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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荷兰的农业合作社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3-04  浏览:349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分析了法律政策在不同时期对合作社起源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进入新时代,荷兰合作社在不断适应新时代世界经济特点的同时,根据自身的特点与不足,调和各方利益进行改制,在调整与提升中继续健康良好地发展。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和运作模式给我国农业合作社如下启示:应当使组织起来的农民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放弃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坚持贸工农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荷兰农业合作社 发展历程 政策变化

 

  一、起源

  在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和各种协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建立合作社的基本目的是形成一股合力,保护农民自己的利益。而合作社能够以大型供销商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并在产销链条中形成一种凝聚力,有利于加强农民在市场上的力量,打破买主或卖主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增加收入。

  荷兰位于欧洲的西北部,国土面积4.1万平方公里,耕地2992万亩,人口约1550万,人均耕地1.9亩,为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个低地国家,荷兰十分适合植草,所以有52%的耕地种植牧草;40%的耕地种植谷物、蔬菜、水果等作物;7%的耕地建温室,栽培花卉、水果等。目前,荷兰共有合作社643家,社员74万人,营业额360亿欧元。其中,信用合作社547家,社员60万人,营业额187亿欧元,为8.5万人提供就业岗位,在荷兰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在荷兰各种各样的农产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的。例如,乳品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Royal Friesland Campina。Rabobank是为农场主提供贷款的最重要的银行。合作社的拍卖占花卉和盆摘植物销售额的95%(见表1)。

  在荷兰,农业合作社被定义为一种农民永久合作并将他们自己的部分经济活动(一般是市场活动)结合为一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经济合作组织,使得农民的经济活动取得尽可能高的效益,同时仍然保留农民在其他农业行业运行中的自给的性质。

  历史上,荷兰农业生产的主导组织形式一直是小型的家庭农场。由于生产规模大才能实现规模经济、机械化、集约化,节省劳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所以,为了鼓励农场规模的扩大,荷兰政府1924年出台了《土地整理法》,之后又分别在1938年和1954年进行修订,其核心是使多数土地的拥有者可以依法强制少数人在实施土地开发项目时给予合作。1970年左右,欧洲共同体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提出了农场“理想规模”(或“适度规模”)的问题。多数国家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土地转让(或出售)不允许分割地块,因此农场的规模只能扩大,不可能变小,缺乏竞争力的小农场逐渐消亡。在荷兰,虽然很大一部分土地是私有的,但是国家投资围海造田形成的“圩田”属于国有土地。那里基础设施良好,土地平整,都是几十公顷一大块的长方形地块。国家通过竞标选拔合格的、有竞争力的中青年农场主,让他们来经营这些圩田,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从1980年到1999年,荷兰农场的数量从14.5万个1减少到10.2万个,同期农产品的净出口值从44亿多美元上升到142亿多美元,跃居世界第一。

  荷兰个体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方式有显著不同。这个特点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个体农户如何在市场经济中维护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所以,当北美和俄国大量廉价的粮食涌入荷兰时,就对当时荷兰的农业产生了急剧的冲击,农业生产不得不由原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在转变过程中,广大荷兰农民面临着重重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个体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无法承受市场风险的冲击;二是个体家庭农场市场信息不灵难以得到及时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三是加工、储藏、销售能力不足,在季节性的销售中常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就是个体农户处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意味着任何个体农户并没有能力来影响市场,只有非个体的集团实体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垄断;在社会利益上,个体农户由于彼此分散,很难听到他们的呼声。虽然政府可以代表个体农户的利益,但这是不够的,因为政府不仅代表农户而且还代表着其他社会阶层。为此,合作社应运而生。

  在荷兰,被认为是合作社雏形的第一个组织出现在林堡省,叫做“卡西诺”(casino)。这些地区性的农民协会是在19世纪70年代建立起来的,目的是共同购买肥料和其他工业投入品,组织互助性的保险,以及有时候提供推广服务和进行实用性研究。在建立这些卡西诺的过程中,本地的显贵们(如牧师、教师等)起了重要作用。1872年,北荷兰省维零厄瓦德德一些农民联合起来办了一个乳品厂。虽然这个工厂有机体的性质,但它没有被当作第一个合作乳品厂,原因是当时还没有合作社的法规。同样原因,林堡省的卡西诺也不能称之为合作社。

  19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农业危机,是荷兰农业的艰难岁月。荷兰政府想为农民摆脱苦难做些事情,但是并不放弃自由贸易和不干预的政策。那时候支持农业的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建立农业大学、研究所和推广服务;二是推动有共同利益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写作、合作,鼓励农业组织建立地区性的和全国性的合作社。

  1876年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建立正式的合作社创造了条件。1877年,第一个合作社在泽兰省的阿登布吕赫诞生,取名“威尔伯赫莱盆·埃亨伯朗”(Welbegrepen Eigenbelang),意思是“有福同享”,目的是一起购买肥料、饲料和种子。建立这个合作社的动因,是私商出售的工业投入物质量差、价格高。19世纪末,除了大量旨在采购的合作社,还建立起了许多为了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第一个合作社性质的黄油厂在弗里斯兰省的瓦尔哈成立;1887年,第一个信贷合作银行建立,第一个合作社糖厂在泽兰省的萨斯范亨特诞生。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目前,荷兰合作社贯穿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从农资供应看,60%的化肥、55%的精饲料是合作社提供的;从生产销售看,82%的牛奶、70%的蔬菜、95%的花卉、63%的甜菜以及100%的马铃薯是合作社提供的;90%的农民贷款来自于信贷合作社Rabobank。Rabobank是从农民信用合作社发展起来的农业信贷银行,也是农民自己的合作银行,拥有60万社员,在荷兰银行中排名第2位,全球银行中排名第31位。荷兰农民收入的60%来自合作社,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荷兰乃至世界经济中的“巨无霸”。另如Rilnvalel农业合作社,共有社员2327个,下设8个有限公司,经销水果、大麦、洋葱等农作物,开展动物饲料、家禽设施等农资的生产与经营,提供种子包衣服务等,年销售额15亿欧元。

  二、发展的过程及作用

  1890年到1930年间,世界经济迅速增长,对荷兰农业十分有利,同样也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荷兰是中立国,农业则因为战争和战后对农产品的巨大需求而得到了发展。荷兰南部、东南地区的农业从自给自足经济转变为商业化农业。合作社提供工业投入品,销售农产品,从而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许多基层合作社在成立后不久都联手来购买肥料、种子和饲料。以这种方式形成的地区性合作社,与单个农民相比,同生产厂商讨价还价的力量大大增强了。他们达到了相当的经营规模之后,开始搞其他辅助性的服务(例如质量控制、自己生产混合饲料)。地区性合作社组成了全国的协会,以便从事更大规模才可能进行的活动。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合作联社”一旦建立起来,服务的领域也随之扩展开来,特别是在加工和农产品销售方面。合作联社也免不了需要再扩大规模和进行合并。到1990年代初,还存在3个联合采购与零售的协会:Cebeco商业公会(50个成员合作社),Cehave(22个成员合作社)和Landbowbelang(50个成员合作社);后两个在2000年融合并改组为一个初级合作社。Cebeco商业公会现在改称Cebeco集团,还有23个成员合作社,并且也在寻求与另外两个“合作联社”走向融合的可能性。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每一个部门都经历了规模扩大的过程。基层合作社联合起来形成地区性合作社,后者又联合起来城里全国性的合作社。合作社也兼并私人企业(特别是在乳品业),以便实现比较理想的规模。目前,荷兰农业已实现了农业区域化、专业化生产布局,农民经营也实现了规模化和专业化,如肉类、牛奶、花卉、蔬菜水果、银行等都是以专一经营来组建合作社。这种单品种专业合作社的最大优势是服务对象和内容较为集中,其他商业组织很难介入。同时对单一产品的质量改进、科研开发、深度加工和市场营销都较容易展开。社员的专业化生产通过加入不同的合作社来实现。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生产是紧密地连在一起的,随着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合作社出现合作社劳动生产率高、市场份额高、机械化程度高、外向型程度高的特点。表2展示了荷兰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变化情况。

  从荷兰第一个合作社建立以来的100多年间,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现代化水平和外向型程度越来越高,成为本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出口等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金融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日常生活资料的采购,都由合作社来承担。一个农民常常参加几个合作社。在合作社内部,农民共同购买、共同销售、共同加工、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费用。合作社一方面为农户特别是小型农户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自己的产品方面,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得到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使农民集中各自有限的产品一起占有和扩大在市场上的地位,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避免买主和卖主垄断市场。拿荷兰的花卉产业来说,以前单个花农经济力量较弱,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改变这种不平衡的市场关系,农民和园艺工人建立了能够与花卉采购商和农资供应商抗衡的合作社。目前,花农生产的95%的花卉是通过荷兰花卉拍卖协会销售的。

  但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本质是自助与合作,其主要作用是把农民和市场联系起来,在加工、销售方面发挥合作的优势,而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关系,生产活动也仍由农民社员自行安排。荷兰是欧盟中农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作社规模逐步大型化、产供销一体化,但合作社在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改变。目前,荷兰的合作社共有五类:

  1、采购合作社。农民通过这种合作社采购所需的种子、肥料、饲料等生产资料。现在全国有110个地区有这类合作社,分别属于3个中央采购合作社。它们占有肥料供应市场的60%和饲料供应市场的55%。这类合作社也有自己的工厂。

  2、销售与加工合作社。为农民销售和加工农产品。如饲养奶牛的农民,加入牛奶合作社后,把自己生产的牛奶交售给合作社,合作社把牛奶加工成盒装鲜奶、奶油、奶粉和冰激凌等高附加值的奶制品再出售。同类性质的还有甜菜合作社、土豆合作社、蛋禽合作社、牲畜和肉类合作社、羊毛合作社等等。它们的市场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的达到100%。而且在欧、美、亚三大洲地区都有销售机构。

  3、拍卖合作社。这是销售合作社的一种。这类合作社把易腐农产品的供需连在一起,用拍卖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做成交易。它们在拍卖成交额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4、信贷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为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现在全国共有个单独的信贷合作社,有个分支机构,它们又都隶属于中央农业合作信贷银行Rabobank。农民贷款的都来自这类信贷合作社。

  5、服务性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专门为农民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如互助保险、租赁农业机械、农业管理辅导和救济等服务。

  由于荷兰的合作社是专业化的,所以每个农民平均要参加一个合作社才能满足需要。正是这些多样化的合作社使得千家万户的农民,在保留独立经营的前提下,把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同激烈竞争的大市场连接起来,形成了规模优势,提高了经营效益,才使荷兰农产品在国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自己的领先地位。在各种农业合作社的推动下,农户联合走向大市场,为荷兰跃升为世界农业强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政策演变

  早在1850年,荷兰的各个省就有了自己的农民组织。这些农民组织形式多样,有农民联合会、农业工人联合会和其他技术组织等。其中,农民联合会倡导并鼓励农民建立农业合作社。此时,农民之间联合组建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进行集体采购、销售或加工等活动的进行,这就直接导致了“商业性”中心合作社的建立。为了配合“商业性”中心合作社活动的顺利进行,其他类型的合作社之间也开始进行合作:地方的信贷合作社合并形成中心银行,后来发展为Rabobank;供应合作社也建立了他们自己的中心合作社;而奶业合作社之间也建立了联合市场销售协会,共同销售奶制品以增加出口。这个时期的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采购、加工、销售、信贷等环节提供成本上的优势及其他便利,主要是基于产、供、销一体化的趋势而形成的,国家并未给予明确的政策指导和建议。

  随着这种“商业性”中心合作社的发展,荷兰于1876年颁布了《合作社法》以规范合作社的日常事务流程,使其有法可依。政府通过这种间接的手段鼓励农民建立合作社,以推动合作社的发展。由基层、地区和全国性的农民协会构成的金字塔式的农业组织,有利于总结和传播关于建立合作社的经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另外,每个农业合作社在遵循《合作社法》的前提下,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合作社章程,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准则和权责关系。这种“合作社法+章程”的做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只要合作社的日常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政府一般不加以干预,只给予少量的税收优惠。一般来说,合作社的章程包括如下内容:合作社名称、目的,合作社成员的来源,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合作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职责等;合作社的经营事务,如交售商品的权利与义务、财务审计、利润分成、监督促裁等。在业务上,农业合作社和社员都有收购和出售全部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合作社企业在扣除各种合理开支后,将利润的余额按社员出售产品成效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除了“商业性”中心合作社之外,“非商业性”中心组织、协会或联合会也发展起来。他们本身不参与商业或行业活动,而是作为所有合作社的利益代表,维护合作社的权益,谋求更大的发展,有的甚至代表国家对外进行谈判。在荷兰,这样的“非商业性”中心组织、协会或联合会的代表是荷兰国家农业合作社理事会(National cooperative raad voor land-en-Tuinbouw,简称NCR),几乎所有的荷兰农业合作社都加入了该组织。NCR作为荷兰农业合作社的最高利益代表,建立于1934年。NCR建立的初衷是对国家及欧盟的农业政策(包括起草、制定、立法、实施等环节)施加影响,保护合作社企业的利益,抵制非合作社企业。与此同时,它也为促进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进入新领域提供帮助,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在欧盟范围内,欧盟国家的中心合作社组织于1959年成立了欧共体农业合作社总会(COGECA),对欧洲大陆范围内的共同农业政策施加影响,保护在这一层次上的合作社的利益。

  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宽松优越的政策环境促进合作社极大地发展。相反,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在保护农民利益、协调农民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荷兰农民联合会(LTO)是荷兰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入社会员共51000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70%,农产品产量占全国农产品总产量的80%,年出口畜产品总价值30亿欧元,出口乳品总价值56亿欧元。2001年,欧洲国家普遍发生了口蹄疫。在疫病传入之前,荷兰农民联合会积极向荷兰政府建议:一是自2001年2月26日起禁止运输山羊和绵羊,自3月13日起禁止运输所有偶蹄类动物。疫病出现后,又向政府建议终止收购畜产品(包括牛奶)72小时,严格限制在隔离区内的人员、牲畜和物资流动。疫病发生后,荷兰农民联合会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协会刊物和电话,向所有会员通报疫情和政府的有关方已规定,另一方面与政府保持24小时联系,并建议政府不要普遍注射疫苗,而是仅对疫区注射疫苗,避免了疫区及周边10公里地区被隔离一年的情况,农民和当地经济及社会生活没有遭受更大损失。同时,联合会还建议政府机那里应急预案,建议欧洲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建立防疫基金制度,保证荷兰农民与其他欧盟国家农民享受同等待遇。针对消费者食用接种疫苗的肉类有害健康的担心,荷兰农民联合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消除消费者的顾虑,维护了荷兰的畜产品消费市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荷兰的合作社在实际经营中,并不以低价作为竞争手段,这也保证了企业和农场主都会得到一定的利润,而不会因为采取低价策略,导致农场主利益受损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荷兰最大的奶业合作社FrieslandCampina于2004年黯然退出中国市场,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适应中国牛奶市场的价格大战。

  荷兰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纵观这个演变过程,尽管合作社数量、规模和运行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规定和优惠措施一直很少,但合作社仍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市场占有率还在不断地提高,其主要原因是合作社办社的宗旨和目标始终没有改变。荷兰合作社始终坚持以满足全体社员的供需为目标,以维护全体社员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一是入社自愿。加入不加入合作社,或加入哪个合作社完全由农场主自己决定。二是权利与义务明确。加入合作社后,社员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对合作社发展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同时,社员必须履行其义务,将所有产品全部交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同时也有义务收购社员的全部产品,社员不允许将部分产品直接售给零售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三是按交售量进行分配。合作社在二次利润分配时按照农户产品的交售量而不是投资额进行分配,避免了资本控制和索取农民生产利润。

  四、发展趋势

  进入二十一世纪,荷兰各类农业合作社都显现了新的发展趋势,都在为自身的发展而尽心竭力,不断地思考着从前的战略和结构所带来的问题。

  宏观层面上,通过比较历史数据可知,荷兰农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减少,而合作社的规模实力却不断增强,这主要是由于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所导致的。1949年荷兰合作社有3150个,到1992年减少到851个,到2005年减少到643个。1949年,荷兰有信贷合作社1322个,到1992年减少到744个,到1995年再降到547个。详见下图。

   但是,在数量减少的同时,合作社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却大幅度增加。比如说,花卉拍卖市场合作社由1949年的18个减少到1992年的7个,而市场占有率却由60%增至95%;奶类合作社在1949年有30多个,到1992年,3个最大的合作社占有近80%的市场份额;淀粉用和制种用的马铃薯合作社各一个,分别占有100%和70%的市场;肉类屠宰和甜菜合作社各一个,都占有40%以上的市场。

  除了合作社数量不断减少而规模不断增强的趋势外,农业合作社的合作领域也进一步得到扩展,积极地开展乡村休闲旅游等服务,建立了荷兰乡村旅游合作组织(SVR)。

  微观层面上,增加股本、国际化、企业治理结构、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增多等诸多问题,向合作社的董事会和经理们提出挑战。

  由于市场开发的进一步深化,合作社需要用更多的研究开发和销售活动来面对此种情况,尤其是加工合作社和零售合作社。由于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外来股本攻击方在合作社内部发言权的限制,合作社很难从外部吸收资本。这就要求利用合作社每年的收入留成来达到资本积累的目的。增加股本的方法,一方面受到合作社成员出资额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合作社成员不同程度的欢迎,这主要取决于农业收入的前景。

  除了增加股本的要求外,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受到国际化的挑战。二十世纪九十年2代,荷兰国内合作社进行大规模的合并,合作社数量急剧下降,国内兼并的空间已所剩无几。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所带来的低成本,荷兰农业合作社必然要走向国际化,它的第一个目标就是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农业合作社。虽然欧洲大陆现已基本实现一体化,但在合作社立法这方面,各个国家的分歧还是比较大的。立法方面的重大差异使得农业合作社的国际化过程相当缓慢。但这也不是说国际化是不可能的,比如说荷兰乳品合作社已经实现了成功的扩张。在合作社规模扩大以及趋于国际化的同时,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企业之间的心理距离也在扩大。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合作社正在选择与企业的正式分离,这样企业变为有限公司,而合作社变为它的完全所有者。另一方面,人们现在期待企业的管理层不光是了解农业,而且更精于销售,经理和成员之间的心里鸿沟必须靠管理、交流等来消除。

  第三,就是对管理和运行的更高要求。由于合作社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和所有者人数众多的原因,合作社对管理者的要求日渐提高。荷兰农业合作社管理和运行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1)是一种个体私有企业间的合作,独立自主性很强,每个农民决定自己农场的生产和生产过程;(2)严格按照合作社成员间达成的协议进行活动,以完全自愿为基础,按成员间民间的方式进行管理;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的干预;(3)合作社内部的权利和义务由成员共同承担,这包括财政,风险和投票选举权等;(4)从经济上说,农业合作社依赖每个成员的生产过程,这种生产过程决定了合作社的主要目标和功能;(5)合作社成员的密切性和多项性,这就意味着合作社成员必须通过合作社来销售自己的全部产品,不允许将部分产品直接售给零售商,一个农户可以同时是几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的管理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兼顾以上原则,做到权衡多方面利益,统一各个成员的生产过程,在内部实行按质量定价等。

  合作社面临的第四大挑战是成员间越来越大的利益分歧。随着产品的更加多样化,合作社覆盖的地域越来越广,成员的利益会越来越不一致。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荷兰农业合作社应围绕解决已经凸显的问题来进行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五、经验借鉴

  通过以上介绍之后,我们可以把荷兰农业合作社的特色概括为五点:(1)合作社是一种个体私有企业间的合作,每个农民决定自己农场的生产和生产过程,这就意味着农业合作社是每个独立家庭农场间的合作;(2)合作社严格按照社员间达成的协议进行活动,已完全自愿为基础,按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的干预。合作社的支出和受益列在各成员的联合账户上,哦那个过一项内部的分配方法,由各成员分享。这意味着内部的分配取决于每个合作社内部成员进行经济活动的数量和质量。只有这种分配方式才会被每个成员所接受。在合作社内部,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价格,每个农户出售的产品按照产品的质量定价,这是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应遵循的一项基本规定;(3)合作社内部的权利和义务有成员分享,这包括财政、风险承担和投票选举等;(4)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以高度专业化的单一目的的合作社为主,每个成员的生产活动决定了合作社的主要目标和功能。因此,必须通过合作社来统一每户农民的生产活动;(5)强制性和灵活性。一方面,合作社成员必须通过合作社来销售自己的全部产品,不允许将部分产品直接售给零售商;另一方面,允许一个农户可以同时是几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员。

  对照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和运作模式,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一)让组织起来的农民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根据荷兰和相当一部分欧洲国家的经验,从长远来看,所有的农业经济问题,只有根据自身经济规律,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组成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社,使农民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才能得以解决。

  荷兰的奶业的合作社于1886年就建立了。当时的目的比较简单,就是要通过合作关系,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荷兰的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组织方式不断创新,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发达的合作社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合作社之间也出现了兼并的现象,大的合作社更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也就更好地保护了农户的利益。同时,合作社在运营中,特别注意将产业各环节上的各主体的利益充分协调起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合作社内部,农户们展开分工协作,充分发挥专业性的优势,又通过合作提高了生产的集约性,提高了生产的效率。

  (二)更新观念,放手让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经组织,放弃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荷兰的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政府完全可以不必插手。在放手让农民组织起来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掌握如下原则:第一,农业合作社仅仅是加强合作社农民在市场中的经济力量,仅仅是合作社成员单个经济利益的表达形式;第二,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市场工具。放手让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后,怎样解决农民与政府的矛盾,荷兰也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经验。这就是成立半官方的荷兰农民联合会。

  (三)坚持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在荷兰,奶业合作社根据牛奶本身具备易腐的特点,在其生产、加工和销售上实行了一体化运营体制,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荷兰各农业的产业中,奶业的一体化程度最高。当然,向荷兰那样按单一品种组成合作社,从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一条产业链,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个漫长的过程是和农业的产业化、工业化和专业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是个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经济国家,单个的农民很难了解市场,也无力去进行产品的深加工。因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进而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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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utch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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