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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晨:社区型农村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研究
作者:傅晨     来源:《改革》2001年05期     日期:2011-05-02  浏览:647

  发源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类型之一。它是以原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社区内集体经济财产部分或全部地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并参照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保持统一经营,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10多年过去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仍主要见之于它的发源地以及江浙少数大城市的郊区而鲜见于其他地方,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另一主要类型企业型股份合作制则早在全国不同地区农村、甚至在城市的集体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轰轰烈烈地推开。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否具有特殊的制度变迁条件和普遍性的制度创新价值?要回答上述的问题,就得深入地探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根源和条件,客观地分析其产权制度安排和运行绩效。

  一、股权结构:集体股的缩小或取消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安排首先是清产核资,设置股权。清产核资是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对集体财产的清理关键是要合理地评定集体财产的价值总量,以便把它界定给每一个成员。清资对象一般是除土地以外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现金和存款,而对文化福利设施如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非生产性资产,没有纳入产权界定范围。土地征用费也不纳入,全部作为集体的发展基金。这意味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并不矛盾。

  股权设置是社区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从改革的目的来看,设置股权就是要改变过去笼统模糊的“集体所有”,把评估后的集体财产明确界定给社员,从而形成多元产权主体。从改革的历史过程看,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在股权设置上的基本做法是把评估后的集体净资产分解为“集体积累股”和“社员分配股”,社员在分得个人股份时同时个人现金入股,由此形成了三元股权结构。  集体积累股,简称集体股,是集体共同拥有的股权①。理论上,集体股的持股人应当是所有者即社区全体成员,但实践中只能是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来“代表”持股。集体股就其设立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避免化公为私之嫌,减少政治风险。规定集体股占大头,一般都在股份总额的60%以上,高的竟达到80%以上。

  社员分配股是原集体资产折股后分配给社员的股权,持股者是社员本人,按照规定,这部分股份只能占总股份的40%以下。社员分配股界定了社员个人在集体财产中的产权,但一般规定社员对所持股份只有分配权,即每年按股分红,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作抵押,大多数村还规定不能继承,持股人死亡,股权就自然消失和终止。由于分配股是分来的,用以分享集体收益,因而被称为福利股。现金股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在本村或向社会集资组成的股份。然而,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现金股主要是在本社区内筹集,之所以如此,现实中筹集资金并不是唯一动机,有些地方现金股实际上成为分配集体收益的一个工具,现金股不能算作股份,顶多只能是债券。大多数村对现金股采取保息分红,不承担风险。

  在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上,最大的争议是集体股应否设立。改革初期,在基层地方政府的规定下,大多数乡村都设置了极高的集体股。但是,集体股的设置非但于明晰产权的改革目的无补,相反是明晰产权的一道障碍。首先,集体股的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集体股名义上属于集体全体成员共有,但由社区经济组织“代表”持股,由于依然缺乏明确的产权人格化主体,这仍然没有摆脱旧产权制度的窠臼。其次,集体股使政企不分的状况难以改善,现实中集体股实际由少数干部来执掌,干部们事实上获得了“大股东”身份,行政干预有强化的势头。再其次,集体股削弱了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热情和参与,集体股占总股份太大的比例,分到社员个人身上的股份寥寥无几,与农民的产权要求相去甚远。最后,集体股给深化改革蒙上了一层政治阴影,由于设置集体股是为了确保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而一旦人们感到集体股有问题,欲施改革,就会面临“瓦解集体经济”的问罪而却步,或是重陷于姓社姓资的争论。

  其实,集体股的设置从制度安排者的“正式”表达来看,是为了维护和保证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实际上集体股是人们不能无视具有强大影响势力的既得利益团体———基层干部———的产物。设置一个庞大的集体股,迁就了这个既得利益团体,从而减少了改革的阻力,使改革得以出台和进行。这也就是集体股的历史合理性。但是,集体股毕竟存在上述的弊病,而且伴随实践越来越严重。1993年前后,理论界对集体股总的持批评态度。在这种舆论氛围中,各地普遍采取了降低了集体股比重的做法。这些做法虽然不能说是完善的,但产权制度的安排又前进了一步。

  二、折股到人:一个“帕累托改进”

  把社员分配股具体地量化到每一个成员身上,是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产权界定的重点,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利益均衡过程。折股到人的办法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基本的线索是首先确定“股东”资格,即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间凡农业户口在本村、劳动服务在本村、行政管理在本村,对本村的经济、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村民,才拥有股东资格。然后,按照某种大多数人认可的办法,着重公平,兼顾贡献,把股份基本是无偿地分到每个成员头上。

  杨箕村是广州天河区下属的一个行政村。1987年该村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按照6:4的比例把集体资产2170万元分为集体积累股和个人分配股两大部分。集体积累股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由组织代表村民行使。个人分配股按以下的标准分配:(1)人头股。对实行股份合作制当年拥有本村村民身份的人口,加上1987年以来被招工转出的农民及其家庭,每人计1股。人头股截止至1987年,以后新增的人口不再设人头股。人头股主要体现公平。(2)农龄股。自1966年1月1日起至1987年底止,曾在本村劳动的社员每3年计1股。农龄股体现贡献。(3)发展股。凡留在村里继续从事集体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以及新开工的社员,每劳动满3年增加1股。发展股其实也是农龄股。个人分配股每股交50元现金入股,作为股份合作基金。个人分配股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持股人谢世之后其股份自行消失。凡离开本村不再参加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只享有为期20年的股份权益,期满发还入社股份基金,其股权同时消失。

  登峰村是天河区最早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另一个行政村。该村素有劳动力的评级制度,根据劳动力参加集体劳动的时间长短,技术熟练程度进行评级。

  1987年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登峰村利用了这一制度资源。第一期(1987年4月底清产核资)折股资产的61.7%(4399万元)折入集体积累股,38.3%(2730万元)折入社员分配股。每股金额650元,按劳动级别量化到人。具体为:1~4级6股,4.5~8.5级24股,9~11级36股。同时集资社员现金入股,每股500元,1~4级3股,4.5~6级6股,6.5~8.5级12股,9~11级18股。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级别计算股份,残疾人员和“五保户”按4.5~6级分股。由村聘来工作享受村民待遇的外来人员按现有工资级别计算,在本村工作5年以下,按同等级股权1/3计股,5年以上10年以下,按2/3计股,10年以上享受全股。第二期(1987年5月至1991年12月底)清理新增固定资产折股方法与第一期基本相同,但对担负领导职责的干部视岗位不同适当增加股份。正副部长、正副车间主任增配6股,店正副经理、正副厂长、正副场级增配12股,正副公司经理、村级干部增配18股。增配股份包括那些已经退休但享受该级待遇的人。分配股份公开张榜公布,确认无误后,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给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的社员股权证书。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在股份的分配中,公平无疑具有优先的地位,不仅人人有份(如人头股、基本股),而且对曾经为社区集体积累做过贡献、现在已经离开社区的人的权利也予以某种追认。个人分配的股份每隔二、三年调整一次,也是力图从动态保持公正。

  为了鼓励参军、上学,对于在部队服兵役和在校大中专学生均保留股东资格。这些做法满足了社区成员的产权需求,实现了某种程度“皆大欢喜”的“帕累托改进”。

  这是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能够推开和维持的重要原因。

  同时,效率的机制被适度地引入。如实行以劳动力等级和农(工)龄配股,就是考虑到“多劳多配”;在配股时人力资本的因素也被考虑进去,管理和经营才能这些重要的人力资本要素在制度安排中得到肯定,表现为承担有一定的领导职责则相应地增加配股。

  在调查中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开初,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社员的个人股份都是标明面值的,但目前,大多数的村折股到人的股份只是明确股数,而没有面值,村民只是知道自己在共有的财产中占有几股,而不知道具体有多少。这一变化值得深思。基层同志的看法是,由于集体资产的价值每年都在发生变化,影响因素很多,如果计算每股的价值,则每年都要清产核资,工作量很大,而且也不一定准确,尤其目前股份主要是参与分红,不能上市流通,社区范围的流通也很少发生,因而计算股值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只要算清每个成员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按份分红就行了,这也简便。显然,这种做法从抽象原则的角度来看,当属产权不清,可能会被认为改革走了“回头路”。但是,从实际出发,不难看出这确实是一个节省制度交易费用的简化。对这样一种双重的结果,无疑又将蕴含着制度变迁深化的潜力。

  三、产权权利:从残缺走向完备

  社区型股份合作的产权制度一般都规定个人对分配的股份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只能据此参与分红和有限的管理(一人一票),没有处置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按照产权理论,完备的产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至少包含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巴泽尔,1989)。产权是否完备,除了要看权利束的结构,还要看所有者是否能够充分地行使产权。因而,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是前提条件。如果产权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方面的权利受到了禁止、限制或侵蚀,就称为产权残缺。以此来判定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个人的分配股权,显然是不完备的,或说是严重残缺的,农民群众深刻地称之为“虚权”。

  为什么不给予农民群众完整的产权呢?对于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社区成员对集体经营的剩余索取权。这是产权之一,但并不是全部产权。然而,改革只要能明晰这个权利,就能出台;相反,一开始就要全面明晰产权,可能会带来困惑,增大改革的阻力。改革应当满足最迫切的制度需求,因而最重要的产权界定当属收益权的界定。因此,在制度选择的集合中,人们选择了产权不那么明晰的制度安排。这符合成本最小原则,是创新者理性的表现。对此不应用抽象的原则去过分加以指责。正如巴泽尔所说,是由于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过于高昂,人们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决定把产权界定到什么程度。

  但是,这种“虚权”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设置了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障碍。其一,由于社员股东对个人的股份不具有所有权,股份及其权利就十分软弱。例如,股权不能流转,股东失去了“用脚投票”这样重要的表态方式,股份合作社难以实现民主管理和政企分开。

  其二,股权不流动,自我封闭,不仅集资渠道单一,尤其不利于人口流动,不利于社区分工和分业的发展。其三,股权仅仅体现为分红权大大地削弱了改革的价值,使人们以为股份合作制仅仅是一个解决收入分配的办法,而且似乎解决了分配也就解决了一切问题,忽略了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

  产权怎样由残缺走向完备呢?它基本上是沿着两条路线进行:(1)“生不增、死不减”,即个人分配股份一次性确定,以后不再调整。(2)区别对待,有偿配股。

  一个典型是深圳龙岗区横岗镇荷坳村。从1998年1月1日起,荷坳村把股权设为三种,集体股占总股份30%,个人股占60%,募集股(即现金股)占10%。村民股东也分为三类,第一类股东为截止1997年12月31日户口在本村、享有全额股权和分红权的原股东,需要交纳20-30%的股份金额,方可享受全额的个人分配股权和分红权。第二类股东为原来不能享受全额股权和分红权的股东,他们除需交纳与第一类股东相同的金额外,还需交纳个人股份的20-30%,方可享受全额的个人分配股权和分红权。第一、二类股东所交金额可在分红中逐年扣除,若一次性交清,只需付出所需交纳金额的80%。第三类股东是新迁入和新出生的村民,只能按1:1等额一次性购买募集股①。

  综上,制度演进的轨迹呈现为从不断地调整社员股份逐渐过渡到一次性配股,从过去的无偿配股逐渐过渡到有偿购股。由于社员个人股份一次性分配后不再调整,或由于出资购买,产权具有了更多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而越来越走向完备。

  四、分配制度:一个综合性工具

  分配是收益权的体现。任何一种产权,个人拥有抑或转让,都要从经济上获得收益。针对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说,收益分配更牵动着千家万户。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借用了股份制按股分红的形式。一般是首先由董事会提出股份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分红资金必须是当年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纯收入扣除了上缴税费、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余额。征地费不得纳入分红。

  但是,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分配与股份制不完全相同。首先,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一般都要求把集体经济收入的大部分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公共福利事业,保证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发展。其次,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把股份分红与股东履行社会义务的责任结合起来。各地普遍制定了极为详细的惩罚规定,持股人员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如不计划生育,犯罪判刑入狱,逃避兵役,吸毒,不遵守社区管理,都要依据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扣罚。虽然这种制度安排似有损“股权面前人人平等”

  的抽象原则,但确实是减少社区管理成本、加强社会公共意识的一个有力措施。这已经成为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一个重要功能。

  五、产权制度创新:由公共产权向集体产权过渡

  产权制度的创新是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最根本的创新。研究表明,产权的界定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从而影响经济的绩效,不同的产权类型具有不同的激励机制。根据产权主体的不同,一般把产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私人产权。私人产权就是把权力界定给个人,权利的行使由个人作出决定。既然私有产权的行使是排他的,私人产权主体也就理当承担产权行使的一切后果(包括收益和成本),这就激励私人产权主体寻求资源使用的最佳方式,以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私人关于产权的行使都是最优的,否则就无法解释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有大量的私人产权破产。(2)社团产权,又称为公共产权。社团产权的主体是社团的全体成员。社团产权的特点一是产权主体的资格取决于成员的资格,与生俱来,死不带走,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不可转让的产权;二是某个成员对资源行使权利时,并不排斥其他成员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社团产权在成员之间是完全不可分完全重合的。由于社团产权在社团内部不具有排他性,而成本则总是由全体成员共同平均分担,将会导致资源使用的拥挤,这就降低了资源的长期利用效率。(3)集体产权。如果社团的成员数量被限制在一定的规模,并通过平等的或歧视性的收费和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社团产权就被改造为集体产权。集体产权与社团产权的不同在于,在社团产权每个人行使权利时不用与别人商量,而集体产权的行使由某个决策机构来决定。集体产权的决策机构由成员按某种民主程序选出来,通常是一个委员会,它在作出产权使用的决策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成员对决策的内容不同意,可以采取反对或弃权,称为“用手投票”,直至退出组织,称为“用脚投票”。集体产权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减轻资源利用的拥挤现象,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

  以上产权类型的划分并不意味某种产权形式绝对地优于别的产权形式,不同的产权适用于不同的资源条件、产品市场和制度环境。例如,对公共品来说,公共产权就优于其他产权形式;但是由此并不能推论公共产权绝对地优于其他一切产权形式。同时,产权类型的选择不能脱离制度环境,无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约束,绝对地说某一产权形式更有效率,强行地移植别的制度环境下的产权形式,可能适得其反。

  我国农村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是一种社团产权制度。在人民公社制度下,财产名为集体所有,但制度安排的“三级所有”及其可过渡性是一个模糊的产权界定,它几乎否定了任何确定性的产权主体。实践中国家是比集体更大的土地所有者,因为土地的种植权、农产品的定价权和销售权完全由国家控制,因而使农村土地在事实上成为一种国家所有的公共产权。

  实践表明,对农地等稀缺资源实行公共产权不利于有效地使用和维护这一资源。个人对集体财产的权利与生俱来死不带走,既不支付代价,也不能处置,就难以形成高效率使用和维护资源的激励。相反,容易形成人人所有、但又人人不管的无主局面。这正是改革以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根本弊端。改革以后,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产权有了新的界定,农户拥有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集体经营那一块财产的产权没有触动,产权关系仍然十分模糊,少数干部可以随意调配集体财产,而真正的所有人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中的份额,不能监督和参与管理,也不能合理地分享集体经营的收益。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剧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模糊的矛盾。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坚持集体财产实物完整的前提下,在价值上以股份的形式将集体财产具体量化到社区每一个成员身上,形成了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每个成员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在集体财产中的份额和权利,从而由过去笼统无差别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具体的差别性的个人按份所有。科学和民主管理的制度机制也由此引入从而使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由公共社团产权向集体产权转变过渡。

  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对农村传统集体公有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严格地说,股份合作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股份合作制属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范畴,是一种经营制度形式。但股份合作制也并不是与所有制完全无关,它也会影响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通过折股量化,把原来笼统的集体所有改变为个人按份所有、共同占有,并引入个人财产入股,在纯粹的公有中掺入了私有因素,这是对农村传统集体公有制的一个重大变化。对此,还是不是公有制,人们存在疑问。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在微观经济组织同样存在。在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下,完整的集体经济依然存在,通过明晰产权、按股分红,形成了个人激励长盛不衰的源泉;转换经营机制,实行科学民主管理,焕发了传统的社区集体经济的生机,增强了凝聚力。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掺入的私有成分不仅并未改变社区经济的公有性质,相反,共同占有起到了“以私壮公”的作用。把农村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造成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正是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对传统农村集体经济财产所有制的创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它近10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也蕴含着制度深化的内在潜力,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有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困扰。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几乎所有社区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产生都是直接起因于社区成员对分享集体经济收益的要求,这种状况使得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一产生就把解决成员对集体经济收益的所谓“第二次分配”作为主要任务,制度安排“天生”具有重分配的价值取向,人们把太多的精力都花在如何搞“第二次分配”,忽视了产权建设。由于初期的创新目标不明和产权安排不当,这就产生了“路径依赖”,制约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度功能的发挥,使改革被“锁定”在低速的发展状态。这种状况若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克服,可能使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偏离健康的发展轨道。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产权不明晰首先表现在集体股并未完全退出舞台。集体股是政社政企不分、行政干预的经济基础。目前,除了广州天河在一个区内完全取消了集体股,在实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其它地方大多还保留着集体股,有的比例还很高。一些地方减少或取消集体股的工作推行非常困难,既得利益团体仍以“维护集体经济”为由,竭力保留集体股。一些地方集体股名义上被取消了,但行政干预不减,特别是经营项目、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的制定是干部说了算,各种提留的比例很大,干部的分配和行政开支不公开,这实际上相当于庞大的集体股分红。明显和隐形的集体股难以取消,相当一部分集体资产仍处于巴泽尔所说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

  其次,产权的不明晰还表现在个人股份的产权严重残缺。强大集体股的反面就是个人股份产权的软弱。目前,改革初期关于个人股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如个人只拥有分配股份的名义所有权,只能据此参予分红,没有处置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等等,在大多数地方均未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没有所有权,再加上产权不能流转,离开社区就意味个人产权的丧失,人们也就不愿离开社区,这就阻碍了社区劳动力向外部转移和分工分业的发展,形成强烈的社区封闭性。

  第三,产权的不明晰还表现在社员个人行使产权的困难。产权是否完备,除了要看权利束的结构,还要看所有者是否能够充分地行使产权。普通股东行使权利主要是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目前,虽然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普遍引入了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成立了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这些组织基本上还没有发挥作用,不少形同虚设。大多数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每年仅召开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召开两次以上的很少。普通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是听取负责人的报告或宣布事宜,人事安排、项目建设、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都是由上面决定的,普通股东只是被动接受,有时也采取投票表决,但仅仅是形式。农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得不到体现,这使他们依然深刻地感到自己手中的股权是“虚权”。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重分配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社区的分配性努力最大化,形成了浓厚的社区福利主义。表现在:第一,社区型农村股份合作社通过折股量化落实产权,并按股分红,但是,囿于平均主义的传统思维定式,折股量化实质上考虑的是福利分配人人有份,股权分配主要以社区成员的“天然”资格为依据,差别仅仅体现在年龄上,并没有真正体现贡献和效率。而且,大多数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每隔二三年就要调整一次股份,对变动人口的资格进行认定,也是为了在动态上保持公平。股权的重新调整不仅本身劳民伤财,而且矛盾重重,这是一笔昂贵的交易费用。对外嫁女和招赘郎的股权处理是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最棘手的具体问题之一,反映了当事人和社区组织双方的最大化努力,一方不愿意离开,一方不愿意留,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矛盾,增加了社区的不安定因素,基层组织和干部陷入无尽的纠纷,消耗了大量的精力。资源配置没有优化,反而由于分“蛋糕”的人多了,“蛋糕”被切得越来越小。

  第二,社区经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客观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队伍,改善人力资本构成。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很少有外来人员,大多是刚刚“洗脚上田”的本村农民,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经营管理技能。但各村对引进人才却普遍具有排斥的心理,这种状况使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人才匮乏,经营能力差,制约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发展。

  第三,社区福利主义滋生了一些所谓的“农民贵族”。这些人以“四不”(不做工、不务农、不经商、不读书)为荣,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其中的一些人发展为精神颓废,胡作非为,扰乱社会治安。据深圳对该市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调查,大约只有10%的股东参与社区的经济活动,其余90%的股东大多无所事事。这种情况的产生及其严重性恐怕是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创始人始料未及的。对此,社区一直拿不出有力的对策。虽然不少的村在章程中规定对“四不”人员不予分红,但是社区既不能向成员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也无法辨别哪些人是找不到工作,哪些人是存心游手好闲,或者由于辨别的成本过高,也就无法执行规定。

  第四,福利主义滋长人们的分配性努力,形成了一种分配刚性,即不仅年年要分红,而且分红年年要增长,分配的要求与经济发展严重脱节。

  第五,社区型股份合作社股东分红与承担风险严重不对称,普遍是只分红,不承担亏损,对此,制度安排一直没有进行调整。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种分配性努力倾向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它的负面影响已经很严重了,很多人还不愿意放弃。一次性配股、有偿配股的做法虽然能够有效地遏制福利主义,但很难普遍推行,如目前在深圳特区外仅龙岗区荷坳一个村试行,在已经实行了一次性配股的一些地方,也时时出现要求调整股份的呼声①。

  七、发展完善的指导思想与政策建议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作为对农村传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一项创新,是现阶段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在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和完善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以“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发展的基本标准,努力深化产权制度的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彻底走出私有化的阴影。在改革的过程中,股份合作制曾被一些人指责为搞私有化。近些年这方面的指责少了,但人们心中的阴影并未完全拂去。认识的分歧不仅影响初期的制度安排,也影响到人们对完善制度安排的看法,一些改革者也担心把握不住改革的边界,“滑”到私有化上去了。针对普遍的“私有化忧虑”,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私有化。

  在西方文献中,私有化这个概念最先是作为国有化的对立物出现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私有化的定义是,私有化即资产或服务功能从公有制到私人拥有或控制的转移①。我国有学者认为,私有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来理解,广义的私有化是指国家从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解放出来,放弃过分的集中管理与行政干预,而狭义的私有化指依据一定动机,以具体国有企业的产权私有化为目标的政府行为。广义的私有化既指产权私有化,还包括管理的分散化和市场化(冯舜华,1997)。

  我们认为,虽然私有化可从广、狭义去理解,虽然私有化在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也不时出现,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来说,20世纪最后10年前苏联东欧国家政治剧变后的私有化最有参照价值。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苏东国家私有化的背景和内容已有很大的不同,在苏东国家私有化的含义是较窄的,所有权的私有化是主要内容和关键所在,尽管不排除一些其他的做法。而在我国,私有化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因此,没有必要在私有化的概念上搞文字游戏,而应当从实质上进行把握,我们说的私有化就是狭义的私有化,即所有权的私有化。

  这里,一个“形式的相似”颇令人担忧,即我国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和俄罗斯等前苏东国家农业私有化都采用了股份化的形式来量化农户在原集体经济中的产权份额,但是在我国折股量化是明晰产权,而在俄罗斯股份化却成为私有化的措施,两种形式相似、但性质不同的制度安排相互区别的制度边界在哪里?明确这一点对于认识和深化我国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十分重要。首先,应当从改革的目的,而不能仅仅从改革的手段来判断改革的性质。我国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与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农业私有化转制根本的区别在于,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目的是通过折股量化把原来模糊不清的集体财产产权落实到每一个成员身上,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放弃了过去半个多世纪的选择,转向资本主义制度,目的是建立以私人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体制。其次,改革的手段又要体现改革的目的。我国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既要明晰产权,又要维护集体经济财产的完整性。俄罗斯农业私有化的制度安排强调解散和改组原来的集体经济,号召个人在分得股份后携带实物退出集体,另起炉灶,自立经营,只是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制度遗产的制约,“有心栽花花不开”(傅晨,1997)。由此,可以把我国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与俄罗斯农业私有化的制度边界定位于是否允许携股分产退出,一旦允许退出,在制度环境适宜的情况下,私有化就不可避免。

  由此产生的一个疑问是,不可退出是否也就是说个人股份不可流转?从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来看,如果个人股份不可流转,将导致社区的拥挤,延缓分工分业的进程,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个人股份的流转势在必行。所以,准确地说,不可退出只是指不可携带土地和财产的实物退出,至于个人股份价值上的流转,在维护集体财产实物完整统一经营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应当是可以允许的。

  第二,坚持“非驴非马”的发展特色。用什么经济组织的原则去指导和规范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关系到它的发展实效、前途和方向。从经典的角度看,目前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又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原则和合作制原则的融合,即所谓“非驴非马”。对此,褒贬不一。我们的看法是,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形式,其对我国农村社区传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非驴非马”正是它的制度魅力,在今后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完善中,不是放弃这一制度特色,而是进一步挖掘和发挥“非驴非马”的制度潜力。真正理解这一点,必须认识为什么经典的股份制或合作制对于我国农村传统集体经济体制的重塑并不完全适用,而“非驴非马”的股份合作制却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兼容性。

  首先,为什么经典的合作制对我国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改革并不完全适用?一般认为,经典的合作制以社员为主体,社员作为所有者与劳动者或惠顾者身份统一,合作社经营以服务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

  但是,合作社的制度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合作经济打上越来越深厚的烙印。在欧美国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合作社不断拓宽制度边界,改变管理方式。变化反映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为了谋求生存和发展而作出的合理调整,这是不可抗拒的客观经济规律。显然,我国的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也不能死抱经典合作社的原则,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制度创新,否则只会设置严重的发展障碍。例如,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经济都是高度面向市场的,若沿用非盈利性的经营目标无异于自杀。再如,社区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们不得不“洗脚上田”,但农民自身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很强,加之非农岗位有限、竞争激烈,社区不可能提供充足的工作岗位,如果要强行保持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的统一,就只能回到“大锅钣”制度。

  其次,为什么经典的股份制对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也不完全适用?股份制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产权主体的广泛性,股东资格开放,任何人均可通过购股成为股东。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不宜完全采取上述原则。目前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宜过分开放。社区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土地的价值难以得到准确评估,而且随着土地价值不断上升。目前,在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资产总量中,土地价值没有得到准确反映。如果土地资产的价值不明,成员的资格不受限制,外部人入股就会占有土地财产的价值,从而损害社区天然成员作为真正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社区型股份合作社承担有大量的社区管理和公益事业,外部人入股甚至控股,将削弱社区的公共目标。

  因此,正确的选择只能是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融合起来,根据具体国情,创造一种新的企业制度。

  这就是,在坚持“一人一票制”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资金收益权利,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同时努力把盈利作为更好为社员服务的手段,在坚持社员集资入股的同时大力筹措外部资金,在坚持合作社社员民主管理的同时转向专家治理。

  理论界不少人认为,股份制是资本的联合,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因而股份制和合作制在原则上相互冲突,不可结合,并以此否定股份合作制“非驴非马”的制度特征。这里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必须承认,直到今天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仍然保留着强烈的人民公社体制遗风。在认识上,一些同志并未彻底摆脱旧的影响,他们自觉不自觉地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相等同,以所谓“生产合作”为标准,来判别合作经济,由此产生了只有劳动联合才是合作经济的说法。其实,合作经济从来就是按入股方式组建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结合从来就是不可或缺的。从1844年英国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28个社员每人出资1英镑建立消费合作社,到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到的丹麦的农业合作社①,都是证明。还需要指出,一些人说合作制是劳动联合实际上又是以合作工厂为参照的。众所周知,在合作经济中,生产合作社只是一种形式,而且在大多数国家是次要的形式。换言之,非生产领域的合作才是合作社的主流形式。但是,并没有人因为非生产领域的合作没有劳动联合,或不以劳动联合为主,而否认它们是合作经济。由此可见,把劳动联合定义为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否认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可以结合,进而否认股份合作制的双重制度特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如果上述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长期困扰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现实中,无论是社区型股份合作社,还是个别的股份合作企业,传统社员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统一的特点不可避免地趋于淡化、甚至消失,如要硬性维护,即实行所谓“全员均衡持股”,将使企业冗员分流困难,降低决策效率;但若不坚持,又要被指责为“挂羊头卖狗肉”,丢掉了合作经济的真谛。这一两难的选择正是理论上股份制和合作制不可结合的观点造成的,它严重制约和延误了股份合作制的发展。

  根据上述思想,我们提出发展完善的五点政策建议。

  第一,取消集体股。目前,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均程度不同地保留有集体股。一些地方虽不设集体股,但要从利润中首先提取相当的比例(40~60%)由“集体”掌管,相似于集体股分红,这里集体股实际上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如果说赋予农民群众对部分集体财产的个人产权是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第一步,那么彻底取消集体股,让农民群众获得对全部集体财产的股份就是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第二步。认为设集体股可以保证社区公共开支,其实也是误解,因为完全可以通过健全分配制度来实现。集体股的设置有弊无益,只有取消集体股,才能够把改革引向深入。目前还停留于集体股多一点、还是少一点的思维定式,这是一种“路径依赖”,必须转变。需要指出,虽然我们主张完全取消集体股,但是考虑到实践中情况的复杂多样,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即不是立即强制地取消集体股,而是从制度设计上削弱集体股的影响力。可选择的办法是,进一步降低集体股的比重。应当根据合理需要为限,确定集体股的比重,严格按股分红。也可将集体股确定为优先股,从而使集体股被替换为社会股,其持股人被替换为优先股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成立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领导的股东基金会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代表全体股东持有和行使集体股权益。检验集体股是否真正退出的标志就是看行政干预是否存在及其程度。正是因此,目前那些名义上取消了集体股的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大多还存在事实上的集体股。今后的任务是通过完善制度安排,确保政企分开,使社区股份合作社能够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机制运转。

  第二,个人拥有完备产权。即使完全取消集体股,若个人股份产权残缺,产权改革仍然没有落到实处。个人具有完备的股份产权,从根本上说,就是股东对个人股份具有所有权,可以处置,可以转让。可流转的产权可以为所有人带来收益,才会增强所有人对它的爱护和增值的激励,可流转的产权是所有人重要的表态方式,能增强对财产托管人的监督。如果个人股份主要来自于社区存量资产的折股分配,这种个人股份要取得完备产权是很困难的,股份分配的福利性决定了它必然具有“附加条件”。因此,我们主张淡化福利配股,增大现金购股,以优惠的价格出售股份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渐进方式,有条件的还可以溢价出售。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社员个人出资购买自己作为集体财产所有者一份子的财产权利是否不合理呢?我们认为是合理的。真正的问题是,怎样掌握和运用出售社区集体财产后的收入?显然,如果把这笔资金用好了,对社区成员来说就是“蛋糕”做大了,是一件何乐而不为的事。所以,关键的问题是要管好和用好出售社区财产后的收入。

  第三,规范社区内外部股东的产权权利。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不可避免地要向社区外部的个人和法人融取资金。因此,在产权配置上,问题是如何设计合作社内部成员与外部成员的产权权利,既顺畅资金融通渠道,又内外有别。按照合作制的一般原则,社员入社必须入股,但个人股份只是入社的“门票”,个人股份只是资格证书,而不是资本权利。现代合作社为广泛向社会吸纳资金,提高了资金报酬率,但为了避免合作社沦为资本控制的工具,往往限制股金的数量和界定外部人入股的权利。应当借鉴现代合作社的做法。社区股份合作社合理制定外部人持股的比例,区别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持有股份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社区成员的主体地位。一般来说,在持股比例上,外部人持股的比例应以不能控制合作社为限。在股权权利上,内部成员的持股为普通股,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决策管理,利率不固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外部成员的股份为优先股,股息率固定,优先分红,在企业清算时具有优先索偿的权利,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与管理。为了提高吸引力,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稀缺程度获取报酬的原则,可以适当提高优先股的报酬率,必要时也可以建立优先股表决制度,对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事项,让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必要时甚至实行一股一票。

  第四,组建社区产权流转市场。可流转是完备产权的根本标志之一。为了打破产权不流动带来的封闭性和社区福利主义,为了增强产权的可行使性,社区集体财产以股份形式(有偿和无偿)量化给个人后的流转势在必行。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股权不流转带来的弊端,一些社区股份合作社已经或正在制定允许股份流转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到哪里去进行产权交易?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从国际上看,即使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量的产权交易也是在股票市场之外进行的(资本市场的概念大于股票市场的概念),能在全国性的正规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企业只是少数。因此,应当积极着手创办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为社区型股份合作社这一类不上市的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创造条件。

  第五,积极开展社区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并不能完全覆盖其内部经济实体的改革,需要与单个经济实体的产权改革结合起来,取得协同效应。把讨论限于乡村集体企业。应当加强社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力度。从体制交易费用比较的角度看,目前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较适宜的企业制度形式,因为相对来说承包制仅仅是在一定时期内划分权益,而股份合作制通过折股量化,重新塑造了产权主体,更多地触及到企业产权结构的本质。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安排与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有相通的一面,即要合理设置股权,明晰产权权利,确保产权的行使,转换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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