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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遴杰:为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建起双重保障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7-25  浏览:85

  

  —— 由中办国办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说开去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被作为重点规范与监督的内容,针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19项禁止性规定中,前三项均与土地有关,涉及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违规审批和建设以及滥用征地补偿款等行为;针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22项禁止性规定中,也有三项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禁止性规定并非首次在我国法规中出现,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到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相关规定中,都被三令五申过。但在现实中,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非但没有大幅减少,在一些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本次《规定》以农村基层干部为约束对象,将其集中起来进行统一规范和强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把这些规定归置在一起就能威力倍增,如果没有根本性的制度性创新,发生在农村基层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涉及农村集体和农户最重要资产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就不会得到真正遏制。

  一般来说,法律体系应该具有两个基本职能,即界定权利和保护权利。近年来在土地权利界定上的进展不可谓不大,权利明晰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上,而且体现在发放到人们手里的权利证书上。在国土资源部近两年的大力推动下,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村民的宅基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发证率显著提高。

  但是界定权利上的进步,难掩我国在保护权利上存在的瑕疵。农民持有各种产权证书的土地,在地方政府的强制力下被随意侵占、证书被强制注销的现象时有发生,权利在权力面前溃败下来并不鲜见。可以说,没有保护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

  保护权利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到及时制止,二是对已经发生的权利侵害行为进行制裁。《规定》中强调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约束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是偏重了保护权利中的第二部分,而如何确保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各种明目张胆、明火执仗式的侵犯农民土地权利行为,在即将发生时就能得以制止,才是更需要进行制度建设与实践的部分。

  让农民的土地权利证书长出“牙齿”,关键在于完善当前司法体系建设。如果现有司法体系不能公平公正地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利不受侵害,《规定》体现出的积极意义就会在现实中被全面消解。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不仅要有《规定》里体现的约束与制裁部分,更需要从司法上给予农民强有力的保护自身土地权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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