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治十个合作社产生的根本动因,是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土改后希望农村尽快进入社会主义的政治诉求;其创办和维护也是在两级党委的直接推动下实现的。十个合作社创办的理念与实践,为中共中央提前结束新民主主义建设提供了一个完整而具有说服力的地方性个案,直接推动了全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由普及和巩固常年互助组迅速地转向了农业合作化。
关键词:山西省委; 长治十个合作社; 新民主主义; 社会主义;
在拙文《长治老区互助组织与社会主义———山西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新解读》中,笔者指出,长治老区的互助合作传统是建立在个体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以确保私有产权为前提的,不可能自然培育出社会主义的萌芽。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继续研讨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十个合作社勃兴的真正动因,强调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的主观设计和推动,是十个合作社兴办的决定性因素。
学术界对创办十个合作社引发争论的研究一直经久不衰,成果已相当丰硕,但关于十个合作社本身的创办动因、试办过程及其历史影响的着述尚不多见。关于十个合作社的创办动因,针对当年山西省委提出的试办合作社是由于土改后长治农村出现互助组涣散和两极分化这一观点,一些着述提出了质疑。如薄一波指出:“当时由于农民自发倾向引起的两极分化现象虽已开始出现,但说不上是造成涣散的主要原因……土改后的农村出现两极分化是难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两极分化的出现,虽有消极的一面,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要的还是有利于推进生产力的发展。”杜润生和董国强等也认为,山西省委过分夸大了两极分化的程度。遗憾的是,学界至今尚未对山西创办十个合作社的真实动因作出令人信服的解读。关于十个合作社的历史作用,曹居月等学者认为,它们为中国农业合作化提供了最为典型的具体过渡模式,是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的率先探索者和试验者;起始于十个合作社的山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推动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提前实现的重要因素。上述论断不无道理。但笔者注意到,山西长治的十个合作社无论是规模还是其性质与结构,与同期其他地区的合作社相比并无显着的“先进”之处;但几十年来十个合作社却被政界和学界持续地高度关注,并被认定为全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源头,在农业合作化史上有着非常独特的地位,这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上述研究成果启发笔者对十个合作社创办的真正动因及其历史影响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从政治运作的角度揭示十个合作社的思想根源、制度设计、行政维护与历史地位认为十个合作社产生的根本动因,是山西省委、长治地委土改后希望农村尽快进入社会主义的强烈政治诉求;其创办和维持也是在山西、长治党委的直接推动下实现的;十个合作社创办的理念与实践,为中共中央提前结束新民主主义建设提供了一个完整而具有说服力的地方性个案,也是后来全国农业合作社制度模式的一个重要来源。
本文是对长治十个合作社的实证性研究因此借助了较多的地方性史料,既有对山西省委、长治地委和十个合作社创办者、参与者的采访笔录,也有山西省、晋城市、长治市武乡县与平顺县四个档案馆中有关十个合作社的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复原十个合作社的历史原貌,并解析十个合作社的兴办、运作及历史地位,以期从另一个角度研讨新民主主义的提前结束和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缘起。
一
1951年初,山西省委与华北局就互助组内部是否应该“扶植和增强新的因素”、逐步否定“私有基础”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往对此次争论的研究,大多关注由此引起的中央决策层内的论争,尤其是毛泽东和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不同理解;而对山西省委据理力争的理论依据和思想脉络,除了时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的陶鲁笳和长治地委书记王谦等人事后的思考外,学界几乎无人涉及。事实上,山西省委在这场争论中自始至终立场坚定,是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和独到理解的。
陶鲁笳回忆了山西省委创办合作社的动机“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办合作社?因为共产党得了天下以后,我们太行区就要开始考虑怎样搞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一定要集体化!”1949年9月1日,即山西省委成立的当天,省委第一副书记赖若愚就明确提出了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的工作目标。他说:“我们远大的目标是近代化、集体化,没有集体化,就不可能近代化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现在要逐步向这个方向发展。”显然,赖若愚的逻辑是,只有经过集体化才能实现现代化,农业合作化自然就不应该是遥远的目标。陶鲁笳还回忆说:“当时的省委书记是程子华,赖若愚是副书记。程子华认为合作化只有等到工业化以后才能搞,现在还远得很,所以他坚决反对办合作社。但我们大多数人坚决要搞,长治地委书记王谦也完全赞成。又因为长治的互助组在整个太行区搞得最好所以赖惹愚要求王谦到省里来商讨如何由互助组提高到合作社。后来程子华调走了,我们就开始放手去试办合作社了”;“在互助组基础上试办初级社,是当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的赖若愚同志首倡的”。另一个当事人王谦说得更具体:“现在好像人们都说,办合作社这是我的一个创造,其实不是的。真正的倡导者是赖若愚同志,并不是我王谦。”可见,十个合作社的创办,是山西省委主要领导人的政治抱负和实践。
山西省委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试办合作社是有学习榜样的,这就是苏联的集体农庄。早在年,毛泽东就表达了中国共产党人对苏联集体农庄的向往:“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山西省委便急于把上述愿望变为现实。陶鲁笳回忆说:“苏联有个集体农庄,我们得了天下后也要搞集体农庄。但我们还不能直接搞,只能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先试办合作社。于是我们下去调查,向农民宣传苏联的集体农庄。”对于缺乏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社会主义苏联的集体农庄无疑具有巨大的感召力。更重要的是,苏联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农业集体化模式,为山西省委推动农业合作化提供了一个可资模仿的现实路径。
1949年9月5日,赖若愚交给即将赴任长治地委书记的王谦一个任务:“你先搞些调查研究,探索出一条老区的发展道路……别的工作你可以让其他人去多管些,而你则必须把这件事当做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认真对待,抓紧抓好,而且能够得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来。”王谦到任后,先后派出两个调查组,调研土改后老区农村的出路问题。在此基础上,王谦起草了《中共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农业生产的方向,是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实现集体化。根据长治地委试办农业合作社的建议,山西省第二次党代表会议同意在长治地区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1950年3月下旬,长治地委召开全区互助组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在长治七个县内试办十个含有“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社会主义因素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此举却被中共中央华北局和刘少奇批评为“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而山西省委却坚持自己的立场,据理力争,从而在中共党内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山西省委敢于抗辩华北局,自认为是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
首先,针对试办合作社不符合《共同纲领》和中共新民主主义时期政策的指责,山西省委坚持认为,试办十个合作社符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1951年5月日,山西省委书记赖若愚、副书记解学恭在给华北局的申述报告中说:“七届二中全会已经明确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是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我们试办这种初级社,不存在违背‘共同纲领’的问题。”可是,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不仅明确了作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之一的合作社的半社会主义性质,同时也强调了对农民个体所有制的保护。这就使争论双方都从中找到了各自的理论依据。
《共同纲领》第3、27、29条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在今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即是说,同古代近似的。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
上述两个文件,一方面明确要保护农民的私有产权,并规定合作社应该以私有制为基础这是华北局批评山西省委的重要依据。华北局认为,在合作社内,“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这里,华北局主张,在土地改革后应该是加强而不是立即削弱小农的私有制,即使是在互助组内逐步否定私有基础的试验也是超前的,空想的,因而是错误的。
但是另一方面,毛泽东明确指明了个体经济要逐步走向集体化,新民主主义要发展到社会主义的前途。至于什么时候通过什么具体的路径实现这一目标,毛泽东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只笼统地提出要通过“合作社经济”。对此,山西省委、长治地委的理解是:“中共中央二中全会亦指示我们经过合作社,逐步地把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引向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这就是说,新民主主义的农业生产,从其远大的目标来说是近代化、集体化的方向但要达到这一目标,又必须是‘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的发展’过程。”山西省委通过试办合作社,率先提出在互助组内增加“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的比重,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自认为不仅符合两个中央文件的基本精神,而且找到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路径和组织形式。显然,山西省委主张土改后就应该在互助组内开始逐步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的个体私有制;虽然这种试验只限于互助组内部,并没有马上根本否定农村的私有基础,却代表了部分穷苦农民的利益诉求和新民主主义农村的发展方向。可见,华北局和山西省委由于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理解不同,都从上述文件中找到了各自的理论依据。
其次,山西省委在与华北局的争论中强调遏制土改后新式富农发展和互助组的涣散趋势避免农村两极分化和部分贫农重新陷于贫困的最好方式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山西省委的这个观点是对毛泽东有关论述的引申和具体化。毛泽东早在1943年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毛泽东认为,个体农业不仅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长期贫困的主要根源而农民要摆脱贫困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走集体化的道路。毛泽东为小农经济指明的这个远大前途,无疑是山西省委积极兴办合作社的主要依据和动因。此为远因。
可是,山西省委为什么在新中国刚刚诞生、准备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之际,在全国率先兴办试图否定小农私有基础的十个合作社?山西省委创办合作社的近因,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对当时农村出现“互助组涣散”和“富农倾向”的担忧。1950年春季,长治地委就注意到“引起我和我的同志们的最大关切的问题是,党员和群众思想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当时我们把它称作为涣散的思想倾向。特别感受深的是襄垣县的一个党支部,自己宣布解散了……在了解到农村党员的涣散思想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之后,我们在探索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组织形式,重新把农民引向前进,引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方向。”山西省委在给华北局的报告中,对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表现出更大的担心“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那么,怎样扭转互助组的涣散和富农经济的发展呢?长治地委认为:“只有互助组和合作社的道路,才是唯一使广大农民走向富裕避免贫困的道路……互助组不能允许富农存在或发展这一问题在目前亦须加以明确,并且在互助组中采取适当步骤与方法解决这一问题。上述认识表明,山西省委认为土改后农村出现的新式富农发展和互助组涣散,已经是一个普遍的趋势和相当严重的问题。遏制互助组涣散和削弱富农、避免农村两极分化的最好路径是”把互助组提高一步”。
再次,面对土改后个体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以及富农经济的发展,山西省委认为,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才能使无产阶级在与资产阶级争夺农民的斗争中取得主动,实现对广大农民的领导权。长治地委指出:”农民财富增加后,农村游资产生了,这种资本如果不给以正确的指导,使之向正确方向发展,将自流地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山西省委强调:“单干思想的产生,不仅是对于互助组的好恶问题而是找不到继续发展方向的农民小私有者对于旧的资本主义道路的自然流露,这实际是土改后农村向何处发展的重要关头。”于是,省委在与华北局的争辩中,除了引述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关于没有合作社经济就不能由个体经济走向集体化、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论述外,还特别强调毛泽东在这次全会上的另一段话:“如果只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就不能解决谁战胜谁的问题。我们给农民分配土地,只是无产阶级对农民群众实现了一半领导权,还没有实现全部领导权。只有组织合作社,把农民引导走向集体化,才是实现了全部领导权。如果我们让资本主义领导了农民,那么就连这一半领导权也要失掉的。”所以,土改后积极地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不仅有助于抑制农村的两极分化和富农倾向,而且还是与资产阶级争夺对农民领导权的必然选择。概言之,山西省委创办十个合作社具有经济的和政治的双重意义。
其实,在50年代初山西省委与华北局的争论中,双方的立场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争论的实质“是涉及当时老区农村或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山西省委主张,土改后为了遏制互助组涣散和富农倾向,应该在互助组内增加公共积累、按劳分配等社会主义因素,逐步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为将来的农业集体化打下坚实的基础。事实上华北局不仅不反对而是非常赞同农民的劳动互助的。时任华北局第三书记的刘澜涛在1951年月3日华北区互助组座谈会上说:“组织起来实行劳动互助,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方向,是工人阶级在当前乡村中领导农民唯一正确、必须坚持、不可动摇的道路,对个体的农民和社会经济都很有利。”问题是,华北局不赞成土改后马上在互助组内,通过增加社会主义因素来逐步否定私有基础,因为这“不是目前广大农民的普遍要求并且条件不成熟”。在互助组内否定私有成分,刘澜涛担心会引起个体农民的恐慌“土改后,中农已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中农问题搞不好,就会动摇工农联盟的基础”;而且“用增加公共财产的办法来逐步动摇、削弱甚至否定私有基础的意见,是和当前政策不一致的,是一种空想,因而是错误的”。
争论双方的立论依据和标准,基本上都是从本本出发的,即毛泽东的有关讲话和中共中央文件。争论肇始于山西省委指导下的在互助组内人为的制度创新,它既不源于农民的自发愿望,也没来得及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所以争论的是非曲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毛泽东讲话和中央文件的精神。这也就不难理解,在毛泽东明确表态之后,争论很快就偃旗息鼓了。
这场争论距今已近60年。争论双方当时均未来得及认真思考并在实践中检验孰是孰非就被裹挟进了农业集体化的洪流之中。今天在这个问题上,尽管有了近60年反反复复的教训和经验,也还不能说就可以盖棺论定了。但是有一点基本是可以肯定的,农业生产因其季节性、生产周期长、集体生产监督成本高昂且高度分散等特点,具体生产者应该拥有完全的、稳定的、长久的生产经营权;把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过早地、规模过大地集中起来,进行集体经营和生产,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往往是事倍功半。
二
“对于试办合作社,农民自己倒是没有什么想法,关键是我们的引导。我们下去调查、宣传集体农庄,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创办了合作社。”50多年后,时任山西省委主要领导的回忆,一语道破了长治十个合作社创办的缘起、方式和动力。事实上,这十个合作社是在山西省委、长治地委的直接设计和推动下创建的并且是在其行政措施的支持下发展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
含有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的合作社,对于广大的自耕农来说是极为陌生的新鲜事物,个体小农既没有能力更没有愿望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互助组内创建否定私有基础的“新的因素”。在山西省委的指导下,长治地委具体设计了十个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和分配制度。1951年3月27日,在长治专区互助代表会议上,地委书记王谦宣读了试办合作社的设想“以现有的互助组为基础……试办时户数不宜太多,一般可比现有互助组要大一些,最好能有户左右为合宜。土地入股。土地入股量,不得少于每一社员所有土地量的三分之二,但不可全部土地入股……所有入股之土地,均应民主评议产粮,作为土地分红之依据。按各种工作统一规定每一劳动(分)之质与量。分配比例。(1)土地分红不得超出30%。(2)劳力分红不得少于50%。(3)公积金10%。(4)公益金5%。(5)教育基金5%。①社员退社,不带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但土地及其他投资可全部带走。统一计划生产,统一劳动调动每一组员都必须先社而后私来进行生产。社成立后可选社长、副社长负责领导全社工作。下设必要的人员及按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小组。”
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对农户的和互助组的私有制的确是否定的因素。其一,合作社要求社员将其私有土地的2/3以上折股入社但土地分红的比例不得超过合作社全部收益的这无疑是对土地私有权的削弱;其二合作社按劳分配的比例不得少于50%,明显不利于私有土地、牲畜和大农具较多的农户;其三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占全部收益的20%和社员退社时不得带走的规定,意味着农民一旦退社只能被迫放弃人均一份的公共积累,而且公共积累的享用不是按照农民入社时的私有土地面积,而是每人均等的原则,这也是对私有产权的否定。上述制度设计是要把土改后形成的广大自耕农改造成为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合作社社员。对此,农民的回应是:“开始的时候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入社。家庭富裕的最不愿意,牲口齐全的也不愿意。”
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对个体农民传统的经营习惯形成很大的冲击。川底村郭玉恩合作社”成立起来的那两天,正是春耕农忙季节,地里的营生紧赶着逼来了……哪个社员该做啥,哪块地上该用多少人,都由社长一个人计划、安排。每天吃罢早饭,社员们就都拥到郭玉恩家里领营生。这个问:‘我干啥?’那个也问:‘我该到哪块地动弹?’社长好容易一个一个的把营生分配好,可是分配给近地或手头活儿的没话说,分配到远地或是叫谁做担挑营生的就有意见:‘怎么就单叫我到那块远地去?'“我弄那不合适。”这就又得嚷嚷好半天。营生分配好了,大家还得再回家拿农具。住在村北崖上的,上下一次差不多有一里地,赶到上了地的时候,也就快半前晌了“。”五月下旬,农业社春耕播种工作算是结束了。不过社员们谁也知道,要不是前一段那么忙忙乱乱的浪费了工,春耕生产会完成得更早、更好一些“。这种统一经营对劳力卡得过死,限制了社员个人经营能力的发挥;并且由于对劳动力的评工计分难以操作,农业和副业劳动不易折算计工,劳动质量难以量化,难免出现分配不公等问题。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创建,需要行政系统的动员甚至是强制;这种自外而内制度的维护需要行政系统的特殊关照和物资支援。首先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把试办合作社与走社会主义道路联系起来,提出试办合作社是重大的政治任务,并督促农村基层试办合作社。当时山西省委要求“办一个、成一个,只能成功不能失败。所以省委、地委、县委都是亲自来主抓的”。在长治地区互助组代表会议上,地委决定:“我们的农业生产其远大的目标是集体化与现代化。土地改革之后,我们提出农民要走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道路,只有走这条道路,农民才可能避免重新贫困,才能逐步地在共产党领导下走向社会主义,使农民彻底得到解放……所以在现在组织起来的基础上,试办一种比之现在的互助组较高的形式———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次会议指明了个体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消除贫困,并最终迈进社会主义的前途;同时向基层干部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试办合作社是响应党的号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政治问题。在地委的鼓动和动员下,与会代表一致赞成地委的决定,当场“有25个互助组代表自报在今年试办”。
其次,省委和地委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同时下派干部帮助和监督十个合作社的创办。长治地委认为:”领导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单纯是为了提高与组织农民生活的工作同时亦是严重的政治任务。经验证明,从组社开始,即应从政治动员入手。“互助代表会议后,代表们回村”首先向支部(有的还吸收各互助组长参加)传达,同时在本组的党、团员积极分子中进行动员酝酿,然后召集全组讨论“;随后”开始进行家庭动员。这是思想斗争最激烈的一段。除少数组员在家庭完全作主导地位者外,大都是经过很艰苦的斗争,作了很大的动员工作才取得家庭的同意“。农民回忆说:”上面的干部来村后首先动员干部和党员入社,说这是上面的指示,要搞试验。后来,所有干部都给农民开会作动员,一宿一宿地开。“武乡县的每个合作社平均都配有3名区级以上干部蹲点指导合作社的试办。即便如此,”开始的时候根本发动不起来,没有几户愿意入社的“。然而,经历过减租减息、清匪反霸、镇反和土地改革等洗礼的乡村社会,对于政治运动的逻辑与威力并不陌生。于是有些农民采取的策略就是:”反正要走这条路,早走早光荣“;有的农民表面上愿意加入合作社,是因为”怕孤立出去,怕说落后“。显然,农民参加合作社的原因各不相同,也不排除某些对合作社情有独钟者,但自觉自愿入社的毕竟不占多数。
再次,省委和地委大力宣传合作社的美好前景,试图把农民对社会主义的憧憬转化为试办合作社的积极行动。自然经济的落后和封闭造成了小农思想轻信、盲从并富于幻想的特质生活的艰辛和无望在农民的信仰体系中,很容易转化为对未来的憧憬和臆想。十个合作社长中唯一健在的武乡县监漳村西社的老社长崔五林回忆说:“开始的时候根本发动不起来,后来是县委书记李鹏飞亲自来咱村发动的。他向我们宣讲了互助合作的优越性,主要讲苏联的经验,还用了一首诗:‘耕地不用牛,点灯不用油。在家住洋楼,出门坐铁牛’。李鹏飞的鼓动性就是大,他来以后一下就发动起来50多户于是我们只能分成东、西两个合作社分别搞。”对于世世代代在贫困线上挣扎的贫苦农民们来说,对幸福生活的幻想与渴望不难转化成加入合作社的实际行动。
最后,十个合作社的兴办与最初发展,得到了上级的政策扶持和物资援助。在创办合作社前,长治地委就规定:“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扶植:在负担上给以优待;尽先给以新的农具使用,以及优良品种的供给;派专人给以先进技术的指导;有各种贷款的优先、优待权。“具体情况是,地委将”新式农具首先贷给或卖给合作社,特别是银行贷款两千余万元”;“春季以来垫支于农具、肥料、种子、牲畜牛羊等共合米997. 2石”。武乡县合作社成立后,县委”立即贷给了肥料贷款,以每亩增加一斗米肥计,共贷给六百万贷款。后又贷给六百万牲畜贷款。这对提高生产的支持力量是很大的”。除了物质上给予特殊优待外,长治地委还帮助十个合作社设法安置剩余劳动力。地委一开始就认识到:“生产合作社组织后,劳力剩余是必然的。剩余劳力之作用,可用在土地加工与其他副业上去,增加收入。”为此在地委的安排下,“10个社利用剩余劳力投入土地基本建设2523个工,修地堰1105丈,开渠道370丈,打羊窑2个,调剂改良土壤亩,还有一部分用于开垦河滩地与熟荒地”。另外,地委还为合作社联系副业生产,“长治专区土产公司经过平顺县供销合作社,让这个社承做500个装党参的木箱子,对这个社是很大的帮助”。平顺县川底村合作社的剩余劳力占全社总劳力的33%,其中50%的剩余劳力开展运输、做木箱等副业生产,其收入占全社收入的37. 7%。据统计,十个合作社的副业收入平均占其总收入的22. 5%。
制度设计、政治动员、干部督促、大力宣传和扶持,这种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十个合作社的创办方式,在长治进行小范围实验之后不几年就推向全国,成为农业合作化的普遍路径与模式。
三
山西省委、长治地委试办十个合作社的创举,在新中国农业合作化史上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和影响。长治地区的学者认为,十个合作社是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概括的“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的“率先起步者、探索者和试验者”,是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发祥地之一“其历史成就和伟大贡献是不可磨灭、彪炳千古的”。山西的学者指出:在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这个关乎当代中国历史走向和发展进程的重大问题上,山西创造了经验,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拉开了波澜壮阔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伟大序幕。此论不无道理。
从制度创设上说,长治十个合作社为后来在全国推广的初级社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在某些方面甚至是直接继承的制度模式。这首先表现在长治地委倡导的,在合作社中实行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的两个“社会主义因素”。4年后,这两个因素在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中得到了确认。十个合作社关于设立公共积累、社员出组不带的规定《章程》给以明确和细化:公积金占合作社全部收入的5%,以后逐步提高到10%;公益金占以后逐步增加至2%或3%。社员退社可“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不能分走合作社所积累的任何公共财产”。对于十个合作社“劳动分红不得少于50%”的规定《章程》为此提供的理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私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至于劳动分配的依据,山西合作社是“按各种工作统一规定每一劳动(分)之质与量”,《章程》则为:“合作社可以暂时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的高低评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据他每天劳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议”。此外,在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入社私有耕畜农具的处理、自留地的保留等方面,两者之间的相似与继承也是十分明显的。可以说,初级社的主要制度要素在十个合作社中是基本具备了的。
更为重要的是,由长治试办十个合作社引起的中共党内那场着名的争论,推动了争论双方就新民主主义建设问题的正面交锋,给了毛泽东一个公开表态的恰当契机,直接推动了全国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由普及和巩固常年互助组迅速转向农业合作化。十个合作社的这一特殊历史地位,是同期其他合作社难以替代的。
毋庸讳言,在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共党内在如何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的问题上存在着争议。据胡绳的研究,毛泽东在1949年以前坚决反对不经过新民主主义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并不断地告诫全党,要警惕和坚决反对”要直接由封建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经济,中间不经过发展资本主义的阶段“的民粹主义思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进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建设。这个思想写入了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所以,当山西长治要试办逐步否定私有基础的合作社时,刘少奇将其斥之为”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也就不足为怪了。因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互助组中试办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合作社,显然与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最初设想有一定程度的抵牾。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的态度开始改变,只是他还没有一个适当的机会把他的态度公开表达出来。1951年中期,由山西试办十个合作社引起的激烈争论,使毛泽东有机会把自己已经变化了的观点完整而清晰地传达给党内。7月下旬,毛泽东向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等人明确表示,他站在山西省委一边不能支持刘少奇和华北局。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毛泽东谈话的直接结果是终止了这场争论。同时,毛泽东“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不久形成《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由此起步。
毛泽东的上述谈话,大有深意。其一,毛泽东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那就是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完成后,不要再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阶段”。其二,肯定了长治合作社以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逐步否定私有基础、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的思想和做法,为以后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其三相信只要创立”先进“生产关系就会促进生产力大发展的思想,开始明确并付诸实践。合作社的创办与推广,就是坚信合作社这一新生产关系能够有力推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并使农民摆脱贫困;此后不久提出的”一体两翼“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也是想通过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这“两翼”,来迅速改变落后面貌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个体”;再后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亦可作如是观。对此毛泽东总结道:“先要改变生产关系,然后才有可能大大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普遍的规律”。
参考文献:
略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