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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远:建立长效机制 解决“三农”融资难题(上、下)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3-29  浏览:277

 

  “三农”和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建立长效机制,解决“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探寻症结

  改革开放以来,融资难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农民贷款难,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加剧,融资难的对象由农民进一步转变为“三农”和小企业;资金融通的形式由单纯的贷款,转变为贷款、承兑、贴现、保证函、债券、股票、理财等多种融资需求;金融供给的对象由原来的四大国有银行转变为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等并存,并随着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雨后春笋般涌现,形成了多家金融机构百花齐放的新局面。从农民贷款难到“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从金融机构单一化到金融多元化,尽管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三农”和小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之间的矛盾,是当前金融业最主要的矛盾之一。

  融资五难

  “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既有金融体制机制问题,也有“三农”和小企业自身的问题。融资难主要“难”在五个方面:

  首先,难在金融体系不健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运行效率无法与城市相比,其产生的剩余资金本来就少。由于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和金融制度的缺失,使得原本不多的农村剩余资金纷纷流向城市。农村有效信贷投入严重不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难以满足“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需求,加剧了本已紧张的资金供求矛盾。

  其次,难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技术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三农”和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体系,缺乏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的数据基础。

  第三,难在金融风险防范。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信贷人员在发放“三农”和小企业贷款中存在“两怕”问题:一怕“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风险大,贷款放出去不能保证按期收回;二贷款形成风险,承担责任。目前,金融机构实行的是贷款包放、包收的原则和贷款责任追究制,由此一来,信贷人员因为考虑个人利益怕担责任,对有效担保抵押的就积极放给,没有担保抵押的就拒之门外,致使贷款面越来越窄。

  第四,难在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信用担保放大系数低,功能不完善,管理亟待加强等。

  第五,难在融资渠道狭窄。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滞后,民间融资、上市融资、发债融资等渠道不畅,创业投资机制尚未形成,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尚未发挥,“三农”和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有效的资金供给。直接融资渠道窄,资金总量少,使得“三农”和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进一步加大,加剧了银行贷款的难度。

 

  解决“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发挥好政府、金融机构、“三农”和小企业各方的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建立长效机制

  首先,应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主渠道作用。

  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构建一个大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种类各异、优势互补的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体系,解决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是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严格考核,加大信贷投入。二是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功能。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这些机构从实际出发,错位发展,打造特色,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多层次的信贷需求。

  还要完善工作流程、特别是“三农”和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三农”和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并继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其次,应积极拓宽“三农”和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应完善“三农”和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三农”和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同时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三农”和小企业信用意识;完善多层次担保机构建设,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三农”和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

  第四,提高“三农”和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三农”和小企业应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农”和小企业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

  第五,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健全工作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三农”和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

  建立“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监管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发放“三农”和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三农”和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三农”和小企业信贷业务应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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