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公社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三种政策设计。人民公社是建国后完成土地公有制改革基础上,加快新农村建设的一种历史探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开放后突破人民公社单一农业公有制形式,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体制创新。两者在农民观、农业发展和农村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历史时期以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前提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又一伟大创造。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组织基础。
关键词:人民公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农村建设;
党执政以来,农村建设和发展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问题之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曾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构想,并作出将农民组织起来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发展农业集体经济的基本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农业的“两个飞跃”、农民共同富裕的新思路,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历史时期,立足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实际,党中央提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思路,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战略规划。
一、人民公社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历史定位
人民公社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执政以来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两种农业经济体制,其形成和更替具有复杂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原因,它们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都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人民公社制是在完成土地公有制改革的前提下,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探索。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农村工作除继续完成民主建设的任务外,工作重心开始转到发展农村经济方面来。但采用哪种组织方式来发展农业生产,中国共产党却没有现成的经典理论,也没有明确的预期。当时的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很低,“平均每个农户只有0.6头耕牛,手工工具、肥料、种子比较稀”。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民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通过保留退出权的方式自发以互助组、初级社的方式来发展农业,就成为家庭经营条件不足的一种选择。毛泽东分析了当时农村的实际情况,认为“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必须劝告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逐步地组织为现时条件所许可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种生产和消费的合作团体”。党同时关注个体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前途,提出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解决农民个体经营的困难,实现党“在农村中的最后目的———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4]。
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党逐渐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力,也使几亿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1950年中期以后,具有主导地位的观念认为,只有生产关系大变革,才有生产力的大发展。而生产关系变革就是所有制的改变。所有制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公有制成分越纯,就越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人民公社制度最终全面建立起来。人民公社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共同劳动、共享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具体包括四个基本特征:”政社合一“,即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的统一;”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一平二调“,一平是平均主义,二调是在各生产小队、各大队之间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调整生产工具和土地。
对于实行人民公社的意义,1958年12月日《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议》指出,在政治上,它”为我国人民指出了逐步工业化的道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道路。经过人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根据党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高速度地发展生产力,促进国家工业化,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高度发展的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5]。在经济上,人民公社为中国世纪60年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改变中国农村落后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相当的作用。
然而,人民公社制度从诞生时起,就面临着改革的压力,而且越到其后期,这种压力愈大。这种压力主要源于人民公社本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制度缺陷。一是人民公社以户籍和对粮食的垄断等为核心的,通过城乡二元经济政策,把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人口牢牢地固定在有限的耕地上,结果造成农业劳动力的大量浪费。二是人民公社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缺乏激励机制。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是以口粮制为核心,近似于平均主义,无力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当人民公社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基本上都发挥出来了,同时解决人民公社难题的物质条件也日益成熟,一种新的更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便从人民公社的胚胎里顽强地生长起来。 1978年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终于突破重重阻力,从安徽凤阳的小岗村一夜间诞生,随后在中国大地迅速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从根本上破解了长期困扰我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又难以解决的历史性难题。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突破人民公社单一农业公有制形式,建设新农村的一种体制创新。1978年秋,安徽遇到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旱。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凡集体无法耕种的土地,可以借给农民种麦;鼓励农民开荒多种,谁种谁收谁有,国家不征公粮,不分统购任务。凤阳县小岗村生产队18户农民,冒着挨批、挨斗、坐牢的风险,分田包干到户,翻开了中国农村发展史上新的一页。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确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就是充分发挥我国几亿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经济政策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以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标准。在农业经营体制方面,党对土地经营进行了制度创新,逐渐对农业家庭承包制的性质进行正确界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体制,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中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为农村公有制经济探索了新的实现形式。它有两个前提,一是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二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际上,第一个前提是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形成的,第二个前提是借用改革开放以后一系列农业政策的改革完成的。具体包括三种制度创新,一是在不改变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二是把农村家庭经营引入农业集体经济,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的计划、集中的经营管理方式,形成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三是把农民的劳动投入与劳动收益密切结合起来,真正贯彻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为集体经济找到了适应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新经营形式”[6],是一项深刻改变中国农业传统、农村政治文化的积极实践。
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性质,1982年,党首次认为它是“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6],是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发展。它“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1983年,党进一步把它同马列合作制理论统一起来,指出联产承包制“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8]。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确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02年国家又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专门的法律赋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合法地位。
二、人民公社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有关”三农“的认知差异性比较
人民公社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不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两种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两者在农民观、农业发展和农村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关于马克思主义农民观的不同理解。《共产党宣言》认为,农民具有反现代化倾向,因而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9]。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18日》一文,经典作家认为,农民是“一口袋马铃薯”,是一个落后的、分散的阶层,常常被作为改造的对象而存在,没有选择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自主权。按此观点,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是劳动者也是私有者,作为劳动者可能跟无产阶级走,接受社会化的改造;作为私有者也可能跟资产阶级走,发生“商品生产者的自发倾向”。也就是说,农民具有“小资产阶级两重性”,或“摇摆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9]。
认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改革,只解决了反封建问题,而没有解决小农经济的落后、分散、生产率低下等问题,农业发展的方向最终应是公有制,农村自由市场、包工包产的责任制和自留地容易引导农民走回头路,因此,家庭经营是落后的,应该被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但社会化大生产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在当时,不是被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就是被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所以,对“三农”问题的探索,20世纪50年代始终是围绕农业集体化展开的。如年提倡农业生产互助合作;1952年在农村整党中,批判党员中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直到年实行“大跃进”,推行人民公社。
历史唯物主义农民观认为,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就能够得到农民的拥护。谁能帮助农民过上好日子,农民就拥护谁。现实的物质利益不仅决定农民是否有积极性,还决定他们的政治取舍。邓小平指出,“我国80%的人口是农民。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因此,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农业生产力,关键又在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管选择何种管理体制、经营方式,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是否有利于发挥农民的积极性而决定其取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就要改革生产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
(二)对农业与工业两者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人民公社体制下,认为工业化同个体农业经济存在一定的矛盾。建国初期,在封闭的国际和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环境中,为保证自身安全,急需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毛泽东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的现实出发,确定”农业是积累的重要来源。农业发展起来了,就可以为发展工业提供更多的资金“[11]。后来逐步确立了经济建设要”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以及农轻工重按比例发展,优先发展重工业,都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战略的。
1956年八大提出,要用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在投资中要求优先发展重工业,然后才考虑农业和轻工业。由于投资增长过快,从“一五”计划伊始,我国就出现了农产品供求紧张的局面,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矛盾日益突现。党认为这“反映了国家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与农民自发势力和资产阶级反限制的立场之间的矛盾”,为此,要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党提出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直至人民公社的农业社会化步骤,“统一计划土地的经营”[4],以“发挥劳动分工的积极性”,克服小农经济与国家工业化的矛盾,解决农民个体经营的困难,实现党“在农村中的最后目的———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4],因此,“人民公社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是为尽快完成中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历史性跨越,为改变中国农村落后恶劣的生产条件而设计”[12]的。
从1953年到1957年,农民从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力军转为社会主义的改造对象。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基本上缓和了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同时为中国的工业化提供了近7000亿元的资金。但另一方面却制造了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城乡隔绝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矛盾。
家庭联产责任制背景下,农业发展障碍主要在于农业经营方式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这个问题通过土地改革得到了解决。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始终无法解决劳动管理和生产动力问题。1961年以后的调整和不间断的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证明了在人民公社集体生产体制下农民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要解放发展生产力,亟待改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宜的生产关系。1962年7月7日邓小平在谈到怎样恢复农业生产时说,“农业本身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自主经营权问题。1978年,邓小平开始新的改革尝试:给农民自主权,尊重农民的选择,不再要求为国家的工业化而影响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邓小平指出,“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
(三)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功能与运行取向的不同期望。人民公社制下,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具有重要的政治整合功能。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本单位,是独具特色的政社合一的政权模式。它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既管理生产建设,又管理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及其他基层行政任务,是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
经济功能。实现对劳动力资源的组织和动员,集中人力办大事,发挥了中国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贫富拉平,平均分配。政治功能。一是组织农民自治与合作,把工、农、商、学、兵有秩序地组织成社会的基本单位,部分地承接国家政权的作用;二是兴办各种为农民服务的公共事业如教育和医疗等。毛泽东指出“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人民公社是实现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
人民公社的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组织动员。暗示、宣传规劝和行政强制的组织型动员,是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基本途径。首先以思想批判开路,批判反对者是保守、右倾,把是否支持人民公社同走资本主义道路还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相联系;其次,制造强大的政治压力,使愿做先进而不愿戴政治帽子的广大群众极力配合政府的行为;再次,发动宣传工具,传播人民公社在理论上的科学性、合理性,吸引并激发群众的热情;用符合农民愿望的政治理想和口号,鼓动群众的积极参与,使整个运动不受阻拦地顺利发展。1960年初,邓小平在中央召开的天津会议上,指出人民公社主要是条件不成熟,急于过渡,一平二调妨碍积极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乡镇、村和家庭分别行使管理、自治和自主生产的职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创造,打破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诸多限制,允许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己的意愿,选择生产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允许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域合理有序地流动就业。邓小平指出,“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1984年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被废除。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取代了单一的公有制,城乡隔绝的户籍制度也开始松弛,小城镇化和农民异地流动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
(四)对农业发展所依据具体条件不尽相同的理解。人民公社体制下发展农业生产力需要三个条件,毛泽东认为一是合作化,二是机械化、现代化,三是教育农民。建国初期,我国什么机器都不能造。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搞机械化、现代化,是不现实的,所以必须先搞互助合作。通过合作化先使农业取得一定的发展,为工业发展奠定基础,进而逐步实现机械化、现代化。这三者的关系中,毛泽东认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的社会化。没有农业的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而欲农业社会化,必须发展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
家庭联产责任制环境下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学”。经过建国近30年的生产积累,我国的农业基础取得很大的改进。邓小平认为,现在要搞好农业,首先是政策。政策主要是管方向,因此,家庭联产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基本政策,“一定要长期保持稳定。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该完善的完善,该修补的修补”。他提出农业发展的第二个飞跃,就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其次,振兴农业关键在科学技术。邓小平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他非常重视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一再叮嘱“农业的出路,最终要由生物工程来解决,要靠尖端技术”。他亲自领导“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等一系列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决策。到20世纪90年代,他终于欣慰地说:“我很高兴,现在连山沟里的农民都知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他们未必读过我的讲话。他们从亲身的实践中,懂得了科学技术能够使生产发展起来,使生活富裕起来。农民把科技人员看成是帮助自己摆脱贫困的亲兄弟,称他们是‘财神爷’。”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的措施、条件的论述,充分展示了他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哲学思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实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创新
从实际出发是有效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经验。邓小平指出:“我们取得的成就,如果有经验的话,那就是几年来重申了毛泽东同志提倡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国农村就是根据这样的原则,走自己的路,取得成功的。……农业现代化,不能照抄西方国家或苏联一类国家的办法,要走出一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乎中国情况的道路。”在这个原则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先解决了人民的温饱,又实现了小康,成为解放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制度创举。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三农”的全部问题,尤其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劳动力转移、个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等现实下,亟待我们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探索农村建设的新思路。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上,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就农民论农民的思维方式,开始用新型工业化的思维、理念推进新农村建设。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要通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2003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2003年10月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统筹式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被放在“五个统筹”的首位。城乡统筹发展,是对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城市居民与农民通盘考虑、整体发展的战略思想。党修正了长期倡导的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农民靠农业致富、“工农隔离、城乡分治”的观点,强调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民非农化、农村城镇化进程,要求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促进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争取实现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要积极发展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户依据本地自然条件,自愿组织的一种新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分工为基础,围绕一类产品、一个产业进行系列化服务,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因而很好地解决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有效地消除了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的难题,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长期稳定”基础上“不断完善”的产物。2006年10月31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自主兴办、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是亿万农民的又一伟大创造。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这些政策为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农业专业合作社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组织起来,通过自我合作与服务,保护自身利益,全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它是健全农户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环节,是实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载体。通过专业合作社,农民可以集聚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做许多单家独户不能做的事。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可以联合起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生产经营,也可以联合起来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还可以联合起来从事农用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机械的租赁、农产品的贮藏和销售以及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会促进第一产业的发展,还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组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运行制度,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间合作的基础是劳动而不是资本,这一基本特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决定了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
合作制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许多重要事项由章程规定,体现对成员自治和合作经营自主权的尊重。通过鼓励成员积极参与管理和决策,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推动基层社区建设,实现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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