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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关于在苏俄农村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理论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4-10  浏览:111

  摘要: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合

  作经济理论的发展史上,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他的《论合作社》最全面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列宁

  主义关于合作经济的观点,尤其是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来引导农民自愿自觉地走向社会主义。

  关键词:列宁;农民合作社;理论;苏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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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旧俄国的农村,农民都是个体小生产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耕活动,也有一部分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十月革命后,苏俄农村开展共耕制即“农村公社”、“农业劳动组合”等农业组织形式的实践,由于种种原因,共耕制在实践中发展极为困难。到1920年,它拥有的土地只占全国耕地面积的0.4%,拥有的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0.5%。这种共耕制的组织形式由于内部管理不好,劳动生产率极低,一些人还产生依赖国家的思想,出现了懒惰、偷拿、吵闹的现象等等。列宁指出,共耕制还没有很好地组织起来,还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的可怜状态。1921年以后,由于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允许农民流转自由,农村的合作社又迅速地发展起来,但如何利用旧社会留下的合作社,当时党内及一般的人们都没有认识到它的巨大作用。列宁认为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合作社产生了巨大的意义。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指出:“在新经济政策中,我们向作为商人的农民作了让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作了让步;正是从这一点(这与人们所想的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从实质上讲,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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