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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7-06  浏览:108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设和形成,加快农牧区发展,6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会议,就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这标志着此项事关农村土地财产权和农民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工作全面启动,这也是国土资源等部门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

 

  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介绍,《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为此,根据此次会议部署要求,各州、地、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纳入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到2012年底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今后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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