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合作运动是国民政府定鼎南京后为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而极力推行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它与识字、造林、造路、保甲、提倡国货等运动一起合称为国民党的“七项运动”。自1928年付诸实施后一直到其政权退出大陆,此项运动扰攘了二十余年,是中国近代史上一项令人瞩目的社会运动。
一、互助合作运动的由来
五四前后,西方的合作主义通过归国的留学生和社会主义学者传入中国,合作主义宣传者认为,合作社是有益于穷人的经济组织,中国应该实行。随着中国社会各阶层关注农村问题的日益普遍化,合作主义的宣传者们逐渐把关注的重心从城市转向广大的农村。在探索西方合作主义与中国农村社会结合点的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受到了很大的关注。这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实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奠定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华洋义赈会组织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迅速发展,使政府及关注农村的团体纷纷到农村举办农村合作社,从而形成了民国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
二、国民党决议的过程
早在1919年,孙中山在其《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的演讲中,就曾提出过发展农业、工业等方面的合作事业。1924年8月30日,孙中山演讲“民生主义”第一讲时,即主张以“合作”来解决民生问题。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时,曾议决“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这是国民党正式提倡合作运动的开始。10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通过了《政府扶助农村合作社之组织政纲》。
图1: 1912年3月31日,孙中山出席南京同盟会员为他举行的饯别会,并发表关于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的演说。图为孙中山同与会者合影。
1927年北伐结束后,南京政府就把议定过的农村合作运动付诸实施:在“救治农村”、“调节农村金融”的口号下,通过政府的组织和宣传,用行政手段创办信用合作社,将城市银行的剩余资金贷往农村。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开始了大范围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规定合作运动为七项国策运动之一。
1931年4月,实业部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随后,国民党中央进一步决定,通令全国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纪念日。1932年9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合作社法十大原则”,立法院据此起草了《合作法草案》,共9章76条,并于1934年2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于1934年3月1日通令全国施行。
三、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
由于南京政府的大力宣传与倡导,到1936年时,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起来。不论是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水乡,还是边远地区,都先后组成了规模不等的合作社。1936年,全国农业合作社数已达到37318家,社员增至1643670人。这些合作社主要分布在江苏、河北、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等共16省。
在全国组成的各类合作社中,以信用、运销、生产、消费等合作社为主,其影响也较大。而其中,信用合作社为整个互助合作事业的主流。据统计,1933年信用合作社占全部合作社的82.3%。但随合作社总数的增长,信用合作社的比例逐渐降低,到1936年已降至55.3%,但仍占据第一位。按南京政府制定的合作法规,其组织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贷放生产上必要资金于社员及办理储蓄”;“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对社员为各种放款;及办理社员非社员之各种储金存款,或代理收付款项等事。
图2:江苏省农民银行是抗战前经营最好、成绩最为显着、对农村贡献最大的农业银行,图为江苏省农业银行五角纸币。
四、合作运动的意义
合作运动体现了国民党政府试图改变农村现状的努力,企图以此方法稳定国家政治经济局势,挽救农村危机,建设新农村的愿望。国民党政府企图利用信用合作社之直接救济功能,既能克服资金短缺困难,又能够使农民获得资金,尽快地化解农业危机。然而,乡村社会的改造是一个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国民政府在整个基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未做根本变革之前,合作社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组织化效能,更不可能真正达到所谓“救济农民,复兴农村”的目的。作为国民政府拯救农村的一剂药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疗效还是有限的,远远不足以发展农村经济以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更不可能挽救中国农村的没落,以实现自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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