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农办(农发局、地方局):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社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合作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扶持对象。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列入各市、区名录,依法进行登记,实际运行时间1年(截止每年五月底)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劳务合作社等。
各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名录制度,确定标准,加强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完成,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名录应同时报市合作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扶持原则。一是坚持以合作社内全体成员共同受益为目标;二是坚持以扶持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兼顾其他类别专业合作社;三是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合作总社;四是扶持资金重点向区级倾斜、向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倾斜。
第五条 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条件:合作社60%以上的可分配盈余必须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合作社代购农业投入品,代销农产品比例均达到50%以上;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股权结构合理,单个成员入股比例不突破20%,股权比例排列前5位成员入股总比例不超过50%。
在此基础上,还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农机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20户以上,拥有农机具30台套以上,年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
2.粮油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20户以上,经营面积1200亩以上。
3.水产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50户以上,经营面积800亩以上,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4.蔬菜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户以上,经营面积300亩以上,其中20%以上为高效设施农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5.茶叶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户以上,经营面积300亩以上,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6.果品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户以上,经营面积200亩以上,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7.畜禽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50户以上(其中养猪类20户以上),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土地股份合作社扶持条件:合作社农民承包土地整村入股,实行二次分配,分红水平超过全市土地流转指导价20%以上。
第七条 社区股份合作扶持条件:合作社每年进行分红,人均分红500元以上。
第八条 劳务合作社扶持条件:合作社农民成员200人以上,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比达到80%以上。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合作社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并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投入;
(2)生产、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检测仪器等设备购置;
(3)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申报、品牌和营销网络建设。
(4)成员培训;
(5)改善服务手段。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市、区申报指标。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合作社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申报期限为一个月,五月底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合作社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合作社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条件的,须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合作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成立评审小组,对各市、区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审。
评审小组主要根据各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申报情况,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当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的建议,报市财政和合作社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市财政按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指标下达到各相关财政局,由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已享受市级以上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的,当年度不得再申报市级合作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如实进行申报,提供的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市级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的,要认真按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社员监督,并于下一年度的3月1日前,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形成的财产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合作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接受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和检查,进行绩效考评,切实加强扶持资金的监管。对骗取、私分、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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