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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组织建设:培育新型主体
作者:童日晖     来源:浙江经济2010年第7期     日期:2011-02-20  浏览:817

 

 

  当前“三农”工作总体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传统农村治理向现代民主法制治理转变、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转变。这一时期,一些传统的制度、政策和理念已不适应,而新的制度、政策和理念尚没建立和完善,作为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的浙江,首当其冲,导致农业发展微观基础缺乏活力。必须从浙江实际出发,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

  ———建设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符合农业特点。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自然再生产是个性,经济再生产是共性,客观上既要求坚持自然规律,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又要求遵循经济规律,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开展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建设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是浙江农业发展的现实选择。浙江是全国经济相对发达而土地承包经营又极其分散的省份,全省973 万农户承包经营着1985 万亩耕地,户均仅2.1 亩,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几乎无规模的家庭经营,导致严重的农民兼业化、农业副业化,使政府的支农政策难刺激、技术难推广,土地产出率下降甚至出现土地抛荒,当前农业出现的问题几乎都与此有紧密相关。

  ———建设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是增强浙江农产品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农业发展背景发生很大变化,农产品供需从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转向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过剩经济;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后,政府已全面退出农产品收购;农业融入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全国农产品乃至世界农产品统一大市场,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些变化使农业发展的指挥者、指导者和生产者都受到了挑战,如何建设更为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得十分迫切。

     着力做好“培育、服务、依靠”

      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就是要从传统的“农户经营”转向“法人经营”。所谓“法人经营”,就是将家庭农场、合作经济组织、公司等各种经济组织形态引入农业各产业和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来,提高组织化程度,实行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在全省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为骨干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为此,着重要做好“培育、服务、依靠”工作。

  ———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小户”成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成立公司提供基础。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农户放弃土地经营(流出方)而其他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愿意经营更多土地(流进方)的市场化资源配置过程。首先要鼓励承包农户流出土地。凡达到一定面积和期限的,由政府对流出农户进行补贴,进一步提高农民保障水平,解决流出土地农户的后顾之忧,特别是要抓紧全面推进农民养老保障。其次要建立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的土地流转市场。政府部门建立公益性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承担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发布和流转合同的指导,促进流转信息对称。根据流转土地供需情况、流转期限、种植作物、土地级差由双方自主确定流转价格。

  二是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者根据合作制原则成立的组织,它在专业合作社和社员之间形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十分适合农业特点。当前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量的发展向质的提高转变,为此,要大力建设“一村一品”,夯实合作社发展的产业基础;围绕“一村一品”建立“一品一社”,提高组织化水平;培养“一社一能人”,增强合作社的向心力;扶持购置“一社一套服务设施”,提高合作社的服务力。

  ———积极服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是加快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原则,着力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自我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配套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二是突出服务重点,当前重点要围绕信息服务、土地流转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农业作业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六大重点”,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科技对接活动、银农合作活动、联基地联大户活动、主体服务能力提升活动、农业表彰活动等“六项措施”,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息能满足、土地能流转、技术能提供、资金能借贷、作业能服务、产品能销售。

  ———积极依靠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是依靠“新型主体”带动一般农户致富。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外连市场、内接农户的作用,利用自身的服务设施带动一般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致富奔小康。二是依靠“新型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实行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产品安全化,使传统的无生产单位、无质量标准、无注册商标的“三无”农产品成为质量有保障、标准可认定、生产单位可追溯的“三有”农产品。三是依靠“新型主体”管理农业。管住了这些主体,就能带动一片,可节约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特别对滥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非法违禁药物等的监管更有效。

  (作者为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处长、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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