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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宝玉等:资本控制必然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弱化吗?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4-26  浏览:460

 

  内容提要: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构成与治理机制出发,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资本控制的现实原因,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的积极和消极双重效应,并通过两个合作社的案例论证了积极和消极不同效应表现形态的影响因素。合作社资本控制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然而,伴随着合作社制度、机制设计及合作社社会资本的丰富度不同,其效应表现形态会有所差异,合作社的资本控制不必然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

  关键词:合作社;资本控制;效应;功能;弱化

  项目来源:合肥工业大学博士专项基金资助课题(编号:109-306)

  一、引言

  经典的合作社理论认为,与投资者所有企业(IOFs)不同,合作社是基于人而不是基于资本的联合,其“人和”的基础是社员对合作社有共同的需求,从而产生与合作社的交易,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基础,资本虽然在合作社中仍然获取报酬,但其奉行的是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类似于优先权的利息,合作社剩余按比例返还交易者,这样,在合作社特定的融资制度安排下,社员出资就成为了社员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取利工具。随着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和自身业务链的延伸,客观上增加了对资金的需求,此时社员内部融资已远不能满足合作社发展的“硬性”需求,外部资金的介入就成为必然趋势。在北美和加拿大地区,外部资金介入合作社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成为纯粹的投资者并形成对合作社的债权,合作社给予这种投资固定的利息,投资者没有投票权,也没有剩余索取权;二是外部资本形成合作社的股权参股或控股合作社,合作社演变成有限责任公司(LLC),但合作社仍然依靠按交易额分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来保证合作社仍然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的商业组织。

  与发达国家成熟、规范的合作社融资和治理制度不同的是,由于我国普通农户投资能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以及对合作社和企业管理的知识缺乏,这就导致了在合作社组建初期出现“狼羊同穴”现象---普通农户依托龙头企业或种植、运销大户成立“依托型”合作社,并且,与LLC不同的是,这些龙头企业或大户是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合作社的,拥有较大的经营权、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并导致合作社资本高度集中。从产业链上看,农户与龙头企业或大户之间是认同、竞争和制衡的关系,农户加入合作社以谋求价格改善、服务提升或获得产业链上的价值增值,但同时农户参加合作社也会使其权利集减少,要把自己的私有产权置放在“公共域”之中从而让渡一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承担着私有产权的代理风险和代理成本等。事实上,对农户而言,由于各方面资源匮乏,依托龙头企业或大户成立合作社是一种现实选择,而不管所依托的合作社资本集中和资本控制程度如何,农户最终希求的是农户收益的帕累托持续改进和合作社合作功能的持续积累,当这两方面都能得到满足时农户才会真正具有加入合作社的激励,当然,农户的激励效应能否得到满足主要取决于在交易条件上处于强势一方的龙头企业或大户对合作社合作功能的“保护”.然而,从笔者近几年对发达地区合作社调研的实践看,具有强势交易条件的龙头企业或大户利用其对合作社的经营垄断权和决策权侵害社员的正当权益、导致“大农吃小农”的现象屡见不鲜,致使农户权益受到损害,合作社合作功能弱化,如过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过高的农资销售价格、过高的按股分配比例以及农户对合作社控制权和决策权的过度丧失等,这些合作社功能弱化现象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探索发展的实践中是不胜枚举的。张晓山(2010)认为,在现有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核心社员领办、控制和主导的合作社广泛存在,资本控制已经成为了农业资本占有者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而对于这种类型的合作社而言,部分学者也表达出了资本控制可能造成合作社治理困难、民主管理形同虚设、组织功能弱化、社会性功能较差以及合作社对核心社员的过份人格依附等的担忧。如崔宝玉等(2008)通过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在经济发达地区资本控制容易导致合作社组织功能弱化、民主管理制度虚设和合作社股权结构锁定,影响合作社组织发展的稳定性。郭富青(2007)认为,在现代合作社强烈的资本化和“投资-利润”的市场化取向下,资本控制可能会致使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弱化和社会功能较差,甚至严重偏离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可能的腾挪空间,并给合作社治理带来难题。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会产生资本控制?资本控制的效应有哪些?资本控制是不是一定会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如何规避合作社资本控制带来的功能弱化?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以期对资本控制的逻辑、效应及其治理进行深入了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构成与治理机制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类型分化以及合作社组建初期就有“资本带动”的特征,造成了合作社内部资本集中和资本分散并行不悖的现象(见图1)。从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构成的现实看,合作社资本主要由核心资本和外围资本两部分组成,核心资本的出资者主要是以龙头企业或大户为代表的大股东,这些大股东拥有着较高的出资额度和比例,构成了合作社的核心社员,而外围社员只倾向提供“临界资本”,获得合作社社员资格身份,一般出资额度较低且比较平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核心资本和外围资本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核心资本是合作社组建和运行发展的“主体支撑资本”,一般不允许退出,外围资本是合作社的“边缘资本”,一般可自由退出。

  外围资本奉行的是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并主要体现出惠顾者之间的劳动联合,而核心资本则可能同时表现出资本和劳动的双重联合,甚至极端情况下可能仅体现出惠顾者的资本联合。此外,合作社的资本构成还同时具有清晰和模糊间杂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合作社中核心资本与外围资本的资本构成分割是异常清晰的,核心社员和外围社员分别占据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资本并拥有不同的身份特征和权利集合,资本的二元分割直接导致了合作社内部两类社员的权利分割;另一方面,合作社内部的资本构成分割又是模糊的,不管是核心社员还是外围社员,其都不直接拥有个人资产的所有权,合作社股东人格与法人人格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以及法人与理事会的治理分离都会使社员的私人资本处于“公共域”之中而呈现出公有产权的形态。

  从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看,在决策权上,合作社中不同的资本构成使得在组织结构上把一人一票的社员代表大会和一股一票的股东大会(理事会)结合起来,并根据不同的内容需要实施他们的权利。对外围社员来说,一人一票平等的表决权只表现在关系到合作社社员直接利益和合作社命运的重大问题决策上,由于市场竞争和市场环境对合作社理事会决策层的客观需要,外围社员参与合作社的日常决策事实上是极其有限的。然而,即使是在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外围社员出资额度的小额化、平均化以及不可交易特征也可能会使外围社员基于规避参与成本的考量而倾向于搭其他社员的“便车”,从而使需要集体参与行使表决权的行动陷入困境。而对核心社员来说,可以利用核心社员数量较少、同质性较高、较容易协调的特点使其实际控制着合作社日常经营的决策层---理事会,从而使核心社员成为了合作社日常事务的实际决策者。在合作社盈余分配规则的选择上,核心社员会利用其对核心资本的占有权对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享有较大的“话语权”,制定出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分配规则,如提高按股分配的比例和入社资本门槛、根据自身需要改变盈余公积金和风险金提取比例、决定重大项目投资和筹资方式等。对核心资本的所有权强化了核心社员的谈判力,然而,核心社员在增强其对合作社资本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的同时却打击外围社员投资的积极性,随着合作社资本逐步向核心社员集中,合作社就容易演变为资本驱动的内生性股份制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的现实性及其双重效应

  中国农户构成将长期保持少数专业种植、养殖和营销专业户和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的格局,在鼓励、扶持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领办组建合作社的同时,资本控制便成为了大户能手(核心社员)掌控、主导合作社的现实选择。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的现实性

  首先,合作社资本控制是物质资本权力的内在要求。合作社中核心社员与外围社员之间资本占有的不均衡性决定了两类社员不同的权力配置,在不完全合同和信息条件下,进行大部分专用性投资的核心社员在事前就会预期到遭遇外围社员敲竹杠(如撕毁销售协议、使用非指定农药、管理流程的非标准化等)的道德风险,一旦核心社员不拥有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其所进行的大量的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盈余不可避免地要在事后再谈判中被外围社员所分享,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就是在事前就分配物质资产的所有权,物质资产所有权强化了核心社员的谈判能力和控制被外围社员敲竹杠风险的能力,并体现在合作社的决策权、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上。核心社员或外围社员是否愿意投资取决于其在事后讨价还价中所得的利益,而讨价还价能力又取决于资产的所有权结构,使得核心社员的股权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并进而映射到合作社治理结构和两类社员之间权力配置上。

  其次,合作社资本控制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难以测度的外化表现。在农产品供给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并有效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擅长农产品经营和经营管理的人才需求必不可少,此外,合作社还需要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打交道等,因此合作社还需要具有良好社会资本如威望、丰富的人际关系网络。然而,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从产权属性上说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员将其投入到合作社就很难排除其他社员的使用和收益,如社员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运销户的销售渠道、生产大户的技术、精英人物的社会关系等资源并获得这些资源的部分收益。在对其所投入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产权残缺的条件下,由于对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贡献难以直接进行量化和测度,核心社员必然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林坚,黄胜忠,2007),并成为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而大多数外围社员只是充当惠顾者的角色。

  再次,外围社员“搭便车”强化了合作社的资本控制。合作社是一种“集体行动”组织,其社员天生具有搭便车的倾向,这对于成员资格开放的合作社来说尤其如此,对于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带来的谈判能力增强而导致的农产品价格提升,外围社员只需搭乘核心社员的便车即可为其带来较为显着的价格收益,因此其不愿意为合作社提供更多的资本。并且,一般来说,外围社员数量众多,单个外围社员的增资行动对合作社资本构成的影响很小,在不改变合作社剩余索取权分配制度的前提下,单个外围社员的增资行动并不必然为其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这就可能会弱化外围社员的增资意愿,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控制。

  最后,外围社员弱质性决定了其融资积极性不高。合作社在组建和发展初期就需要资本和核心社员推动,即使中国为了鼓励合作社的发展而减免了合作社注册的各类费用、降低了相应的注册资本,但由于农产品市场波动性较强、农业风险性较高,外围社员本身物质、人力和社会资本有限以及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等都导致了外围社员融资的积极性不高,外围社员一般都不愿意或者无力出资很多,实践也证明让合作社外围社员通过直接拥有所有权而承担产值方面的风险并没有令人满意的激励效应,这是由农民以及农业本身所具有的弱质性特征决定的。

  而核心社员由于能够意识到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愿意面对风险并有能力承担创建组织成本和运作成本,是合作社创建和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的双重效应

  从合作社运行的实践中看合作社资本控制既可能带来积极效应也可能带来消极效应。

  从积极效应上看,首先,合作社资本控制有利于促使企业家阶层的产生。社员不直接拥有个人资产的所有权而由资本集中度较高的理事会进行管理和经营,造成了合作社股东人格和法人人格的分离,这为企业家经营奠定了产权基础,有利于形成适用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家阶层。其次,合作社资本控制能保障合作社资本运行的稳定性。为保证合作社一定程度的凝聚力和资金的正常运转,一般来说外围资本允许自由退股,核心资本不允许退股但可以在合作社内部或在社区内进行转让以满足资本的流动性需求,但是,核心资本的流动性是在保障合作社资本稳定前提下的有限流动,其兼顾了合作社资本流动和稳定的双重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作社对核心社员的人格依附关系。再次,合作社资本控制有利于克服集体行动的逻辑。合作社的日常事务是由理事会来做出判断和决策,资本集中度较高的理事会成员由于人数较少、同质性较强,有利于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最后,合作社资本控制是合作社组建的逻辑起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如果靠缺乏合作社相关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资金的外围社员来推动,合作社必然组建不起来,而具有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和风险规避能力的核心社员则往往能响应资本报酬和市场需要的诉求并克服集体行动的弱协调性成功组建合作社,而且,通过核心社员资本驱动,合作社还可以实施标准化和合约化生产,有利于控制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供应。

  然而,合作社资本控制也必然产生负面效应。首先,资本控制对两类社员合作关系的损害也不容忽视。如核心社员不愿意放弃甚至稀释产权而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固化、合作社对大股东产生人格关系的依附、合作社的资本报酬原则对合作原则的过度背离以及过度资本控制还可能产生核心社员对外围社员利益的侵占而导致“大农吃小农”等。其次,资本控制会使合作社产权和资本锁定。由于外围社员弱质性并倾向于“搭便车”、合作社收益不好厘清以及资本、技术和信任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合作社两类社员都无意更改目前的产权结构形态,合作社资本长久性集中在核心社员手中,使合作社产生产权和资本锁定,甚至最终使得合作社变为了LLC和IOFs,这一方面不利于持续抵御市场和自然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背离了合作社的“合作”本意,偏离了合作社的本质。再次,资本控制可能导致外围社员选择退出。随着外围社员收入、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抵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农户不仅要求获得价格改进、技术共享的收益,而且还会积极要求参与合作社日常经营和管理,甚至要求重新厘定合作社剩余分配规则以及农产品定价规则,当外围社员重新核定规则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在开放性合作社中外围社员会选择退出,导致合作社规模减小和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笔者经过多次调研也发现,合作社的功能弱化是外围社员选择退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四、资本控制是否必然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基于两个合作社案例的分析

  合作社资本控制纵然可能有上述诸多弊端,但是资本控制是否必然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呢?根据笔者在台州市的三次调研,有的合作社资本控制导致了合作社合作功能弱化,合作社对核心社员存在严重的人格依附,外围社员纷纷退出,合作社名存实亡抑或仅成为了核心社员获取政府支持和相关优惠的工具;但同时也有的合作社虽然资本控制、资本主要集中在核心社员身上,但是合作社却呈现出两类社员合作稳定、持续的局面,农产品定价合理、购销有序,合作社运行制度规范,股权分配比例合理,外围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管理、监督和日常经营,并能及时得到市场信息和相关培训,两类社员之间利益联结一致,并没有出现核心社员利用其对合作社资本控制而侵害外围社员的正当权益,并导致“大农吃小农”而致使合作社的合作功能弱化现象。

  从调研实践来看,合作社资本控制不必然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首先,合作社民主治理制度化能够带来合作社合作功能的持续积累。要使合作社资本控制不产生合作社功能弱化必须解决两类社员的利益分配问题,防止外围社员被边缘化,无疑,合作社治理制度规范化是使合作社合作功能持续积累并形成传统、防止外围社员被边缘化的基础条件。目前,外围社员入社的激励还可能只是获得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更高的农产品销售价格以及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和培训机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外围社员没有行使民主权利的诉求,只是在现阶段这种诉求让步于外围社员物质利益提升的现实选择,随着外围社员收入提高、抗御风险能力增强,其对参与合作社所应得的民主权利的诉求将逐步显现,无疑,合作社运行制度规范化是应对外围社员要求民主权利得以提升和合作社合作功能持续积累的必然选择,起源于1900年的世界着名的加拿大Desjardins合作金融集团给我们提供了在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张和资产集中程度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合作社合作功能的持续性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样板。从我国立法看,政府对可能出现的资本控制的负面效应也异常重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核心社员的出资额不能超过20%,表决权不超过15%,确立了社员代表大会在合作社中最高“权力”地位,厘定了监事会和理事会的具体职责,避免了监事会和理事会组织缺位或功能缺位。如果合作社制度得以规范运行,必然同时保障核心社员和外围社员的利益一致性,克服资本控制带来的负面效应。其次,农户退出权能够弱化合作社资本控制的负面效应。对于中国大部分的开放性合作社来说,退出权对保障外围社员利益尤其重要。黄祖辉等(2002)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选择的合作组织,外围社员的退出权还是比较充分的,外围社员可以通过中断合作关系或降低合作程度来减少核心社员的未来利益,这种自由的“退出权”给了外围社员更多的参与合作的保障。林毅夫(1992)认为关系到合作经济组织命运的激励机制归根结底要靠合作社成员的“退出权”来保障。当外围成员根据成本-收益的权衡标准感知自己利益不多或利益受损时,外围社员用脚投票方式(即退出合作社)能够降低核心社员的违约率,增加核心社员对专用性资产的持续投资,增强核心社员对合作社的柔性经营,弱化合作社资本控制的负面效应。尤其是当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如市场、龙头企业和运销大户等)替代性较强的前提下,农户退出合作社之后就有了更多选择,农户退出合作社的机会成本变小,这给了外围社员加入或退出的更大选择权,使得外围社员退出权的实施具备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再次,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弱化资本控制消极效应。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覆盖范围有限,合作社中的核心社员和外围社员大都来自同一个村、镇,社员自身对土地具有较强依附性,这不仅决定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具有较低的流动性,而且这也意味着合作社还具有“熟人”社会组织特征,合作社就变成了一种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集合体,这种社会资本和资源提供了农民合作社所必须的信任、规范和网络,而且这种网络还具有生产性,可以把微观层次两类社员的个体行为与中观层次的集体选择结合在一起,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公共事务的内源性基础。另外,由于社会资本通常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累积性,社会资本的良性循环会产生合作社内部治理均衡,不断形成高水平的合作、信任、互惠、社员参与和集体福利,进一步强化外围社员对合作社的参与监督和管理行为,进而还会提高外围社员的融资水平和融资比例,优化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可以说,股权比例合理和股权结构优化是从根本上约束核心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共事务治理水平的根本保证。笔者根据第三次在台州调研所获的T合作社和X合作社的两个经验案例来论证上文提出的可能不致使合作社必然出现功能弱化的三类因素假说的合理性。

  T合作社是由龙头企业推动组建的主要从事茶叶生产、粗加工和销售的合作社,合作社于2002年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目前有社员105名,社员主要由茶农、经销商和加工企业三类社员(含法人社员)组成,社员分布几个村。除社员外,合作社还有联系茶农816户。合作社提供的主要业务包括:(1)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和销售;(2)向社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如制定和推行生产标准,指导用药、用肥,引进新品种等;(3)控制社员产品的上市时间和数量,联合议价;(4)对产品简单分类、包装和注册商标进行产品营销,形成了自己的茶叶品牌---“天绿茶叶”;(5)对茶叶进行烘烤、晾晒,进行粗加工。

  X蜜梨合作社于2004年成立,初始注册资金3.2万元,2007年下半年重新进行了股本注册,注册资金为21万元,目前合作社共有社员102名,地域覆盖几个乡,合作社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向社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联合议价和进行产品营销并注册了“天台山”品牌。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就呈现出资本集中格局,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最大股东(股本4万元),也是蜜梨的最大规模生产者。


 

  

      合作社的股东资本集中度(R5和R10)、理事长与理事会、监事会的资本集中度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以及决策机制如表3和表4所示。观察可知,T合作社和X合作社的R5资本集中度分别为70.0%和47.6%,R10资本集中度为72.4%和52.1%,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T合作社还是X合作社资本主要集中在核心社员(大股东)身上,尤其是T合作社,合作社资本对出资额度前五位大股东有更强的人格依附关系,合作社呈现出典型且明显的资本集中现象,并且两个合作社大股东资本份额由大股东协商确定,外围社员可以自由选择认购股份的多少,合作社理事长资本份额占合作社的股本在20%以下,但理事长股本占理事会股本的比例高达60%以上,T茶叶合作社理事长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股本分红,X蜜梨合作社理事长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交易额返利。此外,两个合作社对外围社员在能否选择退社上都持开明态度。从对X和T合作社的观察以及对相关核心社员和外围社员的访谈来看,在核心社员实现其经济利益的同时合作社合作功能也保持较好。一方面,外围社员从合作社获得了市场销售信息和相关技术培训,茶叶和蜜梨得到了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都得到提升,外围社员同核心社员之间交易比例基本都在80%以上,且渠道稳定。另一方面,外围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积极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向合作社建言献策,积极参与对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监督,外围社员对合作社及核心社员的满意度较高。正像访谈中的外围社员谈到,“合作社不仅是大股东的,也是我们大家的”,“合作社搞好了,我们大家都受益”,“合作社在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上是合理的,维护了我们大家的利益”。


 

 

  那么,合作社是如何来保持合作社的合作功能呢?首先,从出资、盈余分配和决策等制度上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资要求,理事长资本份额占合作社的股本在20%以下,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决策和管理机构,在盈余分配上资本分红比例低于50%(《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不超过60%),合作社投票方式上采取一人一票制度,合作社一些重大事项如修订章程、聘任或罢免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盈余分配方案确定等都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此外,合作社还提升理事会在合作社中的地位,理事会是合作社日常事务的决定机构。这些都是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规范化运行的要求相吻合的。当然,合作社在运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也保障了大股东的积极性,合作社的项目投资和筹资计划是由大股东商议决定。其次,在组织和机制设计上规范合作社的运行。从表1和表3的比较可以看出,大股东和理事会成员身份并不等同,理事会中中小股东(外围社员,下同)数量占相当比例,小股东的话语权得到保持,由于理事会是合作社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这样理事会构成了大股东与外围社员的“博弈区域”.此外,监事会成员主要是中小股东,并且为保证监事会职能到位而监事会定期召开。在T茶叶与X蜜梨合作社中,合作社不仅同社员进行交易,还同非社员进行交易,其中与非社员进行交易的比例都占到了60%以上,对与非社员交易产生的盈余采取与其他类型收益相同的分配方式,如X蜜梨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中会提取3%的管理费,这部分收入在提取“三金”后采取按交易额和按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这无形中增加了普通社员股金的红利,增强了合作社引导社员入股的积极性,提升了合作社的吸引力。再次,外围社员有比较充分的退出权。T合作社所有社员都是可以退社的,而X合作社规定理事会成员不可以退社、非理事会成员可以自由退社,可能是T合作社理事长(也是最大股东)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和技术能力,那怕是大股东退出也不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并没有对大股东的退社也强加限制。X合作社的退社规定既保障了合作社“管理班子”的稳定性,也给合作社的外围社员较大的选择权。外围社员的退出权给核心社员带来“震慑”作用,就像一位核心社员所说,“如果不按规矩办,哪怕只是坑了一次农户(实际上指外围社员),他们就不会再相信我们了,合作社就办不下去了”,可见,农户退出权的存在(即使不实施)也会提升外围社员的潜在收益。最后,社会资本在起作用。无论是T合作社还是X合作社的规模都不大,社员覆盖范围不大,社员之间或因血缘、亲缘和学缘而连接,更兼之T合作社和X合作社理事长在当地都颇有名望。这些社会资本的存在构成了合作社治理内部事务的内源性基础,并可能形成自我增强和逐步积累,产生良性循环,以至在两类社员间产生更高水平的信任和互惠,从而使合作社的合作功能能够存续和保持。

  五、主要结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效应学术界争论颇多,本文从“资本-参与-权利”的视角分析认为合作社资本控制具有必然性和应然性,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业资本占有者的必然诉求。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践看,合作社资本控制可能会带来积极和消极双重效应,但还应看到,同样是资本控制型的合作社,制度、机制设计和合作社内含的社会资本丰富度不同,其效应表现形态会有所差异,也就是说,通过正确规范地进行制度、机制设计以及着力培育合作社内含的社会资本,合作社的消极效应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进行规避的。本文提供的两个合作社案例就证明了这一点。对合作社民主治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对外围社员退出权的保护以及合作社内存的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本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持和存续合作社的合作功能,弱化合作社资本控制的消极效应,也即合作社的资本控制不必然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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