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福建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宁德市工商局关于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4-26  浏览:1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宁德市工商局关于培育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实际,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本着先行先试、全力服务、大力扶持、放手发展的原则,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登记条件,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放宽主体设立。凡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证明到异地申请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申请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同意,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允许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放宽业务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营产供销一条龙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和手工艺品、地方特色产品的加工经营,以及农产品的进出口经营,凡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依申请直接登记。

  (三)放宽出资方式。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果木权和经量化的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兴办土地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出资不设最低限额;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受比例限制,但应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出资,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启动运行。

  (四)拓宽组织形式。支持合作社联姻、产业联手、产权混合、区域合作;允许5个以上从事同类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登记事项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五)放宽名称登记。市、县级局建立合作社名称数据库,支持合作社使用特色地理名称、冠市名称。合作社联社或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典型、示范合作社;拥有驰、著、知名商标或知名字号的;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上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申请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放宽名称中行业用语限制,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在名称中可以使用绿色、环保、生态等用语。

  (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选择成员个人住所、租赁场所、村委会办公场所等作为登记注册住所地。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拥有该场所所有权的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可作为登记住所的有效证明。

  (七)放宽农民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能证明农民成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身份证明。

  (八)放宽成员代表大会人数和议事规则。农民专业合作成员10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依章程规定行使全部或部分成员大会职权;允许合作社由全体设立人(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章程、设立大会纪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

  二、立足工商职能,着力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

  (一)鼓励多主体、多形式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鼓励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能人、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农技推广及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紧紧围绕宁德市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等非农民身份的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培育、建设和开办农产品市场,或直接向城镇超市及便利店配送农产品实现产供销的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支持合作社利用农村优势资源,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开展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网络营销。支持合作社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以农产品为主要特色的电子商务新型的网络营销方式,宣传合作社的产品和形象,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适时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推荐产品性能,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经纪人。大力培育发展农民经纪人,重点培育发展农产品经纪人、农业科技经纪人、劳务经纪人、物流信息经纪人,努力打造一批有市场经济头脑的能人,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解困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为合作社融资创造条件;支持合作社通过动产抵押、商标专业权质押贷款融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

  三、建立健全全方位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平台

  (一)下放登记权限。委托全市各基层工商所全面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补发照、注销登记,方便农民就近就地申办营业执照。

  (二)优化登记服务。坚持既促进发展,又适度规范,既依法登记,又简便易行的登记原则,为农民办理专业合作社开辟市场准入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近距离、零收费、无障碍服务。对合作社名称核准、章程起草、申请材料等进行全程指导,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登记,当场发照。

  (三)实施品牌战略。施行“一产一业、一村一品、一社一标、一所多标”的品牌农业发展战略,加强商标法律宣传和注册辅导,大力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提高合作社及成员的品牌经营意识,引导其走品牌兴社之路。重点扶持有一定基础的合作社申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提高品牌化经营水平,使商标成为展示合作社产品、服务优势的有效载体,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

  (四)加强合同帮扶。做到合同法规宣传、指导合同订立、监督合同履行、出现合同纠纷调解、发现合同违法查处“五到位”。建立“订单农业”帮扶机制,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订单合同指导服务,帮助合作社通过订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提高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宗订单的履行监督,及时处置调解合同纠纷,严厉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行为,维护合作社的合法经营权益。

  (五)强化红盾护航。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消费维权和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充分利用“一会两站”和12315申诉举报网络,为社员提供消费维权指导,畅通农民申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涉农消费纠纷;把握农时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放心农资;加大“红盾护农”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坑农害农的违法经营行为,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深化行政指导。发挥行政指导的优势,把行政指导运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设立、运作等各个环节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谐健康发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络员和联系点制度,有效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水平,指导合作社建立组织规范、管理民主、决策科学的运作机制和财务分配制度;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七)营造发展氛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立足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实际,统一思想认识,拓展宣传、支持、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思路,深入探索研究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的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和完善、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四、本意见由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