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农超对接”削减了供应链低效冗余的中间环节,能够实现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农超对接”实施效果,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对接受到多种因素制约。
关键词:“农超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产品供应链,参与实现,参与程度
项目来源:公益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工程集成技术与模式研究:农产品流通装备与设施工程技术集成和模式优化研究”(编号: 200903009)。胡定寰为通讯作者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倾向逐渐由数量向品质和安全性转变,以超市为代表的现代化农产品供应链获得了发展契机,各种类型的超市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农贸市场,成长为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主要渠道(胡定寰,2005)。为了获得价廉物美的农产品,不少超市开始变革采购体系,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形成了备受关注的“农超对接”.“农超对接”作为农产品供应链的重要革命,对超市和生产者提出了挑战。受交易成本的制约,分散的小规模农户难以同超市直接对接,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克服个体供货量不足的缺点,提升同超市的交涉能力,节约交易成本;还可以监管生产过程,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然而,中国农业合作社还正处于起步阶段,并非所有的合作社均具备直接为超市供货的能力,而且实现直供后,合作社的参与程度往往也受到超市制约。什么样的合作社更适合进行“农超对接”?对于这个具有很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的问题,迄今虽然受到众多的关注,但对其研究还不充分。
二、文献回顾
很多学者发现超市正在取代传统的农贸市场,逐渐地成为农产品零售的主要渠道(Rear-don,T·andBerdegue,J·A,2002;Hu Dinghuan and Reardon,T·etal·,2004;Neven,D·and Rear-don,T·,2004)。也有研究发现,小农户受制于规模、资金、技术,直接把自己的农产品送进超市存在众多的困难因素(Kirsten,J· and Sartorius,K,2002;Reardon,T· and Gulat,iA,2008;J· and Henson,S·,etal·,2009)。一旦农户联合组建合作社就有可能突破这种制约。
黄祖辉、梁巧(2007)提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小农户面对大市场的困境,通过案例分析得出了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的意义和有益经验。胡定寰等(2007)提出解决小农户进入现代化农产品供应链的问题,需要改变小农户长期的生产意识、生产技术、经营习惯及生产组织。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中,有相当多的文献讨论合作社作用机理、生发变迁、制度安排与内部运营(张晓山,2002;苑鹏,2006;郑适、王志,2009;徐旭初、吴彬,2010)。也有学者通过大量的案例系统地介绍了合作社把农产品送进超市的具体方法、程序以及标准(胡定寰,2010)。但是,上述研究中多属于定性研究,研究重点也在理论层面,本文试图通过实地调研、数据分析,对合作社链接超市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三、理论探讨与假设
提出合作社与超市的“农超对接”是准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行为,既非市场治理下的市场交易也非科层治理下的要素交易,而是基于垂直协作的混合治理模式。制度经济学表明农产品通过市场交易风险大、容易产生价格波动、供需不平衡,安全性难以保证。而科层式治理结构在农户广泛参与的自然生产境况中产生了过高的监管成本。混合治理的方式不仅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样也可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农超对接”的混合治理是以产品为媒介,以合作社、超市为实施主体,基于供应链流程上双方行为的实施以及相互关系的实现。合作社向超市供货,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和持续发展的空间。超市直接从产地采购,在获得稳定货源的同时能够获得渠道优化收益,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胡定寰,2010)。
这种混合治理协作关系的建立是以长期、动态的约束、限定性的契约为关系黏合剂,以信息共享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为行为润滑剂的帕累托改进。当利益主体预期能够在新制度安排中获得大于成本付出的收益回报,即产生行为变革的动力。当交易对象的条件符合预定目标且要约成功时则实现混合治理。由于超市在供应链上处于谈判的强势地位,有能力构建供应链并选择供应商。
合作社虽具有一定的谈判实力,但仍处于弱势的被选择的地位,只能作为用“脚”投票选择进入和退出供应链。因此,在合作社对接意愿判定的前提下,能够满足超市供应商选择的标准,是合作社实现“农超对接”、融入市场的关键要素。另外,“农超对接”并不仅限于实现合作关系,大宗的可持续交易才是最终目标。因为业务量的扩大可以降低专用性资产的单位分摊成本,能够为彼此带来更大的收益。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农户建立合作社链接超市、实施“农超对接”是交易双方在约束条件下的行动选择。结合合作社自身的特点,可以将合作社组织特征、产品供给能力、“农超对接”意愿等纳入实施影响因素分析框架。
(一)组织基本特征
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组织综合实力和发展潜质的具体表现。具有历史基础、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有保障的产销服务,在运营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其良好的运营状态及行业信誉更能够成为供货超市的组织保障。
假设1:合作社综合实力越强、管理越规范,实现“农超对接”的机会和程度就越大。
(二)产品供给能力
超市主要基于自我的经营理念和采购标准来选择合作伙伴,并不会因为其交易对象的性质不同而改变。超市对农产品采购的要求是稳定、安全、高质、标准化,以适应多元化的顾客需求、标准的物强大的门店网络。因此,合作社应该围绕超市所需具备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等一系列供给能力。
假设2:合作社的产品供给能力越强,实现“农超对接”的机会和程度就越大。
(三)合作社行动决策
(对接超市意愿)行动意愿是合作社实施“农超对接”的基本前提。认为对接超市无法为其带来额外收益只能增加制约和成本的合作社,不会主动搜寻同超市的合作机会。即使面对超市对其发出的合作意向也不能做到及时合作。本文的对接意愿表示合作社在判定“农超对接”是否实施决策中的行动倾向性,可以假定,对接意愿只对合作社链接超市实现之前的行动产生影响,当“农超对接”实现时,合作转化为切实行动,对接意愿即为外生变量,不会对供货超市的程度产生影响。
假设3:合作社认可超市、具有对接意愿,实现“农超对接”的机会更大。
四、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样本选择
2009年7月,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利用对湖北省10个县市区的20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期间,由华中农业大学10名同学协助对合作社的市场销售及“农超对接”情况展开调查。具体数据采用调查员与合作社负责人一对一访谈并填写问题的形式获得。调查剔除了单纯的功能服务型合作社,共得到合格的生产销售型合作社的数据197份。其中,合作社产品为作物种植类的有91家,占样本总量的46.19%;生产畜产养殖类产品的合作社106家,占53.81%,能够较好地代表湖北省各地区各类型的销售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销售情况。

在197家合作社中绝大多数合作社愿意为超市供货,占79.19%.真正实现向超市供货的合作社仅有34家,占样本总数的17.25%.实现对接的合作社中,超市供货量占产品总产量的比例低于20%的有15家,大于80%的只有7家,小规模供货占主导。
(二)计量模型设定
根据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与假设说明,可以对合作社链接超市的影响因素展开分析:Y(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f(组织特征、产品供给、行动决策),具体分解为对接实现与对接程度两个模型。
首先对农超双方的合作能否实现进行考察,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为合作社是否供货超市的二元选择变量。故采用Probit线性概率模型评估各影响因素对合作成功实现的相对概率影响。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上述两个模型涉及的解释变量x1~x9具体描述定义及数据统计如表2所示。其中,模型2是在对接实现下研究对接程度,不包含解释变量x9。

(三)结果和讨论
针对197个合作社样本数据,运用Probit和Tobit模型分别对“农超对接”的实现和程度进行计量分析,两个模型整体均通过了显着性检验,证明了数据与模型的拟合度较好,具体的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1.组织特征方面。运营时间(x1)、注册资本(x2)对于合作社实现“农超对接”在10%水平上具有显着性影响,说明成立时间长、注册资本高的合作社更容易获得超市的青睐。但在扩大超市供货的比例方面,两个指标有正向影响,却都不显着。可能的原因是,运营时间长的合作社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管理规范(x3)在对接实现与对接程度两个模型中影响都不显着,表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并不是决定性的要素。
2.产品供给方面。物流配送(x4)在两个模型中均有积极的显着性影响,达到1%的显着性水平,说明了物流能力的具备对于合作社进入现代农产品供应链影响重大。配送对于专注于销售、不专注物流的超市而言,将产品按时按需地送达到地点,保证整体的运营节奏与效率十分重要。“农超对接”实施后,产品中间商被排除到供应链以外,其原来所担负的物流功能需要合作社与超市共同承担。因此,合作社配送能力的具备十分关键。
加工包装(x5)在两个模型中具有5%的显着性影响。这一结论与“农超对接”实践一致,合作社若能够按照超市标准对产品进行分级筛选并简单的加工将更有利于“农超对接”的实施。可能的原因是,加工、包装后产品更加利于超市进行大宗的远距离采购,并且更能满足消费者需要,促进销售。
基于国家安全认证标准执行数量和程度的安全生产(x6),此项指标不同于预期,对于合作社链接超市影响不大。分析其中可能的原因,虽然超市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超市销售的生鲜产品主要还是质优价廉的大路货,认证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超市能够通过对合作社的控制和约束,保证产品的信誉和知名度,拥有相对更多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更广的产品销售渠道;注册资本较多的合作社,说明其经营的物质基础雄厚,承担债务风险的实力较强。同其他合作社相比,这样的合作社更容易引起超市的注意,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当建立业务往来后,超市会倾向关注合作社供给的产品是否合格以及对接关系是否顺畅等更为实际的方面。
一般安全性要求,实现超市进行“农超对接”的安全性期望。相比较产品的内在安全性,外感质量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形成超市与传统销售渠道抗衡的产品竞争力。
产品品种(x7)是否为种植作物在两个方程中均具有正向影响,1%的显着性水平说明影响十分显着。生产作物类农产品的合作社成功实施“农超对接”的概率较生产畜产类农产品的合作社高0.0999。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果蔬类作物的优势主产区业已形成,更加利于超市建立基地形成大宗采购;同时,果蔬类产品的加工包装无须像畜产加工一样需要拥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要对专用场地和设备进行大量投资,因此对于合作社来讲进入门槛较低,也更容易满足超市质量控制要求。
月销售额(x8)对于“农超对接”实现具有正向10%的显着性影响,对于实施程度具有正向1%的显着性影响。超市通常需要较大规模的稳定货源,合作社的产品供给规模越大,就越容易获得零售企业的青睐。并且在扩大供货比例方面,同现实情况一致,供给规模大小是一个最基本的限定性要求,对于合作程度的深入至关重要。供给规模的直接反映指标应为合作社的持续供货数量,但由于各个合作社的产品品种不同,产品数量的统计单位也难以统一,综合权衡单位和拟合方面社员的月销售额为较优的替代指标。
3.行动决策方面。基于价值判断的对接意愿(x9)对于合作社链接超市具有正向影响,12.4%的显着性水平却与原始假设不完全一致。但在偏效应分析中,合作社对接意愿的具备与否对于“农超对接”实现概率产生0.1234的影响。因此,对接意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合作社实施“农超对接”的效果。对调查合作社对接意愿的进一步分析发现,想要获得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上的好处是意愿产生的首要理由。说明现阶段在合作社运营的组织决策中经济利益导向的倾向性较为明显。
在“农超对接”实践中直供超市确实能够为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的提高。34个直供超市的样本中,有28家合作社产品销售价格要高于市场价格,平均供货价格是市场价格的111.11%;同超市合作后销售总量稳中有升的合作社占23.53%.表明合作社对“农超对接”的预期收益判断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合作社能够通过供货超市获得经济外的其他收益。有14家合作社的质量管理观念获得提升,更加重视产品安全生产,占41.18%;26.47%合作社的产品质量得以改善优化;23.53%合作社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提升。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对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表明,(1)合作社运营时间越长、注册资本越高,实现“农超对接”的机会越大。(2)合作社的产品供给能力越强,尤其是物流配送、包装分级、供货规模的实力越强,实现“农超对接”的机会就越大。(3)相比较生产畜产类农产品的合作社,生产作物种植类农产品的合作社实现“农超对接”的机会和程度更大。(4)合作社对接意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农超对接”的实现。
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政府应持续推广“超市+合作社+农户”这一优化“农超对接”模式,抓住关键环节,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加强对优势产品、产业、合作社的扶持并逐步扩大对接范围;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多途径的农产品流通设施装备的改造升级;加大“农超对接”宣传和培训,培养各方主体的正确认知,形成有效对接意愿。(2)合作社需要具备融入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意识并加强产品供给能力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3)超市应该注重合作社在我国农产品供给和“农超对接”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稳定的渠道合作,应该给予合作社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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