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快速增长通道,数量迅速增长,领域日渐扩大,逐渐成为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水平的一种重要组织载体。但是,发展规模小、经营实力弱、运行不规范、市场竞争力有限,是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未来发展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实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奋斗目标,面临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的发展转型。大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联合社(会),开展联合与合作,不失为一条切实而有效的途径。
联合组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契约安排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法人团体成员,遵循合作社自愿、民主、互助的基本原则,以服务全体成员共同需求为目标,自发组建的互助性的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基本组织类型有两种:一种是社团性质的联合组织。自身不对外开展营利性的经营业务。组织功能是对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培训、技术推广、信息、财务管理指导、促进成员间的业务合作等;对外代表专业合作组织维护并争取他们的权益,特别是代表专业合作组织与政府沟通,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社团性质的联合组织通常是按照行政区域(最普遍的如县一级)组建,以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团体成员,在名称上往往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组织按照产业或产品划分下设专业委员会。另一种是企业性质的,即开展经营活动,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内服务团体成员,这类联合组织通常以产业、产品为纽带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了实现组织的利益最大化,可以同时加入社团性的联合会和企业型的联合社。从组织类型看,社团性的联合会更类似于商会或行业协会,而企业型的联合社实际上就是由若干专业合作组织法人组成的一个规模相对较大的合作社。
联合社(会)是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外部竞争环境的产物。它本质上是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合作组织之间为节省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安排。从联合社(会)产生的直接动因看,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第一,避免冲突,防止同业成员间恶性竞争。当行业内部竞争加剧后,合作组织利益的实现,日益依赖于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合作组织通常会自发地建立联合组织,通过确立行业内成员间的有效秩序、以组织内部的协调机制取代外部价格机制,来解决行业内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并实现比没有合作时更高的收益。如由围绕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形成的大量小规模同类果品合作组织形成的联合社,统一对外定价,避免了自身的相互杀价,这种行为又受到各国法律保护。如我国发改委2010年底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市场经营者达成价格协议,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但其中第27条特别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形成合力,提升市场话语权。农产品生产市场近似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产业进入门槛低,大量分散、超小规模的农户生产相同的产品,他们是价格的接受者,无法左右市场。但是农产品加工市场在许多情况下却是一种寡头市场——整个行业被少数几家企业所控制,行业存在进入壁垒;或是垄断竞争市场——许多企业生产有差异的产品,意味着每个销售者可以有某种程度的提高或降低价格的可能。合作组织通过联合,可以形成一种集体力,改善定价权,从而改善市场结构,发挥竞争标尺作用。最为典型的是奶业类合作联社,对于提升与乳品企业的谈判权,提高鲜奶销售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不确定性,促进纵向一体化经营。合作组织普遍经营规模小、经营实力弱,直接面对市场营销渠道的开拓和产业链条的延伸,不确定性很大。联合社(会)建立后,通过横向一体化,可以快速实现规模扩张,从而较为顺利地开展订单生产、“农超对接”等,降低了成员交易的市场不确定性,并通过直接从厂家规模采购,甚至招标采购,以及共同购买技术服务等,促进生产成本、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通过共同投资,促进纵向一体化经营,向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延伸,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能分享农产品增值的收益,而且还解决了因外形、规格等不合格的等外品(如落果)的增值问题。还有一些联合组织通过成员生产行为的一致化,实行标准化生产,可以统一开展品牌化建设和农产品认证,在有效整合成员资源的同时,可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从目前国内已有的联合社(会)看,其组织成员合作社之间的均质性明显超过合作社成员农户之间的均质性。它产生的一个积极效果是联合组织内部决策更加向着群体参与、民主决策,而不是大户控制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这并非是联合组织产生的直接动因,但却是联合组织的一个正向溢出效果。
政府:促进联合组织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崛起,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开始成为一种常态,并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首先是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联合社的问题没有涉及,但是一些省份在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或条例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如辽宁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提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社(会)或者总社。《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更是明确,“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其次是在政策规定上给予积极引导。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又如在全国最早试行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山西省,2010年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县根据县域主导产业组建联合社。一些地方政府更是采取具体措施给予支持。如农村合作事业较为发达的山东省潍坊市、云南开远市,政府均采取对每个联合组织财政奖励10万元的做法。
而在北京的密云县,政府对围绕主导产业建立的联合社,不仅按一定比例(如40%左右)补贴联合社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还直接帮助联合社开拓营销渠道,聘请职业经理人。
第三是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成立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追求共同利益的集体行动,由于成员间存在“搭便车”和信息不对称的双重障碍,合作组织联合社(会)普遍存在发起人供应不足的问题。
政府利用自身的社会动员力和社会信誉度,牵线搭桥,协调、指导合作组织组建联合社(会),不仅可以降低合作组织联合社(会)的启动成本,还能为联合组织改善资金、土地、技术、市场信息等生产要素的配置发挥公共平台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走向联合是必然趋势,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它必将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朝着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方向迈进、实现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从数量增长到能力提升转型的有力支撑点。而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不可或缺,将保障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转型的顺利进行。
(本文为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研究》阶段成果(YZDA2009)。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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