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头等重大问题,为了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政策措施,湖南是个农业大省,“三农”问题始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湖南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转变,2011年一季度,我们对农村近些年来发展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农合社”)进行了调查,弄清了农合社融资及金融支持情况。
一、农合社融资需求及特点
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近几年来农村农合社快速发展,据调查截至2010年末全省已成立农合社5875家,入社人数达170多万人,社员户数接近100万户,农合社股本金达72.4亿元。其中,长沙已建立农产品流通协会、养殖合作社、种植协会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613个,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67万户,占到全市农户的58.8%.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户中的覆盖面远超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地区省会城市中居领先位置。随着农合社规模扩大,问卷统计90%以上的农合社生产经营销售具有组织性和统一性,成为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较好地支持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1、融资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民间借款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作用。据统计2010年末,湖南13个地市农合社向金融机构融资占农合社当年融资总量的60%以上。农信社是农合社融资的主渠道,占据了农村金融供给的绝对主导地位,民间借贷起到了拾遗补缺作用。2010年末全省13个地市农合社融资来源中,农合社向金融机构借款33.3亿元占60%多,向本社社员借款9.7亿元占17.5%,向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借款7.6亿元占13.7%,向本社以外个人借款4.7亿元占8.5%(见下图)。

对156家农合社的问卷显示,到2010年末农合社向金融机构借款余额占全部借款的72%,说明银行贷款实际是农合社融资的主渠道。
2、融资用途:以生产经营周转和农田水利建设为主,极少用于非生产性领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农合社发展,据调查到2010年湖南13地市金融支持农合社累计贷款达59.1亿元,余额达38.6亿元,农合社借款主要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种养殖经营、兴修水利、经商、投资办厂等现代农业生产领域,对94家金融机构问卷调查,在对农合社贷款用途方面,有51.9%的金融机构(42家)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21%的金融机构(17家)贷款用于农田水利建设,18.5%的金融机构(15家)贷款用于购置设备,8.6%的金融机构(7家)贷款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具体见下表。

调查发现,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绝大多数农合社借款是为了生产经营或扩大规模,因此对贷款额度需求进一步增大。
3、融资方式:直接对农合社贷款以抵押担保为主,对社员贷款则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据调查,金融支持农合社发展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贷款给农合社,二是通过贷款给农合社社员或企业来支持农合社发展,问卷显示,18.1%的样本金融机构采取了直接向农合社贷款,35.1%的金融机构是采取小额农贷给社员贷款来支持农合社发展,13.8%的是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来支持农合社;据调查2010年末全省13地市金融支持农合社发展贷款余额达38.6亿元,其中直接贷款给农合社16.8亿元,基本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给社员或企业贷款21.8亿元,社员贷款基本为信用放款,这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金额在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
4、融资成本:短期借款年利率集中在6-12%之间,借款成本趋高。据调查,目前91%的样本农合社(142家)6个月-1年期的借款年利率集中在5.3-12.2%区间,只有6.4%的农合社(10家)短期借款年利率在5.3%以下,借款成本趋高主要是农信社贷款利率采取“一浮到顶”,一年期贷款平均利率(上浮后)达10%以上,加上费用,基本与民间借款利率水平相当,两者利率差距逐渐缩小。据调查,还有2.6%的农合社(4家)借款年利率高达21.24以上%,如此高的借款成本都能接受,既说明农合社经营效益之佳,更说明农合社借款之艰难。由于借款利率提高,农合社生产经营成本相应上升,经营负担加重。
二、当前农合社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国家支农政策的落实和生效,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绝大部分农合社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但从金融机构借款难突出,当我们问及“向金融机构借款最大的障碍是什么?”时,有79.5%的样本农合社(124家)回答是“缺乏有效抵押品”,其次有51.3%的(80家)回答是“信用贷款额度小”,资金需求得不到较好满足,第三有41%的(64家)回答是“贷款利率过高”,本来利润率不高的农业产业无法承担过高的借款成本,第四有34.6%的(54家)回答是“贷款手续繁琐”,第五有30.8%的(48家)回答是“贷款审查过严”,难以达到贷款要求。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加大了对农合社的信贷支持力度,但农合社融资供求失衡状况仍很严重,融资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合社融资难的原因很多,农合社贷款难既有自身原因也有金融机构方面原因,但主要体现在“四性”上:
1、农合社贷款风险的特殊性。农合社贷款风险大且难以控制和化解,成为阻碍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投入的根本原因,金融机构对农合社贷款的担心还体现在,占81.9%的样本金融机构认为“农合社在管理和运行机制上不完善”,57.5%的金融机构认为“农合社组织松散,对社员的约束力不强”,41.5%的金融机构认为“一些农合社只是有名无实”.效益决定还款能力,效益越低的农合社还款情况不理想,效益高的农合社情况相对好些,但仍有一些农合社偿还不及时。主要原因是个别农合社因挪用资金造成无法归还,或因经营不善无法还贷,而造成经营损失的主要原因却是市场价格因素,加上农合社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弱,极易造成贷款损失。
2、农合社贷款抵押、担保的局限性。调查显示,农合社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是贷款难的重要原因,而金融机构对农合社放款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要求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品。在问及“对农合社放款最看重的条件是什么?”时,53.2%的金融机构(50家)回答是“有效抵押或质押”,22.3%的(21家)回答是“品牌过硬、产品销售稳定”,9.6%的(9家)回答是“信用担保”,8.5%的(8家)回答是“管理者素质优”,6.4%的(6家)回答是“财务制度等规范”,可见有效抵押是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
3、农合社信贷产品的单一性。随着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农合社生产经营相应发生一些新变化,农合社融资与之适应也出现一些新特点。一方面,农合社融资额度增大,小额信贷难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有38.5%样本农合社(60家)拥有农产品加工企业,14.1%的农合社(22家)拥有专门的机械公司,仅这部份农合社的资金需求不能满足于小额贷款,加上效益越好的农合社为了扩大经营,借款需求越大,问卷统计有一半以上农合社将“贷款额度小”摆在融资难的第二原因。
另一方面,农合社生产经营周期长,短期贷款难满足。由于农合社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产业化程度提高,相应要求更长的贷款期限,才能满足生产需要。大部份农合社感到生产经营周期与贷款期限不配套,尤其是种养户和企业主反映强烈,加上信用社贷款不能跨年度使用,水产品专业户只能在年终低价出售产品以筹措资金偿还当年贷款,因而错过了春节、元旦期间的黄金销售期,农户收入受减。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对农合社一般只发放一年期内贷款,这只能满足传统农业的简单再生产(如农资、农产品购销等)资金需求,对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不适应。
4、农村金融服务的滞后性。近年来,金融机构不断改善金融服务以贴近“三农”需要,但实际中仍有一些不到位,样本金融机构中有21.3%的对农合社的发展情况没有调查了解,大部份农合社贷款难当前已尤为突出,有33%的样本金融机构至今未对农合社发放贷款,造成农合社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农合社贷款难未得到有效改善,甚至一些农合社感觉获得贷款越来越难,即使如此,要想得到贷款还需加上“人情关系”,否则即使条件相符也借不到款。服务效率低不能及时满足资金需要,贷款审批手续繁杂不方便,办理存取款和信贷业务路程远,很不方便。整体来看,农村金融服务单一,城乡金融服务差距较大。
三、改善农合社融资难的政策建议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农业生产投入。国家应对农业大省或粮食主产区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应实行金融政策倾斜,比如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采取灵活的存款准备金率;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划与资金能够相互调剂使用,以增强服务“三农”的信贷能力;金融支持农合社发展,有47.9%的样本金融机构认为贷款发放“应与农合社有协作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承贷主体”,30.9%的认为“应以社员为承贷主体”,19.2%的认为“应以农合社为承贷主体”,仅2.13%的认为“以当地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为承贷主体”;积极推动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评价办法,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要求,把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信贷工作重点,积极调整信贷规划,提高农业信贷比重,确保对“三农”的资金投入。
2、加快金融服务创新,缓解农合社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要加快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创新,扩大支农服务范围,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质)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特别对于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的质押方式需要继续探索。还可探索开展由当地商会或协会组织的联保贷款,提高农合社获贷能力。推行农合社、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根据农合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科学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农合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合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合社联保贷款。鉴于农村信用社与民间融资利率基本接近,建议率先在农村进行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尽快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支付结算系统,积极推广信用卡业务,发展个人支票和通存通兑业务;同时,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发展代收、代付、汇兑结算、投资、理财、技术咨询、金融委托等中间业务,促进农村经济得快速发展。
3、完善农村保险体系,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一是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尽快研究出台《农业保险法》,制定完善的农业保险基金法规和政策,通过立法在适度范围内对规模经营农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并以此提高农险意识。还应适时设立农险管理和协调机构,统筹发展全国农险,保证农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二是加强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建设。组建专业性农险公司、政策性农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农险机构,促进农险市场竞争,提高农险服务质量;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构建农险体系的基层组织;发展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扩大农险产品的覆盖面。三是大胆探索信贷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业务模式。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点优势,宣传引导贷款农合社参加农业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合社,实行信贷优惠;对参保信用保证保险的农合社和农村企业,在其保险额度内可按照信用贷款进行管理。四是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放宽农村信用担保公司准入条件,降低资本金起点要求,加快农村信用担保公司市场化经营步伐,改变目前过度依赖地方政府出资组建担保公司而不承担担保风险的现状,推动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鼓励民间资本介入担保业,并建立担保公司风险评价办法,以增强担保公司经营的透明度。五是建立农险资金支持体系及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渠道的风险基金以及农业巨灾保障基金,通过政府利用金融手段进行间接的资金支持。
4、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改善农合社融资环境。一是积极搜集农合社信用数据,为农合社建立信用档案,加快建立农合社信用档案数据库。拓宽征信信息采集渠道,扩大农村征信信息采集领域,将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集中统一到农合社信用体系数据库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整合,形成对农合社的信用报告,帮助金融机构准确了解农合社的信用状态,加大对农业经济的资金投入力度。争取将农合社信用档案数据库与国家信用数据库对接,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利用系统信息资源。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机构与农合社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担保机构等中介机构,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三是对农合社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农合社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开展农合社信用评估试点工作,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农合社,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增加信用贷款、提高授信额度、实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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