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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泉民:嵌入性还是内源性:对合作金融资本供给机制剖析——以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乡村信用合作社为中心
作者:赵泉民     来源:《财经研究》2010年03期     日期:2011-01-27  浏览:423

  摘 要:合作金融是农民融通资金的一种体制内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及运用不仅影响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会影响合作社性质。20世纪以来,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呈现出以外源供给为主体的机制偏差:社内资金不足,以银行为核心的社外资金占据了主导地位,由此制约了合作社“质”的完善而沦为“合借社”、“承转机关”。只有通过多种举措如放宽合作金融的业务市场准入限制、增加储蓄和社股金、延伸社员群体、盈余及公积金的有效积储、建立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等,才能谋求信用社成为一种有效率的组织而“自有”、“自立”。这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促进农民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合作金融;资本供给;信用合作社

 

  从理论上讲,合作社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但其作为带有浓厚经济性质的社会组织,也必然要进行经济业务,由此“资金”问题也就在合作社中占重要地位。在合作社经营中,资金多少与其运用当否,将会直接影响到其业务。资本大小与合作社业务发达成正比例;然有时资金虽多,而运用不当,也足以阻碍合作社进展。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涸竭、农民极度贫困背景下,由来自于乡村社会外部力量的“督责”与扶助下组织的信用合作社,其资金来源及资本运用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会极大地影响合作社性质(信用社“三性”:组织的群众性、管理的民主性和经营的灵活性)的发挥。因为包括信用合作社在内的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最大的不同在于经营目标差异:前者旨在追求社员利益最大化,后者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基于此,本文以20世纪中国前半期的乡村信用合作社为切入点,对其发展中资本供给方面存在问题及其对合作社运行影响做一剖析,以为今天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建设提供若干启示。

  一、银行“嵌入性”放款:信用合作社的外源性资本供给

  “对社员的服务最大化”这一经营目标,决定了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不仅要包括以优惠资金价格满足其社员的生产和生活融资需求、储蓄需求,还要包括支付需求以及适量的股金分红等。这一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又与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的资本构成有着很大关系。一般来说,合作社资本,通常是由两部分组成:社内资金与社外资金。社内资金,即合作社自身的股款、存款和公积金,其中股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构成合作社的“核心资本”(Core Capital);社外资金,即来自于政府或金融界的贷款。两部分构成比例决定着合作社资本供给机制的性质,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现对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合作社中资金供给情形做出“量化”剖析。

  首先,“均等的股金份额原则”造成了合作社内缺乏足够的自有资金。在一定意义上,合作金融机构更接近于公共组织机构,由成员自行决定参加与否,且无论股份多寡均实行“一人一票制”。也正是这一原则导致了合作社股金数量和资金来源的“有限性”。在此基础上,政府出台的合作社章程及《合作社法》,强调了社员资格的取得以认缴股款为必要条件。股款因此就成为合作社资金的最基本者,即为“初始资金”(Initial Share),也是建立合作金融机构的第一资金来源。章程明确提出,认购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30%”;社股金额“每股至少国币二元,至多不得过二十元”。从一般情看,当时各地多为二元。这样,在合作社规模不大的情况下,社内股款额是微薄的。如在1935年6月,豫、鄂、皖、赣四省农村合作社,每社平均股金数最高者仅为165元,人均股额最高者不足3.5元。就连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浙两省也是如此,1928-1936年间,江苏省合作社平均股金数,峰值时仅有263.2元;人均股额数最高时也只有8.6元。20世纪40年代后,各地合作社数量虽大有进展,但股金数量仍变化不大(见表1)。

  

  从数值上看,合作社股本数额是有了大幅度增加,若考虑到这一时期货币发行量陡增及通货膨胀等“非常态”因素,股本及人均股额数是不增反降。所以,合作社内自身拥有的股金数额即“实收资本”是极其低微的。

  其次,农村贫困与合作社盈余不足致使信用社存款及公积金数量微小。

  社员存款与公积金提取,也是合作金融的一种“内源资本供给”。问题是,农村能否有余钱让信用社去吸收?合作社经营能否有盈余提留为公积金?存款是指社员或非社员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公积金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除了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应提存总额20%以上为公积金,10%以上为公益金”。然而这一切都要以社会经济状况及合作社的盈亏情况为转移。众所周知,20世纪上半叶中国乡村金融奇紧,乡民生活极其窘迫,正如张培刚分析的,“中国农民大部分生活在贫困线下”。因而,能有余钱在合作社储蓄当然不多,再加上农民合作意识淡薄,合作社对农民也只是一种“弱吸引力”,社内存款自然也就不会太多。如在杭州,各种乡村合作社“因社员多数为农民,对于合作学识,尚属浅缺,存款一项,兴趣不浓,故不踊跃,各社所有存款,大都为社员股金而已”,至1935年底的25社,共计存款1 114元。另据1941年调查,四川省江津县156个信用社中,有存款业务仅为15社,存款数最多者也只有三四十元。显然,合作社通过吸收存款作为自有资金也是苍白无力的。同时,在合作社盈亏方面,以1933年为例,在当时的3 087个合作社中,盈者有1 264社,占总数的40.9%。而且盈余额在50元以下者多达996社,占盈社数的78.8%。如此盈余能力和盈余状况,若再扣除累积损失及付息,很难说会有余款供提取社内的公积金、公益金。

  若将上述几方面综合起来,可以看到,20世纪前半期农村信用社的股款、存款、储金和公积金等项资本总额必然是屈指可数和微不足道的。合作社社内资金来源的微薄和供给的匮乏,也即“内源资本供给”的不足和有限性,迫使合作社不得不有求于社外资金:政府与银行界的“商资”放款。

  政府与金融界对农村的“关注”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在日趋严重的世界经济恐慌和国内各地农村普遍崩溃的二重压迫下,形成了迅速衰落的状态”,特别是内地“农村金融异常紧迫,农民需要资金甚殷”。在此种态势下,又适逢银行界“苦于资金在工商业方面无出路,而同时又鉴于经营投机事业之危险,于是不得不转变其投资之方向,别寻获利之途径”,再加上政府对“资金归农”的倡导,引起了金融业“对于农村放款特别注意。”从1931年起,上海银行、金城银行等“商资银行”,及中国、中央、交通、中国农民等金融机构相继涉足农村,放款目标“以合作社为中心”。于是,政府及银行对乡村放款就成为合作社社外资金供给的一个最主要的渠道。据统计,参与合作放款的机构共有十三类,若将其合并可归为农业金融机关、商资金融机构、民间慈善团体、行政机构四类。就此从全国情形来看,放款机构为农业金融机关者为238次,占报告总数的44.2%;为商资金融机构有94次,占总数的17.5%;为社会慈善团体者有86次,占总数的16%;为政府及其他机构的有120次,占22.3%。很明显,政府及银行业在合作社放款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他们一方面扮演着合作社的指导者、组建者,同时又担当着合作社运行资金提供者的双重角色,而且随着政府的合作行政体系建立及其对合作事业控制的加强,合作社资本来源的“官方化”、“行政化”色彩更为浓厚。

  资金来源及分配是合作金融的重要方面。在弄清楚社外资金供给渠道后,还有必要再对社外资金在贷放资本中占据的比重做出分析。当时,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政府银行,鲜有对民众直接贷款,而多是经由合作社之手再转贷于民众(见表2),合作社于无形中充当了银行与民众之间的放款“中介”。

  

  从表2来看,随着时间推移,合作社的社均与人均运用资金额呈上升趋势。但在资本供给中,来自于社外的借入款占有较大比重,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后,社外借入款多在85%以上,自有资金比重却不足15%。显然,社外资金成为合作社资本的主体构成。由此可以说,社均与人均运用资本额的增加,主要来自于社外资金,即政府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放款。也就是说,当时信用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资金,多是商业银行“资本下乡”的结果,或者说是城市中过剩金融资本“嵌入”到农村寻找出路的产物,其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带有投机性质的“嵌入性”资本供给,非乡土社会“内源性”资本供给。当然,这一现象具体到某一区域,社均与人均拥有贷款数额会有悬殊,但资本来自于社外这一情形却无任何变化。如陕西省1940年时渭南县150个合作社,社款总额为272 534元,而公积金、公益金、股金与储金合计只有3 660.9元,仅占放款总额1.4%,即98.6%的资金从金融机关借求。经济学家方显廷直言,中国的合作运动实际上是“信用合作运动”。因此,资金的供求与充足程度是合作社稳健经营和有效管理的基础。依照合作金融原理,社员的股本与存款应该是合作社活动资金的源泉;社外借款,特别是政府借款只能视为一种外来的辅助,即补充资本(Supplementary Capital),其在合作社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资金总数50%,最高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而中国信用社情形与此相反。而且政府的补贴信贷在供需严重失衡情形下实际上演绎成了政府主导下的非市场信贷配给,其结果一方面使得合作社沦为一种“政策工具”;另一方面大量寻租活动使金融资源多被相关利益群体所占据,穷人则被排除在合作社金融服务之外,难以实现合作社的自立和自营。这不能不说是金融机构的“嵌入性放款”带来的“病态”和“畸形”。

  二、“内源性”资本供给:信用合作社自立、自营之基础

  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和自营的原则基础上,这是所有合作社的共性。合作社起步阶段,资本供给机制的畸形态势,虽可暂时建立合作事业的基础,但以长时段的视野来看,其不仅不利于合作社的自助、自营精神的养成,而且还会造成合作社的“异化”。

  从学理上讲,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本着安全、流动、盈利的原则开展融资活动,这就必然促使其将资金配置到具有低风险和高回报率的领域或部门,并十分注重借款人的信用能力。因而,其与非营利性、追求对社员进行自我服务为旨归的合作金融组织有着质的区别。由此决定了以农民和小工商业者等弱小的资金实力者为对象的合作社,是不能以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为其“常态资源”,否则会沦为金融机构的“尾闾”。这一点,从20世纪合作经济制度来到中国之时就已引起了学界的检讨和反思。

  关于合作社资金的这种供给机制带来的问题,徐国屏作了较为详尽的剖析,他说:第一,对于合作社的资金供给“没有永久和固定的组织”,国内银行业多做中产阶级以上的投资,所吸收的存款和投资数额,都是巨大的,而对合作社投资,不过是“小部分的兼业”,所以还没有一个固定和永久的金融组织来推进合作事业;第二,“没有固定的宗旨”,供给合作社资金的机构,宗旨极为复杂,既有救济性质的,也有出于谋利考虑的,还有为都市过剩资金寻求出路的,更有在政府的强迫规定下为了应付的;第三,上述两个方面导致了各金融机构对合作社“放款的方式不一”和资金“不能深入农村”等弊端。诸多缺陷,直接造成了合作社与资金供给机构间的畸形依存关系,一旦这些机构自身出现问题,“合作社也会连带发生问题,而且依现在放款的方法,要合作社独立自营,万难办到。现在的放款只是投资,受款只是借钱”,已经失去了合作的真正意义。直接地说,银行业以合作社为投资途径,是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

  银行与合作社经营目的差异,使其不可能长久地成为合作社资金的供给者,即便是如此,也只会驱使合作社经营的异化。这是资本的逐利性所决定的。

  对于这一点,章元善曾指出:“合作社是感觉着需要的人民的自动组织,合作社向外借钱是方法而不是目的。银行家不能顾到这点,他有他的打算,为自身的安全见,自然要找些有地有势的人们,来当所谓的社员,把钱放给他们,利息照城市的行情,———在竞争的环境之下,还要低些。放款收利之外,有时还要附带着条件,牵连到农产品的买卖,自成一个系统,满足他们进取的欲望。

  至于合作运动的生死存亡,那是在所不顾的。”换句话说,合作社主旨在于救助社会弱者,其与银行意图极为不同,但银行为了给自己的“过剩资金”寻求出路,自然会主动地去接纳有一定的资产者去组织合作社,并使其成为金融资本的“转贷机关”或投资之“尾闾”。此种情形下,合作社因资金匮乏,丧失了经营上的主动权和独立性,只能处在被动、应付的位置。

  也正是因此,注重合作金融建设的于树德说:在农村金融枯窘和都市金融闲散时候,商业银行供给资金是合作事业进展迅速的“一个很重要的关键”,但是“合作社的特质是在救济中产以下的农民,以商业金融机关作农业投资,已经是有悖于经济的原则。如果再对于含有救济性质的合作社,作零星的投资,则恐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之商业银行所能担任”,同时“一旦都市金融恐慌,或工商业发展,则此等流入乡村之资金必立刻逃回都市,恐怕无论如何,也挽留不住。到那时候,农村间的各合作社,恐怕要像被遗弃的孤儿一样,只有坐以待毙了。……为合作社的前途打算,不能不乘着这个时候,赶紧树立一个完整的合作金融系统,以为长治久安之计。”所以言之,合作金融自身的完善及资本供给的内生性是合作社走向自立的基础。

  多年从事合作实际工作的严恒敬在揭露合作社存在问题时也认为:合作社发展“不能不借重资本的力量”,然而资本来源“仅凭一二领袖的力量,硬将地方公款,挪存进来,或赖主持人的场面大,手腕灵,借得一笔款项,将营业活动起来,并不是靠社的本身组织的健全,营业稳妥,办理完善,使金融界乐于投资,信任不疑。一旦这些重要领袖,因故离开,不能负责,那么昔日挪存进来的公款,必悉数提出,而该社的营业,便无法维持,立告停顿了。”言及到商业银行对合作社放款,他更充满了深忧,“彼之立场本在营利,倚之者将有陷于忽然乳断,或受其操纵之危险”。时任中国农民银行调查处主任侯哲葊也指出:中国合作事业的黑暗面,表现为“合作社始终倚赖几个金融机关,本身毫无力量可言。至多也不过是代庖的一些类似的机关”。更为重要的是,无自有资金的支撑,合作社的“质”也就很难完善,表现出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农业经济学家叶谦吉揭示出了自有资本不足情形下信用社“异化”的几种状况:第一,“是合借组织”。每一个信用社的组织和存在“都建立在‘借钱’这个概念上面”,合作指导者“往往以‘组织合作社可以大家借钱’的宣传,作为推动的手段”;同时社员加入信用社,“也只有一个单纯的动机———可以得到低利的贷款”。故而合作社成立后,除了缴纳股金和每年借一或两次款项外,什么都没有表现出来,“其他业务无从谈起”。最不应有的现象“是很多信社社员在借款时候入社,等到款子还清后;又请求退社,把所缴二元的股金,也就在还款中扣回,类此情事,尚难枚举,在这样情势下,信用合作社完全变成了一个单纯的‘合借’机构,而大大地失掉了它本来的意义。”由此形成了“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的“假合作”的现象。第二,“是承转机关”。以自己的资金来周转自己,是信用社的目的和原则。但由于合作社自有资金贫乏,其经营贷款业务所需的周转资金,“必须依赖着农贷机构的供给”,尽管说这不是其原来的本质,也可说是暂时的一种筹措,而无论如何,其目标、经营方针“是应该朝着‘自有’的路上走,这是千真万确的”;但在现实中各地信用社,“无异是农贷机关的转贷所,它的机能只是在介绍农贷机关的投资而已。”距人们的理想相差甚远。第三,“是农贷机关的寄生体”。由于合作社自身资金缺乏,使其失却了自主作用,“变成了农贷机关的附庸;农贷机关可以发展其业务;同样,农贷机关也可以左右其业务;一旦农贷机关停止资金的支持,则信用社业务立时就会趋于停顿,无法活动;明白点说,就是离开了农贷机关就不能存在。”这种现象是合作事业发展的“最大隐忧”。总的来说,自身力量的薄弱、自有资金的不足和由此形成的对社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依赖性,不仅严重损伤了合作金融自身的“服务能力”,束缚了其因合作而应带有的“规模经济”和“集聚效用”的发挥,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促成合作社“异化”的关键因素。

  所以,我们不能不说,合作金融的乡村“内生性”及其资本的乡土“内源性”是农村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最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

  三、总结性分析:内源资本供给是合作金融的最佳资本供给方式

  合作社资金仰赖于非合作性质之来源,不仅难于持久且有连带的种种不利,同时更会损害合作社的负责和独立精神。由此很难实现合作金融的为社员利益最大化的服务目标,最终形成了颇具讽刺意味的局面:一方面,最需合作金融服务的农民不把信用社作为自己的组织,更不愿因此为微不足道的股份付出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人员也出现了严重的“败德行为”,“合作社之所以不能依法办事是因为信贷资金并非是合作社所有,而是来自政府或政府机构,以致理事会成员和经理既没有风险观念,也没有责任感”。面对诸种有悖于合作金融原则的现象,从养成自立、自主、自营的合作意识这一角度言,增加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在培植其独立性与持久性、促进业务上的自主性和提升社员间的爱护心等方面意义极为重大。

  如何增加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呢?最主要的是增加合作社的核心资本,合作金融学者主张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进行:第一,办理储蓄。合作社应灵活兴办对社员或非社员进行的各种储蓄业务,其种类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和特定储蓄,即包括按月、生日、纪念、季节、农产、婚丧等形式的储金。性质上有自由与强迫之分,这样既可使人们养成储蓄美德,又能节制一些无谓的浪费,更能加强合作社的自有资金,提高合作金融的服务能力。第二,增加社股。增强自有资金除了吸收大量存款外,“莫过于提高社员的认股数额”,只有从民众经济宽裕与否的实情出发,不断地使社员增认股本,才有可能实现社有资金实际的膨胀。但在增加社股时,需要考虑社员的经济承受力,宜“采取一种逐渐积聚的方法”或“逐年增加制”。第三,盈余及公积金应作有效的积储。合作社存款只能供一时运用,不是“基本的自有”,而股金也只是合作社一种负债,且具有经常变化性;“只有盈余和公积金,才是合作社的真正财产”,故必须对之进行有效积储和累积才能增大社有资金。为此,一方面,合作社年终有盈余的,可向社员大会报告“以作各社增股或其他用途之准备”;同时,严格限制社中开支,对于特别必须的支出要有一定限制,以杜绝流弊。另一方面,社中所提公积金和社员未摊盈余应储蓄于金融机构,未经社员大会通过,不得动用。客观言之,在合作社内部控制之下,强调实施减少分红、增加利润提留的手段来扩充资本实力,既灵活方便,且交易费用低,并可提升合作社社会形象,应该说是一种最佳增资方式。

  不仅如此,要增强合作社的自有资本,除做好上述几方面工作外,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延伸社员群体,适度扩大合作金融组织的广泛性和渗透力。如德国的信用社把社员来源范围界定为:自然人(不论年龄、性别、家庭状况、国籍)、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企业法人(如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协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事业法人(如基层地方政府、社团组织、郡县政府、手工业商会)、合伙贸易公司等。这一界定,明显要比我国目前的将信用社社员来源仅限于“本社区的农户”、“本地区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本社职工”具有广泛性;同时将数量广大的单个自然人、事业法人囊括在内,不仅增加了合作金融组织社员的数量,而且也可以借此吸收更多资本以增强组织自有资本的实力。(2)适度调整业务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实现业务与社员需要的整合。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方面势必对农村合作金融业务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自然为其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此情之下,若合作金融机构业务还仅限于传统的存、放、汇及结算等方面,必然会影响到自身发展。故应效仿西方国家合作金融组织的一些做法,在保持自身传统业务外,放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其适当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如进行抵押贷款、建筑贷款、信用透支、租赁、信用卡业务、代理融资、代发股票、投资、保险、旅行支票甚至外汇交易等。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农产品的收购及其加工等业务而把购销活动与融资活动有机结合,从中增加合作金融组织的自有资本数量。(3)增强合作金融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其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信用合作社单个法人抗风险能力是极为脆弱的,为此,在合作金融发展中,要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保持其充分的准备金,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和贷款保险保障机制(一种做法是成立担保机构,由向合作金融组织借款的借款者缴纳保费为其债务进行担保;另一种做法由放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向贷款保险机构投保)。通过这些举措,不仅可以改善合作金融组织外部交易环境,同时也为其发展壮大,增强自立性、自主性或多或少地减少了风险和后顾之忧。经济学家诺斯(Douglass C. North)曾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另有研究也表明,按照合作社发展的环境条件分析,大农国家更注重农产品的运销业务,小农国家发展合作社则多以信用合作为中心。这对于土地细碎化分割和农民占绝大多数的中国而言也是如此,有效率的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和提升农民能力(特别是利益表达能力、合作能力和融入城市社会能力)关键所在。信用社“实质在于合作”,最终是在完成一种民众自有、自营、自享的新的金融组织制度,而达到这一目的是有条件的,必须先在能给农民真正带来利益的基础上从“自有”做起,只有“自有”才能减少对外部资金的过度依赖,打破银行机构的桎梏,求得合理自主的发展,也只有先做到“自有”,才能真正推向“自营”、“自享”的坦途。一句话,增加信用社的自有资金,亦即达到信用社“自有”的必要法则,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促进农民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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