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运用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对当前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现状进行统一的理论解释后,本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纳入模型分析,并应用案例对以农业经营主体为内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格局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农民经纪人、农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是在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状态下(即专业化经济大于分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的状态下)各市场主体比较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不同类型劳动的交易效率后选择不同的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这两类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其外部环境发展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兼业小农在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格局中注定是被盘剥的对象。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间接定价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试图走规范化的道路,这从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及不久前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实施中可以清晰地知道。但是,即使有法律规范和创建标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是呈现出了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对此,我们曾和合作社法通过之前的情况相比,提出“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为什么大多数组建的合作社还是合作性质少、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健康”的疑问。本文承前疑提问:合作社发展的异质性和不规范仅是其发展初期的必然现象,会随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而趋于一致和规范?还是有其内在的形成机理,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呈现不规范?各类专业合作社中的利益分配遵循的是什么逻辑?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其中的逻辑,更好地调整发展合作社的政策呢?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主要是关注其发展的影响因素、成长机制、治理结构和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功能定位⑥等;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现的多样性、异质性的解读还显薄弱。很多研究只是抓住一种类型的合作社进行规范/不规范、合法/不合法的简单判定,陷入意识形态评价或以评价者姿态站在外围褒贬,而对合作社发展背后的利益分配机制及其蕴含的多样化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过程,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长此以往,必然会使研究对于构建一个良好的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出现“失语”和“有心无力”。
本文尝试运用间接定价理论模型,首先对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进行统一的理论解释,然后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并应用具体的案例,对以农业经营主体为内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逻辑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得到有益的理论结论和政策启示。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将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的背景下从事各类农业经营活动(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服务)的组织,如农户、农民经纪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
二、理论框架
(一)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及其应用
在Coase和张五常的研究基础上,杨小凯和黄有光提出了间接定价理论模型。该理论假定每个人都可以从事两种有专业化经济的活动:一种是生产最终产品的活动,如农产品生产活动;另一种是生产中间产品的活动,如从事农业所需的各类经营活动(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人们用资源生产没有直接效用的中间产品,一定是中间产品的使用可以提高最终产品的生产效率,这是一种迂回经济效果;如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经营活动可以提高从事农业的效率。
最终农产品用y表示,生产y的活动用ly表示。另一种是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经营服务的间接活动,经营知识用x表示,它是中间产品;经营劳动用lx表示。每种活动都有专业化经济。这样一来,生产组织结构可以细分为四种:
A.每个人自己提供经营知识(x)从事农产品(y)生产;B.生产农产品(y)的人卖农产品,买经营知识(x);经营专家卖经营知识(x),买农产品(y)。生产是通过产品市场进行组织。
C.生产中间产品即经营知识(x)的经营专家卖经营劳动(lx),农产品(y)的生产者当老板,雇佣经营专家从事经营活动,加上自己的生产劳动(ly)生产农产品(y)。生产是通过劳动市场替代中间产品市场,用企业形式进行组织。
D.生产中间产品即经营知识(x)的经营专家当老板,雇佣其他成员提供生产农产品的生产劳动(ly),加上自己的经营劳动(lx)来生产农产品。生产也是通过劳动市场替代中间产品市场,用企业形式进行组织。
以上四种结构可以用两个维度来划分:第一类是有无分工的结构,其中,A是无分工结构,B、C、D是分工结构;第二类是有无企业的结构,A、B是无企业结构,C、D是企业结构。这四种结构中哪一种会出现呢?间接定价理论用超边际分析方法进行求解,⑩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1:当交易效率足够低时(即专业化经济小于分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无分工结构是一般均衡,如结构A;当交易效率足够高时(即专业化经济大于分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分工结构是一般均衡。
命题2:当劳动交易效率高于中间产品(x)的交易效率时,分工通过劳动市场和企业制度来组织;否则分工通过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市场来组织,如结构B。
命题3:当企业在一般均衡中出现时,如果用来生产最终产品(y)的劳动(ly)交易效率比用来生产中间产品(x)的劳动(lx)交易效率低时,最终产品专家(如直接生产农产品)是企业老板,享有剩余权利,如结构C。
命题4:当企业在一般均衡中出现时,如果用来生产中间产品(x)的劳动(lx)交易效率比用来生产最终产品(如y)的劳动(ly)交易效率低时,中间产品专家(如经营服务专家)是企业老板,享有剩余权利,如结构D。
命题3、4说明企业和非对称剩余控制权、收益权可以将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直接定价所形成的高昂交易费用,这类活动价值的大小不由市场定价直接反映而由剩余收益间接反映,这就是间接定价理论。该理论揭示了:当交易效率足够低(专业化经济小于分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时产权将采取自给自足的直接实现形式,当交易效率足够高(专业化经济大于分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时产权将采取分工的实现形式;在分工的实现形式中又分为直接定价形式和间接定价形式,当只有最终产品或者出现了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的分工但劳动交易效率低于产品交易效率时产权将通过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市场直接定价来实现,否则产权将以剩余权利的形式通过劳动市场和企业制度间接定价来实现。现在,间接定价理论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特别是在企业的分工合作輯訛輥与人力资本定价机制輰訛輥的研究上。向国成则认为,整个间接定价理论模型不仅仅包含了解释企业产生及其性质的间接定价理论,在本质上是探讨出现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分工时产权的组织实现形式;他在做适当扩展后对中国农业组织化的演进路线进行了统一的纵向理论解释。訛輱輥本文将基于该理论尝试对当前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这一横截面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逻辑给出统一理论解释。
(二)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理论解释
结构A在当前的农业经营主体中体现为自给自足或自产自销的农户。即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均不存在分工,完全由农户自己完成农产品的生产消费或在市场上销售从而使农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均由农户控制。此经营主体的出现应该符合命题1的阐述:当交易效率足够低时,无分工结构是一般均衡。现实中,该类经营主体存在于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偏远地区,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均未发育。农户自己留种子、使用有机肥,农业使用手工作业,最后的农产品自己家庭消费、邻里交换或者由自己拿到附近的集镇上去交易从而实现农产品的最终价值。在这一整个过程中,由农户自己“提供有关农业经营知识(x)从事农产品(y)生产”。
结构B代表着存在产品交易市场,而其外在表现便是农村市场交易主体———农民经纪人的出现,即农村中开始有农民经纪人和农民进行与农业经营相关的交易活动。生产农产品(y)的农户卖农产品,买经营知识(x),要注意的是这里购买的不是经营劳动;农民经纪人卖经营知识(x),买农□产品(y)。这其中,农户与农民经纪人之间的分工是通过农产品市场与中间产品市场来组织的,剩余权利对称分布。现实当中的表现是许多农户通过农民经纪人(包括农资店)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同时通过农民经纪人(小商小贩)的上门收购来完成农产品生产的最终完成与其价值的实现。
另一种表现是劳务外购,农户通过农民经纪人购买劳务,即一些农户支付一定货币把农业生产的一些环节包给他人完成的现象,如新疆农忙大量的拾花工需求和东北地区联合收割机的大规模跨区耕作。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务外购中,农户和农民经纪人之间仍然保持着买者与卖者的市场关系,并非企业内雇主与雇员的不对称的剩余权利关系。此外,订单农业也应该是属于结构B的范畴,因为订单合同需要农户和龙头企业协商完成,其剩余权利在理论意义上还是对称分布的。
结构C指的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均由农户控制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实合作组织在本质上还是企业,这从杜吟棠的书名《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輲訛輥中便可见一斑。从剩余权的角度来理解,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的区别只是在于其剩余控制权的实施方式不同:合作经济组织是人的集合,崇尚1人1票;企业是资本的集合,崇尚1股1票。若我们考察完整的剩余权,可以发现,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还是归一类主体,即农户所有(此处暂不考虑大农与小农的区别)。这种状态也就是命题3所指的,当企业在一般均衡中出现时,如果用来生产最终产品(y)的劳动(ly)交易效率比用来生产中间产品(x)的劳动(lx)交易效率低时,最终产品专家(如农户)是企业老板,享有剩余权利,如结构C。该逻辑的现实表现即合作组织会聘请职业经理人、销售团队和农技专家等农业经营专家,即雇佣经营专家从事农业经营活动。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是:生产最终产品(y)的劳动(ly)交易效率比用来生产中间产品(x)的劳动(lx)交易效率低吗?现实告诉我们,生产中间产品的经营专家的劳动是很难定价的,而且对管理者活动的监督与考核也是存在困难的,所以这并不符合“企业和非对称剩余控制权、收益权可以将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
结构D体现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龙头企业。在这一结构中,生产中间产品的经营专家当老板,雇佣其他成员提供生产农产品的直接生产活动(ly),加上自己的经营服务来生产农产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均由资本控制,现实中的典型表现是“承租反包”,将交易效率相对较低的生产中间产品(x)的劳动(lx)活动卷入了分工。马晓河、韩俊等认为“承租反包”将农业变成了企业的“第一车间”,将农民变成了“工人”,进行企业化管理,輳訛輥这是对结构D的一个形象描述。农户在这一结构中只管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一切均交给了企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这一组织形式的优越性不断体现,牛若峰指出龙头企业带动了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数量从1996年的11824个到2000年的66000个的激增。輴訛輥但是同样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是虽然这样的企业化管理在工业领域的分工中适用,但是面对农业劳动监督难的问题,其对农户劳动的监督与考核成本也是很高的;所以许多农业龙头企业都愿意进行订单农业,即使该方式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综上所述,结构C和结构D虽然尽力把“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但是由于人力资本衡量困难的存在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应该会使得这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发展,这与我们最近观察到的以这两类农业经营主体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迅猛发展的事实不符。若结合农民合作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中出现的外部环境,我们则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努力之处。
(三)从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元发展格局
在运用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对中国农业经营形态的多样化进行统一的理论解释后,我们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宽松的法律条件、友好的政策环境、大农小农分化和部门与资本下乡的大背景)加入模型进行考虑,对以农业经营形态为内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逻辑与利益分配机制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以揭示其中一以贯之的逻辑并构建一个较为严密的理论论证。
首先,我们来分析农业龙头企业(结构D)发展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明显,这类合作社就是被理论界痛批的“假合作社”。輵訛輥该类合作社就是利用当前宽松的合作社成立法律条件和为了套取政策支持及相关补贴而应运而生的,农业龙头企业是其内核,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该农业经营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执行的还是结构D的利益分配机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对这类合作社最形象的描述。这样的合作社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的组成部分,至少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总数的相当一部分,而且带动农户面也广,涉及的产业也多。根据上述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解释,这类合作的内核———农业龙头企业———其实是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及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进行综合比较后所选择的最优经营形态。在上一节的分析中我们知道,该类型存在的劳动监督问题会使其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但是一旦成立了“假合作社”,并内化于农民经纪人或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经营形态之中,则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这一弱势,从而使农业龙头企业可以继续运行。但是这样一来,原本给兼业小农的政策优惠和各项补贴被握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的农业龙头企业窃取。兼业小农相比过去虽然也得到一定的收益,但比起应当得到的则少之又少。
接着,我们再来探讨农民合作组织(结构C)发展出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这类合作社应该是真合作社。但是按照间接定价理论模型的分析,农户分化中的大农资源多,从合作中所获经济收益多,他们有合作愿望且能承担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但是因为这些成本往往要比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成本高,所以大农的联合更容易采用合伙制企业的方式,为什么他们要来组织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呢?这也是我们在分析中所碰到的疑惑。但是当我们结合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如果大农通过联合小农组成合作社,可以获得政府针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和相关政策优惠,同时还可以分享“营利性部门”輥輶訛和资本因合作社社员同其购销量增加、购销环节减少而节约下来的市场交易成本从而获益,大农则会主动选择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同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和相关支持政策多通过部门下达,部门为了确保其经营职能的扩展,多数选择和其经营和服务领域构成上下游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组织合作社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资本下乡在实际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被赋了“统”的层次功能,也乐于支付一定成本组织农民专合作社,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这边的好处,另一方面也可以享受交易成本的节约。综上,部门、资本、大农便可以从各自利益出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即政府、部门、资本、大农利益共谋,支付合作成本,使得“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得以实现。此外,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的低门槛、低成本(宽松的法律条件)也从另一侧面推动了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数量的激增。如此,以大户为主导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出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便成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在上述合作社的兴办过程中,部门、资本、大农各自利用自身优势资源进行联合,联合后利从何来?利润很重要一部分来自于盘剥小农获益。这样的盘剥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合作社内部大农对小农的盘剥,其二是合作社对社外小农的盘剥,其三是大合作社对小合作社的盘剥。在优势资源拥有者即政府部门、资本和大农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大农联合小农的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形式。大农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的最初目的是获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自然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管理和合作制度。因为若实现民主控制,则组织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将在大农和小农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是不符合大农利益的。如此,小农无法分享合作收益,其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社员的购销需求的汇集。在这样的合作社里,执行的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几个大户联合起来,其实质就是个合伙制企业(亦可以称为合作社里的“合作社”,这也就符合上述我们对该类农业经营形态的分析),许多情况下他们只是充当了一个中间商的角色,进行倒买倒卖。高价卖出农产品和低价买进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都是部门和资本;另一方面,低价买进农产品和高价卖出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是小农,因为小农没有退出同大农这一中间商的市场关系的选择(要不就是接受直接同部门和资本打交道的更高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成本),只能接受大农的盘剥。综上,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从中获利的同时体现了其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公益性目标,资本在营利的同时获得了扶农的美誉;而带有企业性质的大农一边盘剥小农,一边向政府部门要钱;小农在这个过程中也许分到了一杯羹,但是比起应得的还是少的可怜。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农民经纪人(结构B)的情况,这一农业经营主体是否也可以发展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呢?现实告诉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我们发现因剩余权利的对称分布使农民经纪人没有动力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点在现实中可以找到依据———很多小商小贩愿意上门服务(包括农资供应、农机服务、农产品收购等)而与农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形成了竞争。
农户与农民经纪人之间存在的是产品市场,剩余权在农户与农民经纪人之间是对称分布的,农民经纪人并没有掌握剩余权利的控制权与收益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经纪人去组织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打算以此来获得政府支持与相关利润的想法是无法实现的。用农民经纪人自己的话说是“不划算”,因为单单为了成立合作社而去获得农户的信任都是需要很大的成本的。但是如果地方对成立合作社太过随便,则农民经纪人完全可以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农户信息申请合作社,这也将构成“假合作社”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宽松的法律条件(门槛很低、成立方便等)、友好的政策环境(政策支持、条件优惠、部门引导、基层发动等)以及大农小农分化和部门、资本下乡的大背景(资本、部门、大农、政府形成利益共谋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转型,以此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繁荣”局面。而兼业小农在转型过程中则成为被盘剥的对象。
三、案例分析
从2009年4月到2010年4月,笔者实地调查了分别位于中国东部、中部、西部的Z省、H省和S省的18个县(区)的6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如下人员进行了访谈:合作社社长(理事长)、核心成员、一般成员,合作社所在地的村干部、村里的非社员农户,省、市、县(区)涉及合作社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合作社发展历程和发展形式的多样性,有了初步的感性认识。这里结合上文基于间接定价理论模型的理论分析,选取Z省和S省的各1个案例,尝试对以农业经营形态为内核(案例一为农业龙头企业,即结构D;案例二为农民合作组织,即结构C)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逻辑及其内在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案例分析,以期给读者更直观的认识。
(一)“我们的社长就是公司的老总”
Z省X县土鸡蛋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5月,从事土鸡蛋和土鸡生产回收、销售业务,B、T、P等乡镇1245户的土鸡养殖户是其社员。合作社养殖规模逐年扩大,至2007年,年饲养量突破20万羽,年产土鸡蛋150吨,实现销售收入860多万元。养殖是充分利用X县境内的大量果园、林地、农户宅旁的空闲地,不饲喂工厂化生产的配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专以虫草和农户自产的粮食为饲料。生态养殖基地达1200亩,确保土鸡蛋的质量和风味,专门辟出45亩养殖蚯蚓。合作社同时还制定“X牌”土鸡蛋质量标准和农户质量管理手册,负责全程监督“X牌”土鸡蛋。2007年获“Z省农博会金奖”“,T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9年某月某日,X县土鸡蛋专业合作社员工免费为P乡85户农户送去4000多只已经饲养了一个多月、防疫程序全做好了的鸡苗。8点不到,当满载着鸡苗的车开到P乡政府时,已经等候在这里的村民们马上围了上来,大家按照各自的家庭条件领走鸡苗。S村L某,一家4口人,自己长年在家务农,孩子读书,家里经济比较困难。他领去50只鸡苗,说道:“一直想养鸡,没钱买小鸡,又缺少技术,不敢养。现在合作社免费送小鸡给我们养,而且在技术上又辅导我们,今年我家养这50只鸡,日常开销就不用愁了。”G村的F某,家里4个人口,家里没经济来源。他也领去50只小鸡,表示要从养鸡开始,走上致富路。合作社负责人说:合作社总结以往农户饲养小鸡困难,成活率不高的经验,这次免费送给低收入农户的鸡苗,合作社先饲养30多天,并做好了全程防疫,确保农户养殖成活率达到100%;合作社宣传的是“低收入农户只要饲养50只土鸡,就可以增收3000元以上”,但也只能当做是合作社的宣传策略,当我们一再请求让他们进行逐步的财务计算时,便没法得到如此的数目。
经过我们的深入了解和多方访谈,发现这里的“免费”指的是免运费,并不是免去鸡苗的费用,鸡苗费用将在土鸡蛋或者土鸡收购时进行计算,在领取鸡苗时也需要押金。整个运作过程如下,合作社承担向农户提供鸡苗、专用饲料、技术与管理服务和保证以一定的价格收购农产品的义务,农户则按企业的要求进行饲养与管理,承担把全部产品卖给企业的义务。农户在其中扮演的是土鸡饲养员的角色,而合作社则得到了稳定、优质的货源。其实,X县土鸡蛋专业合作社的背后是一家饲养、销售土鸡、土鸡蛋的农业龙头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当时共有合作农户119户。前些年,该公司以“公司+农户”的模式带动低收入农户饲养土鸡致富,之后由于业务扩展,公司模式发展成为“公司+基地+农户”,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地处X县B镇,原来扶持的都以B本镇为主,现在规模扩大后,扶持逐渐向周边乡镇农户扩展,现在的模式也逐渐变成“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提起这家公司,合作社社员C某回忆起了当年的订单农业“,最初,我们是与公司订合同的,其实这公司就是合作社。合作社就是公司,合作社社长就是公司的老总。我们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公司不给我们提供鸡苗、技术、管理和相关服务,我们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和公司讨价还价,这样的合同对我们的约束也不强。我们还是要看市场,只要我们的鸡和鸡蛋质量好,销售总是没有问题的。很多商贩都会来上门收购。这样公司往往要吃亏,于是他们便开始供应养殖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我们看样子就成了专业的养殖工人。不过这样也有好处,至少我们不用担心养殖中的鸡苗疫病问题,技术服务也更有保障,更省心些。至于合作社,有和没有无所谓,只是多了一块牌子而已”。当提到合作社社员的权利时,陈某感慨道,“我们一般不开会的,更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最多是一起去上上课,学点技术;我们也知道合作社成立可以享受到政策优惠,但是这和我们是没有关系的,也没有人会去在意这些,在意了也没有用,我们只要把鸡养好就行。不过合作社也算是有形式,会有几个代表的,开开会,讨论一下怎么做福利,算是工会吧。”一位规模比较大的农户还是存在一定的担忧和烦恼“,合作社销路好,那大家都好;如果过几年合作社撑不下去了,那我们的固定投资(养鸡场)就收不回来了,而且销路不好时合作社收鸡不及时,我们得多用饲料,这样合作社就把风险压到我们头上了。”
通过上述对该案例的分析,根据上文建立的模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推导。该案例中,农户和龙头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及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了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农业龙头企业(公司),农户成为了养殖工人,即形成结构D。
而由该公司发展出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说到底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我们的社长就是公司的老总”,政府对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也不可能落实到兼业农户的身上,因为企业享有剩余权利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在这一过程中,兼业小农可能会在收入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增长,但是比起其应得的还差之甚远。在这样的合作社中,无论其内部治理结构如何进行调整,最终具有决定权的还是农业龙头企业,而这一农业经营形态的存在是市场主体选择的结果,就连运作较好的该“T市级合作社示范社”的负责人都感慨道,“合作社还是没法和企业竞争的,合作社若要规范,则要处理的问题太多,决策太不方便”。
(二)“合作社里还有合作社”
S省A县惠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4月正式挂牌成立。目前,该社集果蔬生产、集中购销、社员培训等服务于一体,拥有社员139人和两万多亩果蔬生产基地。在理事长L某看来,合作社之所以有今天的成效,主要得益于七年柠檬协会的经历。果蔬合作社的前身是A县X镇柠檬生产技术推广协会。1999年,曾经红极一时的A县柠檬产业一落千丈,收购价格由前一年的4元/斤跌至1元/斤。而销售市场上,收购商“一斤果付八两钱”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侵蚀着柠檬农户的利益。承包80多亩柠檬园的果农H某思考着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2000年,媒体上一篇柠檬协会的报道,让他萌生了筹建协会的想法。H某将此想法与时任镇农机站站长的Y某交流后,两人一拍即合。随后,他们又找到L某等四位柠檬大户,每人出资五万元,集资30万元。2001年4月,A县X镇柠檬生产技术推广协会挂牌成立,Y某任会长。这个由大户自发组建的协会班底,为日后的惠农合作社打下了基础,而镇农机站的背景也令其在享受政府政策优惠方面占据有利地位。
2008年4月,在县农委农办掀起合作社兴办高潮的鼓励下,在柠檬协会的基础上,A县惠农果蔬专业合作社顺利组建,已72岁的Y某退居二线,40岁的L某被推选为理事长,该过程是由6位大户(理事会,即合作社里的合作社)协商决定的。惠农合作社由此完成了从专业协会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转身”。目前惠农合作社的成员分为普通社员和固定股东两类,凡是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交纳入社申请书后,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即可成为普通社员。社员入社不收费,可以享受免费培训、获得简报、按交易量返还(计算时主要通过价差)等权利。黄某介绍,普通社员入股者可成为固定股东,1万元1股,最低1股。在自愿的基础上,合作社欢迎所有社员成为股东。目前,惠农合作社拥有13个固定股东,成员出资总额138万元。X镇S村委会的R某就是惠农合作社的新股东,2008年,他以18亩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经评估作价12万元。
“盈余返还、培训只是惠农合作社的对内服务,真正吸引农民入社的法宝是合作社的统一购销。”大户社员Y某承包了20多亩、大约600棵的柠檬树,每年需要1.5吨左右的肥料。通过合作社统一购买,每吨可以节省50元钱的成本。“省钱虽然不多,但最关键的是质量有保证。”Y某笑着说。在销售环节,合作社的“公平秤”让Y某感到放心。在柠檬销售市场上,“八两秤”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将柠檬销售给其他零散中介,很可能遭到不知情的“盘剥”。而惠农合作社收购柠檬,则坚决打破了这一市场潜规则。2008年,杨某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6吨柠檬。年底,他获得300元的返还金。Y某称“,据统计,去年惠农合作社共购买总价值39万元的化肥,集体销售柠檬、桃子等果蔬1386吨,在合作社一购一销中,社员们在生产上降低了成本,而在销售上获得了经济增量”。但是经过多方的访谈了解,发现这其实也只是合作社的表面现象。
小户社员A:“别忘了,其实合作社也就是个农资买卖商,以前有商贩上门来推销农资、收购柠檬,其实也并不见得比合作社的差;现在有了合作社,我们不好意思和小商贩们打交道了;合作社赚钱的应该就是那几个大户。”小户社员B“:之前合作社聘请了农机顾问、农技顾问、销售顾问、财务顾问,但这笔帐怎么算的,没有人能说清楚。”小户社员C:“大户们拿出了自己家作为办公场所,好像吃亏了;但比起他们用合作社名义圈的地的收益,那就微不足道了。”小户社员D:“合作社算的账和我们不一样,他们把市场的农资和果蔬的购销价都处理过了,我们信息不灵通,也不去关注这些。而且县里给合作社的补贴我们都不知道的。”
小户社员E:“对大户有好处,他们开会商量事情,拿政府补贴;其他不说,农机补贴都是他们拿的。
我们不可能参与,其实参与了也没用。”小户社员F:“剩余返还是意思一下的,再说不是人人有返还,其实是由于有几户的果子好,给的奖励。其实合作社和企业差不多的,几个大户开的。我们买卖农资,哪里好就去哪里。而合作社对外起到一个销售中介的作用,每斤水果向收购商收0.2元左右的服务费。”小户社员G:“每年水果销售旺季,重庆、北京、郑州、深圳等各地的收购商便会主动跟惠农合作社联系,以前他们都是自己过来和我们谈判的,现在有合作社,谈判的事就交给了合作社,我们没有谈判的权利”。当地非社员H:“合作社并不强制规定社员要通过合作社销售水果,但由于合作社在当地统一购销的影响力早已名声在外,当地果农只能选择合作社,没有其他选择。”
“据惠农合作社的财务报表,2008年度合作社总盈余为30.3万元,在盈余的分配中,3.6万元做公积金,用于合作社的扩建和基础建设,其余26.7万元按照交易量和股金返回给社员。老实说主要还是股金收益。”一位合作社办公室成员说。由上述小户社员的陈述和非社员的观察,由于合作社规章制度和信任约束以及其购销规模大,小户只能通过合作社进行购销;而在收益分配中,资本入股和有控制权的大户分取了总收益的大部分,小户社员对于经营事务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没有保证,所得收益份额很少。
合作社的带头人并不满足于此。2007年始,筹办干果加工厂的计划就开始在L某等人中酝酿。2008年,合作社以吸纳入股的方式租用18亩土地,以备建厂。“现在还差200多万元的资金”,L某透露,合作社不指望能从银行得到贷款,他们更希望社员们以入股的方式加盟,合作社现有139个社员,每人1万元,就可以筹集到139万元。大户社员I认为,“(让小户出钱)但是小农户一般都不出钱,到合作社买卖东西就好了,出钱不放心。”
他觉得真要办厂,还得靠合伙,没办法通过合作社。所以表面上由这类大户带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起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出业绩,但是视角一转变,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之前的分析逻辑,兼业小农还是受到“盘剥”。
四、结论与政策
启示本文运用间接定价理论模型,首先对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进行了统一的理论解释,然后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并应用多个具体的案例对以农业经营主体为内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发展逻辑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论如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是各个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及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不同的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载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业分工后的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这两类农业经营形态在宽松的法律条件、友好的政策环境,以及大农、小农分化和资本、部门下乡的大背景中发展出来的,而兼业小农在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的过程中注定是被盘剥的对象。
该结论可以带给我们以下三点政策启示:
第一,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基于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可知,每种农业经营形态都有各自存在的条件,没有一个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最优的均衡结构,在当前的制度创新中不必用一种方式去否定另一种方式,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愿选择,允许农业经营形态的多样化。同时,不同的农业经营形态所发展出来的合作社的利益分配逻辑也各不相同,各地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条例来指导合作社的发展。学者在研究合作社问题时也需要进行区域性的比较分析和深入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谨防一刀切、片面化。农业经营形态的市场主体选择性也启示我们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而不应该给予基层更多的条条框框,大胆让他们在合作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设计上进行探索,着重看是否可以突破“小农被盘剥”的逻辑锁定,真正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各方利益紧密联结的合作性组织。
第二,政府应把重点放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市场的建设、规范与完善上。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最终联结还是在市场。
只有在市场上才会出现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剩余权与控制权平衡分布的局面。
第三,在一定意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没有给兼业小农带来好处,反而破坏了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各类交易效率进行综合比较后所选择的最优组织结构,几种农业经营形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均以小农利益被盘剥而得以运作。该类合作社并不能解决小农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也并不能帮助小农加入生产环节之外的加工和经营环节,获取更多利润。目前,财政支持成为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手段,但是财政投入总量不可能满足所有合作社的发展需要,也不可能普惠所有农户。通过本文案例分析可知,一味的合作社财政支持和相关优惠大多都随着小农对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丧失而丧失,涉农部门的营利性部门性质和资本下乡的实际格局使得当前财政投入并不足以引导出一个健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格局。我们一定要警惕示范合作社建设过程中的扶大扶强和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大农吃小农”逻辑的延续而带来的合作社分化和农民分化进一步加大的趋势。
*本文是仝志辉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民政治认知和农村社会冲突的相关性研究”(07BZZ003)的阶段性成果,也是仝志辉主持的“乡村中国研究小组”对农民组织研究的部分成果。文章由仝志辉提出主旨思想和基本框架,由楼栋执笔初稿,两人多次讨论、共同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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