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执笔者为:王娟、萧洪恩、熊吉、呙亚屏、蒲元瀛、余绍福、向超、谢雯雯基金项目:湖北省《现代烟草农业烟叶生产组织与服务体系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0SYCYYC001);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践运行模式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0SC22)。
摘要:通过湖北利川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运行实践,强调合作社在中国作为“后发合作社”,在全球性现代化运动把中国与西方的关系定格在东方与西方、古与今、传统与现代、农村与城市的历史时空中,并以西方合作社理论或实践作为评判中国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标准,形成所谓中国合作社的合法性问题,且容易在观察中国合作社问题上形成理论优先还是实践优先、自己历史经验优先还是西源发展经验优先问题上的两种不健康思维惯性,为了纠正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偏差,文章基于研究者的“实践介入”,强调应以“实践反驳理论”为基本原则,合作社本位观应以“成员利益发展至上为根本标准”.
关键词:合作社;合法性;本位观;现代烟草农业
合作行为与合作社一类组织形式在中国本来古已有之,但由于全球性现代化运动的障百川而东之,把中国与西方的关系定格在东方与西方、古与今、传统与现代、农村与城市的历史时空中,中国人自己则更进一步由西方的长技扩充至长治,把一些行为话语上升为制度性话语,形成了一定的话语霸权,带来了中国近现代行为、制度等多层面的合法性问题。
合作社在中国由传统形式走向近现代过程中也同样遇到了这一问题---产生于西方的合作社理论及实践,传入中国后,能否实现理论及实践的超越。鉴于此,笔者结合近两年实践介入合作社运行的体验,提出后发合作社的合法性困境问题,以期求得深解。
一、合作社的西源:后发合作社合法性困境的根源
用“合作社”来译的“cooperative”一类词本身算是一种中西文化精神的对译,因为合作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但人们更多地只看到其西源之“社”的特性,而忽视其合作本身的特性,从而给中国当代合作社发展设定了一种理论场域---用产生于西方的合作社理论与实践来评判中国合作社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引出了一种合法性的困境,即按照西方化的原则,中国的合作社异化了。在这里,合法性实质上是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它使组织必须接受制度环境里建构起来的具有合法性的形式和做法。[1](p71-75)西源的现代合作社是基于中国近现代民族危机而被引进的夷技之一,虽然各派的救国主张及现代化道路选择不同,但在运用现代合作社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当现代合作社被引进中国后,其合法性问题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正名的问题。20世纪初始之时,中国报刊文章多将合作社称为协同组合、协社、协作社等,即此一例。后来于1919年由留美归国的薛仙舟将cooperative译为合作社,并从此成为一个标准译名,却被认为是取自于中国国民性或中国民间的传统金融组织形式:合会。[2](p7-8)[3](p1-10)可见正名过程中的中国化隐含着一种合法性忧虑。其次是类型问题。西方现代合作社的初始虽然有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类型的不同,其起源与业务实践指向当时的下层民众,但其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取向则是非资本主义的。[4]正是这样一种身份内涵,使当时中国各种类型的先进分子看到了希望,并成为合作社运动的曾经的宣传者与实践者,其共同的身份意识就是要避免西方资本主义道路的副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合作社的研究与实践逐渐在不谈姓社姓资问题后,把这种身份问题转化成了中国的合作社实践与西源的合作社原则是否协调的问题,于是出现了异化论,认为中国的合作社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标准,只有10%左右的合作社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自治组织,[5](p177)且自建国后我国事实上就根本没有存在过实质意义上的合作社制度。[6](p252)再次是合作社的实际存在性问题,即按照合作社的合法性标准,中国近现代的合作社是否是正当的合作社?比如说在中国,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因过度热情而使合作社变质异化;以专业合作组织对照传统经典的合作社原则是四不像;合作经济组织名不副实,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的基本特征相去甚远,不仅严重违背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而且更异化为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和工具……所以,从这一层面看,中国的当代合作社不具有合法性。
中国当代合作社的合法性问题在本质上说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首先,这涉及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基础理论问题,即一方面是强调理论就是实践的反义词,即强调一切实践的最终含义就是超越实践本身。[7](p21-46)另一方面是强调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8](p374)即强调实践高于理论、超越理论。其次,即使是西源的合作社,从其产生以来,也在不断地发展着,不仅早期原则在不断地被重新总结,就是一些新型的合作社,更是实现了对一些传统原则的超越,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北达科塔州和明尼苏达州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模式,就已大大地超越了传统的合作社原则,[9]更何况对合作社本身还形成了新古典主义、交易成本经济学、博弈论等多种理论视角。[10]最后,西源的合作社理论本身有一个中国化的问题,即需要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这一结合既包括西方合作社理论的中国化,也包括中国合作社实践经验的世界化。
二、实践反驳理论:利川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超越
之所以首先提出中国合作社的合法性问题,就在于笔者在合作社的理论探索与实践介入中遇到了空前的困境,一种基于合法性的忧虑。
从2009年开始,湖北利川开始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最初形成齐星与雷家坪两个以行政村为依托的合作社,经过一年的运行实践,成绩与问题都有所展现。于是自2009年末开始探讨新的现代烟草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模式问题,计划在相关高校、政府及其部门、行业、农民等多方努力下,形成一批新型合作社:以基地单元为载体的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这批新型合作社的成立与运行过程中,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合作社框架下的共生运行模式,各方都显示了在这一模式中的特殊地位,从而显示出了后发合作社的特殊动力特征,并据此在社员构成、组织程序、内外关系、利益链条等方面反驳着既有的合作社理论与原则,验证了实践反驳理论这一当代哲学视野:初始依法、依原则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实践中遇到了空前的困境,而一些变通处理反而获得了深度成功。
政府的地位---在后发现代化国家或地区,经济、技术、社会、文化发展形成的特殊景观是政府主导、民众主体,其发展的顺序或焦点是沿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转移顺序不断调整的。中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始终不渝的现代化诉求与赶超使命,使得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各自的发展指标,其中地方政府面临的上下左右的比较性、实施性任务,彰显着其所具有的关系协调力(部门之间、民众之间等多重关系),社会调控力(政策、价格、计划等),资源统配力(政治、经济、技术、社会、文化等多方面资源),社会助推力(集中力量办大事等)等,从而促使社会的各自发展活动与政府相关联,社会众象只要把自己的目标与政府的目标达到共识,就会获得政府的支持。而利川开始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始终把握了这一点,政府发文件、设专班、搞协调、配资源……,从各方面形成了一支发展现代烟草农业合作社的主导力量。
行业的资源---客观地说,利川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生是由烟草部门动议的,而且,这种动议是以国家烟草部门实现两个反哺,发展一基四化的现代烟草农业,为烟草工业提供高产、优质、稳定的烟叶资源为原动力的。在这个过程中,全国各地试点建设、整县推进等一系列现代烟草农业发展部署及其实施,事实上把各级烟草行业都推上了前沿,利川正是把这些部署当成一种发展机遇,加大了探索发展的力度,特别是行业投入的力度。为了强化基本烟田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烟水工程、烟路工程、育苗工场、烘烤工场及烤房、农机具等),加强基层站点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专业化服务体系、生产组织模式建设等,烟草行业都作出了极大的努力,总投资达11946.9万元。这些努力事实上已使依据基地单元建立起来的烟农综合服务合作社成了现代烟草产业的生产车间,而烟农则成为现代烟草农业的实践者,成为烟草产业工人。
高校的智慧---为了搞好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规划,有效地开展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基础保障,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教师、研究生在进行合作社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全程介入了利川的合作社运行实践过程,通过前期研究、现场踏勘、入户调查、会议座谈、校企共商、队伍培养、运行准备、建设运行、跟踪观察、初步总结等诸环节,目前已运行的两个合作社均按一个合作社服务一个基地单元的基本要求,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
烟农的投入---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烟草工业结构调整,利川的烟草种植出现了萎缩局面;加上农村双层经营的经济体制与国家烟草专卖的计划体制碰撞,事实上形成了农民所具有的一定的话语权:在农地流转、农地经营品类等方面都有所表现;再加上国家烟草部门的强力反哺,使当地农民有可能体现出新的种烟积极性。
这种积极性的实现方式是:经过农民自己的活劳动测算,每户种植20亩左右的烟叶,在享受反哺服务、价格相应稳定、基本靠自己的承包地(地力)与活劳动投入(劳力),在基本成本相当的情况下(与种植其他农作物相比),农民可以选择成立烟农生产合作社,并进行现代烟草农业生产。我们在前期调查时农民表达了这种想法(农民理性),在与行业领导与管理人员的交谈中,也发现了其中的“度”(行业理性)---行业与农民的各自接受度。
乡土的依赖---合作社的乡土依赖即合作社带头人的遴选问题。根据当地合作社发展实际,有四种力量实际上成了当地合作社的重要依赖对象:劳力富裕者往往成为种植大户;有一技之长者往往成为各种专业服务的提供者,如进行·53·育苗、耕地、移栽、采收、绑烟、烘烤、分级、物资供应、病虫害防治等服务;德高望重者往往成为其中的协调者;经济实力强者往往成为领办人。笔者认为,正是这种乡土依赖使合作社具有较大的适应性,并且正是由他们的活动提供了舞台,且由他们登台唱主角。
部门的参与---利川的实践证明,现代烟草农业已成为社会的整体工程,相关电力、电信、经管、科技、发改、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交通、民政、扶贫、移动、公安等各部门都已有了自己的明确职责。并且在部门的合作中还特别强调了烟草部门在整个现代烟草农业生产中的主管与主办的责任及权力,明确了烟草部门在烟叶生产各环节的管理与督导任务。
总之,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解决的是烟叶生产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进行专业化分工、社会化服务的问题,是适应烟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劳动强度大、生产风险高等诸问题而谋划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式,由于全社会的多方面参与,事实上已形成了合作社框架下的合作共生运行模式,并通过合作社发起的动力、合作社成员资格、合作社管理体制等方面对现有的相关规范提出了问题,从而考量着合作社运行的理论与实践、体制与制度等相关关系。
三、合作社本位观:成员利益发展至上为根本标准
通过自身的合作社实践与理论探索,笔者感到有两种思维惯性容易左右中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从而显示出中国后发合作社合法性问题的思想根源:一个是在理论优先还是实践优先问题上,容易以西方的合作社理论、原则作为标准,用理论来剪裁实践,使人们在各种理论的神圣形象中自我异化,形成中国合作社的存在主义焦虑。如果说中国合作社有异化问题,那恰好不是因中国合作社本身不符合西源的合作社原则一类的异化,而是人们创造出来的那些原则反过来成了我们的压迫者,即本来意义上的异化。一个是在自己历史经验与西源发展经验的价值定位问题上,否认自己的历史经验容易,并且以创新的名义进行;否认西源的原则、经验难,并且以学富或接轨名义坚持。
本位观从本质上说就是合作社的基本观念或基本价值诉求,上述两种思维惯性事实上可以看成是两种不同的本位观,一种是理论优先本位,一种是西源合作社优先本位。由于在合作社研究中很少提及本位观问题,甚至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研究中,也只偶有所论。[12](p33)而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政策、法律,而且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合作社的预期。比如,根据不同的本位观,可能将合作社法归入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同样,根据不同的本位观可以将合作社归为公益、私益或公私互益性质组织等。从理论上说,形成上述思维惯性的原因也正在于合作社本位观的扭曲。
中国当代合作社的本位观应从当代中国政府的人民性、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与农民自身的发展诉求中立意,具体表现为中国农民要通过发展增利、通过市场争利、通过反哺征利(只能在相应的发展过程中获得该利益,如种粮得到粮补等)。因此,合作社应坚持成员利益发展本位观,并使之成为一种返利、反哺的制度性平台,由返利、反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形成多样性的组合拳,并通过遵循正确的机制来设计以促成成员利益的发展。按照这一本位观,只要符合成员利益发展这一本位精神,就应是允许的,即使在社员构成、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有与相关法律或相关原则相抵牾的情况,也应本着这一精神作应有的坚守而完善相关法律或相关原则,上述的合作框架下的共生运行模式即可见一斑。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体现的是这一精神,如第三条、第九条及特设的扶持政策一章。虽然有学者认为合作社法是社会本位法,[12](p33)但若要进一步追问,就必然会落实到成员利益发展上。并且我们也看到,正是在促进成员利益发展上,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判断标准、实行成员资格严格限定制度、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扶持措施的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13]
在现代烟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中,国家反哺的大政方针成了一个重要支撑,并可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合作社,且限制一些其他可能损害合作社利益的权力。而对于国家烟草行业与烟农来说,本质上是在原有体制下的行业-农民二元关系中介入一个合作社的中介,双方发生关系时,合作社的成员利益发展本位观念即成了一个价值导向,行业让利获利(通过各种补贴等方式换取优质烟叶原料),烟农增利受利,合作社则沟通行业与烟农,在一基四化的基础上,实现现代烟草农业在结构优化、基地稳定、机制灵活、经营有效、环节协调基础上的有为有位。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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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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