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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奖补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4-05  浏览:291

 

  

  

  

  江农函〔2010〕174号

 

  关于做好江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持资金奖补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农业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市本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决定采用奖补的方式,择优扶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做大做强,并相应扶持发展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引领广大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为做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奖补工作,参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补原则

  (一)重点扶持原则。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章程、有财务管理制度、有理事会和监事会、有办公地点、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成员帐户并按农产品交易额(量)实行盈余二次返还”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典型示范原则。培育壮大一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扶持发展一批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三)鼓励发展原则。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主要产业、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的产业链延伸,引导其不断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二、奖补对象

  (一)对当年度经过一定程序评选且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进行奖励。

  (二)对当年度经过现场考核验收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补助。

  当年度已接受过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扶持的,或已扶持但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重复扶持。

  三、奖补标准

  (一)奖励一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全市每年择优奖励10家以上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每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补助一批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成立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新规范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补助不超过0.5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和不定数量。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与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不得重复。

  四、奖补资金使用方向

  (一)成员教育培训。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市场营销知识等的培训。

  (二)实施标准化生产。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兴建大棚、改造标准化生产基地设施,购置生产设备、工具或产品检验检测仪器等。

  (三)创立农产品品牌。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注册商标,实行产品统一包装。

  (四)开展农产品加工。建设仓储、加工等库房、厂房以及购置相关设施设备。

  (五)拓展产品市场。兴办批发市场、交易市场或租用产品销售档铺,购置相关设备;举办或参与产品推介、展示和交易洽谈等市场营销活动。

  (六)信息网络建设。适当购置或添加计算机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办公家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登记规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2、产业特色突出。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已经或将带动形成当地主导产业。

  3、运行机制合理。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以“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办公地点、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和可分配盈余返还成员制度。

  4、经营规模较大。合作社成员2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或合作社生产或经营的主要农产品达到一定产值额。

  5、服务网络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投入品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加强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和标准化生产率分别达到80%以上。

  6、增收效果显著。合作社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非成员收入20%以上,带动本地100户以上非成员农户增产增收。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注册了商标并实行产品统一包装,实施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了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的,予以优先考虑。每年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尽可能覆盖到种植、畜牧、农机、流通等各个产业,原则上各市(区)每年均能成功申报1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

  (二)申报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登记规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当年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有成员入股资金。

  2、产业特色突出。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已经或将带动形成当地主导产业。

  3、运行机制合理。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以“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办公地点、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并能为成员在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产品营销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服务。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资金,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由市农业局指导各市(区)农业局对照申报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其中市农业局推荐3个、各市(区)农业局推荐1-2个。

  2、各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江门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补资金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①有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内容规范的合作社章程;②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③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④有成员本人签名的成员花名册和联系方式,有成员入股的,应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⑥合作社近年来获得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等。所有相关材料由各推荐单位负责审定上报。各市(区)农业局要选择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提前与市农业局沟通后,再予择优推荐上报。

  3、市农业局对所有推荐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拟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名单。对弄虚作假、申报内容不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奖补或扶持。

  (二)申报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由各市(区)农业局对照申报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而上申报。

  2、各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江门市新设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①有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内容规范的合作社章程,新设立的合作社还应提供由全体发起人签名确认的设立大会纪要;②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③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④有成员本人签名的成员花名册和联系方式,有成员入股的,应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⑤合作社近年来获得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复印件,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等。所有相关材料由各市(区)农业局负责审定上报。

  3、市农业局对当年度所有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考核验收,确定拟补助的新成立或重新规范登记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会同市财政局核拨补助资金。在现场考核验收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申报内容严重不实的,一经发现,即予否决。

  七、特别说明

  (一)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市本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总额确定。

  (二)奖补资金由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调整一次,建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名单每年公布一次机制,对达不到申报条件的,取消其“江门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资格。今后申报省和国家级示范社项目,一律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中推荐,并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申报和承担各级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作。

  (四)对本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由市农业局负责。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情况 函

 

  江门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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