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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吟棠:以合作社促进农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作者:杜吟棠     来源:农民日报 2007年1月3日     日期:2011-07-11  浏览:340

  作为农业现代企业制度的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传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以财产公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以自给自足为宗旨,排斥商品经济和资本运作的社会改造模式,它在思想渊源上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潮有着直接的传承关系。

  而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在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农民为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农业盈利空间,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农产品运销和加工、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业信用融资的一种企业制度,它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农业走向现代化经营方式的必然结果。

  之所以说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不仅因为它是农业商品化、现代化发展的产物,还因为它不同于传统企业制度。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的论述,所谓传统企业制度是一种业主制自然人企业。这种企业的基本特征是,管理层次简单,投资人和企业经理的身份合一,经营规模小,通常情况下以单厂经营为主。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经理制法人企业。这种企业的基本特点是,管理层次多,投资人与企业经理的身份分离,经营规模大,在很多情况下实行横向联合、纵向一体化的多厂经营。按照这一标准衡量,那么现在各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大部分都是属于实行经理制的法人企业,这些合作社经营规模大,管理层次多,出资人与业务经理的身份分离,合作社实际上是一个由许多家庭农场横向联合,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融通、产前采购、产后加工和运销等纵向一体化服务的大企业。这种合作社制度,显然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而不是传统企业制度的定义。

  但是,作为农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合作社,与作为工商业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企业还有很大区别。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人与企业用户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投资人的惟一目标是资产增值,因此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为盈利目标服务的。而在合作社中,作为出资人的社员与作为企业用户的社员是同一利益主体,社员出资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合作社的(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信用融资)服务,为各自的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借以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收益,因此合作社的所有经营行为都是为社员的农业经营活动服务的。

  正是由于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存在着上面所说的共性和差异,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把企业制度划分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大类,其中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而股份制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又是法人企业的两种不同类型。

  农民进入市场需要合作社,农业面对国际竞争也需要合作社。

  第一,家庭经营是各国农业生产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根据国际经验,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农场规模已经很大,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已经很高,但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农场,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公司农场的比例很小。有些国家,虽然也曾有过发展大公司农场的经历,但结果却证明很多大公司农场的经营是不成功的。因此,普遍实行家庭经营体制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

  第二,在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家庭农场要想在市场上取得平等谈判地位,实现产前、产后经营环节的规模经济,必须走联合起来的道路在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体制的条件下,即使有些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很大,但就其单个农场的投入、产出规模而言,也很难在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运销和加工等产前、产后经营环节上达到经济批量的要求。另外,众多分散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同一产品市场上互相竞争,使得他们各自在与大企业从事交易的时候,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谈判地位。正是上述两个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在进入市场的时候,走上了联手结盟,合作经营的道路。

  第三,在帮助农民扩大农业盈利空间方面,没有别的企业可以替代合作社的作用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初期,也曾出现过独立工商企业试图进入农业产前、产后服务领域,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现象。但是,由于独立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处在交易双方的对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经济利益难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业相对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处在一个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常常使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挤压。相反,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企业,它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有着与生俱来的共生关系,它的发展不但不会侵害农民利益,而且有效扩大了农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因此在竞争中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支持,从而胜出独立工商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第四,合作社还增强了地方农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在普遍实行家庭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融资困难,技术研发力量缺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毫无品牌优势,难以超出地区市场在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稳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变得比较容易。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是帮助农户解决融资困难的主要桥梁,合作社是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的主要力量。合作社通过内部协调、管理等自律措施,不但可以做到农产品的有计划生产和有序上市,而且可以有效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树立统一的对外品牌,在全国市场甚至国外市场上占有一个稳定的份额。

  第五,合作社的存在,也为发达国家政府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扶持本国农业提供了便利条件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在实施减免税收等政策上,对国内外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即所谓国民待遇。在大量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上述规则显然不利于增强本国企业的对外竞争力。但是,由于各发达国家都把合作社视为非营利企业,它们在国内理所当然地对合作社实行减免税收政策,这就避免了外资涉农企业要求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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