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经站:
为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典型引导作用,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发展,现将《凤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
凤阳县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凤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为更好的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典型引导作用,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发展,特制定《凤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一、创建标准
(1)依法登记:经工商部门登记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
(2)组织机构健全: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配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3)带动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1、种植粮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00人以上,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2、种植蔬菜专业合作社成员达50人以上,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陆地蔬菜200亩以上,大棚蔬菜50亩以上;
3、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50人以上,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4、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30人以上,年饲养量达到:生猪2000头,奶牛100头,肉牛500头,肉鸡10万只,蛋鸡2万只,鸭(鹅)1万只;
5、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人以上,养殖水面达到1000亩以上;
6、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人以上,大中型农机具达到10台以上,年机耕面积(机播、机收)达到5000亩以上;
7、油茶专业合作社成员达50人以上,茶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8、植保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00人以上,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9、放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00人以上,统一放水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10、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带动非成员达50人以上,
11、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达50人以上,股金10万元以上,内部融资不少于股金总额的50%,符合国家融资利率规定;使用股金统一采购、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不高于股金总额的30%;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相关产业。
二、评选要求
(一)服务功能齐全
1、统一供种;
2、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
3、统一技术指导(培训);
4、统一质量标准和品牌;
5、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户农产品销售总量的50%以上。
(二)管理规范
1、有完善的章程;
2、财务制度、内部融资制度、分配制度、会议制度、培训制度、社务公开、领导职责分工等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完整;
3、有健全的“三会”制度: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记录,出席会议人员和参加培训成员有签名;
4、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帐务公开;
5、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股金、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记录准确无误,60%以上的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公积金份额要明细到每个成员。
(三)质量安全
1、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
2、产品有注册商标。
(四)成员增收明显
与当地同类型非成员户相比,年增收达到25%以上。
(五)依法诚信经营
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六)按百分制,对评选标准逐项明确分值,综合评分(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
1、乡镇农经站按照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如实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2、乡镇农经站将推荐表及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报县农经总站审查。获得基地、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要提供复印件。
(二)审定
1、县农委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按照评分高低依次审定,产生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2、对评选出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凤阳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会网公示。
(三)公布
被评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由县农委命名、授牌;在有项目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并给予推荐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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