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试 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社,运行时间满一年以上(截止申报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评定”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自主权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二)有规范的运行机制,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有规范的章程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履行职能,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成员登记薄、产品物资购销登记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大,成员在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产值(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产品进入中心城区市场或跨区域销售。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至少为成员开展了三项以上统一服务,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5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较高。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已取得(或正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以上认证,产品有注册商标或取得品牌认证。
(六)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并有详细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各项管理制度运行较好。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情况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60%以上;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社员评价认可度高。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高15%以上。
四、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各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具体程序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各乡镇、街道按区级示范社标准,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公平、择优推荐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文上报区农委,抄报区财政局。每年上报的具体时间由区农委另行通知。
(二)上报材料。申报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要撰写1000字以内的《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概况》、填写《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相关信息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
2.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证书或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市级或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证书。国际、中国或省级博览会金、银、铜牌奖项证书。“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证书。
4.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产品一致的国家(GB)或省级(DB)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承担过国家、市级农(牧、渔)业科技实验、示范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项目,并取得项目验收评定等级或成果奖项证书。
6.其他区级以上获奖或认证证书。
(三)评定。区级设立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农委牵头,会同财政、林业、工商、税收、商务、供销等部门共同对各乡镇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评选。每年按不少于10个数量评定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南川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统一授牌。
五、动态监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二)建立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年报制度,每年1月15日前经认定的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向区农村经济管理站报送年度收益分配表和资产负债表,报表和实地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其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依据。
(三)对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继续享受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示范社。连续三年监测评价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参加当年的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
六、资金扶持与管理
对每年新评定的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区财政局采取“项目建设补助”形式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并优先享受各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优先享受贷款贴息贴费。
(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对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合作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和管理知识等的培训;
2.开展市场信息服务,注册商标,进行原产地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等“三品”认证;
3.购置农产品整理加工、储藏保鲜、质量检测及农资供应等相关配套服务的仪器、设备;
4.开展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产品,培育品牌,建设营销网络;
5.标准化生产建设,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
6.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电算化等规范化项目建设。
(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2.项目资金要设立明细专账,专款专用,并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并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4.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乡镇级报账制管理,对滞留、截留、挪用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承担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验收管理
1.区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建设项目完成后,承担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向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3.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七、执行解释
本办法由南川区农业委员会、南川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专业合作社△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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