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直是在曲折中成长。笔者在梳理了中国解放前农合思想及实践、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几个方面内容后,认为,在未来的岁月里,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将进入到改革开放以来最活跃的创新、发展时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开始成为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
关键词:中国; 农村; 合作组织; 农村合作组织
一、解放前国共两党的“农合”实践
1.国民党政府倡导下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一文中提出“: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这是国民党重视合作运动之“起点”。在国民党统治区,自1927年开始,由国民党政府官办或官督民办推行了合作化运动,兴办了一批合作社。1928年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开始大范围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开展民众运动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第三项规定:“农村经济占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分,今后之民众运动,必须以扶植农村教育、农村组织、合作运动及灌输农业新生产方法为主要任务。”从此,农村合作运动被正式确定为农村民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33年9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合作社法十大原则”,据此立法院起草《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草案》,并于1934年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这是国民政府关于合作运动的最高法律性文件,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后,于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合作社法的国家法律。合作社性质和地位新的定义,合作社平等、互助、限制股金分红、国家扶助四项原则等都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对合作社免征所得税与营业税,更是极为有力的国家扶助合作事业之举。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配合抗战的需要,1940年8月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了《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确立了合作社的基层单位性质,并与“地方自治”相配合。1945年,国民党政府修正颁布了“合作社法施行细则”。为加强全国推行合作运动的计划指导工作,国民党政府拟定了合作计划。1942年,由合作事业管理局整编全国各省市合作事业三年计划,并下发至各省市合作事业管理处贯彻实施。1946年又制定了全国合作事业五年计划。
国民党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尽管一度声势鼎沸,但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所推动的农村合作运动既没有完全按照他们的意愿发展,也没有达到所谓“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主要原因是,国民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不是建立在民间自发的基础上,而是由政府的外力推动的。国民党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合作社运动,根本没有考虑外部的客观环境及内部成员的素质状况,只是一厢情愿地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合作组织,并把合作社当作控制农村社会、统制农村经济的工具。由于是出于巩固其政权之目的,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增加,没有让百姓的生活得到改善,其更多考虑的是其政治目的,并不是乡村大众的经济利益,故最终结果必将走向失败。
2.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发起农民合作化运动。着名的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每期学员都由共产党的教员讲授“农村合作”课程。1923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就建立了农民协会和农民消费合作社。1926年9月中共中央的《农民运动决议案》规定“:提供农村消费合作运动”。随后,合作社运动在湖南、湖北、广东等地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农民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到:“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3种合作社,确是农民需要的”。1928~1937年,在苏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长期经济封锁,中央号召农民“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积极鼓励农民开展各种互助活动。
与国民党统治区相比,革命根据地所在区域一般都是穷乡僻壤、土地贫瘠的山区,农业生产力相对落后;加上战争的频繁,劳动力短缺和生产工具特别是耕牛的缺乏就成为根据地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在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解决农业生产两大困难的途径就是开展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在20世纪30年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决劳动力不足的方式是组织农民,成立劳动互助社(最初称“耕田队”);针对耕牛不足的困难则是组织农民成立犁牛合作社。1932~年,苏维埃政府相继颁发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的大纲等三个文件,推动了合作社的迅速发展。
在整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的时期是1933年、年。虽然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但此时数量逐渐增多,效果也相应更加明显。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是在1943年后开始的,而促成抗日解放区互助合作组织取得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毛泽东有关互助合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由于日寇的加紧进攻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包围封锁,解放区的经济出现严重困难。1945年7月13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起了正式启用信用合作名称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为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各地有了长足发展。1949年3月日至12日,中共中央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在报告中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毛泽东这次讲话,为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合作社打下了理论基础。1950年初,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管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
二、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
1.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1952年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着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从1952年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年底,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以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为转折点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阶段。1955年10月4日至日,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加速了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热潮过后,各种消极现象便陆续暴露出来。1956年秋冬之后,中国农村出现了退社风波。农民退社既有合作化过程本身违背自愿互利原则和高级社缺乏管理经验、干部官僚主义、农民收入降低的表面原因,更有高级社本身脱离中国农村实际生产力水平的深层原因。
为了克服高级合作化工作中的某些缺点和错误,195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1957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民主办社的几个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民主办社的方针,要求注意做好三件事:第一,农业合作社要按时公开财务收支;第二,社和队解决问题要同群众商量;第三,干部要参加劳动。上述指示和通知对改进农业合作社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没有抓住要害,所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人民公社时期(1958年至1978年)。1958年月初,陈伯达在《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一篇文章《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文章称赞湖北省鄂城县旭光农业社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工农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就目前资料看这是第一次媒体公开使用“人民公社”这一名称。
人民公社的设想和具体制度安排,是把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军事国防等统一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中。1957、年的冬季农村进行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和物力,要求跨越高级社的地缘限制而进行组织,而且建成后的使用也要与投入挂钩,由此产生了“并大社”的想法和做法。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社是必要的。“1958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把各地刚成立不久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从1958年夏季开始,只短短几个月时间之后,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被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民达亿户,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9%以上,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实际上已快速演变为集体化性质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体制的长期实施,实际是把”合作化“混同于”集体化“,更进一步追求”一大二公“,很快就丧失了合作制的应有内涵。这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快速演变,既完全违背了合作化初始中央提出的循序渐进与自愿互利的原则,也超越了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与当时中国农民的觉悟水平,犯了严重的”左“倾冒进错误,结果造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挫折和生产力的巨大倒退,导致了全民”挨饿“的灾难性后果,国民经济陷入混乱与困境。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质,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主体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绝对被异化了,带有十分浓郁的政治色彩,异化为一种集体化、政治运动的工具,从而失去了主体地位,特别是失去了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人民公社在中国出现有着很复杂的原因,尽管它并没有完成历史使命就被彻底终结,黯然退出了中国政治舞台,但是人民公社对中国历史发展还是有着一定的影响,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人民公社对农业合作化昭示的宝贵经验和遗产。
三、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涌现了大批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为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续至今,已经行政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农村合作组织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产生的共同背景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农业生产重回小农户耕作体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发起组建和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形式。
1.第一阶段(1979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起步时期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1978年以后中国启动了两项农村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前者重新确立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使农村合作经济初步具备了按照真正合作组织原则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农村合作组织的重新产生成为可能;后者一方面使农产品价格获得较大提高,农民获得明显的实惠与利益,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把分散、弱小、信息不灵和对外经济联系渠道不畅的农民经济卷入了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为了规避市场的风险,农民又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有了现实的需求和广泛的农民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地方陆续涌现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它们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等。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从其产生过程来看,大部分是由民间自发产生的互助自救合作组织;从合作组织外部表现来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有社区合作组织和小型专业合作组两大类型,其规模小,组织程度松散,组织运行也不够规范;从产业分布来看,主要局限于农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与其上下游经营活动的相关性还不大。这说明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农业合作组织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它们中的“大多数”只能称作“协作体”,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
1983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文件中不仅明确了国家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态度,并且及时加以引导。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己提到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发挥的作用。1987年,国务院55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1987年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及具体实施办法。此后,全国农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村民自治制度。1987年,中央正式启动中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项目,“合作经济组织与基本经营制度建设”是其中一项。由于地方政府部门改革的滞后和缺少法律保护等,试验改革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是它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进一步说明了宏观制度环境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是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2.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6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时期
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国民经济不断向完全的市场经济方向迈进,农村经济也加快了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小农民大市场“的矛盾更加尖锐,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或者说需要一种沟通二者的组织。而且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农业行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农业产业化也需要有效的组织载体来保障其运行。1993年,国务院明确以农业部作为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1994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强调”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协会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此后不久,农业部就和有关部门协作起草了《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同年,农业部和中国科协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中国科协等部门、部分省市组织的相关试点工作陆续展开。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措施。供销合作社还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其寻求改革和发展出路的重要方式。
198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首次提出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制定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农村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8年11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亿万农民实行自治,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在我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从来没有过的。”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得到快速发展,而且组织的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较大创新,形成了各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这一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从其产生过程来看,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在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从合作组织的外部形式看,突破了20世纪80年代较为单一的合作形式,而走向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合,主要有公司+农民、基地(农民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服务合作、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等模式。从产业分布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合作组织突破了20世纪80年代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环节的状况,而与农业生产经营的上游和下游直接相连,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相互衔接。从合作主体来看,可分为三类:①龙头企业带动型;②专业协会带动型;③产权带动型。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组织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具有数量多、规模大、形式多样、合作程度较紧、运作比较规范、效益较好等许多特点,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
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组织化程度也参差不齐,与国际合作组织联盟所确立的合作组织七条原则还有较大距离。如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一些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还不完善,松散结合较多,尚未形成“一赢俱赢、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的独立性与决策的民主性还有待加强;国家与合作组织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等等。为此,应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参照合作组织的国际规范性原则,继续探索与寻找中国农村合作组织规范与创新的路径,促使其良性演变与健康发展。
2005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伊始伴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和农村经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同雨后春笋一般以其顽强的生命力破土而出,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农村势头正劲,全国也显示出一种大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新现象。实践表明,在农村建立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非经济合作组织(包括新型政权组织、文化组织、合作医疗组织、社区组织等)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最佳途径。
3.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新时期
200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这份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将迈出有力的一步。
2006年3月25日,浙江瑞安率先组建了中国第一家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瑞安农协自成立以来,受到了各方关注。瑞安的实践证明,合作制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个有效载体。2006年10月19日,世界银行发布的一份新报告《中国农民技术专业协会:回顾与政策建议》关注的是具有经济职能的、以通过提高农业生产和产品营销效益增加会员收入为目标的农民社团组织。该报告认为,中国发展农民专业协会是十分合理的,且发展势头不断增强。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提出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和增进农民福祉”的三大要求和目标。农民协会的建立,发挥了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对于促进社会转型、加快经济发展、调整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农民协会初步发展的现阶段,国家必须对农民协会的建立和发展进行积极引导,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更好地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中国合作社的历史虽然比较悠久,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并未将合作社作为经济主体或法律主体对待,而是将其作为推行政策的政治工具,因此导致了中国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低迷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销声匿迹,仅存的“合作社”也因严重异化而背离了合作社的本质。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彼此间相互联合以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愿望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但在产生并发展起来后的很长时间内,这种自发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生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5月日,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在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至此,中国农民合作组织总算有了一个合法的名义,为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解决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障碍,这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然而,在中国,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社区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及正在试点的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有着合作社名称的组织。上述合作类组织仍旧缺少法律认可的地位,法律性质不明确,仅有规范效力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调整,无法保证其正常、健康发展。
200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和仓储运输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
2006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合作社成员间的合作范围被限定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允许在生产资金上合作,这曾引起“三农”专家的普遍质疑,被称为“砍掉合作社发展的一条腿”2008年10月9日起,一场影响农民利益的重要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农村土地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是说,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还特别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发展农村信用合作开了一个重要口子。在20世纪70~80年代,由于信用合作社由“姓农”变为“姓商”以后,农民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合作基金会”遍布全国,由于管理不规范,在20世纪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中被取缔这次重提合作信用,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第三次机遇。第一次给了农民发展金融的自主权,标志着一度堵塞的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即将打开,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取得了政策上的突破在现实中,这一般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二是也可以发展一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上,这些年来这两种情况一直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实践。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方向转变。同时指出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农民的合作组织要成为龙头企业联结农民的载体,建立企业利润返还农民的机制,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双盈的利益共同体。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农民合作组织将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力。
农村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农村金融的舞台越来越宽广。为了给这个曾经备受冷落的舞台注入新的活力,政策制定者不断培育扶持新的金融力量。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陆续登台亮相,以小额信贷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创新金融服务也正从默默无闻的后台走向前台。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此次“1号文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政策突破基础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政策引导,将加速信用合作试点具体办法的出台与试点的启动。2009年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的融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这是专门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缺乏资金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此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政策的细化。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金融支持的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加强风险控制和政策激励。一方面,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
未来,“专业合作+信用合作+供销合作”模式将倍受青睐。从国际经验看,在一个小农社会条件下,单独搞资金互助的信用合作是行不通的。农民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必须和农民的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同步进行,并最终实现农民的组织化。
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如何使各社会阶层合理表达和实现利益的机制。在广大农民处于群体弱势的状况下,农民协会是表达和实现农民利益,实现利益均衡和调和矛盾的有效组织。如何在农民协会“应有所为而又难有所为”的困境中实现农民协会的有所作为,实现农民协会与县乡行政及其整个社会的共生、共益,对改善基层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最广大的农民应当享有《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只要可以合法成立农民协会,制定一部《农会法》对于稳定、持续地发挥农民协会的缓冲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将进入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活跃的创新、发展时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开始成为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在经历了30年的浴火重生后,中国农民面对未来,将站到新的起跑线上。农村合作组织作为维护农民利益的一种工具本身有其适用的历史条件和人文地理环境,而历史是不停地向前发展的,人文地理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中国各种农村合作组织只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根据中国不同地区情况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才能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对农村合作组织的研究需要不停地进行。
参考文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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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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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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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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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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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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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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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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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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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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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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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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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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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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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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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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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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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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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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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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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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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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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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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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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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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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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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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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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