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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河北乡村合作事业资金支持研究(1923-1935)
作者:康金莉     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2010年03期     日期:2011-05-03  浏览:195

  摘要:河北是近代农村合作事业的发源地。民国时期河北农村合作事业最早由华洋义赈会倡导创办。从发展初期,华洋义赈会及其所倡导的合作社就非常重视资金积累。1930年以后,河北的合作事业之所以能够走向全国,并且能持续稳步发展,关键在于其成功地解决了资金支持问题。以近代河北合作社资金运行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民国时期中国合作事业在资金问题上的成功经验,可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关键词:乡村合作; 资金支持; 农贷担保

  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事业最早发源于河北,由华洋义赈会倡导创办。1930年以后,因农村危机严重,合作事业被视为救济农村的良方,受到南京国民政府及平民教育促进会等社会力量的推动,进而向全国发展。华洋义赈会认为,农村最紧迫的问题为资金问题,此外合作事业的发展也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从最初起步时起,华洋义赈会就确立了先从信用合作入手,重视资金积累的发展方向。以后的历史证明,其成功的内部资金积累与吸引外部资金机制,成为合作事业长期稳步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在这方面,作为发源地的河北农村合作社无疑处于示范与领先地位。

  关于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学术界已有一些关注但在研究层面上多注重于量的考察而忽视运作机制分析;在地域上偏重于南方地区的研究,而对于在此方面做出开创性贡献的河北省,至今还少有成果出现。本文拟在此方面作一试探,以补此领域研究之不足,同时,也为我国当前农业合作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一、河北乡村合作事业发展概况

  河北乡村合作事业最早由华洋义赈会倡导举办。1920年,华北五省(今之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内蒙古)发生严重旱灾,中外各界纷纷组织赈灾团体,募集捐款,进行救济。救济活动结束后,由中外救济团体联合于北京设立华洋义赈总会,作为永久性的慈善机构。华洋义赈总会成立以后,将所余赈款二三百万元,通过组织合作社的形式、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改善农民生活。1923年6月,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第一家信用合作社,是为中国合作事业的开端。

  在整个1920年代,河北省的合作事业呈一枝独秀之势。1930年以后,国民政府开始插手合作社的管理与组建,由建设厅直接负责合作社的注册与管理。1933年,华北受灾严重,成立华北战区救济委员会,在河北各县组织互助社,贷放资金。次年月,在北平成立华北农业合作事业委员会,指导组织合作社承办贷款事宜并组织成立互助社。除政府力量以外,1932年以后,平民教育促进会也在河北定县等地发展农业合作社,以为其乡村建设运动的重要内容。由于受到政府与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动,河北省农村合作事业发展大大加快,至1935年,河北省合作社数量达6 240个,在全国占比23·79%,仅次于江苏,居第二位。

  在早期发展中,河北合作事业限于信用合作社一种形式。之所以如此,一是由于金融枯竭为农村各种危机中最严重最迫切的核心问题,二是可通过信用合作积累资金,以为其他形式的合作事业奠定经济基础。至1930年代以后,在信用合作发展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提下,其他形式的合作事业如运销、生产、供给、利用等也逐渐有所发展,但仍以信用合作最为发达,其他合作多为信用社兼营。

  为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扩大规模,抵御风险,从1927年起,华洋义赈会开始在河北安平县个合作社的基础上,组织合作社联合会,是为中国农村合作社县联合会之始。1934年3月,深泽县合作联合会成立,之后出现联合会设立高潮。至1936年月,河北省县联合社达40处,分布于27县,所属社1 502个,社股34 000余元,业务以经营信用、运销、供给为主。联合会亦以信用社联合社为主,同时兼营其他合作业务。以河北定县为例,因其他形式的合联会没有成立,定县信用合联会除经营信用业务之外,还兼营购买业务,同时,各村生产合作社及区棉花生产运销合作社,亦多因金融活动之关系,加入为属社。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合作事业发展的基础,在其长期发展中,河北省各类合作社均将资金问题置于首要位置。从来源上讲,河北省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为社内资金,二为社外资金。

  二、河北合作事业的内部资金积累

  社内资金为农业合作社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具有低成本、无风险、资金稳定等特点,在维持合作事业平稳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河北合作事业从最初发展时起,就非常重视社内资金的积累并一直将实现资金完全自给作为发展目标。具体而言,社内资金包括社员股款、公积金和各类存款。

  (一)社员股款

  根据1923年华洋义赈总会制定的《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社员入社必须缴纳股款,“凡为社员,应各缴纳 元为[社员股],所认社股,在一股以上无限止……无力缴纳时,可向本社商借附带利息之借款缴纳之……”所借款项应在3个月内偿还,否则即取消社员资格。这说明,缴纳社股是取得社员资格的硬性规定,以后发展的其他各类合作社均沿用了这种做法。但每股款数,则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社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制定。合作社资本也没有具体要求,“收足若干元即开始营业”。在实践中,因农民承担能力有限,合作社发展初期,每股多在元之间,少数有达到5元以上者。1934年南京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规定,每股至少国币元,至多20元,社员每人至少1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20%,消费合作社社员每人认购不得超过股。规定最高限额,是为防止出现少数人操纵合作社的情况。据统计,河北省已认、未认信用合作社社员的股数与款数,1923年分别为176股、286元平均每个社员0·7股、1·12元。1935年时,分别增至72 739股,149 191元,平均每个社员0.7股元。各方面都有很大增长。

  (二)公积金

  从最初发展时起,华洋义赈会就非常重视自有资金的积累,华洋义赈总会规定以“盈利之四分之一为公积金”,但在初期发展中,合作社留存公积金的比例一直占到盈余的50%。1930年以后,提存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保持在20%以上,如河北省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每年以纯益之20%充作公积金年的《合作社法》首次允许向社员支付股息《合作社法》同时规定,合作社盈余,“除依次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应提存20%以上为公积金以上为公益金。”但在实践中,各合作社为实现资金自给,提存比例远大于此,如定县合作社联合会在成立之初,曾议定“信用组盈余尽数提存公积金,购买组三年内尽数提存”。总体而言,因公积金提取受到合作社盈利影响,数额并不是很大,但也有相当发展。河北省由华洋义赈会指导的已承认社,公积金规模1925年仅42·5元,社员人均0·03元;至年,公积金规模达到20 942元,社员人均·88元。

  (三)存款概况

  合作社社内资金另一个来源,也是社内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所吸收的各类存款。早在合作事业发展初期,华洋义赈会就非常重视通过吸收存款积累资金,拟订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勤俭储金规约》,鼓励社员节约开支,增加储蓄。要求社员“正业之外,须再选择一种副业,即以副业所得收益全部充作储金”;“戒吸洋烟、纸烟(以旱烟代纸烟),即以每日烟价充作储金”,“非年、节、喜庆、生日、宾宴等不饮酒……即以节俭之费,逐日充作储金”等等。为扩大资金来源,合作社吸收存款不限于社员,所有农民均可到合作社存储。“社员之家属亲友,能遵守储金章程者,均可储蓄”。储金没有最低限制,数额不论大小,都付给利息。华洋义赈会并将存款增加作为合作社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以鼓励各社增加存储。除信用合作社外,以后设立的消费、供给、运销等各类合作社,大多都设有专门的储蓄部,以积累社内资金。此外,各合作社为充实资金,也经常发起提倡储蓄运动。1934年旧历新年期间,定县合作社联合社在全县范围发动提倡储蓄宣传运动,将每村分为若干队,按户宣传,“其能提倡储款最多者,给以纪念奖章,平均储金最多之村庄,给以奖旗,以示鼓励。”此次宣传共发动19个村,增加储金2 895·26元。由于成效显着,于第二年继续扩大宣传,此次不论从范围还是储金增加额上,都远超过了前一年度,全县共有42个村庄参加运动,计增加储金10 909元,其中合作社社员928人,储金9 865·26元;非合作社社员人,储金1 044·25元。“本社信用组在未提倡储金以前,社内存款者甚少,不能直放款各社,所有放款均系介绍向中国、金城两银行借款”,存储运动以后社内资金基本能满足合作社日常开支。

  河北省农民收入水平过低,贫困人口占到以上,高于全国74%的比例,这也是华洋义赈会选择河北作为合作事业试验区域的原因之一。在这种背景下,农民自身的储蓄能力是非常低的。但即便如此,华洋义赈会通过强制缴股、鼓励存储,并将内部资金积累纳入考核等有效措施,使得社内资金不论在绝对数还是相对比例上,都有显着增长。

 

  

 

  由表1可知,河北省合作社资金从1923年的元增长至1934年上半年的118 955·03元,涨幅达416倍,从其占比情况看,1924年仅为12·84%,基本不能支持合作事业的发展,而至1934年,其占比达到45·49%,接近与社外资金抗衡的程度。这在受到自然灾害与战争灾害双重打击的河北农村是非常不容易的。

  三、外部资金支持

  由于中国农民生活水平的低下,单凭自集资金远不能满足合作事业需要,合作社的运转,需要大量的社外资金支持。河北农业合作社的社外资金来源主要有华洋义赈会与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

  (一)华洋义赈会放款

  合作事业发展初期,河北信用合作事业社外资金支持主要来自华洋义赈会的赈灾余款。华洋义赈会于1924年,以赈灾余款向涞水信用合作社拨款元,是为向合作社放款之始。以后随着承认社数的增多,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的放款也逐年增加。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的放款有两种形式,一为合作放款,一为赈灾放款。

  合作放款为华洋义赈会早期对合作事业放款的主要形式,意在维持改良或促进农业生产。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社员的贷款,并非直接以社员为对象而是先贷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居中转贷,以中间利差为合作社收入。这种形式使得合作社具备两重身份,既为第一层次贷款人,又可为社员担保,可有效防止合作社与社员串通,恶意欠款的事情发生。至年,华洋义赈会对河北合作社的合作贷款累计达483 371元,成为支持河北合作事业发展的支柱力量。具体情况可见表2

 

  

 

  因其本身为救济性慈善团体,遇有灾荒时,华洋义赈会还与信用合作社联合,发放赈灾贷款,以服务公共事业。赈灾放款对象不限于合作社社员,但均委托合作社代理发放。如1928年夏,河北省南部发生严重灾害,华洋义赈会先后拨款36 000余元,委托灾区内承认信用合作社发放赈灾贷款,免收利息。因属赈济性质,故放款对象不限于合作社社员,而合作社也都能秉公办理。据事后调查统计,经手贷款的38家合作社中没有偏袒社员的现象发生,贷款对象中,3/4都为非社员。此类赈济放款在其他地方也曾多次举办。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

  华洋义赈会贷款资金仅限于赈灾余款8万余元,随着合作事业的扩大,贷款资金需求日益增多华洋义赈会独家难以支撑。从1920年代华洋义赈会开始创办河北信用合作事业时起,就创建了由合作社居中转贷的有效担保机制,实现了农业贷款长期低风险甚至零风险运行,呆账数额极少。据调查至1931年,河北省共有903所合作社向华洋义赈会对河北合作事业发放搭成放款,开中国商业银行农贷事业之先河,但在以后的几年中,该行并未将河北作为其放款重点区域。在河北合作事业中放款较多的,为中国、金城等商业银行,河北省银行作为省立地方银行,也对河北省的合作事业提供了较多贷款支持。此三行均以河北定县为重点放款区域,其放款情况可通过定县农村合作社联合社的情况窥见一斑(见表3)。

 

  

 

  除上述几家主要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如中孚、大陆等行也曾涉足河北的农业合作事业。如年河北定县合作社联合社成立时,曾向中孚银行商借临时周转金7 300余元,后于中国银行进入后结清。1934年,大陆银行通过区联会以透支方式向束鹿合作社发放贷款25 000元,同年,与无极县联会签订透支契约2笔,共7万元。

  根据放款方式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商业银行对河北省合作事业的放款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搭成放款

  年经华洋义赈会介绍,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北平支行与华洋义赈总会签订共同贷款合同,以华洋义赈会代理,出资2万元,与义赈会办理“搭成放款”,即在一笔放款中,义赈会与上海银行各承担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合作社等级及成绩而定,成立时间越久,成绩越佳的合作社,银行占比越高,意在“俾赈会腾出资金放给资格较浅及考成较差的合作社”。实际是商业银行为约束风险,将风险较大的贷款留给义赈会承做。搭成放款继续沿袭了由合作社居中转贷的担保机制,且除合作社担保之外又由华洋义赈会再负担保责任。如1931年上海银行与华洋义赈会的《共同贷款合同》规定,“必要时银行得在各社借款到期以前,向赈会要求垫款,将银行放款之一部或全部归还银行。”由于初次合作效果良好,1932年,上海银行进一步将资金扩大至万元,并放宽放款条件,将放款范围由“三甲”放宽为“二甲”,并提高放款成数,对“六乙”以上各级放款提高至90%(见表4)。

 

  

 

  随后,中国、金城两行于1933年加入合作放款。为充分利用三行资金,华洋义赈会以同样办法,与三行订立共同放款合同,发放“搭成放款”,凡河北省二年以上考成列丙等以上之合作社借款,按周息厘,由三家按成搭放。1933年,定县平民教育促进会仿照华洋义赈会做法,向上海银行借款万元,转贷给合作社,担保力度较华洋义赈会更大规定“拖欠及损失归平会担保承还”。后平教会又介绍中国、金城等行发放搭成放款, 1934年底,中国银行河北省农贷总额39万余元,平均每社1 153元、每个社员54元。

  因前期贷款未发生风险,商业银行逐渐自动放弃了对两会担保的要求,如1933年华洋义赈会与上海、中国、金城三家银行订立的共同放款合同中,“向赈会要求垫还银行放款等语一条”,“未予列入”,原因在于“三家放款总额超过赈会农放基金……实无此垫还之力也。”另一方面,这也是前期放款未发生风险,银行放松担保要求的表现。

  2.运销放款

  河北省为重要产棉区域,从1933年以后,棉花运销合作社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1934年起,金城银行与南开大学及定县平民教育促进会合办华北棉产研究改进社,金城银行负责提供贷款支持。为配合改进社工作,金城银行在定县设立办事处,并于南宫、无极、蠡县、赵县、晋县、束鹿等县设改进社分办事处,发放运销贷款。1935年,在棉运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棉花运销合作社1 140余个,以合作社为对象发放贷款。至1936年金城银行在河北省“发放低利棉运贷款100余万元贷出优良棉种约15 000余担,各区棉农请贷者达余户,推广棉田41万余亩,计产皮棉20万担实收总额约300余万元”。此外,金城银行还于1935年2月,联合交通、上海商业、浙江兴业、四省农民银行等10家银行,组织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在冀、陕、豫、晋四省发放棉花产销贷款,在各省发放贷款总计814 600余元,直接贷放的合作社达35个。

  3.农业仓库

  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特点,收获季节,农民苦于无销售渠道,商人趁机垄断,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遭受损失。有鉴于此,1932年以后,金融界开始试办农业仓库,以方便农民将所收农产品抵押于仓库换取所需资金,日后在价格稍涨时,再还款取赎,免受低价损失。自1933年7月起,中国、金城两银行在定县合办设立农业仓库,在定县城内、清风店、东亭、李亲顾、明月店,中心仓库共有五处,办理抵押放款,其主要形式,便是在合作社内设立附库,向合作社社员发放抵押贷款(见表5)。

 

  

 

  四、评价与思考

  世纪二三十年代,华洋义赈会在河北举办的农村合作事业,能够实现平稳快速发展,最后演变成为全国范围的合作运动,其成功的关键因素,就在于成功地解决了资金支持问题。这对我国当前陷于资金困境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点经验值得借鉴。

  (一)重视社内资金积累社内资金具有成本低、手续简便、无风险的特点,从理论上讲,是合作事业发展最可依赖的资金来源,但在近代农民生活近乎赤贫化的状态下,农民几乎没有办法挤出剩余资金用于存储。正因如此,在发展初期,河北合作社社内资金占比不过12%。在此背景下,河北合作社并没有放弃社内资金积累的努力。虽有华洋义赈会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河北各合作社始终将实现资金自给作为经营目标,通过社内高积累,鼓励存储、将社内吸储纳入考核等激励机制,实现了社内资金数额及占比的稳步增长,及至年代中期,其在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达到45%以上的水平,接近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持平,这在合作事业史上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稳定、充足的社内资金为河北合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注重风险防范,实现社外资金的持续供给因农业生产具有风险大,周期性强等特点,一般金融界对农业贷款都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而华洋义赈会与河北合作事业通过建立有效担保与风险防范机制,实现了农业贷款的零风险运作,这使其赢得了城市金融机构的信任,第一次实现了城市商业银行与农业经济的合作,开辟了商资归农的新途径。正如华洋义赈会在评论上海银行首次参加合作放款时所言:“该行此次参加合作放款,的确对于合作社是十二分的信任;而各合作社信用亦实在是十二分的确切。从此联合做下去,就可以打破以前农商两界的隔阂,使农业与商业的金融机关,就可发生联络关系了。吾国农业,向来凋疲,若无商业金融机关为之协助,则将来发展定为迟缓。现在银行方面之信任日坚,各合作社方面之信用日着,两界均有相当之利益,本会深欣幸云。“可见,取得社外资金支持的关键因素还在于合作社自身担保与风险约束机制的建立,在于自身信誉的确立。

  虽然由于主观意识及客观条件期的农村合作事业未能触及土地问彻底解决农村问题,但河北合作事面的思路与所建立的资金管理体制中国近代合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发展史上,是永远值得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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