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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吟棠:斯洛伐克的土地私有化与合作社改制 
作者:杜吟棠 王秀杰     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03期     日期:2011-03-31  浏览:324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东欧前社会主义各国普遍进行了经济制度转型,其中,在农业方面的一个主要措施是土地私有化。然而,10年过去了,土地私有化并没有给这些国家的农业带来预期的繁荣,相反,有些国家的农业反而陷入长期萧条。那么,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呢?作者通过对斯洛伐克的短期考察,就以上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了解。
  一、斯洛伐克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背景
  回顾历史,二战以前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农业部门是以中小农场为主,生产水平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当。1949年以后,捷克斯洛伐克以渐进的方式开始实行集体化,至60年代基本完成其中,斯洛伐克的集体化程度要略低于捷克。集体化以后,斯洛伐克共有10万公顷国有土地其他土地名义上仍为私人所有,但已没有经济上的实质意义。截至经济转型前的1985年,整个捷克斯洛伐克有226个国营农场,拥有166432个农场工人,占有耕地面积210万公顷个集体农场,拥有997798个社员,占有耕地面积430万公顷。另外,据1982年统计,捷克斯洛伐克全国有15万个个体小农场,拥有40.4万公顷土地,主要分布在山区。在农业劳动力中集体农民占73%,国营农场工人占18%,个体农民占9%。
  土地私有化以前,斯洛伐克集体农场实行的是工资制,集体农民享有与工人一样的工资待遇。原捷克斯洛伐克的集体农场,与中国的人民公社相似,内部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最高管理层为社员大会和以农场主席为首的农场委员会,最低管理层为生产队。与中国人民公社不同的是,集体农场的决策权主要集中在农场的最高管理层,中间管理层和最低管理层的决策权十分有限。70年代以前,集体农场的劳动分配实行计分制度,集体农民收入高低取决于所在农场的生产状况。此外,每个社员还有1.5公顷自留地和部分自留畜,用于自给性生产。
  由于60年代以前,国家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工业化上。为了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到工业部门工作,同时,为了从农业中汲取资金来发展工业,农产品的价格一直被限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集体农民的收入要比城市工人低15%,农业生产持续下降。这种情况在60年代引起了重视。为了提高农民收入,60年代国家提高了农产品价格,扩大了自留地面积。
  年代末、70年代初,为了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捷克斯洛伐克采取了类似前苏联赫鲁晓夫时期的政策,合并集体农场,扩大耕作规模,提高机械化程度,减少自留地面积,提倡开垦荒地。集体农场内部的劳动分配,由原先的计分制改为工资制,集体农民的收入与当时的白领收入差不多。
  年代末、80年代初,为了解决肉类、蔬菜、水果等农副食品短缺的问题,政府又鼓励个体农民通过开荒发展农副食品生产。据估计,截至1984年,在政府政策的鼓励下,个体农民开垦了近10万公顷荒地,小规模个体农场生产的肉类生产占到了肉类总产量的10%,蔬菜占到水果占到64%。
  这些措施在提高农业总产出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据有关资料,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的农业产出指数,以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仅相当于1936年的96%。而1970年的农业总产出指数达到了1936年的116.8%,1980年的农业总产出指数已相当于1936年的143%。
  二、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与效果
  年东欧剧变以后,捷克斯洛伐克开始了经济体制转型过程,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从1991年底开始,1992年斯洛伐克与捷克分治以后这一政策没有改变。
  斯洛伐克的土地私有化,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把集体化过程中收归国有的土地归还给集体化以前的原所有者,并进行重新登记;第二,对集体化过程中给原土地所有者造成的土地、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第三,对原来较为分散的地块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地块,进行调整、合并。由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保留了较为完整的土地纪录,因此土地私有化在技术上没有发生很大困难。据国外估计,截至1996年,约有40%的国有土地归还给原土地所有者。另据斯洛伐克农业部统计,从1992年到1998年,有36329个私人和2254个集体提出了不动产索赔;83%的索赔者通过国家土地基金,得到了等价建筑设施、农业和林业用地作为替代物的补偿。其中,仅1999年由国家免费转让用于补偿索赔者的建筑设施,价值就达213.6万克朗。1999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通过土地调整和合并,将26万公顷农业用地拨付给原所有者使用,其中4.1万公顷是原有的分散地块,21.9万公顷是替换地块②。
  斯洛伐克的土地私有化,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触动原来的集体农场体制,集体农民继续吃着工资制的“大锅饭”。截至1999年底,斯洛伐克农业合作社经营的耕地面积仍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50.24%,公司农场经营的面积占26.82%,个体农场经营的面积仅占9.02%③。在农业合作社中,大部分是保持原来旧体制的集体农场;在公司农场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集体农场为了避免破产,通过转移资产,注册成立的新公司,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原集体农场的旧体制。
  造成以上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原土地所有者已离开原地生活,他们对收回土地自己经营并没有很大兴趣,因此大部分采取了以租赁形式将土地交给原集体农场继续使用的做法。在斯洛伐克南部,还有相当一部分集体农场的土地,在农业集体化以前就归国家所有,土地私有化只是确认这些集体农场对其耕作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其二,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集体租赁的操作成本显然要低于分户租赁。对于农民来说,在集体农场土地使用权没有受到实质性冲击的情况下,保留“大锅饭”体制也比分散经营、各自承担风险更具有吸引力。据介绍,在集体农场中,管理干部拿固定工资,其他人员拿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加上《国家最低工资法》的保护,旧体制下的集体农民实际上享有旱涝保收的待遇。其三,斯洛伐克的经济转型是在政治先行民主化的条件下进行的,其结果是没有一个统一意志能够通过行政强制迫使农民接受集体农场进一步私有化的改革。正是这些因素,使得集体农场制度在土地私有化以后得以长期保留。
  然而,不触动集体农场旧体制的土地私有化,没能给斯洛伐克的农业带来预期的繁荣,而且近年来更陷入了持续的萧条。据斯洛伐克农业部统计,1997年斯洛伐克全国盈利的农业合作社仅占53%,亏损的合作社占到47%;1998年盈利比重进一步下降到48%,亏损比重上升到52%;1999年盈利合作社的比重更下降至46%,亏损比重则上升到54%。
  在农业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集体农场大批处于亏损状态,给斯洛伐克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据斯洛伐克农业部公布的数字,以不变价格计算的斯洛伐克农业总产出年比前一年下降7.2%, 1999年比前一年下降2.9%。1998年粮食单产比前一年下降了7.52%,总产下降了6.78%; 1999年粮食单产又比1998年下降了4.9%,总产下降了。
  三、出路在于集体农场改制
  分析起来,导致斯洛伐克农业萧条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第一,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农业投入品价格的上升幅度,大大高于农产品价格的上升幅度。据斯洛伐克农业部统计,1998年斯洛伐克农业投入品的价格指数比1995年上涨了26%,而农产品的价格指数仅上涨了10.2%。按通货膨胀率缩减后的实际价格计算,斯洛伐克1995年的农产品平价指数仅为1990年的58.3%,年下降到55.8%,1997年下降到53.3%,1998年进一步下降到51%。第二,斯洛伐克的农产品价格之所以持续走低,也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国内需求不足,导致农产品过剩;二是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口,占据了国内一部分市场。统计数字显示,仅、1999两年,斯洛伐克每年的农产品净进口值都在152亿克朗以上。第三,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替代,斯洛伐克的农业生产者既缺乏有效的营销渠道,也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因而面临农产品销售困难。有关数字显示,1998年,农民和加工厂之间签订的合同,仅占小麦总量的9.5%,牛肉总量的12.8%,猪肉总量的18.3%。上述数字虽然在1999年分别上升到55%、20.8%和48.2%,但从总体上看,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流通渠道不畅,进一步加剧了农业投入品价格上涨和农产品价格下跌的矛盾。
  经济效益下降,合作社大面积亏损,迫使集体农场陆续走上改制之路。集体农场的改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避免破产,主动进行改制;另一种是破产以后,被迫进行改制。在前一种情况下,改制通常采取四种方式:①把农场财产租赁给其他实体;②把农场财产作为实物投资,过户给新的经济实体(公司或新合作社);③把财产过户给新的经济实体,按原合作社的社员股偿还股份;④把农场债务责任和原合作社社员股一并指派给新经济实体。在后一种情况下,则通过合作社外部或内部投资者收购合作社剩余财产,实现合作社的改制。例如,我们访问过的一个布拉迪斯拉法郊区农场,原有社员35人,90年代破产,15个原来的社员收购了残余财产,改建为现在的合作奶牛场。他们投资上百万,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奶牛品种,对农场进行大规模改造,实现了生产盈利。
  从总体上看,改制后的公司农场,大部分经济效益要好于集体农场。据统计,1998年公司农场中盈利企业占66%,亏损企业占34%;1999年盈利企业占64%,亏损企业占36%。与同期集体农场的盈利企业仅占48%和46%,亏损企业却占到52%和54%的数字相比,公司农场的效益显然要比集体农场好得多①。另据统计,截至1999年,全斯洛伐克共有980个合作社获准发行股票,其中有840个在2000年3月达到了发行股票的法律要求,由此可见合作社改制成公司是一个主要趋势。
  然而,并非所有合作社的改制都能获得成功。斯洛伐克农业合作社联盟的一项研究表明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改制过程中的实际参与程度相当低,约有90%的合作社股份是由作为法律实体的合作社自己购买。一些合作社通过实物投资建立的新实体,保持着产权细碎分割的状态,难以扭转经营不善的亏损局面。其结果是,近年来,在注销的合作社中,改制的比例趋于减少,破产的比例趋于增加。据统计,1999年共有48个合作社注销,其中有15个改为公司,6个改为新的合作社,27个破产。在破产的合作社中,除了一部分被收购改组得以继续经营外,相当一部分只能停产停业。截至1999年12月31日,全国因破产清算而停产停业的农业生产法律实体已达448个,其中包括371个农业合作社、14个合股公司、39个责任有限公司、24个国有农场。居高不下的破产数字,导致劳动力失业,耕地荒芜。
  据统计,斯洛伐克农业就业的劳动力1998年比前一年减少了9.4%,1999年比1998年又减少。另据斯洛伐克农业部在全国30个地区进行的一项研究,截至1999年底,全国被荒弃的大小农地面积总数已达3.3万公顷②。
  四、若干结论
  按照西方的经济理论,土地私有化通过土地产权的物化,可以吸引土地投资和信贷资金有利于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集中,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从而提高农业效益。然而,斯洛伐克过去十年的实践证明,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由于土地私有化没有相应的经营体制改革配套,加上不利的宏观环境,结果大部分土地经营单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土地收益率低,既不能吸引投资和信贷资金,也难以流转和集中。统计数字表明,过去十年中,斯洛伐克的土地平均经营规模基本上没有变,甚至还略有缩小。其原因是,随着一些集体农场的破产,大农场数字减少,个体农场数字上升。而大农场的破产,也没有引起土地的有效流转和集中,反而在增加劳动力失业的同时扩大了土地荒废。据了解,除大城市郊区的少数地区土地价格上涨到私有化时国家定价的十倍以外,大部分农耕地区的地价仅为国家定价的1/2到1/3。一些破产合作社的土地根本无人问津,土地市场的萧条由此可见一斑。有关不同类型企业的业绩统计显示,斯洛伐克农业的出路在于经营体制的彻底改革。但是,由于经营体制改革存在着路径依赖,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原有的农业经营体制很难彻底改革,因此,破产反而成了促成农业经营体制彻底改革的最终动力。可惜,在这一动力下同时也产生了土地抛荒、劳动力失业等资源浪费问题,给不景气的宏观经济雪上加霜,这成为迄今为止斯洛伐克面临的一个难解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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