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增值税减免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规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项目参照有关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按10%抵免税额政策。
(三)营业税优惠。针对农业服务行业,包括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除草、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可以免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项目,免征营业税;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所得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其它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强金融和保险服务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之一,市级机构要设立专项贷款资金,用于扶持辖区内相应发展规模的合作社。
(一)贷款利率优惠。对合作社及其社员从事粮、棉、油、蔬菜、畜禽等种养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原则上执行国家基准利率,需上浮利率时,相关金融机构要向同级政府通报情况,且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市财政对金融机构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根据信贷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二)提高授信额度。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要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
(三)放宽担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业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村房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品种。
(四)成立担保公司。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整合各种资源,筹资建立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质的农业担保公司,上述农业担保公司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时,担保费用不超过贷款额的1%。
(五)创建新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鼓励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承办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主要载体来发展业务。市级财政要落实好本级应负担的保费补贴。保险业务部门要在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以外,针对合作社发展设施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等主导产业开设新型险种,市级财政要对新险种发生的保费予以适当补贴。支持和鼓励组建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或农业保险合作社。
四、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支持
(一)用地优惠。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标准化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等生产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占地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临时手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其用地指标优先从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加工、仓储等经营用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收费上,对国家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实行从低收费。
(二)用电优惠。电力部门对符合报装条件的合作社用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用电手续,并负担合作社经营场所外的基础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初加工用电执行省电网电价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
五、保障农产品运输
在国家和我省“绿色通道”网络内,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发生交通事故或有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按程序处理后放行,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农用车辆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六、加大农业项目倾斜力度
发改、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民政、科技、水务、农业开发等部门在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的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沼气工程、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一人一技”、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项目安排上,都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
七、加大财政扶持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扶持、贷款贴息和示范社奖励等。各乡镇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在本优惠政策出台后的三年内,重点扶持设施蔬菜、肉禽养殖、粮、棉加工合作社发展,主要用于新合作社和协会组织开办、重点种养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
(二)财政对重点社、示范社及产业带头型合作社予以贷款贴息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利息总额度的50%。
(三)在广泛征求意见,公开透明操作的基础上,每年全市评选5-10家先进示范合作社,并予以适当奖励。
八、支持创建农产品品牌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资源优势,创立品牌,强化特色,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工商、质监部门要为合作社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省级名牌无偿提供咨询和相关服务,并优先申报推荐。
九、简化登记管理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不收取费用,不为其他部门代收任何费用,简化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放宽入社条件,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农民登记。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无需进行商业评估验资。
十、落实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优秀管理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到合作社工作的人员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同合作社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经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证或备案)的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同一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在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合作社工作,且符合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的,可参加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十一、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培训
市乡政府和各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落实培训经费。针对不同层面、不同岗位和不同环节的合作社有关人员进行逐级分类培训,采取外出考察、举办讲座、相互观摩、短期进修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市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乡镇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农业技术操作技能,每年接受培训社员人数不低于社员总数的10%。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对社员和农户开展各种农业技术培训。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乡政府要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农合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成立专门办事机构,组织精干的办事队伍,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一是由市政府牵头建立综合指导联席会议制度,就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农民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会商,切实解决影响合作社顺利发展的具体问题。二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金融支持协调机制,就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相关问题进行会商,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加强协会建设,在行业、产业、区域等更大范围内将合作社组织起来。
十三、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域产业特点,协调各涉农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为合作社提供政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优质高效服务,帮助和指导合作社推进规范化建设,以交易会、洽谈会、农超对接等多种形式为合作社搭建对接市场的平台,帮助合作社解决在市场开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市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合作社产品广告提供优惠;开辟专栏,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经验,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合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