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马彦丽
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兼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
作者:马彦丽、孟彩英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5期     日期:2011-02-01  浏览:727

  内容提要:我国以少数人控制为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出双重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征,其中中小社员与核心社员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实践中表现出对中小社员利益的侵害与合作社整体价值的损失。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表面健全的治理结构实际上流于形式,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一、引言
  投资者所有企业(Investor-owned firms,简写为IOF)发展为现代公司制企业之后才出现了较普遍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现象,从而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与IOF 不同,农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问题是天然存在的。一方面,合作社是由多个独立的生产者组织起来的共有企业,合作社的社员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全部参与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决策,必须委托其中的某些社员来代为管理;另~方面,虽然成功的合作会给合作社的各方带来收益,但合作社内部不同社员之间以及社员、理事会成员、经理人员之间的目标函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一致的。由于上述两个原因,合作社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与生俱来。
  合作社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一直是合作社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早在20世纪40、50年代,Emelianof(1942)、Robotka(1957)、Phillips(1953)等就把合作社研究的重点放在成员之间的关系上,指出合作社“使谁受益”问题的重要性。之后,公司治理中委托一代理理论研究的进展逐步被反映到农业合作社内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研究中来。Sexton(1986)采用一个N人博弈的分析框架来分析个人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和决策行为。他认为,除非从参与合作社中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否则农民不会参加合作社。库克(Cook,1995)指出,在合作社中,为了防止成员与其代表——董事会以及经理阶层之间出现利益分歧,就会出现相应的代理成本,从而产生控制问题;由于合作社不存在由公开交易的股权工具所造成的外部压力,还由于合作社的规模扩大以及复杂性增强,这一问题会更加严重。同时,成员之间的不同目标也会导致有破坏力的影响活动。Eilers和Hanf(1999)认为合作社中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的确定与IOF 不同,当合作社的管理者向农民提供合同时,管理者是委托人,农民是代理人;反过来,当农民向合作社提供合同时,农民是委托人,合作社是代理人;对合作社进行研究必须对合作社的组织和机构设置有深刻的了解。……

查看全文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