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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亚洲发展中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作者:彭成娅 谢元态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1年03期     日期:2011-05-22  浏览:175

  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印度、泰国、越南、以色列等国,通过财政金融支持与农业保险机制,成功推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和提高了农民的利益,缩小了贫富差距,维持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而,研究印度、泰国、越南、以色列,借助财政、金融和农业保险机制推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亚洲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发展支持的经验

  1.财政政策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强有力支持

  泰国、印度、越南和以色列作为农业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其农业合作社各具特点,但是各国对其支持的财政政策却大致相同。各国在合作社不同的发展阶段上都得到了财政有针对性的扶持。

  一是农业合作社的起步阶段都得到财政强力支持。泰国是农业大国,自1915年开始建立农业协会至1968年,是泰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期间通过财政拨款建立合作社专用银行为农户提供资金。印度在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同样通过对政策性银行实行税收优惠,间接地减轻银行信贷压力,并通过财政拨款充实农贷基金,以鼓励对合作社放贷。

  二是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都得到财政大量补贴。主要有:

  ①补贴政策:1961年后是印度农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阶段,政府充分利用WTO关于“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品肥料、电力和灌溉进行补贴。泰国2009年针对种植玉米、木薯进行补贴,以保护农民利益,提高种植积极性。以色列以莫沙夫为代表的合作组织所购买的农业设备,政府给予高达40%的补贴。

  ②税收政策:泰国20世纪80-90年代实行绿色东北计划时,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政府降低或者免收机械设备的入门税收,在2010年泰国为推动生产的高度机械化,全境免收设备进口税,对企业法人实行8年的所得税优惠。越南1993年颁布《农业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10%的税基,到2003年越南又推行农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以鼓励农业生产。以色列2001-2004年为推动农业的科技发展,对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投资给予免税。

  ③直接拨款支持: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印度政府将国际组织资助的10亿美元全部拨款用作发展奶业,推动“洪流行动”成就了印度奶业的发展。2004年印度以财政部30%、央行70%的比例注资200亿卢比到印发行,补充其本金放贷农业。泰国在政策性银行建行初期,每年注资补充10-20亿泰铢,以减轻银行负担来支持农业贷款。越南财政每年拿出数万亿越南盾兴修基础设施,2009年越南政府投资11万亿越南盾用于红河平原的水利设施,服务于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以色列政府每年投入的农业科研经费上亿美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

  2.金融政策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全方位支持

  ——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社起步:以上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在发展初期都得到金融部门的有力支持,如印度1904年开始成立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主要依靠以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允许通过私人借贷获得大量资金。

  ——规定农业贷款的投入比例:如泰国的农业合作社在1975年后迅速发展,泰国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农业信贷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的农业信贷放款额必须以2%的比率逐年递增。1983年又实施了“面向农业和农村信贷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投入的农业贷款不得低于上年存款额的20%,其中的13%必须直接贷给农场、合作社和地方农业企业。

  ——对农业贷款实行低息政策:泰国的绿色东北计划规定对农业发放实行低息贷款,2005年贷款农业项目年利率从1%到6%不等(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约为11%),泰农行还为向其他金融机构或合作组织贷款提供担保。在印度,对于农民一定期限内未能偿还的贷款给予免除,或者按照25%的比例免除,以解除由于债务危机给农业社区发展带来的困难。

  ——规定商业银行贷款的投放去向:如为了更好服务农业发展,泰国和印度都规定,商业银行存款来自农村合作组织的按60%返还其建设;泰国还规定其中的14%必须用于农业,达不到此比例的则要求其差额应当转存政策性银行。

  ——国家多方位提供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组织金融需求是多样化的。以上国家的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到多方位的金融支持,不但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而且还可以从各种基金、债券等获得多途径的金融支持。印度针对农业合作社发展中不同的资金需求,设立了长期发展基金、稳定基金和研究发展基金三种基金,针对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不同遭遇分别投放。泰国通过借助国家财政预算建立了农业合作社发展基金、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隶属财政部的国有银行),农业合作社可以多途径寻求贷款资助。2004年,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向844个农业合作社提供了286亿泰铢的贷款。印、泰两国鼓励发行用于农业的政府债券,同时还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以支持和带动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2003年,印度农发行从国际金融机构借款18.5亿卢比,2007年世界银行就向印度贷款36亿美元,其中6亿美元发放给农业信用社,10亿美元用于农业信贷合作社系统的改革,泰农行从国外引进资金166.5亿泰铢。再如以色列利用设立的国家专项基金(国家设立用于农业研究与发展的专项基金)鼓励农业合作社对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这都是以金融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力举措。

  3.印度和泰国分机构共同承担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体系的成长速度,由于受到各国的社会和经济背景的影响而产生较大差异。第一个农业保险机构于1791年在德国诞生,此后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得到长足发展。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体系起步较晚,多数国家发展举步维艰,只有印度和泰国成功地应用保险体系推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印度在农业合作社起步阶段,就开始研究农业的保险问题,由于当时财政并没有给予大力的支持,在各邦中推广的寥寥无几。直到1972年政府成立(国有)印度综合保险公司(GIC)的议案,规定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邦政府分摊出资,同时规定经营管理费用由国家负责,议案还规定将保险的范围扩大到花生、小麦等作物,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业合作社的种植积极性。1979年以后,伴随农业合作社的较快发展,政府将谷物、小米等农作物保险项目与贷款捆绑,GIC和政府以2:1承担风险,并且政府提供保费50%的补贴。财政的巨大投入,推动了农业合作社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迅速发展。在1999年后,印度开始施行综合性的保险计划,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和巨灾保险计划,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畜牧业和种植业农业合作社得到了巨大发展。印度的农业保险体系成功地通过国家牵头,保险公司操作,金融机构协助模式,降低了风险,推动了印度的农业合作社健康成长。

  泰国1978年开始推行农业保险,其保险机制与印度大同小异,也是分机构共同承担农业保险,对农业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散。此后泰国不断推出新的保险计划,2007年前后相继推出了种子作物保险方案和农民收入保险方案,同时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和稳定了农户的收入。

  亚洲发展中国家推动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亚洲发展中国家推动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告诉我们:作为弱质产业部门的农业合作社的起步和各阶段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强力推动和财政金融与保险机构的共同支持。我国应当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加快构建推动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体系。

  1.科学制定农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泰国为了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国民经济计划中明确要求财政金融对其全力扶持。印度在五年计划中也都有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在我国,在党和国家的许多重要文件中都只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般性的号召,但没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虽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却没有综合性的合作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快速稳步发展,需要国家按规划发展,有计划扶持,以形成完善的体系。要把加快合作社发展作为综合解决“三农”问题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全面规划,重点突破。对已经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全面贯彻落实,以确保发展一个成功一个。

  2.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财政补贴,强化政府支农的历史责任

  在不断完善农业财政支持体系的基础上,需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财政补贴,强化政府支农的历史责任。要建立稳定的政府支农法律政策框架,不仅要加大中央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还应该敦促各级地方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国家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补贴力度,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要尽快充实农业发展银行资本金,对商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也要给予补贴;要加大对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投资力度;要强化农业保险的政府责任,通过政府巨额出资加快建立全国性的农业保险体系。

  3.尽快完善合作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贷款主要依靠三家农村金融机构,国家对其支农数额或比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具体规定。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每年都从农村吸收巨额存款,但国家却没有规定其反哺“三农”的义务和责任。我国应学习泰国和印度等国的做法,针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别设定每年具体的资金投放额度,同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的贷款项目给予低利率扶持,切实加强金融支持。针对农业贷款的低利率,政府财政应当给予放贷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补贴。应该允许和鼓励设立支农的不同基金,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通过多渠道获得贷款支持。

  4.加快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多部门共同分担农业风险

  我国自1982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都尚未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2006年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农业保险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机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虽然陆续有像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成立,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多数并不愿意在农业保险上大规模开展业务和建立相应的保险计划。

  借鉴泰国和印度的经验,通过政府推动加快建立全国性的农业保险体系,是农业大国的政府责任。不仅要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还要敦促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推动;在农业保险机制上,国家应有针对性地发放农业保险的补贴,有比例、有品种地落实农业保险;要以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将贷款额按一定比例投入到配套的保险项目中;建立农业灾害预警配套措施。只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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