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改革开放后,农民群众为应对商品经济的激烈市场竞争,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生产、加工、仓储、购销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这一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然趋势,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和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需要,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现代农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步入依法规范发展的轨道,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起与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分为基层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联合组织。基层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组织包括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
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其中,农民成员3486万户,农民成员占全国农户总数13.8%,比2002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家,入社成员771850人(户)。从产业分布看,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组织占49%,畜牧水产养殖业占27.7%,农机及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占23.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参与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农民收入。截至2008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6420个,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28个,约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671种产品生产基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2006年,合作组织为成员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896亿多元,统一组织销售粮食、蔬菜、瓜果、肉、蛋、奶、水产品等各类农产品1.7亿多吨,对成员开展技术培训等3340余万人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400元,成员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有的高出50%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国各地大胆迈出探索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步伐,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底,中央1号文件废除人民公社体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全国农村得以全面确立,按照政社分设的原则,我国在乡村设置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原人民公社的经济职能。文件同时明确提出,农民群众可以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者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产品购销体制的改革,市场机制逐步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一批专业农户、专业村随之涌现出来。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面向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农民出现四个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发展专业生产,提高规模效益;二是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三是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多方位服务;四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抵御市场风险,较快地增加收入。面对这种新形势和新要求,以农村专业户为骨干力量,由农民自己兴办的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便应运而生,解决了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的事情,成为联接农户与市场、农户与企业、农户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农民自发起步阶段(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确立和农村专业户的涌现,一批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具有合作制萌芽性质的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为了与刚刚解体的人民公社相区别,消除人们的“恐合”心理,当时这类合作组织名称大多叫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研究会等。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有了进入市场的客观要求,专业协会开始为成员提供仓储、运销等服务。
2、政府引导发展阶段(90年代中后期至2006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从过去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部分农产品结构性过剩,出现了农产品卖难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农民自愿建立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进入稳步发展阶段。专业合作组织涉及的领域从果蔬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
3、依法规范发展阶段(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开拓农产品市场,发展当地主导产业,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其凝聚力、吸引力不断增强。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类型及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
1、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的市场主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合作社法人。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出资一定数量的股金,专业合作社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以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其基本特征是“两在、两先、两自”,即: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自主管理,自由进出。其主要特点是与市场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相联接。对于不需要深加工的农产品,由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产品初加工及包装、运销,形成“市场+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由专业合作社负责组织社员的生产及产品销售,实现产销一体化;对于需要加工的农产品,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由专业合作社组织农业生产,由企业加工并销售加工产品,实现产加销一体化。也有少部分专业合作社通过兴办加工实体,组织开展成员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业务。这种新型合作组织与传统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
2、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协会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组织形式。目前,多数专业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有一部分在农业部门登记,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专业协会约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55%,广泛分布在农村各地的各个产业中。它一般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相同产业的农户自愿组建,成员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作为协会活动费用,协会主要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运销等中介服务。由于专业协会是社团组织,不能直接从事经营,一些专业协会成立了公司,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独立核算,为成员提供农资购买或产品运销等服务。大多数专业协会帮助成员与企业、与农村经纪人建立销售渠道,不直接为成员销售产品,没有销售收入,因此,没有盈余分配。
3、专业联合组织。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由于业务发展需要,自愿联合成立专业联合组织,包括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目前,我国农民专业联合组织主要在地、市、县范围内组建,起到协调基层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开拓市场的作用。
专业联合社是由3个以上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愿联合成立,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合作社法人,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专业联合会是由3个以上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协会为主体,自愿联合成立,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团组织,开展相关咨询服务、行业协调等活动。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取得的成就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三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长足发展,成就斐然。
(一)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适度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了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国务院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及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于2007年7月1日施行。财政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
为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二)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1984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第一个1号文件就明确指出,“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985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此后,中央多次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明确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中央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以及2003年的中央3号文件和2004年以来的四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文件,明确了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用电、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力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
(三)试点示范效应不断增强。自1994年起,农业部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建设,在安徽、山西、陕西等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2002年至2003年,农业部在全国确立了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6个地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综合试点,确定浙江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至2008年共扶持了6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5年,确定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山东、河南、陕西、宁夏、四川和青岛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省市。2008年,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财政扶持方式。
在农业部试点示范工作的推动下,各地农业部门也相继在省、市、县三级组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试点示范建设,指导专业合作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增强了生产、技术、加工、贮藏、运销等服务能力,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发展了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力促进了地方扶持政策的制定出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组织功能作用日渐显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统一服务,增强了农业市场竞争能力;通过挖掘农业内部潜力,调整农业结构,增加了农民收入;通过开展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产业组织格局,提升了农民市场谈判地位;通过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快了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步伐;通过实行“一人一票”决策,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农民素质,培养了一批新型农民;通过改变乡风习俗,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业务活动,壮大了对成员的服务力,提高了农产品市场开拓力,增强了当地主导产业带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作用发挥日益显著,凝聚力、吸引力和号召力不断增强。
(五)社会影响逐步扩大。2003年,农业部在全国首次表彰50家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起社会关注。近年来,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和地方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宣传力度,使一批经济实力强、品牌叫得响的专业合作组织脱颖而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当选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巾帼标兵”。
2007年第五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博览会上,开办了“一村一品专业合作社”展区,有47个专业合作组织参展。展销期间,专业合作组织与国内外客商现场签约成交额5亿多元,产品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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