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取代了已存续五十多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笔者以江苏省陈巷村股份合作社为例,对这种新型的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产权结构分析。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较明晰,股东拥有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股东权益不因迁移而被剥夺,集体资产不因社区合并而被简单合并或平调。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具有诸多制度绩效;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利于农村民主制度建设,有利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农村人口流动和农村城镇化。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制度选择。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产权;制度绩效
基金:江苏省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BR2008054)
0引言
经济学界广泛认为,产权清晰的制度安排是经济繁荣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乡镇集体企业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之大有目共睹。研究中国农村经济转型的主要文献对乡镇集体企业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乡镇集体企业模糊的产权有其存在的制度环境,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最优的所有权安排。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明确的私人所有权,企业运行相对较差,并且没有广泛的明确的财产权,任何系统表现都相对较差。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村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通过产权改革成为了产权清晰的民有企业。如农村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较发达的无锡,从1991年开始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进行试点,1994年全面展开,2000年基本完成。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前后的经济效益的研究表明,乡镇企业产权改集体所有为民有后,其资产回报率和净资产回报率显着提高。
近年来,中国部分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江苏省的苏南和苏中地区、浙江省等,有些乡村在完成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将已存续五十多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不少城郊结合部的村或城市扩张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实行撤村建居村划入城镇管辖,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农民变为居民。
在农村随着区划调整,一些资产数量不同的村将进行村与村合并。在这过程中如果不进行股份制改造,原有村组集体资产将直接无偿划拨到街区,较富裕村的资产与穷村共同所有,原村成员缺乏撤村建居和村村合并的积极性,甚至会阻止撤村建居和村村合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撤村建居和村村合并前,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产核资,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大部分发达的农村地区,集体资产与农户利益没有直接挂钩,资产运营不善,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为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殖,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一些较富裕的村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通过股份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到2008年,江苏已有2840多个行政村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322多万农民成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浙江也成立了700多个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丰台区一个南苑乡就有11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这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而来的新型的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是否明晰和具有哪些制度绩效呢?笔者试图回答以上问题。
产权理论认为,明晰的产权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每份财产分配给明确的所有者,并且所有权具有排外权;第二,财产所有者获得资产增殖的剩余收入;第三,所有者拥有控制和决定现有资产使用的权利、调整资产结构的权利以及销售和出租财产的权利。这三个条件任何一个不能满足,产权就被认为是模糊的。
人们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财产的剩余既剩余索取权,而能否获取剩余索取权的关键是所有权人是否拥有控制权;因而,有些经济学家进一步认为,所有权和财产权最重要的方面是控制权。
笔者将按照产权理论从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三个方面对这些新型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进行分析,认为新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产权清晰,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拥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笔者的第二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状况进行简要描述;第三部分介绍笔者案例无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第四部分对新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制度绩效;最后给出笔者的结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变迁和产权变迁的简要回顾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组织机构,乡村政府行使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职能。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变迁后,在1958年成立了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社的基础上,通过高级社的联合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公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同时行使基层政权机构的职权和经济组织领导机构的职权。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的同时,实行政社分设。政社分设的目的是把原来的中国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改为按照政府、企业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设立机构。然而,到了1985年政社分设工作基本完成以后,相应的政权机构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建立起来了,而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机构并没有建立。同时,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由原来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转变过来,人员和功能基本没有变化。因此,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政企合一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乡村政府在行使政府功能的同时,还行使着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功能,即控制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控制着土地等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但这种所有关系是模糊的或名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拥有集体资产的控制权也不拥有集体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在这种产权结构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清楚、也无权控制属于自己的集体资产,对集体资产的使用、分配等并不真正拥有决策权,也无法对集体资产运转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而拥有集体资产控制权的乡村政府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不承担具体的责任,负盈不负亏。集体资产的经营风险一直由农民集体承担。结果,集体资产的价值因乡村政府不需要承担他们的行动成本而降低。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以实现自己对集体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实现双层经营体制的同时,又采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的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主要是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乡镇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清晰界定了原来模糊的集体资产的归属,实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完全占有。
然而,由于制度环境的约束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的既得利益集团如村委会对集体所有制的维护,每次产权制度创新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归还了原本属于集体成员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尽管如此,农村产权在逐步明晰的过程中,经济和社会都得到发展。
近几年,中国部分较发达的农村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和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乡镇企业中获得的股利越来越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数量越来越大;同时,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又得到的大量的土地征用补偿款,这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大量的集体资产。为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殖,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按照制定的标准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农村社区股份制企业。
2案例介绍
苏南农村是中国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大的地区,该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变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无锡市北塘区黄巷镇陈巷村在2001年底率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陈巷村所在的黄巷镇、北塘区陆续在辖区内推广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2003年,无锡市总结了北塘区探索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做法和经验,下发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后,陈巷村废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做法在无锡市所辖的滨湖区、南长区、惠山区、江阴市和宜兴市推广。同时,苏州市等苏南地区也借鉴无锡市做法,纷纷废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2005年,江苏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特别是苏南和苏中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由于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均以陈巷村为模式,有关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是建立在对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笔者就以陈巷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为例阐述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的过程和它的产权结构。
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的过程也是把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股权即反映集体成员对集体的贡献、对集体财产的占有数量、又反映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情况。在股权量化和分配以前,首先陈巷村对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分配。
2.1村级集体资产的界定和清理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陈巷村核实集体资产,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属关系。清产核资基准日以200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经过清理并报所属的黄巷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审定,全村拥有资源性资产(主要是土地)17.6hm2;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村办公楼、公益事业设施等)329.88万元;经营性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2491.52万元。中国法律禁止把集体土地作为偿债资产,对集体土地、水塘等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设施不分配,但这些资源型资产的权属关系和收益分配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参照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笔者主要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分析。
2.2股份的设置
对村经营性资产2491.52万元按1000元1股,约计25000股,其中分集体股、人口股、贡献股。集体股占40%,计10000股,主要是解决村日常的行政、社会事业开支。集体股的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如果将集体股分配给各个股东时,分配依据是各个股东的个人股在总个人股中的比例。人口股占15%,计3750股,以体现集体资产共有和共同富裕原则。贡献股占45%,计11250股,以体现村民对发展集体经济所作的贡献份额。人口股和贡献股是分配给个人的股份。
2.3股东的确定和股东持有股份的确定
凡持有人口股和贡献股或其中之一的自然人或人均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股东持有的股权数量是由人口股和贡献股决定的。
2.3.1人口股的确定
凡户口在本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享受人口股。不同情况享受的人口股的权重pw略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1)本村农业户口性质社员及其子女,享受人口股权重pw为1;(2)本村农业户口性质在部队服役的战士(义务兵),享受人口股权重pw为1;(3)本村农业户口性质在劳改、服刑人员,享受人口股权重pw为1;(4)本村农业户口性质在大、中院校读书的学生,享受人口股权重pw为1;(5)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性质人员及其农业户口性质的子女(含上门女婿)享受人口股权重pw为1;再婚带入的农业户口性质子女,只能享受一人的份额;(6)未享有国家安置的征地人员,征地后农转非留在本村企业工作的及在镇办企业工作人员享受人口股权重pw为0.8;(7)嫁到本村的媳妇,嫁前在本镇其它村农转非并在本村及镇办企业工作人员,享受人口股权重pw为0.8。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不享受人口股。
那么某股东的人口股数量为:
Spi=3750×pwi/∑i=1npwi 其中:Spi:某人的人口股数;pwi:某人的人口股权重;n:全村人口数。
2.3.2贡献股的确定
贡献股分二段计算。1958年1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为第一阶段,每年每人享受贡献股权重cw为1;1980年1月1日至资产量化之日(2002年11月10日)为第二阶段,每年每人享受贡献股权重cw为2.5。凡在上述二段时间内,男性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至实际退休年龄[本村女性退休有三种情况,分别是45岁(特殊工种)、50岁、55岁],在本村参加农业劳动或在村行政工作和村办企业工作,按实计算工作年份,享受贡献股。
下列情况也可以享受贡献股:(1)亦工亦农进行交钱计工的年份计算工作年份;(2)嫁出本村的女儿,在本村实际劳动或工作的年限计算工作年份;(3)本村已故人员在生前实际参加本村劳动和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半计算工作年份。凡带薪下乡参加本村劳动和工作的人员。
那么某股东的贡献股数量为:Sci=11250×(1×y1i+2.5×y2i)/∑i=1n(1×y1i+2.5×y2i)其中:Sci:某人的贡献股数;cwi:某人的贡献股权重;y1i:某人的第一阶段工作年份;y2i:某人的第二阶段工作年份;n:全村人口数;某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为:Si=Spi+Sci。股份作为股东在集体经济中所占份额和分配依据,可以依法继承。
由于个人股并不绝对平均,贡献股因各人工作年限不同差别较大,这样各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就不同。每个家庭成员多少不同,那么,各个家庭持有的股份数量差别较大,参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的动力就不同。
2.4收益分配
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合同支出,减应缴纳的税金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1)提取30%的公积金,作为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2)提取10%的公益金,用于股东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福利性支出;(3)本社的股东红利分配时,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同时,为了本社的发展,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的比例。
2.5机构设置
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之后,陈巷村设置党总支、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个组织领导机构。
村党总支对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领导和协调。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履行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和协作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职能相当于城镇的居委会,服务对象既包括原村民也包括辖区内新迁入的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等。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所属资产的经营管理,使其资产不断保值、增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三会”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各自行使其职能。
特别强调的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成员政、企分开,不相互兼职。村民委员会不能直接参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任何经营活动。
3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分析
3.1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所有权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所有权基本上属于股东。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是由一般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达成一组契约,并按契约认购股份成立的;而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集体资产清产核算后、确认集体资产存量和总股份数,把这些股份按事前约定的标准分配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起来的。无锡陈巷村清产核资后,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性资产2491.52万元,按1000元为1股,总股份共25000股。总股份分为个人股和集体股,其中,个人股占总股份的60%,集体股占总股份的40%.
个人股是直接分配给个人的股份。个人股由人口股和贡献股(有的地方称农龄股)构成。人口股是按人平均分配的股份。设置人口股的目的是为了体现集体资产共同所有和实现共同富裕原则。享受人口股的基本条件是户籍在本社区,享受数量基本上人人平等。
贡献股是按各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而分享的股份。一般按参加集体劳动的时间长短确定。设贡献股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村民对发展集体经济所作的贡献份额和按劳分配的原则。股东的人口股和贡献股之和即为该股东的个人股。
集体股的所有权归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如果将集体股分配给各个股东时,分配依据是各个股东的个人股在总个人股中的比例。
农村集体资产通过清产核资,确定资产存量和股份数量,再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集体资产转变成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已明晰界定给各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了。
3.2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控制权
控制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股东的“投票权”。对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和运行情况分析发现,股东(村民)拥有新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控制权。
首先,股东通过选举的方式实现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人事控制。黄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股东选举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大会是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也有部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股东直接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或股东直接投票选举董事长。这样,股东通过投票推选自己的代理人作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管理者,实现对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人事控制权。
其次,股东或股东代表通过审议和批准的方式参与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参与重大投资决策和剩余分配的控制。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批准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以及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的权利。
第三,集体股没有具体的股东参与投票和表决,个人股的股东在代表自己行使控制权的同时,也在代表“集体股的股东”行使控制权。
3.3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剩余索取权
股东完全享有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为在收益分配优先序列上“最后的索取者”.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税后收益分配分三部分:公积金、公益金和股东股利。股东直接或间接完全享有剩余索取权。
公积金,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称为发展基金,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取一定比例的待分配利润作为公共积累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基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发展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也体现了这个目的。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一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如无锡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30%.由于公积金用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其受益者仍然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
公益金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取一定比例的待分配利润作为股东公共福利,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在10%左右。公益金基本按人均等受益,而不是按股东持股数量受益。
待分配利润是在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之后,余下部分在集体股和个人股之间分配。个人股的股利收入归股东个人所有,集体股的股利收入归集体所有。设集体股的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股的分红收入用于村级行政费用,如无锡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把集体股的股息收益用于村级行政费用的支出。村级行政费用的支出项目包括村委会成员的工资、村委会办公经费、村道路建设、村中小学校舍建设、五保老人五保支出、为村民购买医疗保险、为低收入村民提供生活补贴等。由于所有原村民均持有股份,都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因此,村级行政费用的受益者主要是全体股东。不设集体股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么提取较高比例公益金,其中一部分公益金用于村级行政开支,要么直接将村级行政开支列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成本。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所有者是全体股东,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也属于全体股东。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基本上对称分布。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并非严格按股东持股数量决定,公益金和集体股收益(或从村委会行政开支所获得服务)是在股东中既不按股东也不按股东持股数量分配,体现了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着部分农村社会保障职能。
4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制度绩效
从产权模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产权较明晰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具有许多制度优势,这些制度优势远远大于初始行动团体实现集体资产产权股份化的初始目标。
4.1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推动了农村民主制度建设
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建立“三会四权”(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制衡机制,充分发扬了民主,进一步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和监督力度。同时,决策者对决策后果承担责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要人事任免、各项重大事项如投资预决算、收益分配等都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受到《章程》的约束并受监事会的监督,也从制度上约束了乡镇村政府使用权利的随意性,使村里的重大决策对上符合国家法律,对下符合村情民意。
4.2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消除了产生农村干群矛盾的根源
农村干群矛盾的主要根源是农村一言堂式的“干部经济”导致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股份经业管理型人才被选举为合作社的主要管理人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股份经济合作社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民主制度、政治制度建设和财务公开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开拓农产品市场和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村人口自由迁移和农村城镇化发展等。股份经济合作社广泛的制度绩效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持续地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陈巷村为代表的苏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为中国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是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制度选择。
济合作社的主要管理人员是由股东或股东代表选举产生,让最有经营能力的村民担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管理者,充分利用了人力资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预决算、收入分配等必须获得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级财务及村务是事后监督,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却是事前约束。从近几年的实践看,那些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再也没有村民上访情况出现。
4.3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利于原集体资产保值增殖、增加农民收入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以前,由于集体资产产权模糊,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收益被平调、侵占的现象经常发生。股份经济合作社明确了原集体资产的权属,确保了这部分资产即不被平调,又不被分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基本对称的产权安排激励了股东关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和参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重大决策。陈巷股份经济合作社2003年净资产增加了近20%,股东分红100余万元,人均增收1300多元,一部分农户分红甚至高达5000多元。2004年,南通市城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净资产比改革前增加24%,股民人均年分红6078元。到2005年底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集体资产总额和净资产达到59.8亿元和22.2亿元,分别比股份制改制初期的1993年增长了745.8%和463.9%.各地的实践都证明,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原集体资产增值幅度较大,股东收入增长也较快。
4.4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条件下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农业产业化
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造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各自的判断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根据自己对市场的了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制约了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股份经济合作社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入股组成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生产,根据市场需求,有目的地组织村民进行生产和加工,按标准创出自己的品牌。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股份经济合作社还集体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并对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质量控制,杜绝了假冒农资流入农村。更重要的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利润全部分配给了村民或用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
4.5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利于人口流动和农村城镇化发展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以前,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其收入时,只把户口在本社区的集体成员列为分配对象。户口迁移到社区之外的原社区集体成员,不论其对集体经济组织贡献有多大,不再享有分配社区集体收入的权利。由于这种原因,农民不愿迁到城镇、抵制镇镇、村村合并。迁到城镇的原社区集体成员因享受不到集体收入分配而要求重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之后,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因居住地的变化而变化,这样,股份经济合作社推动了农村人口流动和农村城镇化发展。
5结论
以陈巷村为代表的苏南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制、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将产权模糊的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产权清晰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村委会行使居委会职能,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管理功能。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产权归全体股东,股东拥有全部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农村社会精英特别是企业管理型人才被选举为合作社的主要管理人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股份经济合作社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民主制度、政治制度建设和财务公开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开拓农产品市场和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村人口自由迁移和农村城镇化发展等。股份经济合作社广泛的制度绩效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持续地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陈巷村为代表的苏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为中国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是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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