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模式,在经过了集体经济还是合作经济、综合合作还是专业合作等人为制造概念对立的争论之后,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使得人们思考的重点可以放在构建一个有效的农村合作体系的方向上来。
农村合作体系的宗旨
农村合作体系构建的目标有三个:一是解决中国小农天生有合作需求,但由于规模小、市场化程度有限而导致的合作受益低的问题,形成一个合作收益规模足够吸引农户、满足农户需要的合作体系;二是解决自发的有一定合作收益的专业合作社覆盖范围有限,不足以惠及大多数农户的问题,形成一个可以惠及大多数农户的合作体系;三是国家给予巨量小农的农业支持和农民社会福利政策,仅依赖行政机构操作,无法解决交易成本过高的难题,需要形成一个承接和农民自我传递国家扶助资源的合作体系。
这一合作体系的载体应该是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供销合作、金融合作、科技合作乃至生产合作)的大联合,是所有农户(专业农户、半工半耕兼业小农、纯农业户)的大联合,是各种涉农部门涉农政策资源(含资金扶持、人才培训、经营特许等)的大整合。
目前,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态势是,在市场化过程中已经分化的小农中的“大农”,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公司加农户”模式之中的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已经组织成立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合作社,但是其覆盖农户范围十分有限,业务功能发展和壮大,在政策扶持上受到涉农部门分立的限制,在发展空间上受到龙头企业的限制。我国大多数小农的收入增长和社会福利增进的目标无法靠目前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来承担。发展我国合作组织体系的路径选择还是要基于市场化过程中已经分化的小农经济的现实设计,要根据小农经济已经面对的日益深化的市场和空前扩大的开放的现实来设计,要根据我国已经有的各种涉农部门、各种“专门”合作组织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来设计。
发展农村合作体系的三个要义
发展农村合作体系的第一要义是国家介入。国家介入针对的首先是对农民自发的片面强调。单纯依靠农民自发合作的扩展并不现实。小农的生产剩余很少,如果再要依赖自己支付合作成本,合作要启动本身就很难。这时候需要国家介入以扶持。只有国家介入减少农民初期合作的成本,才能使农民合作组织大量发育。具体办法之一,就是改变当前单纯依托部门自上而下分割涉农扶持资源的做法,要依托一个统一的机构,对要成立和已成立的合作组织,不论合作规模大小、专业范围怎样,只要满足合作制基本原则,能使多数社员分享收益,就给予各方面政策而不是单方面政策的扶持,这样可以形成合作组织更多覆盖多数农户的趋势。国家介入的第二个理由是,只有国家介入才能将高利润的涉农产业和服务交给农民组织。因此办法之二,是通过立法和体制改革措施,将现在已经为涉农部门和资本盘踞的各涉农产业和服务交给农民合作组织专营或进入,要明确反对“公司加农户,重点扶公司”的做法。
建立农村合作体系的第二要义是要组织绝大多数农民。虽然加入合作组织、接受合作组织服务应该由农户自由选择,但是最终应该设想农协会员应该包括中国大多数农户。小农只有被合作体系保护起来,才能避免市场弱势地位。也只有农村合作体系具有全覆盖性,才能使执政党和政府同农户建立起直接的沟通和合法性认同机制。这一机制在人民公社时代曾经比较直接,但是国家一定意义上退出农村,市场化推行和基层组织的趋利化,农户和执政党、国家的关系变得间接和冷漠。
要想组织起绝大多数农民,就要充分利用各种组织资源。既要注重发育基于专业农产品和涉农专项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也要注重发育基于社区的对农户提供基本生产和服务的组织,而且要促进这些组织之间的联合。既要强调按照规范的合作制原则进行的合作,也要基于各种实际情况对农民生产生活有利的各种本土合作方式。
建立农村合作体系的第三要义是要提供多种合作收益,靠综合收益吸引农民、服务农民。小农作为农村合作体系的服务对象,其面向市场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社区生活所需要的服务是多方面的,而巨量的小农加入之后,其合作的内容也应是多种多样的。从需要的合作内容看,至少会包括生产合作、金融合作、流通合作、科技合作等,这些合作整合起来就能能对农户提供综合服务。从这些合作或服务涉及的产业来说,无疑将会涉及所有涉农产业和农村全面的社会生活。
对于中国的情况,在世界各国的农村发展史上并没有可以照搬照抄的完整经验。当前我国兼业小农在生产和生活发展发展方面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我们曾在农村建立各种专门化的涉农机构和各类合作组织来力图满足他们的要求,但他们无力和农民的需求直接对接,相互之间也产生大量内耗。因此,农村合作体系的综合性是我们必须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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