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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政府扶持引导合作社要适度
作者:王曙光     来源:《北京大学学报》2010年10期     日期:2011-06-17  浏览:380

  政府支持和规范合作社发展,应注意以下三点:其一,要尊重农民和农民合作社的意志。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建的互助性的民间组织,本着为合作社成员服务的精神组建,其精髓是“合作、自愿、互助、民主” 。而很多地方政府往往把政府意志强加到合作社身上,这就违背了合作社的原则。其二,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手段应多元化。目前政府大部分采取直接拨款补助合作社的方法,导致很多资金支持效率较低。 其三, 在合作社的组建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直接以政府的名义组建各种合作社,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严格的控制,使合作社实际上成为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对合作社发展十分不利。

  政府支持合作社应该始终遵循四大原则。第一,民主性原则,就是政府在支持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以一种平等的心态来扶持合作社,而不是以居高临下、命令的心态。第二,市场性原则,是指政府在扶持合作社时,其方法应该是符合市场原则的,其手段应该是市场化的,应该使参与的各方都能从市场化的支持机制中获得利益,规避风险。第三,协调性原则,是指政府支持框架的核心应该是协调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协调合作社与产业界、金融界的关系,使各主体之间关系和谐,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第四,制度性原则,是指政府应该在制度建设方面支持合作社,使合作社的支持框架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应该把一些机制设计得更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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