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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农林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批示范社创建活动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3-29  浏览:390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开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意见》(汴政〔2009〕12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示范社”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2011年度继续在全市择优选取30个管理规范、运作良好、制度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经过示范社建设,力争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5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30%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20%以上,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10%以上。通过创建活动,努力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在此基础上,推荐一批市级示范社申报省级及国家级示范社,从而使之率先成为引领我市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示范社”的方法步骤和时间

  (一)布置宣传阶段(时间1月20日-3月20日)

  结合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和上级业务部门示范社的标准为参考,农林局修订完善《开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评管理办法及标准》,各县(区)农林局、农林牧机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县(区)的《实施方案》。

  (二)摸底调查阶段(时间3月21日-4月10日)

  各县(区)农业局、农林牧机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按本辖区内2010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4%选定本辖区市级示范社拟申报推荐对象,并报市农经站。

  (三)指导、培训阶段(时间4月11日-6月10日)

  确定好申报推荐对象后,各县(区)农经部门要按照《开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意见》(汴政〔2009〕127号)及农林局下发的《开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核管理办法及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定点指导、培训、服务。市农林局将在4月~6月份对各县(区)的指导、培训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对拟申报推荐对象进行巡回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各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拟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会计和出纳进行集中培训。

  (四)参选申报阶段(时间6月11日-6月30日)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的组织推荐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议事程序,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市级示范社创建活动。

  (五)考核初选阶段(时间7月1日-7月31日)

  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林局组织牵头,从市农林局、发改委、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银监局、畜牧局、供销社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将于7月份按照市农林局《开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核管理办法及标准》文件确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组织逐一考核评分,根据得分多少,择优评出30个合作社为市级示范社初选对象。

  六、公示确认阶段(时间8月1日-8月31日)

  初选对象确定后,市农林局将在开封农林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则上报市政府审定,由市农林局发文确认;公示期内有群众质疑时,市农林局将对群众质疑的合作社进行重新考核,确有瑕疵、且一个工作周内整改无望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所缺名额按所在辖区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授牌奖励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按照《开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意见》(汴政〔2009〕127号)要求进行授牌并给予奖励,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引导方向。

  三、“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

  各县(区)农林局、农林牧机局要对此次活动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意见》、《开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评办法及标准》及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示范社”创建活动与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起来,以创建带促进、以促进带发展,发掘先进典型,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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