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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4-01  浏览:69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现将《2011年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紧时间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资金额度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2011年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

  2011年,自治区继续实施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项目扶持,示范引导,进一步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开拓力、竞争力,提高品牌创建能力,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跨越式发展。

  一、项目申报原则

  1、坚持以示范促规范,抓规范促发展的原则。

  2、坚持主导产业明确、发展前景好、运作管理规范的扶持原则。

  3、坚持强化市场能力建设的原则。

  4、坚持培训与监管并重的原则。

  二、项目目标

  根据《“十二五”自治区现代农业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六大优势产业区域布局和粮食、棉花、林果、畜牧、区域特色农业、现代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育种、苗木花卉产业等八大产业,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粮食、油料、畜牧养殖、蔬果、水产、农机、农产品仓储保鲜及营销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项目实施,推进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带动和促进各类合作社制度更加健全,运行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

  三、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

  合作社示范社项目每个补助15-2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个补助30万元,承担合作社培训和管理项目的地(州)农经局每个补助10-20万元。

  (一)示范社项目建设内容

  1、开展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仓储设施;购置小型筛选、清洗和包装等设备。

  2、开展标准化建设。建设标准化基地,引进新品种,实用技术应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和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建设等。

  3、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升级,包装设计,品牌策划和宣传推介活动。

  4、开展合作社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实用技术、客户档案、政策法规等数据库;建立信息采集、传输、发布等服务网络;建立合作社运行监测系统。

  (二)重点扶持项目建设内容

  1、生产能力建设。购置保鲜冷藏设施、冷链运输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设备。

  2、市场开拓能力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农校”、“农企”对接活动;在超市租用专门柜台直销本社产品;在城市建立本社连锁直销网点;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参加区内外农产品交易、洽谈、博览会。

  (三)合作社培训管理项目

  地州农经部门组织开展合作社辅导员和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组织开展项目监测、检查、验收。

  (四)自治区本级项目

  1、举办2011年自治区首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展示交易会,组织合作社参加2011年新疆特色优质农产品(北京)交易会。

  2、开展合作社产品外销平台建设。

  3、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和“农企对接”工作。

  4、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宣传、合作社辅导员、示范社带头人及财务人员培训。

  5、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开展《自治区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立法调研,赴内地考察地方性合作社法规建设。

  6、创建“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网”。

  7、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召开全区现场经验交流会,编印示范社典型经验材料,组织赴内地考察学习。

  (五)以奖代补项目

  对在指导和服务合作社建设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积极参加区内外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并获奖的单位和合作社给予奖励,对在合作社人才培训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该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厅确定。

  四、项目申报标准

  (一)示范社项目申报标准

  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并符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开展了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和自治区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二)重点扶持项目申报标准

  在示范社标准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满2年以上。

  (2)成员账户完备,及时记载成员出资额、量化给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情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要将公积金量化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3)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自治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4)入社成员数量高于自治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5)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50%以上,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6)已经参与“农超”、“农校”、“农企”对接的,或已经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项目申报程序

  在全区各地(州、市)、县(市)农经部门上报合作社项目的基础上,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研究确定了2011年各县(市)项目资金额度,并已下达。请各地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1、由县(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联合行文报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2、地(州、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填制2011年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

  3、经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审定通过的申报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项目单位负责修改、完善、上报,最终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

  六、项目申报要求

  已连续两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修改,否则将调减资金额度。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申报书的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本社章程。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成员名单。

  3、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2010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5、有成员入股的,须提供所有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

  6、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自治区以上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等。

  七、其他要求

  1.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要严把项目审核关,对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于2011年1月18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汇总表分别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1份、农经局5份),财政厅(农业处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3.绩效评价要求。项目申报必须明确绩效目标,按自治区的要求及时进行绩效评价,上报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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