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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第6期:近期有必要对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吗?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4-11  浏览:427

 

——对本站第6期网上调查“您认为近期国家是否有必要对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立法,使得其确立起法人地位?”的结果分析

 

  本次网站调查题目为“您认为近期国家是否有必要对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立法,使得其确立起法人地位?”,投票时间为2011222 至2011410,本题目为单项选择题,参与投票总人数为67人。投票结果如下所示:

   


 

 

  由上图可知,对于该选题,所获票数靠前的分别是“非常有必要(45)”、“相当有必要(11)”,而选择持“没必要”(包括有些没必要、相当没必要和非常没必要)的投票者总数仅为7人,仅占总投票数的10.4%。上述调查结果反映出,被调查者总体上倾向于赞同对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这种赞同态度还是偏于积极和强烈的。

  而根据本站的观点,投票者会出现这样一种选择倾向的原因在于: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源于1956年农村合作化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的过程中,村级集体资产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变化,集体土地和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社员之间、农民社员与村组织之间因为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处理所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亟需出台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规范。

而根据本站的观察,浙江省早在1992年就已经出台了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并且在2007对条例进行了重大修订,而江苏省则在20100101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地股份合作社也列入了条例所规定与规范的范畴,还有像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这些年也已经或者正在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问题做大量探索。这些地方上的探索,实际上已经为全国人大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当然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涉及面广、涉及人事错综复杂,里面已累积了许多的矛盾与问题,再加上一些意识形态方面的干扰,因此其立法过程注定要经历许多考验,但是本站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宜早不宜迟,国家应该赋予其明确的法人地位,给广大农村社区居民赋予明确的可量化的资产股份,从而通过良性的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的新一轮释放,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不过这一分析仅是基于67个投票者的考量,因此结果需要谨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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