合作社是在2003年前后福建、江西、浙江等南方集体林区大力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主要有家庭合作林场和以提供某些环节的服务为目的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有两种模式,即集体经营式家庭合作林场和股份制度家庭合作林场。集体经营式家庭合作林场,是指在林改过程中,由于山权、林权具有不易细分的特点,部分山林无法按户细分而按村民小组承包形成的合作林场,在林场内部,每个农户的合法权益是确定的,即确权不确地。集体经营式家庭合作林场的参与户数较多,且户均林场面积小,在经营上采取集体化经营方式,在利益分配上按成员投入的山场评估折价和资金比例参与分红,目的在于保护和增进每一个成员的利益。股份经营式家庭合作林场,是指农户以分山到户的林场折价入股或配以资金入股方式形成的合作林场。在南方集体林区,这类合作林场在林改后大量出现。不管是哪一种合作林场,其运作方式都类似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新一代合作社。

  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某些林(副)产品或在林业经营具体环节上有共同需求而出现的,包括技术服务型、销售服务型等业务单一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包括集产、供、销、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林农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对内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外从事经营性业务。部分合作社建立了利润返还机制,社员可按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额(交易量)获得利润返还。比如,截至2008年底,浙江省丽水市现有的118家林业专业合作社,其中,纯营造林类合作社17家,种苗花卉生产类合作社9家,林产品加工与销售类合作社89家。如丽水市庆元县宏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高于市场价0.05-0.2元/斤的价格向社员收购锥栗产品,在10月份至春节期间,合作社招募社员对锥栗进行去壳、包装等初级加工,不仅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还提高社员的收入水平。此外,社员可凭社员证参与利润返还,据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年合作社实现盈余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最高可将盈余的50%返还给社员。

  当然,由于发展的时间较短,林农专业合作社总体上数量少、规模小、分散、服务单一的特点,有统一经营业务的合作组织并不多,但发展潜力巨大,为林农所作出的贡献突出,深为广大林农所欢迎。从调研的情况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依靠自身能力和政府恰当、有效的扶持政策才能不断向前发展。第一,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二,切实解决林农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难问题;第三,进一步促进林地流转,在政策上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第四,对有条件开展标准化林场建设、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的合作经济组织予以财政补贴;第五,在一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指定部门进行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可承担省、市(县)级农业项目。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孔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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