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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丹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现状、原因及对策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7-10  浏览:643

 

  摘要:资金匮乏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困难。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在未来的发展中,应鼓励合作社制度创新,提升合作社自身筹资和融资的能力;加强合作社的宣传和示范,增强成员信心和投资热情;完善外部金融支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优化政府支持和指导,提高合作社盈利能力。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

  基金项目:本文系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农业科技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应用研究”(编号: 2010GXS5D229)、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以合作社为组织平台加快农业科技推广的机制、模式研究”(编号: J09WJ10)、青岛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科技支撑现代农业的途径、作用机制和效果研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平台的实证研究”(编号: 09-1-1-102- (28) -zhc)的部分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27万家。①在这种快速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更加健康地发展、壮大,越来越多地引起学术界和具体工作者的关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的匮乏及其解决途径。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血液,也是衡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对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尤其如此。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资金匮乏的现象,近两年国内学术界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主要围绕两大方向进行: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金融支持等问题。例如,胡卓红研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问题,提出目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资金规模较小,发展的原动力不足,资金缺乏已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的发挥和自身的壮大,非常有必要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体系;〔1〕张岩、王琦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从法律视角就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2〕郑有贵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路径和政策进行了研究,提出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建立为成员提供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机制以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等方面的措施;〔3〕等等。另一大研究方向,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的原因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王文献、董思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社独特的制度、商业银行改革、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不对称、政府制度供给不足等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困难;〔4〕田祥宇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原因并提出重视合作社自身的融资功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展合作社自己的信用组织、规范农村民间融资等对策。〔5〕从现有的研究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的问题已被广泛关注,在解决途径上,存在着外融支持与内外兼治两大思路。笔者认为,进一步的研究不应仅停留在定性的概括和分析上,而应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分析和研究,探讨其深层次的原因,并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

  二、调研概况

  根据研究的问题,笔者选择山东省青岛市、青海省海东地区两地,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状况进行了调研,问题主要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实际情况、资金需求、融资渠道及合作社制度、结构中可能影响其资金状况的因素。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共发放420份问卷,回收289份,有效问卷237份,其中,青岛市147份、海东地区90份。在回收问卷的基础上,采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s)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

  本次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行以来,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并基本保持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样本覆盖了代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发展相对薄弱的西部地区。接受调查的被访者绝大多数为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包括理事长或理事、监事长或监事、经理或经理人员等),占被访者的98.7%,其中,理事长或理事占被访者的92.3%,确保了调查数据的真实和准确。调查的资料和数据基本反映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状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的现状

  1.资金匮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占比例

  调查显示,93.4%接受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缺乏资金,资金已成为制约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瓶颈。在问及合作社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时,几乎所有接受调查的合作社都将缺乏资金作为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根据接受调查的合作社回答提及频次的排序,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依次为:资金、人才、政府支持、营销能力、成员素质、相关认证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的程度。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量

  从接受调查的合作社来看,所需资金最少的为1万元,最多的需要1200万元,平均资金需求量为157万元。合作社这种对资金的渴求,一方面,反映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资金成为最主要瓶颈的现状,普遍缺乏资金,且资金需求量巨大,接近注册资金的2倍(接受调查的合作社平均注册资金为81.9万元);另一方面,这种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人员普遍经营素质不高、经验不多,从而造成的对资金需求的随意和缺乏依据。

  3.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资金的主要用途

  在合作社的发展中,所需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如设备、农田基本建设等)的投资和经营中的流动资金两大部分。表1即为接受调查的合作社所需固定资产投入在总需求资金中所占比例的分布。


 

  从表1可以看出,87.3%的合作社所需的资金中超过40%用于固定资产的投入,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急需的资金大多用来改善包括基础设施、加工机械、仓储设施等方面,多数属于长期投资。尽管经营中流动资金也是非常需要的,但相对而言,对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长期的、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更为迫切。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在合作社的融资渠道上,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选择依靠政府支持的比例最高,为64%;其次为银行贷款,占61.3%;其他方式则均不超过20%(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合作社的融资渠道非常狭窄,除了政府支持和银行贷款外,很少考虑其他方式;而在有限的融资渠道内,依靠政府支持竟成为最主要的渠道,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作社性质上的理解。从调查情况看,多数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认为合作社是政府支持、扶持的对象,应该各个方面都开绿灯,包括资金的支持上。

  诚然,近几年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非常大,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借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加以解决,但如果合作社把政府支持主要考虑的出路,过度依赖政府,从长远来看,很容易造成“诺斯悖论”,即一方面,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合作社节省组织成本,促进其变迁;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是个人权力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这样不仅不能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也违背了政府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的原因分析

  从实际调研的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且资金需求数额较大。这种资金匮乏的现象,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主要包括:

  1.合作社制度的缺陷

  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合作社的自愿和开放的入退社原则、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等原则形成的独特制度,造就了在“资本为王”的现实中合作社“以人为本”的独特的风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也造成了合作社在筹措资本和吸引资金上不可回避的缺陷。

  首先,自愿和开放的入退社原则造成合作社的资本始终处于变动状态。〔6〕由于贯彻自愿和开放的原则,随着成员的加入和退出,合作社的资本和资产的运营与维持不可避免地处于一种变动之中,难以实现融资功能。同时,自愿和开放的入退社原则也造成资本的“搭便车”现象--新成员与老成员可以获得同样的惠顾和剩余索取权,老成员应得的利润被稀释了,不再有动力投资于合作社;所有成员因为看到这种趋势或结果,不会投入太多资本于合作社,反而可能会在合作社遇到问题时,争相撤出资本以保障自己投资的安全和获得应得的收益。

  其次,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原则尊重了每个成员的权力,但也淡薄了表决权、收益权等与投入资本之间的联系。由此带来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表决权、收益权等与投入的资本(股金)不成正比,投入多的成员要承担较大风险,但不一定获得更多收益,因为收益主要是按照惠顾额(量)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在这种情况下,成员最佳的选择是以最少的资本投入获得合作社的资格和表决权等,以最大的惠顾额(量)享受最多的收益分配。

  第三,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大大降低了资本进入合作社的愿望和热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趋利的,倾向于更高的投资回报。而合作社投资主要来源于成员,盈余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资本报酬有限等特征大大地限制了资本的来源和资本的规模,某种程度上,使得合作社与大资本绝缘,以致于有作者认为:“合作制的本质就是要限制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分割企业利润,如果允许大量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分享其收益,它就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企业了”.〔7〕由上述可以看出,合作社制度上的缺陷,容易造成成员“搭便车”现象、成员缺乏投资的动力、难以吸引外部大资金等,这不可避免地带来合作社注册资金偏低、缺乏发展资金等问题。因此,从深层次看,制度缺陷是合作社资金匮乏的根本原因。

  2.成员自身的实力和投资意愿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组成情况看,绝大多数能符合这一要求,保证了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性。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农民整体经济实力不高,也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绝大多数成员的实际投入水平偏低,大大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的筹措。以本次调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整体出资额最少的只有0.7万元,最多的达518万元,平均出资额为60.44万元。其中,有32.8%的合作社出资额不足10万元;而出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仅占16.4%.具体到人均出资额来看,平均为4.29万元,最少的仅几十元。这与农民成员经济实力有限不无关系,同时,也与现阶段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持观望态度有很大的关系。

  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发展成员,只要出资几元到几十元就可加入合作社,有的合作社甚至不出资也可以成为成员,这无疑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的筹措雪上加霜。


 

  3.外部的金融支持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仅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服务。而在农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中,对实体性合作社按照农村小企业贷款政策执行,对服务型合作社按照农户小额或大额贷款政策执行,实质上也是将合作社排除在外,没有将其作为一级法人机构看待;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则是要求入社成员集体联保,主要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与农户贷款差别不大。〔8〕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真正意义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政策还未制定。

  同时,金融机构在农村发放的主要是质押贷款,处于发展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质押物品非常少,且大多数规模不大、自身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较差,金融机构难以对其各方面进行比较确切的了解,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难度和面临风险的评价,降低了其获得贷款的可能。

  因此,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面临的外部金融环境看,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概率非常低且手续繁琐,难以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需要。

  4.政府的制度保障

  近两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国家相关部门及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支持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传统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多头管理和不同部门利益的掣肘,使得许多政策大打折扣,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间接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紧张和融资的困难。例如,国家大力提倡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但在具体的实施上,缺乏各部门意见统一的实施意见,各地的说法和掌握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感到无所适从。

  五、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的对策

  1.鼓励合作社制度创新,提升合作社自身筹资和融资能力

  国际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合作社诞生至今160多年的历程中,随着环境和合作社面临的问题的变化,合作社制度是不断变迁的,主要包括:①入退社自由向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开放变化。②绝对的“一人一票”制向承认差别发展。③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向产权明晰化方向发展。④资本报酬率严格限制向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方向发展。⑤社员管理合作社被拥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所取代。促成这些制度变迁的原因,从合作社内部来看,资金缺乏是主要因素之一。〔9〕因此,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应当鼓励在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如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经验,通过限制成员制、交易份额制等制度,提升合作社自身筹资和融资能力,并使传统合作社模糊的产权变得明晰,从而增强产权激励,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市场化、现代化、一体化的要求。

  2.加强合作社宣传和示范,增强成员信心和投资热情

  虽然农民自身经济实力是影响其在合作社中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缺乏对合作社的了解、没能看到合作社真正带来的好处等对农民成员投资的影响更为严重,很多农民成员仅出资几元、几十元,甚至不出资加入合作社,就充分说明了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加强对合作社知识、作用等方面的宣传,尤其通过合作社获得盈利对成员进行盈余分配、股份分红等切实有效的示范,增强农民成员对合作社投资的信心和热情,真正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通过内部成员的共同努力缓解合作社资金缺乏的压力。

  3.完善外部金融支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

  从发展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是金融部门支持“三农”的主要载体,因此,应引导和鼓励金融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服务,为其发展构造完善的外部金融支持。具体包括:①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采取财政资金引导、适当减免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营业税等措施,建立起包括政府财政、政策性金融机构、受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企业等多方合理分担风险的机制,构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平台。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制度。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列为抵押物,尽快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③大力发展农村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形成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多种融资渠道。

  4.优化政府支持和指导,提高合作社盈利能力

  近两年,国家相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扶持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未来发展上,应进一步优化政府的支持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在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尤其要加大对规模大、运作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从大面上的“撒芝麻盐”支持向对重点合作社进行支持转变。同时,应鼓励合作社内涵式的发展,从对合作社发展数量的支持向对合作社发展内在质量的支持转变,鼓励合作社做大做强。除了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支持外,应加大技术指导、知识指导、营销指导等“软性”支持的力度,提高合作社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真正解决其资金匮乏等问题,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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