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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铁军:综合农协:“三农”、“三治"脱困之路
作者:李东 温铁军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2010年07期     日期:2011-02-17  浏览:518

  摘要:大量原住民人口,资源高度稀缺,加上资本、劳动力和土地净流出,“三农”问题成为必然。政府与九亿农民之间“交易费用”过高,对抗性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等“三治”(县乡村治理)问题在所难免。效仿日韩,在农村推广金融合作、供销合作、专业合作三位一体的综合农协,使农村经济基础尽可能不与上层建筑发生剧烈矛盾,在此前提下可适时推进农口大部制改革,这种由下至上的合作经济建设与由上至下的涉农部门改革的配套,将构筑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的基石。

 

  我们现在热议的关于“农”的一切问题,如果从政治经济学理论来看,不外乎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及二者之间如何适应的问题,稍加分类,则分别是经济基础方面的三农问题——“农民、农业、农村”,和上层建筑方面的三治问题——“县治、乡治、村治”。

  关于此,我们已有以下判断:无论哪个国家、何种制度、什么主义,只要农村出现资本、劳动力和土地这三个基本要素净流出,就都会产生三农问题,只要政府不能足额支付下伸到农村的上层建筑的所有费用,也都会产生三治问题。中国人要想从这样的复杂困境中走出,我们提出,唯有在农村领域建设金融合作、供销合作、专业合作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组织,并通过立法给予其在若干涉农领域排他性的权利和政策优惠。

  国际经验的对比选择

  以上选择有何依据?首先是国际经验的对比。

  单看工业化阶段的农业模式,世界上大体是“三分天下”的局面。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不超过十个的前殖民地国家实现了规模农业,并靠规模扩张、简单生产力外延扩张来积累足够资本,进行资本化农业。其二,以欧盟为代表的现代化市民农业,其中超过60%的农场主是无力进入高端资本市场的中产阶级市民,这种农业不可能完全靠机械化,而是与生物技术相结合的资本半深化的农业和绿色主义运动导向的生态化休闲农业。第三种,以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日本、韩国所代表的东亚模式,因没有被彻底殖民化,留下了大量的原住民人口,由于人口密集、资源高度稀缺形成的是小农村社制。

  通过国际比较,我们的选择就不言自明了:既然不能通过血腥殖民的方式成倍扩充土地资源,也就不足以通过城市化来使人均土地达到像美国那样的规模从而实现专业化规模经营(要知道,欧洲即使人均土地规模比中国高上几个量级也做不到专业化)。我们应该学习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综合农协(农会)经验,将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综合性合作,保障其在部分非农领域的收益,普惠性而不是精英俘获性地给予财政与税收扶持。

  未来农村的经济主体:是综合农协,而非专业合作社

  要不要在农村中发展合作经济,理论界与政府之间已经差不多已经达成共识,真正的问题是开展什么样的合作?小农经济的两个特征,“剩余少、兼业”,目前我国还得加上“高度分散缺乏组织化”这么一条。在此基础上实现小农之间的合作,除非用同一套组织来一次性承担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否则,若是让一家只种了几亩地、养了几只鸡几头猪的农户,分门别类地参加什么蔬菜合作社、水稻合作社、养鸡合作社和养猪合作社等等,光是交点会费开个会都要远远超过加入此类专业合作社所能享受的好处。所以,农业的专业合作多见于发达国家,其农场主专业性强、相对规模较大,合作能产生的规模收益高,进而可以覆盖合作社的运行成本。而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就需要靠综合农协来提供综合性的合作服务。然而,在小农条件下,大范围的专业合作事实上不可能自发产生,即便有政府的大力支持,感兴趣的恐怕只是农村中占少数的大户,所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大部分只是几个大户控制的“合伙制”企业,甚至干脆就是一些个体企业摇身一变的“假合作社”。

  综合农协的核心:金融业务的合作

  综合农协的综合性,关键的一点是以内部化多种金融业务的合作为核心。因为,资金要素是任何产业发展必需的龙头要素,而我们的农村金融机构与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金融机构的情况类似,不管是四大国有银行还是农信社,改革以来一直在离农而去、越行越远;近年来才在中央政府反复督促之下有所改变。

  农民并非没有信用,只不过与市场约束下商业金融要求的规范信用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同;于是,两者之间就有个如何互相调整适应的问题,但这个调整却是个世界难题,除了以日韩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之外,确实没有哪个国家解决好。

  应该关注的是,符合国情约束的日韩综合农协模式虽然问题多多,却自问世以来一直是政府多重优惠政策长期保护的百年老店——历经百年国家制度巨变而毫发无损,无论何种意识形态都认同、包括外来统治者都得继承和加强的农村基本制度体系。相比之下,东亚诸国中,惟我国多变:先后师从苏美,这值得反思。

  那么,金融合作如何进行?如果说城市工商社会的信用来自“纵向”,了解一个人或企业要通过房产局、土地局、工商、税务几条线查资料,通过银行查记录甚至工资单,那么小农熟人社会的信用体系就属于“横向”,来自于这个农户的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城市正规商业金融只能利用纵向信用,其与农户之间存在极高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小农经济剩余小、风险高,正规金融撤出农村实属必然。唯有合作社的内部化金融才能利用乡亲邻里之间的横向信用,真正为小农提供服务。因此,发展合作金融的同时,也就需要社区性综合农协的组织载体,以提供除了亲缘、地缘之外的业缘信用,进一步就可以在合作社内部盘活正规金融不认的地面物或生产工具等抵押品。

  尽管如此,很多人对农村金融合作的前景不看好。他们谈的是农村的衰败,强调现在农村剩下的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人力资本存量过低,不可能与外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对接。他们没有看到综合农协的多功能性,即在综合农协本身包括了像老年协会、妇女协会、文艺队这样的文化组织。这些文化组织只须消耗极少量的社区人力资源,却可以产生不俗的社会资源的资本化效益,形成对接外部市场契约关系的基础条件;尽管不能扭转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流动,但至少可以保证农村不会沦为一个个毫无生气的社会沙漠。

  综合农协与粮食安全

  除金融外,像粮食安全这样与人类安全高度相关的农业问题,也应该从我国基本国情、从整个三农视角来看。同理还有农民增收过慢、增产不增收、农产品价格与农资价格两头挤压种粮收入等等具体问题。“粮食是问题,但不是粮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粮食在生产环节大都投入产出极不划算,这是市场经济与粮食生产、消费特性决定的客观规律。在此规律之上,怎能要求农民单方面承担一国粮食安全的责任?粮食安全因其涉及安全战略,不应是农民、村干部甚至基层政府的责任,只能是中央政府的责任。

  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途径有两条。第一条最直接也最容易理解,就是让中央政府想办法把完全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的收入,补贴到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如果考虑到工作的艰苦性,恐怕还要高于这个平均水平。这条途径对于我国来说,即便抛开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相关规定不谈,补贴不起是毫无疑问的;即使补得起也会造成农业丧失竞争力。第二条途径,就是推进农村中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建设,尤其要将农村部分与三农相关的涉农领域——加工、销售、金融、保险、旅游、超市、餐饮——的排他性经营权授给综合农协,赋予减免税收等多重政策优惠,让这些涉农领域通过规模收益来抵补合作社粮食生产的不经济,同时,要规定这些领域收入的50%以上又通过综合农协普惠性地返还给小农,这样做可以稳定地增加农民的现金收入。其实,这也是东亚综合农协的一般做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农协与一般的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合作内容上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它将成为一个介乎于公法人与私法人之间特别法人,在若干经营领域中有排他性权利,同时,要求绝大部分农民参加综合农协,享受普惠性优惠政策。

  综合农协与“三治问题”

  以上讨论还仅是经济基础的三农问题,进一步应该研究的,是自清末帝制解体以来百年国家制度建设中长期没有解决的农村上层建筑如何低成本构建的问题,亦即县乡村三级如何治理的问题。

  在乡土中国,事实上任何现代化类型的政府体制都不可能对农村提供全面的公共品,也无法克服外部主体与高度分散的九亿农民之间的“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如果这些相对于乡土社会而言属于外来上层建筑的实际费用没有被足额支付,就必定导致现代上层建筑与小农村社制经济基础之间的不适应,就必定带来三治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发生在农村的对抗性冲突和群体性事件从无到有、从有到多,就是三治问题的极端化体现。

  应对上层建筑领域的三治问题,尤其应对频繁发生的乡村冲突,在目前的政治结构与条件下,长治久安的方法仍然是建立综合农协。

  对抗性冲突的发生意味着村社理性被不断累积的上层建筑成本扭曲。这里,首先要纠正长期以来的理论误区,即将我国小农社会的农民视为个体理性的集合。事实上,几千年村社聚居集体农耕文明的东亚小农社会,包含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户理性——家庭不能开除年迈的父母、最年富力强的青壮年劳动力从事附加值最低的种植劳动,和整个村社的村社理性——村社同样不能开除村民,只能内部化处理外部性问题。建立综合农协符合了村社理性的要求,综合农协的组织收益和风险分担构成了内部化处理外部性问题的村社理性的基础,更加上综合农协可以向上对接政府的各种优惠、向下将好处普惠性地惠及所有成员,终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必将极大减少对抗性冲突等极端化行为。

  如果说农村上层建筑只是表面的“大”和“贵”,那还不至于使三农问题与三治问题变得像今天这般复杂。这其中最大的内在问题是外来上层建筑潜在着利益集团冲突、条块分割、条与条之间的摩擦——即各涉农部门或利益集团之间及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化与摩擦。职能互有重叠的涉农部门追求本单位经济利益,或者与城市资本、农村大户相结合,或者亲自下乡开办一些营利性且近乎垄断的服务机构,甚至涉足一些本该免费的公益性领域,牢牢占据了涉农领域尚有利润空间的环节,只把不赚钱的生产环节留给广大分散的小农。在这种局面下发展合作经济,如果仍旧囿于专业合作社,只会被上述利益集团加以利用,把本该属于全体农民的利益瓜分。

  总之,在一个农村人口占多半的高速发展的中国,转变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思路,加快发展综合农协是一件紧迫的任务。如上文提到的,以综合农协为主体来承接支农财政,可以避免涉农资本和部门利益对财政公平性投入的“精英俘获”。此外,综合农协还可以成为政府的政策工具,如1980至1990年代日韩政府开始转变农业政策、追求食品安全的时候,就充分利用了综合农协这个载体,降低自身与广大小农之间的交易费用。

  反过来,在综合农协使我国农村的经济基础尽可能不与上层建筑发生剧烈矛盾的前提下,就可以适时推进农口大部制改革,由下至上的合作经济建设与由上至下的涉农部门改革相呼应,完成我国农村领域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一系列改革,这才是一条可操作的政策路径。

  结 语

  近年,国内已经开始综合农协的探索。像浙江就开始了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的探索,该省瑞安市建立的瑞安农协是我国首家县级以上的综合农协,它把该市的信用社、供销社和大大小小的专业合作社联合到一块儿,实现了新老合作经济资源的对接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真正办成了一个综合性的合作社。同时,还吸引了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广泛的社会力量的注入,搭建了一个多方协作的局面——条与条之间相互合作而不是摩擦。瑞安农协的实践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具有推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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